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好记如何入帐,应该缴纳什么税

医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总部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企业及子公司单独设置财务部,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第四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第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组织公司的税收核算和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贯彻实施。第八条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组织编制公司的全面财务预算和参与经济责任制方案,建立和健全成3本管理基础工作,制订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加强成本预测、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第九条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地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合理分配和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组织公司的清产核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第十条及时、完整地编制公司财务决算,如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时提供真实、合法、规范、完整的会计信息。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按照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一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第十二条组织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三章 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三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第十四条公司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等),认真做好记载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计量验收制度,公司内部流转及进出公司的存货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第十六条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证相符。第十七条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严格审核监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管理制度及财务处理操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的审核及付款手续。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健全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控制、考核及分析制度。公司建立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第四章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第十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十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满足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与信息使用者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联,即与使用者进行决策有关,并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具备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及时性三方面的作用。同时,会计信息还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会计信息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和可验证的,即会计信息应具有可靠性。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操作规范。会计记录和报告不加任何掩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

时光如梭,马上又要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了,虽然近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变化并不大,你是否因政策变化小而忽略了对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关注呢?平时企业的经营核算是否还存在涉税风险呢?


企业的经营核算可能存在哪些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风险点一:企业基础信息表未正确填报的风险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填写进行优惠申报备案。而且必须填报正确,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规定中的条件是指哪些呢?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5、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6、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要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同时还应当正确算出企业相关条件指标。否则,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点二:资产负责表日后事项未正确调整的风险

甲公司201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018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企业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2017年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800万元。

(一)会计准则编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根据准则相关规定,上述案例中的销售退回,2017年在账务上无需进行处理,而是调减2017年利润表的收入1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A类》中,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营业收入填报900万元(),营业成本填报720万元(800-80)。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号)

根据准则规定,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根据税法规定,即使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汇算清缴前,也不会影响报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事项时,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一定要正确有效的填写,否则将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未正确调整的风险

A企业于2017年5月取得B公司45%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A取得B公司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

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事项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9000万元,而税法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应考虑相关纳税差异。

1、与此类似的还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基金投资等),投资时发生应收现金股利,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计税基础。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上不确认得利或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风险点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风险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号)

(三)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当然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除外。(财税[号)

(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通过以上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对企业发生的相关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是有明确规定的,稍不注意都会存在税收缴纳风险。

如果企业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否则利息扣除将会受到影响。

如果企业有向关联企业、股东个人等借款,如果债资比超过规定,超过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是需要提供符合相关独立交易原则的,否则利息扣除将会受到影响。

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认缴资本,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当于应认缴资本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五:视同销售未及时、未全面调整的涉税风险

(一)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号)

(二)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号)

通过对以上两项政策规定分析,我们发现在企业所得税中需要视同销售的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风险点六: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在关联企业的交易中,往往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都会存在一些无偿服务或交易的业务,如:母公司代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母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放奖励、母公司无偿给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等。

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清查时,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是很有可能被稽查补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方面:

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问题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问题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问题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问题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 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问题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 非现金资产溢余——

问题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问题描述: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问题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

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10.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问题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问题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题描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的支出方面:

问题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

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

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

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4. 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问题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5. 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问题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6.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问题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7. 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问题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问题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

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

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题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 各类保险、公积金——

问题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问题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问题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问题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题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

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问题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

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问题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7. 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问题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问题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

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问题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问题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提问内容:我是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复印,晒图业务,现在很多客户都要回扣,请问一般都有哪些回扣方式,财务上怎样处理?


    专家答复:1、请参照下面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贵公司拟实施的折扣方式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


    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时,尽量由本企业职工承包承租,在有本企业以外人员承包承租时,让外部人员与本企业承包承租职工联合经营,即以本企业职工名义承包经营,外部人员进行债权投资,并由外部人员采育经营,则这种出租业务可免除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7)设立分支机构筹划,民营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了许多分支销售机构。民营公司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筹划策略。


    A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的,则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两者之间要单独结算价款。但是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B对于这种情况,某些公司采取与子公司基本相同的筹划策略,即通过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递延缴纳流转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出具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汇总在总部缴纳。


