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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农村土地一经确权,就代表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呼吁农民朋友要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特别是外出务工经商的亲朋邻里,接到通知后尽快回家办理哟。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问题,小编在这里整理了一系列农民关心的问题,在这里都有答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处理?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1、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农村的如何处理?

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书面的,可在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怎样确权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应当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关于“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的规定,对于二轮承包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补签;对于二轮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应当重签承包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老人先后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所以,如果老人在承包地上有投入,在收获时,其子女可以提出继承经营收益的要求。2005 年以后,部分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否允许打乱重新分配承包地?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应当说,绝大部分农村是在1998年左右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到2028年基本结束。现在很多地区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过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农民基本满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不涉及调地的问题,也不涉及将农户承包地重新打乱进行分配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以为,不如借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机会,重新调整一次土地,可以解决人地矛盾,并认为“大动大稳定、小动小稳定、不动不稳定”。但这样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坚决禁止。

5、农户私下“买卖”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买卖承包土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

确权登记试点时发现类似问题,如果双方符合流转的转让条件,可以按转让来处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进行确权登记。

6、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换地并改变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了承包土地,双方各自在承包地上建了房子。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农户换地属于无权处分,且双方并不属于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私下的互换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应该按照互换前原有的所有权属和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私下互换和建房的情况,待以后处理。

7、少数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8、农户承包地互换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互换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若互换双方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9、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原承包方和受让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对受让承包地的农户确权登记颁证;若承包地转让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未经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0、农户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以转包、出租或者入股发展农业生产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2、实测承包是否与农业基数挂钩?

按有关规定,此次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13、是否要确权登记?

试点中发现有部分生产队的旱地承包面积在二轮承包时未列入台账面积。判断旱地是否属于承包地,主要根据当时分田到户时,这些旱地是否交农业税,交农业税的旱地就要确权登记;不交农业税的旱地是否确权登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14、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关于机动地登记问题,鉴于机动地的指定用途和承包期限短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予登记(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和分配给新增人口;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

有些地区对机动地确权登记的处理如下:以其他方式发包,当事人申请确权登记颁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实际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15、农户以资金形式购买获得村集体的机动地的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享有承包地的经营权。因此,农户以资金形式购买村集体的机动地是违法的,已经形成事实的按关系进行处理。农民私自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

出售的房屋所占土地属于承包土地且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应从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再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出售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不予核减,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卖给城市居民的,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连同房屋一并出售的承包土地,属于私自买卖承包土地,不予认可,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承包关系按土地流转处理。

16、若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怎么办?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只要外出农户的户口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具有承包方的资格,但外出农户在二轮延包时或二轮延包后自愿交回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等可发包耕地资源中调剂解决,实在不能解决的,应视为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予以统筹考虑。

17、发包方已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怎么办?

试点中发现,少数地方的发包方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作的情况。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通过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18、特殊类型的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承包地。依据《农业部办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已取得征占用手续的,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对已列入城镇规划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农村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范围;否则,即使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尚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仍需对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以租代征”土地。企业或者其他业主以租代征农村土地,其实质就是土地尚未征占,对于这部分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向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精神,承包期内,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复垦”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屋占用承包地,旧宅基地复垦还耕后,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19、确权确股不确地有什么政策规定?

2014、2015两年的中央1号文提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201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核心区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没有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到户;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可考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权到户。珠三角核心区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其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逐级报所在镇、县、市三级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从中央和省的政策看,是允许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做法,但是有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是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是所有珠三角核心区都可以搞确权确股不确地,而是在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开展;

三是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确股。

20、实行土地股份制的珠三角核心区大部分都已颁发了股权证,为什么还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是中央政策明确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国土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规定,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

二是发放主体不同。《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证书,而股权证颁发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有些是股份社颁发的,有些是镇颁发的,有些是区颁发的等等,格式也多种多样;

三是法律效力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法律依据,而股权证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

四是权益内涵不同。股权是一个准按份共有性质的用益物权,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只有收益权,没有占有权、转让权和处置权;承包经营权是相对完整的产权,涵盖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部分处置权。

因此,在珠三角核心区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1、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怎么办?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对存在矛盾纠纷的,应通过镇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等形式解决争议后再予确权登记。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或国有土地之间存在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搞,农民朋友们有时会产生一些普遍的问题,比如:这次土地确权是精准到个人还是到户?是按照户口来定的吗?户口迁出了或者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还有吗?假设现在登记的是父母,后期汲及到继承这块,是要怎样办理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广东梅州兴宁市农业局对此是怎么回答的。

本次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等为基础,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落实农民对的各项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所以此次确权是确到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是否收回其承包土地和确权登记,由村民会议议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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