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在民政局选岗选的城管局和民政局哪个好 单位分到下属养护大队 与大队签订事业合同 符合安置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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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属于城管局员工;你是和养护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养护大队的合同工;你要是和城管局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就是城管局员工;例如:有人在银行工作,她就是银行正式员工吗?不一定,她是和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她就不是银行的正式员工,她只是在银行工作罢了。

民政局提供岗位有问题吗?
为什么不提供养护大队?
让当事人有误导啊。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养护大队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是独立个体吗?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8次会议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力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城市管理问题。

2.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依据,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3.坚持权责一致。明确横向部门之间、纵向市区之间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范围,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4.坚持源头控制。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为目标,增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变以罚代管为管服并重,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效果。

5.坚持协调联动。以建立一体化快速高效的指挥、派遣、处置机制为目标,完善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对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6.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实施意见为目标,强化总体设计,实施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落实,全面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三)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有关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要求,巩固和深化我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到201712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县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统一;出台《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到2020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全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和管理机制基本理顺,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根据中央、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精神,结合株洲实际,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进行归类整合,明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边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一)理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能:

1)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

2)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

4)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

5)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治理方面的全部工作;

6)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2.将以下行政处罚权调整划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不含广告发布内容)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违法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向城市河道、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3.做好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衔接。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离。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使行政处罚职责的相互衔接与边界,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对资质、资格、证照作出行政处罚的,由综合执法机关交由发证机关实施。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二)调整职责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停车场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制订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的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4)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考评办法,负责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5)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并组织实施全市联合执法行动;

6)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

7)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相关企业的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的批后监管工作;

8)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桥涵、照明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设施的审批监管工作;

9)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的管理工作,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城市建筑物立面和色彩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 的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14)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5)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工作;

16)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责

1)负责城市跨区域、重大复杂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园林绿化(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城市用水、供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城市燃气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队容风纪、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督查和现场纠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订管辖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管辖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道路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的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管辖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3)负责区直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工作;

4)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并组织实施辖区联合执法行动;

5)负责辖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及沿街门店商业文化活动占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治理方面的全部工作;

6)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辖区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消纳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的园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承担区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辖区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辖区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0)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队容风纪、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11)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12)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4)承担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编办;配合单位:各区城管局、各区政府办(法制办);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4.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1)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除市城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权之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2)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辖区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辖区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及沿街门店商业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辖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人行道、违规停放车辆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辖区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编办;配合单位:各区城管局、各区政府办(法制办);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三)综合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综合设置城市管理机构。同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将其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于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划入机关后,公益性职能比较饱满的,可保留仍作公益性事业单位设置,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1.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机构设置

1)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城市各区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宏观决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决定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统一指挥、调配城市管理资源,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2)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设:

——市园林绿化局。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市神农公园管理处。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神农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公园绿化养护工作。   

——市石峰公园。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石峰公园,主要负责公园绿化养护工作。

——市天鹅湖公园管理处。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天鹅湖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公园绿化养护工作。

——市苗圃。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苗圃,主要负责苗木培育工作。

——市园林科学研究与技术指导中心。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园林科学研究与技术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园林绿化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

——市政工程维护处。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建制划入市政工程维护处,主要负责全市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涵、排水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灯饰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全市重大的、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查处和相关专项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城市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处。主要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后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2.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机构设置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各区城管工作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配各区城市管理资源,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各区城市管理工作。

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整合各区市政维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构)筑物治理的管理和执法职责,整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除市城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部分行政处罚权,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4)城市四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人员,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的城管执法队伍实行双重管理,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领导下,日常管理以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征求派驻地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的意见。

[牵头单位:各区编办;配合单位:各区城管局、各区城建局、各区街道(乡镇);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1.明确执法编制。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涉及到部分执法职权调整划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应的部分执法编制人员一并调整划转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城管执法编制人员在编不在岗清理力度,在201712月底前,完成在编不在岗城管执法人员清理归位工作。2018年底前,将现行核定的城管执法空余编制人员补充到位,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城管局;完成时间:201812月底)

