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赠与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我可以要回来吗?只有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累计有30多万啊

近日,接到一位李女士的咨询热线,其结婚十多年,为照顾家里两个孩子当起了全职太太,而外地经商的丈夫却瞒着她与人同居多年,还给“小三”送房送车,花费不菲,其十分伤心与气愤,想知道是否可以让“小三”返还财产?

婚外情对婚姻家庭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尤其是出轨方同时赠与“小三”大额财产的情形下,不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遭到违背,同时配偶方的财产权益也受到严重侵犯。遇到类似情况,女性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丈夫花在“小三”身上的钱,妻子能不能要回来呢?下面让文典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有直接规制因“小三”问题所引发纠纷的条款,但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依然可从《婚姻法》相关条款中寻求保护,要求“小三”返还出轨方所赠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须双方协商一致。显然,李女士的先生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未经过李女士的同意,已明显侵害了李女士的共有财产权。而 “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李女士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现实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证据。若老公不主动坦白,就须自己暗中取得这些证据,因此一旦发现老公出轨,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查老公银行账户流水,买通房产中介及汽车销售商出具或拿到原始购买凭证、转账记录、聊天信息等等。

最后,如果丈夫存在养“小三”、与他人同居、家暴等明显过错,原配坚持要离婚的,除了分财产外,还可以对丈夫提出赔偿要求,法院一般都会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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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出轨还给小三送房 妻子能要回这份“赠与”吗?

  小郭的丈夫在外面有个20多岁的情人小柳。丈夫还给小柳在杭州萧山买了套单身公寓,并付了首付款50万元。之后,他又陆陆续续给小柳汇款了35万元。

小郭找到小柳,要求其返还全部财产,但小柳却以其不知情小胡的婚姻状况、本身也是受害者为由予以拒绝。

小郭找到律师,希望律师帮她向小柳要回这85万元。那么小郭的诉求在法律上有支持依据吗?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法第153条第2款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小胡基于其与小柳之间的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我国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小柳应当还款85万元。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 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也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被小三”并非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

现代文明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为通常人所熟知。小柳与小胡年龄相差较大,按照生活常理,不会仅凭小胡的一言之词便轻易相信,这也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

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丈夫出轨送车又送房 妻子告小三要回买房买车钱

东莞的阿萍(化名)与丈夫结婚10年,家底殷实,夫妻感情一直挺好,没想到就在第十个年头,她发现丈夫出轨了,出轨的对象竟是隔壁时常见面的“90后”邻居,丈夫还给对方买了一辆车和两套房产。

一怒之下,阿萍将邻居小敏(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回其丈夫为她花费的购车、购房款等共82万余元。

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小敏向阿萍返还购车款90700元和购房款元。

原配告小三返还车款房款

阿萍和丈夫2005年结婚,家住东莞一小区。小敏刚毕业没多久,和母亲住在阿萍家隔壁。阿萍见小敏礼貌懂事,双方关系一直不错。

然而,就在阿萍享受着“远亲不如近邻”的快乐时,却不知丈夫出轨了小敏。同时,2015年8月份,阿萍丈夫奉某还给小敏买了一辆9万元的小车,送车不到半年,奉某又花了53万元,给小敏购置了两套房产。

发现丈夫出轨后,阿萍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小敏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丈夫将购车、购房款赠与小敏的行为无效,要求小敏立即返还购车购房款62万余元、购车款利息及赔偿因购房升值的利益不能实现而造成的损失20万元。

阿萍称,小敏在明知奉某有配偶的前提下,仍与他发生婚外情,该行为既不符合道德要求,也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未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奉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敏,属无权处分行为。

奉某也认可其妻子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他称在和小敏交往期间,确实瞒着妻子将房产和车辆送给了对方,因为那时小敏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同时小敏经常以向他家属披露双方的不正常关系为由胁迫他,所以他才送车又送房。

庭上,小敏则主张,案涉房产、车辆都是她自己出钱购买,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房产为阿萍丈夫出资购买。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萍所提交的楼宇认购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均证明了她的主张。此外,小敏未能提交证明案涉房产与车辆为她自己出资购买的证据,因此小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奉某为小敏购车购房期间,阿萍奉某为夫妻,在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奉某个人财产时,应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奉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应属无效。至于阿萍主张的购车款利息及购房款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萧山司法、新快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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