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间借贷有据无证难维权 法官:QQ及微信记录可佐证
未来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李盈盈)“原告宋先生向被告刘先生借款300万元,3个月支付利息45万元。宋先生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45万元。后来,宋先生以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为由,起诉刘先生,要求其退还多收取的利息18万元,获得法院的支持。”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赵燕来表示,随着民间借贷的剧增,纠纷越来越复杂,人们在发生借贷事实时,一定要保留充分的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到2016年9月1日,已运行一周年。
赵燕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P2P网络借贷引发的纠纷集中出现,并伴随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增多等新特点。
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等成为借贷新证据
据赵燕来介绍,目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越来越多样化。为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借款合同、借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大量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特别是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有时成为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赵燕来补充道。
在证明借款交付方面,除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出现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
但是,纠纷发生时,并非所有QQ、微信、支付宝账号均已完成实名认证,且现实中确实存在账号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此类证据比传统证据的证明力偏弱。
赵燕来法官提醒大家,“人们在借款交付时,宜采用证明力较高的银行转账方式,必须现金交付的,除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法官提醒:知法用法 才能依法维权
《规定》明确借款人已经给付的超出法律规定的高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受此影响,一些借款人在还清高利借贷后,转而起诉出借人返高息。西城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今后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双方必须知晓下列情形,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一)高利贷收取高息无保障 一旦被诉须返还
原告宋先生称其向被告刘先生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每月支付利息15万元,宋先生已经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45万元。《规定》实施后,宋先生以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为由,起诉要求刘先生退还多收取的利息18万元。刘先生则表示宋先生当时急需资金周转,得知刘先生有300万元准备用于购房,立即提出短期借用该笔款项。而且,刘先生当时已相中一套房屋,需支付300万元价款,故不愿出借。宋先生称,刘先生购房目的是投资,预计3个月内房价不会大幅上涨,还不如将钱借给宋先生,每月还可以收取15万元利息。在宋先生的劝说下,刘先生最终出借了该笔款项。没想到借款期间房价大幅上涨,即使加上45万元利息,也买不到同等房屋了。刘先生认为自己很亏,还要返还宋先生部分利息,非常气愤。但是,根据《规定》,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属于无效,必须返还。
《规定》明确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利率上限的管制立场,不论借贷双方是否真实自愿达成高息约定,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均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二)仅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难以确证借贷关系
原告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胡先生偿还借款80万元,但仅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胡先生认可收到80万元,但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称该笔款项是合作拍摄电影的投资款,并提供了书证及证人证言。综合比较双方所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西城法院未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少人认为,原告只要提交转账凭证,就可高枕无忧。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时,被告的举证程度,只要达到动摇(而无需完全否定)借贷关系成立的程度,就会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转移,原告就必须进一步举证,否则就面临败诉。
(三)有借据而无其他佐证 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王先生的父亲生王老先因病去世,唯一继承人王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载明杨先生向王老先生借款120万元。王先生随即起诉杨先生,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杨先生称确曾向王老先生出具120万元的借据,但因王老先生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据不再履行。王老先生未及退还借据,即病故。庭审中,王先生称王老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合理说明出借资金来源及现金交付细节,只是一再强调其持有借据原件,杨先生就应当还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西城法院认定争议借款事实不成立,驳回王先生要求杨先生还款的诉讼请求。
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法官建议在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交付时,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容易获取和保存,即使凭证不慎遗失损毁,也可以补制或核查,而且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高。
(四)微信也能当证据 留存记录很重要
原告蒋女士起诉要求被告张女士偿还借款5000元,却不能提交借据。蒋女士称好友张女士通过微信向蒋女士借款5000元,称自己在外地丢失钱包,并提出将款项直接打入某支付宝账户。于是蒋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张女士却表示自己从未向蒋女士借款,且其微信并无此条借款消息,涉案支付宝账户也不是自己的。庭审发现蒋女士手机确实多一条借款消息,而且时间上也与蒋女士转账时间相符。收款的支付宝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也没有绑定银行卡,但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张女士13岁儿子的手机号码。后张女士的儿子承认盗用母亲手机,冒用张女士名义借款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因害怕被发现,故将借款信息删除。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对争议借款事实予以追认,并偿还全部借款。
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但是,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五)证据不足存疑点 拒不出庭终败诉
原告孙女士起诉被告赵先生偿还现金借款7万元。孙女士特别授权韩律师代为诉讼,之后便再也不出现。赵先生否认借款事实,表示其与孙女士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后来分手。借据上的签名虽然是赵先生的笔迹,但该借据是孙女士利用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含有赵先生签名的纸张所变造的。庭审中,因韩律师无法明确回答法庭关于孙女士主张的现金借款交付细节,也不能合理解释说明借据中不合常理的行文方式。故西城法院传票传唤孙女士本人到庭说明相关情况,但孙女士以其已经全权委托韩律师为由,拒不到庭。西城法院认为孙女士不能合理解释说明,不能证明7万元借款现金已经实际交付对方,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存在败诉风险。积极参加庭审,如实陈述事实、正面回答问题,有利于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理性选择管辖法院 有效减少诉讼周期
家住厦门市思明区的王先生因生意失败,未能按期偿还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张先生的借款。出于诉讼便利,张先生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克服异地送达的诸多不便,历时三个月向王先生送达了相关材料。之后,王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西城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尽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西城法院裁定,但是管辖异议及上诉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方式前后耗费数月。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少原告出于自己诉讼便利的考虑,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却未必是最优选择,很可能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民事诉讼管辖,有一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规定》虽然赋予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合法性,但法官建议原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理性选择管辖法院,以便更快实现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