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一家电器商行不知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如何办理之类的事情?

  长城网讯(记者 张青果)“真是太开心了,真没想到,不到两个小时就拿到了营业执照!”8月20日下午5点03分,在石家庄桥西区市民服务大厅,第一个享受到“云窗办照”便捷的石佳高兴地跳了起来。

  石佳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她想与三个同学一起在石家庄开个“电器商行”,本来准备到服务大厅问一下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没想到正赶上“云窗办照”试运行,并成为第一个受益者。现场申请,一个多小时后,审核完成,证照到手。

  桥西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房莉告诉记者,“云窗办照”其实可以更便捷。“申请人不用到现场。只要下载并打开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进入登录页,注册登录验证身份,根据提示依次完成业务的相关操作即可。证出来后,我们可以给申请人快递过去。”

  领到“云窗办照”第一个营业执照的石佳开心地与工作人员合影。张青果摄

  今年以来,该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创新实施了“网上审批、受审分离、全科服务、区街同办、全区通办、批管同步、一网通办”等工作模式,探索出一条可供示范全省乃至全国的政务服务、综合执法和社区治理的改革之路。

  全科服务率85%,窗口效能提高160%

  明亮、宽敞、和谐……8月20日下午三点,记者到石家庄桥西区市民服务大厅时,只见分区醒目,无声叫号系统、自助查询一体机、母婴室等设施一应俱全。办事群众虽然很多,但没有人声嘈杂和扎堆或排长队的现象。

  “这是综合型市民服务中心,人社、城管、公安、消防、婚姻登记等都已经纳入进来,政务服务窗口达到100个。目前,全区共28个区直部门的208项服务事项进驻,进驻率达77.3%。”石家庄桥西区市民服务大厅主任陈岩说。

  全科服务大大方便了群众。张青果 摄  

  “我们6月上旬公开招录了41名全科社工,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全科窗口13个,每个窗口可受理服务事项96大项、377小项。3个试点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分别设置全科窗口5个,可受理服务事项65项,做到了一个窗口、一台电脑、一名全科社工即可承接所有办理事项。”陈岩说,通过实行全科政务,该区区街两级办事窗口由87个精简到28个,受理人员由141人精简到41人,全科服务率达到85%,窗口效能同比提高160%,可以节约90%以上的等待时间。

  “一网通办”超六成, 一般事项“不见面”

  该区将163项服务事项纳入河北政务服务网,实现“一网通办”,网上可办率达60.59%。

  为彻底解决群众、企业办事多头跑、重复跑、跨地跑等问题,桥西区自主研发了“不见面”审批系统,将梳理出的98大项、390小项“区级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63大项、70小项“街道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办事群众只需通过电脑或手机审领证照,采用视频对话、人证核对、电子签名、手机验证等“不见面”方式,即可办结申请事项,还可选择快递送达完成最终证照取件,全面实现“审批不见面、网上面对面”。目前,个体注册和企业注册中业务量最大的设立业务实现了100%“网上审批不见面”。

  通过开发“网上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将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整合,通过前台与后台之间的即时通讯,使审批部门能够在一个平台上实现“并联审批”,实现了“前台全科受理,后台同步审批”,办事群众与审批人员全程不见面。

  “到2018年年底,超过90%的商事登记服务事项将实现网上审批不见面、100%的审批服务事项实现受审分离不见面。”政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房磊说。

  二维码墙方便群众便捷地“掌握”办事流程。张青果 摄

  下放1001项行政检查权,区街管理无缝对接

  桥西区还将政务服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与云社区联通,将个体工商户新设登记、食品小作坊小摊点登记等群众办理量大、需求较多的事项下放到街道,并在3个试点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办理窗口,实现区街联网联办、通联通办。办事群众可以就近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有效减少了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

  全区每天的审批事项结果,及时同步推送到区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批管同步”衔接。创新监管模式,搭建区街两级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将11个区直部门1001项行政检查权及部分执法人员下放到街道,组建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根据区政务服务中心推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逐一开展首次上门服务、政策告知、现场查看。

  创建“桥西云社区”系统,建立区、街道、网格员、群众四级微信矩阵,实现“四层一网管到底”。目前,全区建立“桥西云社区”微信群680个,入群家庭6.3万户,覆盖居民19万人。每个群内都有一个小机器人“云博士”,可以智能回复包含社区服务、政务服务和便民生活服务3大类共计116个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77项服务事项。

  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换句话问就是注册资本最低多少可以注册公司?2013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中65类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65类公司又具体按照大类分为14类,分别是证券类公司、基金类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管理公司、保险类公司、外商投资类公司和文化产业类公司等。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第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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