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点员工考勤办法多,考勤该怎么做

多项选择题派出柜人员须遵循以下哪些工作要求()。

A.遵守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及银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券商驻点营业网点的相关规章制度
B.主动学习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业务的政策和法规,证券业务技能,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做到能独立开拓第三方存管等银证合作业务
C.外派人员需要统一穿行服、佩戴工牌,遵守合作券商营业网点的作息时间和考勤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D.发扬团队精神,主动协助合作券商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E.对客户资料及其交易情况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客户利益。遇到纠纷应及时设法解决,并将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合作券商营业网点负责人及分行反映

A.各类一卡通升级为国际金卡
B.各类一卡通、金卡升级为金葵花卡
C.金葵花卡降级为国际金卡
D.金葵花卡降级为普通一卡通

A.向他人自助转账/ATM向第三方转账
B.快易理财向定制的他人户口转账
C.客户转账提出或提回处理,发生卡号更换的一卡通作为收款方,可以接受旧卡号
D.代发代扣(包括企业银行代发)可以接受旧卡号

A.集体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
B.员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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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来乍到,希望多跟各位行业的前辈学习!
/ B8 ~' O' a0 H- z( S刚接触这块,以前也没做过会计,现在我公司准备发工资(目前3-5人),请问各位大侠:我是应该发现金工资还是应该打到卡里?0 w4 h1 y1 J& \4 |: G
另外,公司要给员工办理社保,应该报给社保局多少工资(基数)合适呢?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号

  第一条 为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考勤管理,总行决定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为保证打卡考勤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机关在册正式职工、临时用工(以下简称“总行职工”)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总行职工上班与下班均要打卡。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后,总行机关仍然坚持正常的工作作息时间,即每周1至周5为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00上班,下午5∶00下班,但考虑到打卡占时等因素,因此,上午8∶10分以前和下午4∶50以后打卡,均视为正常出勤,其他情况则为非正常出勤。打卡机24小时不关机。

  上午8∶10分至8∶30分打卡按迟到记录;下午4∶30分至4∶50分打卡按早退记录;上午8∶30分以后到达和下午4∶30分以前离开,按缺时记录;每个工作日只打一次卡按少卡记录,两次均未打卡按缺勤记录。

  第四条 总行职工如有非正常出勤记录,本人必须如实填写《月度出勤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说明非正常出勤的原因,交本部、室考勤员审核,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五条 总行职工因公出国、出差、市内公务等不能正常出勤时,须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正常出勤对待;否则,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六条 总行职工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龄假,须按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报告表》中注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在《报告表》中注明的,按旷工对待。

  第七条 新入行人员和遗失考勤卡的人员,在领取(补办)考勤卡以前,由本部、室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有非正常出勤情况的,应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总行职工忘记打卡或忘记带卡时,本人应在正常考勤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教育部劳资处报告,并在当月《报告表》中注明。没有报告或未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 经鉴定确因打卡机失灵而没有打卡记录的,按正常出勤对待。班车因特殊情况晚到,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 总行职工无正当理由考勤少卡,每少卡一次按缺时4小时对待,每月累积缺时4小时视同旷工半天。

  第十一条 打卡必须由总行职工本人履行,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发现代打卡行为,扣除当事人双方当月增收节支奖,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总行职工上班打卡后即应到岗工作,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准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考勤卡同时作为职工午餐的就餐卡,今后视情况还将开发其他功能,因此,总行职工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考勤卡,爱护打卡设施。丢失考勤卡应及时向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申请补办,并由本人负担工本费100元。

  第十四条 各部、室要加强考勤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总行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以及各种假期待遇,按农发行人字(1994)14号《总行机关考勤办法》、《总行职工享受各种休假的规定》及《总行机关增收节支奖金发放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打卡记录明细表》印发各部、室核对,各部、室应于5日前将《考勤打卡记录明细表》、《报告表》、《总行机关职工奖金及伙食补贴发放表》一并送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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