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赠与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我能要回来吗?只有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1999年510日,原告李某与丈夫覃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5月,覃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张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118日,覃某通过招商银行将100万转账到张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张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原告李某认为,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其丈夫覃某背着自己,私自将100万元钱巨款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张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张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认为该100属于赠与,且已实际交付,不应返回。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的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系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财产,但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对财产的处分需符合公序良俗此一基本要求。

覃某背着妻子李某将10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张某,张某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张某接受赠与财产10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将100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成立的要件为,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存在因婚外情导致不当得利的情形,此时应从夫妻一方对于处分共同财产的享有的权利考虑,同时结合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行判断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条规定依据司法解释对其的理解,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系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应注意善意取得的确定,要明确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有偿取得,无偿的赠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丈夫覃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经营了一家公司,之后丈夫覃某与张某发生婚外情,并将100万元人民币赠与张某,该部分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100万元的钱款赠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丈夫无权处理,其私自将钱款赠与张某的行为,使妻子李某的合法权益因小三张某接受赠与钱财的行为受到了损失。另外,由于赠与的无偿性,婚外情对象接受钱财并未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具备善意取得有偿性的前提条件,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即其接受钱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综上,丈夫赠与小三张某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三张某接受钱财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赠与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来?
——深圳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2011年7月18日,李某、王某登记结婚。2014年初,王某与李某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某汇款合计元;期间,李某某返还王某278000元。后李某、王某与李某某沟通无果,遂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财产元。案件审理中,李某某辩称汇款中含有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汇款为王某个人举债所得,李某、王某无权就该部分款项要求返还;且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诉争款项的一半,该部分款项李某、王某亦无权要求返还。对此,王某称其向李某某的汇款即便为婚前个人财产,亦在婚后赠与了李某;李某、王某均认可举债所得的汇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确认所汇款项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汇款行为发生在两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案件审理中亦确认所汇款项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王某的汇款系与李某无关的个人财产,故王某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应视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王某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王某单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扣除李某某返还给王某的278000元后,遂判决余款元由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对诉争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并不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向李某某的汇款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事前既未征得李某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其追认,故王某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处分行为无效。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1.诉争款项是否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王某的汇款部分系婚前个人财产或个人举债所得,故诉争款项不应认定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为王某个人的债权债务。对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因王某向被告的汇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王某的部分汇款系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将该部分财产婚后赠与李某亦属合法有效;李某与王某均明确表示举债所得的汇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一致确认所汇款项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原告对诉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并不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争款项应当认定为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2.诉争款项应部分返还抑或全部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在9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向李某某转账汇款元,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事前既未征得李某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故王某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将款项全部返还两原告。
如有需要请联系深圳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原标题:送给“小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首先来说,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东西没给、房子没过户,还是可以反悔不赠送的。

不过我们这里要说的并不是这种权利转移之前的撤销,而是赠与物已经给付后该怎么办?即房产已经过户了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这份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就应当返还。

那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小三的房产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在现实生活中,另一方被小三迷得不行,小三的招数也越来越高,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索要房产,面对小三的各种招数,正室该怎么办呢?

配偶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正室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配偶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配偶将房产赠与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为了讨好小三或方便与小三约会,配偶极其可能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三,并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正室则无请求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正室则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与行为无效,即正室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

配偶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正室该怎么办?

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分一半给正室,剩下一半则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继承配偶遗产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法律不会保护小三的继承行为,所以小三无权依遗嘱继承配偶的遗产。

配偶低价将房产售给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由于小三受让房产时候不是善意,而且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已经过户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配偶无权处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为由,确认配偶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将房产抢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赠与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