2.强化队伍管理。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依托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对城管执法人员开展系统轮训和岗位培训。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人社局,各区城管局、人社局、政府办(法制办);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3.规范协管队伍。提高协管人员素质,协管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安辅警相关标准,协管人员统一着装,确保协管队伍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机制,充分发挥绩效的激励作用。协管人员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区城管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完成时间:201812月底前)

(五)建立城市管理和执法机制

1.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参与机制。强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前期规划参与机制和项目竣工后的交接机制,强化规划、建设和监管之间的统一与协调。城市新(改、扩)建环卫、市政道路、照明、地下管网、停车场、公交站场、农贸市场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参与前期规划、方案审查、联合验收与交接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各区城管委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2.建立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强化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合作制度、城市管理相关事项联审联验制度。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确保行政监管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等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各区城管委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3.建立城市管理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巩固公安(交警)与城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检察院监督的保障机制。增加公安执法保障工作的警力,市公安局综合管理支队向城市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派驻警务室,实行公安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城管执法顺利进行。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党委政法委、城管局、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4.建立城市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明晰市区两级、各管线单位的城市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城市管理应急统一调度协调、响应、处置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各区城管委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5.建立城市管理诚信评价机制。加快城市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管理不良记录查询系统平台,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不执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录入基础数据库,并与株洲市公共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无缝对接。加强信用约束,实行红黑名单制度,让城市管理方面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发改局、城管局、区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1.完善权责清单。根据本次改革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调整情况,修订完善现有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要公开城市管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等内容。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各区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2.规范执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严格落实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办(法制办)、城管局;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3.强化执法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参照公安机关基本标准,保障城管执法人员办公、办案、服装经费和执法执勤用车、装备等必要的执法工具设备逐步到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各区财政局、城管局;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1.提升城市管理一体化水平。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推进城市管理职能前移。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保障城市管理部门在规划和建设环节的参与权、移交使用环节的决定权、维护管理环节的处置权,及时对规划、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变末端管理为源头治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区城建局、城管局;完成时间:201712月底前)

2.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立法工作,出台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加快清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或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规范,逐步形成系统完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标准规范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3.提升城市管理市场化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深化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市政维护处、灯饰管理处管养体制改革。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居民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城管局、财政局;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4.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树立互联网+城市治理理念,整合智慧株洲、数字城管等信息平台资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积极拓展数字城管平台功能,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积极推进智慧照明、智慧管网、智慧园林、智慧执法等系统建设,建立道路、桥涵、排水、渣土车辆等信息监管分平台,推动行业智能管理。加强城市档案建设、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数字城管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管、综治、民政、环保等网格进行整合,积极纳入全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形成综合性网格体系,建立一格多员、一员多能,一岗多责的工作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网格化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政务中心、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城管局、环保局、民政局;完成时间:201812月底前]

5.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要精细管理城市,以精益求精的态度、精密细致的过程、精心细腻的感情,向细致要质量、向细节要形象、向细密要品质,提升完善管理标准和规范,将城市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作业程序化、标准化,让城市运行更加安全、规范、高效。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城管局;完成时间:201812月底前)

6.提升城市管理社会化水平。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以建设更高水平文明城市作为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党委宣传部、城管局;完成时间:202012月底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领导责任,坚持常抓常议,及时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标准、有时限,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公安、环保、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以强大的合力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与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职权划转和职责边界界定,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调整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改革工作的法制保障,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落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政策,促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财政部门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全面落实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综合执法协助保障工作。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环保、工商、商务和粮食、公安、水务、食药监、民政等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职能职责的交接工作。

(三)加强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层层落实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任务,积极配合,高效衔接,形成合力。要按全市统一要求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机构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进行。各区要细化改革措施,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理顺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注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委、市人民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未到位前,原部门仍要履行原有职责,工作交接到位后,城管部门要迅速履职到位,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各县市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要求,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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