建筑公司报工伤给工人买了平安保险,受了工伤以后,是不是只需要走保险就行了

2017年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最新缴费比例和发生工伤后怎么办》,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工伤缴费比例和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一、最新政策-----缴费比例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

    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3、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4、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三、工伤保险缴费流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下情况引起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1、及时治疗并要求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

    2、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

    3、用人单位在伤害发生后30天内未申报工伤的,伤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申报,工伤认定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超过一年时限就无法申请。

    4、工伤认定,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后,受害人可以向单位索赔工伤赔偿费用或者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如果您在事故发生后不知道该这么办,建议您向专业的工伤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介入因为第一时间留存对您有利的证据材料将关系着后续维权。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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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为大家推荐《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没签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案例分析)

在工作中受伤,理应被认定为工伤。贵阳的大勇,在工作中突发意外,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以“未签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今年47岁的大勇,2015年2月在贵阳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3月22日,大勇在上班时,发生了事故,经诊断为“右前臂离断伤、右侧气胸形成”。

事后,大勇住院治疗74天,花了不少钱。住院期间,大勇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医疗补助,但该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后,便不予理睬。

出院后,大勇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补偿这段时间的工资,及住院的开销。

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大勇上班不到一个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大勇发生事故后,公司已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

申请工伤,遭遇一波三折

为了申请工伤赔偿,大勇不得不先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6年5月,大勇带着公司发的工作服、工资花名册、考勤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认定,大勇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由公司发放,大勇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定后,2016年9月,大勇再次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1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勇为工伤,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勇的伤为五级伤残。公司支付大勇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交通费、工伤鉴定体检和鉴定费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但公司不服,近日起诉至法院。

不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赔大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勇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大勇系工伤,且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大勇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故判决,解除大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大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3.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万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1.8万余元。

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之后的诸如劳动报酬纠纷、工伤待遇纠纷等。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成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主审法官还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出现劳动争议后,证明劳动关系。

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合同保护的是双方权益

“不签劳动合同明显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案件主审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保护的是双方权益,作为劳动者必须要求用工单位为自己购买劳动社会保险,这样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伤有所偿、伤有所医。

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也是一份保障。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为企业构筑了一条“保险带”。以工伤来说,通过工伤基金的互济功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一些企业,出于节省人力成本、存在人员流动性等主客观因素的考虑,往往忽视对员工入职手续的管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但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一旦发生员工工伤等纠纷,用人单位将得不偿失。

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出现工伤事故之后,全部的赔偿金都将由企业来支付。

像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大勇受工伤,用人单位却因未给大勇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赔偿只能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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