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平台运行不下去,请问p2p跑路投资者怎么办的资金如何

图为:投资金额最高的达127.48万元(记者 邹斌 摄)

  百余投资者陷“武汉贷” 约600万元资金无法提出

  跑路的P2P连自己员工都忽悠了

  楚天金报讯(记者刘嗣晶 曾里 实习生吕文杰)经过无门槛、无规则的野蛮生长期,P2P网贷平台的问题正逐步爆发。5日,几位武汉的投资者向楚天金报投诉称,一家名为“武汉贷”的P2P平台老板跑路,逾百名投资者约600万元的资金无法提出。

  武汉贷的两位前员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武汉贷上发布的投资标的多为虚假标,实际资金大多转到了其创始人林峥嵘等人的个人账户中。目前,武昌区公安局已经受理了投资者的报警,正在进行案前调查。

  6月发行最后一笔标的 高大上办公场所人去楼空

  “我在武汉贷投资了几十万元,现在都拿不出来了,像我这样的投资者还有很多。”5日,市民李想(化名)向楚天金报记者投诉称,武汉贷的老板跑路了。

  李想介绍,自己通过行业论坛等渠道知道了“武汉贷”P2P平台,通过去公司考察、网站上的宣传,认为其股东实力较强,发布的标的均有房产或机动车作抵押,还款有保障。“平台是去年6月成立的,我是今年3月开始投资的,先后投入了37万多元。”李想说,自己仅提现2次拿出了5676.39元,“6月初我想提现时,发现钱拿不出来了。”

  随后,记者登录武汉贷的网站发现,该平台最后一次发行投资标的为6月19日,借款金额10万元,目的为个人资金周转借款,年化利率21.2%,借款账号为“lvxiansheng”。

  蹊跷的是,在“理财项目招标”一栏下,记者发现,同样是“lvxiansheng”,从6月15日到19日,一共借款了7笔,每次的借款金额、目的及利率都与19日一样。

  记者拨打武汉贷的服务热线,无人接听;申请加入投资者群,也无人理会。在公司简介里,记者看到,武汉贷属于湖北浙商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武昌区保利广场A座11层。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保利广场A座11层,发现这一层一共有10家公司,然而并没有武汉贷或湖北浙商之家投资有限公司的标牌。而李想所描述的原办公地址,已经人去楼空。

  武汉贷网站“团队介绍”一栏里介绍,创始人林峥嵘为浙江温州人,2009年成立湖北浙商之家投资有限公司,出任世界浙商联合发展总会会长一职,成立湖北浙商世纪控股有限公司;任襄阳市政协委员。

  资金都被转入个人账户 有人投120多万拿不出

  记者了解到,与李想一样没有拿回投资的人有100多人。其中,曹云(应当事人要求化名)是投资金额最高的一个。

  昨日,记者看到了曹云在武汉贷的投资记录。记录显示,曹云在武汉贷的资产总额达到了127.48万元。“我自己充值了100多万元,大约有13万的投资收益,还有5万元的续投奖励。”曹云说,自己从去年平台成立之初就开始投资,最开始只是5000元、1万元的小额投资。

  今年初,武汉贷举办了一次投资人见面会。曹云前去参加,见到了林峥嵘及其合伙人陈锡照,“我看到办公室里挂着他们与领导人的合影,还有名人赠送的书法,就觉得这个平台值得信赖,所以越投越多。”

  曹云说,出事后,自己不敢告诉家里人,“天天睡不好觉,也吃不下去饭,时常会想去做一些极端的举动。”

  昨日,记者看到了李想、曹云等人的投资记录截图。记录显示,武汉贷的投资者在充值后,资金均流入该公司在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中,如新浪支付、贝付、汇付宝和宝付等。而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对应的都是林峥嵘、陈锡照及其关联人的个人账户。“林峥嵘在江西有一家酒店,据他说,从武汉贷上套的钱基本上都用于酒店装修了。从6月到现在,他一直答应要处理酒店来还钱,但一直没有任何进展。”李想介绍,通过网站发帖、QQ群等方式,有一批投资者联系起来准备集体维权,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连自己员工也被拖下水 公司法人代表已经变更

