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上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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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完毕;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注销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2、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领取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