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申领送给对象的券是哪些?

衢州市衢江区科学技术局

我区将启动2018年科技创新券申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

凡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区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二、科技创新券发放标准

/index.aspx)(以下简称科技云平台)首页,进入“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点击“申请创新券”进入创新券申请界面填写实名认证信息,根据用户类型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创新券额度后提交。同时,企业填写《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技局。

2.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⑤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⑥其他证明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同时还可提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现金流量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有利于自己申请取得创新券的证明。同时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一份,与申请表一起报送区科技局。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网上填写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创新券总额度拟定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1.受理时间: 2018年科技创新券申请时间截止921日。

2.受理地点:衢江区科技局1217办公室;

联系人:刘晓洁;联系电话:3838682

附件: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PDF)

衢州市衢江区科学技术局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的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工作,对我省科技企业、创客和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进行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不含厦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进行申报。 

(二)申请对象网络填写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发票(收据)开具时间应依序逐一填写并与实际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在系统上提交给属地设区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或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同时向其报送一份书面申请材料。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企业、创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是否属于自身研发需要并符合支持条件范围进行评审,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省科技厅。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省大仪平台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省科技厅。 

(四)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依据核定情况形成《2018年度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发放汇总表》(见附件,系统可自动生成),加盖公章,于2018年1月15日前送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科技企业、创客入驻管理机构和省大仪平台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科技创新券年度预算指标已确定,如出现核定应补金额大于可用经费的情况,则按核定应补金额等比例折算补助。 

八、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 

广东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再添新福利。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的通知,这是今年出台的《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又一个落地的配套政策。补助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高校科研机构。本报从省科技厅独家了解到,首批补助金额6500万,由两厅根据各地区所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金额进行拨付。

为了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开展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随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自今年4月1号起实行。这实际上是一种“创新货币”,即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检测等科技服务,或者购买研发设备。然后,科研服务机构和科研服务人员到地市财政部门兑现创新券。

目前,我省清远、中山、佛山等地已率先启动创新券补助制度。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是清远市第一批申报创新券补助的企业,申请补助额为50万的专项券补助,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据该企业研发中心主任曾少群介绍,制药企业的研发时间长,有时长达10年才能出成果。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可以先得到设备用于生产,而设备生产企业则通过创新券获得财政补助。这为科技型研发型企业减轻了研发过程的成本支出,加快科研成果的投产进度。

业内专家指出,广东以省市联动的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创新券政策试点,体现了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特点。这种灵活的资助方式,一方面企业不仅可以根据自身的研发计划,来灵活选择所需的服务类型;另一方面,高校或研究机构也能够将技术成果转化到企业,增强了市场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广东的科技创新券发行还处于首批试行阶段。接下来,将根据实际发行情况,拟统一全省创新券发放格式,最终实现全省流通。

 (一)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财政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通知/指南,受理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等的申请,由各地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汇总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

 (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地市上一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后补助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当地的研发(R&D)投入增长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三)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将本年度拟补助的地市名单、补助金额和有关情况,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及省科技、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后补助实施办法/方案、审批方式、拨付程序等。

  2.后补助申请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

  3.后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金额等。

  4.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四)公示后,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联合发文将经费下达至市、县等级的财政行政部门,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五)各地市统筹使用省财政后补助经费,根据各地的创新券后补助政策为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或科研机构兑现后补助经费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支持省内条件成熟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省范围推广。鼓励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并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第一条 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方案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 补助方式。

  省财政对各地市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创新券补助政策,直接受理科技型企业、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并负责审核兑现。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后补助金额,按规定申报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期按比例与各地结算。省财政后补助经费由地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创新券后补助,应优先支持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的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根据以下标准对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给予补助。

  (一)对在珠三角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二)对粤东西北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1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获后补助地市及其企业、科研机构等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后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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