  武汉贷的提现困难,不只坑惨了投资人,就连公司的员工也被拖下水。

  两位曾在武汉贷工作的年轻女员工兰琴(化名)和萧晓(化名)告诉记者,她们是2014年进入公司的,主要做客服工作,而公司的部门设置只有财务、运营等几个部门,至于风控和技术部门几乎没有。“每次发标,都是林峥嵘给一张表格,我们把表格信息上传到武汉贷的网站上。”兰琴说,表格上的信息是否属实,她们也不知道。

  萧晓告诉记者,“其实每次标都没满,但是我们员工会在领导的要求下,注册马甲,作为虚拟投资人,快速把标填满,造成很抢手的假象。”“其实今年2月份我们就发现平台运营出现了困难,当时有人要提现,老板又拿不出钱,就要求我们员工投钱进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因为转账到他个人账户有奖励,我们都是直接打到了他的银行卡上。”兰琴说。

  据介绍,兰琴和萧晓以及大部分员工,都拿出了自己和亲戚朋友的钱,投资到该平台,“目前还有5名员工的钱没有提出来,我自己有25万,出纳也有20多万。”“我有13万在里面没有提出来,大部分是借家人的钱,都还不敢告诉家里人,瞒着他们。”萧晓说,社保补贴从3月份开始就停发了,五六月份的工资也没拿到。现在自己也没有精神找工作,每天在发愁,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我曾到林峥嵘租住的房子门口堵他,可是他每次都用拖延策略。”

  据萧晓说,公司股东、以运营总监身份打理公司的陈锡照,4月就离开了公司,电话也联系不上,“公司法人代表在4月变更,我们都还不知道,直到问题出来了,林峥嵘才说,公司已经转让。”

  记者查询工商注册资料,发现目前湖北浙商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新法人代表已从林峥嵘变更为缪民威,而员工们表示,从未见过此人,林峥嵘也无法提供其联系方式。

  昨日,武昌区公安分局向本报表示,该局已经受理了投资者的报案,目前正在进行案前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我们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来决定是否立案,查明确实归公安管的,一定会立案侦查。”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投资者如有碰到类似事件,也可与我们联系。热线电话:。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划出利率红线24%和36% 明确P2P平台法律责任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做出界定。至此,民间借贷合法化,若利率低于24%将受法律保护,若超过36%则视为无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此次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解释说,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此次《规定》打破以往企业间不能借钱的陈规,此次最高法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但也同时规定,企业不能专门搞借贷生意,不做生产经营。

原标题:P2P跑路后投资人该如何追回资金

随着新型金融模式的日益普遍和崛起,投资者理财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然而面对高涨的融资热情,个别P2P平台跑路却给投资者们浇了一盆冷静的凉水。首先为什么P2P平台会跑路,平台本身肯定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监管大环境也逃不了干系。那么在P2P平台跑路后,我们又应该如何做才能追回自己的投资资金从而降低自己的损失呢。

第一,投资者应保留与P2P平台往来证据,例如,与平台签订的投资协议,银行出具的转账凭据,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等等。当P2P平台跑路时,投资者应多方联系其他受害人,与其他受害人建立联系,共同商议追回资金的行动,并且可以从其他受害人处收集自己没有的证据,这样以群体维权所获得的关注将更大,胜率也将更大。

第二,个别P2P平台并不是以欺诈为初衷而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所致,从而平台流动性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案发初期,如果还能与平台负责人进行联系的话,可以尽量采用理性协商的办法,尽量让平台使用不动产和抵押物进行变现赔偿。

第三,刑事报案也是追回自己资金的方法之一,刑事报案效率高,花费少,但是案件如果进入公诉案件程序本人将不能再撤诉,刑事报案最好可以聘用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跟踪、推进,这样可以防止人情关系对案件的影响,从而可以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第四,投资者可以选择进行民事追偿,民事追偿利于原告一定程度上可以掌握案件的进度,但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民事法庭在民事与刑事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将终结刑事案件后再审判民事案件,所以民事追偿的效率会低于刑事报案,花费也将大于刑事报案。

第五,寻求房易贷平台的帮助,房易贷平台成立了专项维权基金计划,维权金额为100万人民币,主要为遭遇跑路平台的投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踩雷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法律维权!

最后提醒投资者们,如果遇到P2P平台跑路,一定要保持心态稳定,冷静对待,切不可过为激动,理性维权方为上道。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近日,聪明投、奶瓶儿、早点儿、火牛财富、玩儿家、钱罐儿、乐行理财以及海新金服8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出“还款公告”,称“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营”。据媒体报道,这8家平台均由同一公司操纵,且公司经营地已人去楼空。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术语说,就是“问题平台跑路了”。遇到P2P平台跑路,投资者应该怎么办呢?

近年来,P2P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发展极为迅猛。据统计,2016年网贷平台交易额达3万亿元以上,但相关行业监管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完善,截至2017年1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388家,1月出现64家停业平台及问题平台,其中问题平台29家、停业平台33家、转型平台2家。

这些问题平台出现无故关闭、失联跑路及提现困难等情形,很有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许诺高额回报,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形成“庞氏骗局”,亦即“空手套白狼,拆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旦平台倒闭,后果十分严重。如优易网集资诈骗案,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虚构借款标的向不特定人融资,将投资者资金进行股票、期货投资等挪作他用,最终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投资者资金而东窗事发。

宣传“资金安全”不可信

另一种是没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资质,通过先借后贷或者先贷后借等方式设立资金池,以债权转让或者以投资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这种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如中财在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平台先以虚构借款者的方式获取资金,资金沉淀形成资金池,再以个人名义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因找不到优质资产进行投资进而出现经营坏账,最终事发。

还有一些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债、企业债等形式作为平台投资标的或投资项目,实则通过发放债权进行融资,这种行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

投资者遇到上述经营形式的P2P网贷平台,即使平台宣传“资金安全、回报率高”也不要轻信,如果遇到此类平台倒闭、跑路,则应在发现被骗的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存好相关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提款困难的证明、网站涉嫌虚假宣传的截图、办公地点人去楼空的照片、与客服人员进行维权沟通的相关记录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

出借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借款人通过平台进行融资,首先会通过P2P平台官方网站进行注册,与平台签订注册协议或服务合同,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所产生的第一种法律关系。

其次,在平台纯中介经营模式下,出借人自行选择理财产品或者投资项目后,借贷双方和平台共同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借款明细,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内容,并且平台会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居间服务条款,以平台管理费等形式收取居间服务费。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的第二种法律关系。

一些平台在提供居间借贷服务之外,自行组织设立投资项目,或者将众多融资项目、借款标的拆分再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出借人的投资需求,此时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签订的是委托理财合同,是为双方形成的第三种法律关系。

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提供债权转让形式的服务创新,即为保障出借人资金的流动性,允许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或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平台,再由平台进行再次转让或代替出借人进行违约救济。这种情形下,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形成第四种债权转让合同关系。

基于上述几种合同法律关系,依据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应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应当履行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账户安全,保护用户隐私权,进行风险提示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责任。

遇到平台跑路,一些不理智的投资者哄抢了平台营业场所的办公设备,这样做显然无济于事。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经营不善、提款困难等情形,投资者应当理性分析,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找准平台责任和借款者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平台或者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投资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电子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平台网站截图、经营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如2015年,投资者秦先生在某财富网络借贷平台上注册了会员并进行在线充值,向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转款19万余元用于投资理财,秦先生与平台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之后平台将秦先生的资金出借给了其他会员。2016年初,所有借款会员偿还了最后一笔借款后,秦先生向平台申请提现,但平台却将秦先生账户内10万余元的资金冻结,导致秦先生不能提现。由于一家酒业公司为秦先生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以其资产、房屋及全部货物为平台的融资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于是秦先生便将某财富网络借贷平台、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及提供担保责任的酒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2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贷平台不得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如果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出借人投资,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形式明示宣传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补充担保责任。

平台拟定的制式服务协议中,都会写明争议处理方式,一般为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但网贷平台的用户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并且一旦平台跑路,可能受害者众多,异地维权成本较高,会影响投资者维权积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当出现众多受害者需要维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抱团取暖,通过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以降低诉讼成本。此外,如果投资者掌握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或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财产或资金去向,可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及时查封、冻结平台或平台主要负责人、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产,避免相关责任人转移财产,提高获赔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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