    C对于上述分公司情况,民营企业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在纳税方面尽量避免在总公司、分公司之间货物转移时缴纳增值税,尽量实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统一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加强反避税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税法框架下加强居民企业反避税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规范税收秩序,已成为税务部门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结合我市实际,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新税法框架下居民企业反避税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



    近年来,国税部门主要围绕涉外企业积极开展跨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国内居民企业间、内资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如何开展“反避税”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以威海市国税局为例,2008、2009年共完成涉外企业反避税调查21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近8200万元,调整入库税款871余万元,但由于内、外资企业征管侧重点上的不同,致使反避税工作开展不同步。对外资企业、跨国企业及跨境税收行为的反避税管理起步较早,工作制度较为健全,工作开展的也较广泛,有力防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利用关联交易避税问题。而内资企业方面,一般仅限于与享受税收优惠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企业的监控管理,对国内居民企业间反避税和居民企业之间的一般关联交易往来的监控管理,还处于探索


    和研究阶段,仅限对个别居民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分析研究,且分析手段和监控措施极为有限。2009年初,税务总局下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综合以往外资反避税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反避税调查的类别、内容、程序和处理方式等,但仍偏重于境内外企业之间的反避税管理,未直接明确对居民企业之间的反避税管理要求,居民企业间的反避税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一)反避税工作中还存在认识误区。有些税务干部一提反避税,就认为是调整外资企业、跨国企业和跨境税收行为的“转让定价避税”,与居民企业国内关联交易涉税行为无关。有的甚至片面认为反避税工作仅仅针对于对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无关。还有的认为反避税仅是涉外税收管理岗位的工作任务,与一般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等岗位无关。在新税法实施后,有的干部认为居民企业的国内关联交易往来,可能会对某个地方的利益有影响,但全国“一盘棋”,不会影响整体利益,未分析透其危害性。认识上的误区,阻碍了居民企业反避税工作的不断推进与发展。


    (二)反避税工作制度尚需健全和完善。尽管新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部分对关联企业认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成本分摊协议、核定方法等进行了原则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反避税调查的类别、内容、程序和处理方式等,但对具体居民企业间反避税工作程序、规则、方法等尚需进一步规范。目前涉外企业反避税工作基本已形成“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大制度体系,但对居民企业国内关联交易行为的反避税管理,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和提出相应的反避税管理要求,急需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来规范居民企业之间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三)反避税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随着新税法的深入实施,开展税收筹划、进行避税已成为部分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企业聘请专业会计服务机构、财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进行避税研究,避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方式、方法越来越多,进一步增加了


    反避税工作的难度,对反避税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目前,我省一般仅在市局设立了外资企业反避税管理机构,且专业从事反避税管理人员很少,居民企业间反避税岗位和管理人员基本未设。县级国税机关专业反避税人员更是缺失。加之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对反避税工作研究的很少,使税务部门对居民企业反避税这项政策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缺少专业化管理,影响了反避税管理质量。


    (四)反避税管理手段有待完善。开展反避税工作,需要在对基础数据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加大对涉嫌避税事项的调查、跟踪和调整。但从目前情况看,反避税手段和措施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基础信息采集来源渠道不畅。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是提高反避税调查工作的关键。如在转让定价调整工作中,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市场产品价格是必要条件,离开这一点,很难发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对转让定价进行合理的调整。现在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的只是一定区域内企业产品价格情况,对其他地区企业产品价格虽可以通过协查获取,但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渠道并不畅通,而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更难获取。二是调查调整方法不便于操作。虽然反避税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可比利润法等一些方法,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局限于完全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再销售价格法局限于产品境内、外再销售价格信息获取的影响,可比利润法局限于诸多可比条件限制的影响,致使这些方法在使用时存在很大困难,而其他可选用的更好的调查调整方法也很少。


    (五)事后跟踪管理力度不到位。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结束后,由于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国际、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关联交易形式变化等影响,很容易出现企业再次避税的行为。加之税务机关有时存在重反避税调查调整、轻事后跟踪管理现象,也容易为企业重复避税提供可乘之机。而从目前情况看,税务机关往往忽视了反避税工作后的事后跟踪监控,使个别企业再次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如果再次开展调查,可能需重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征管资源的浪费。



    (一)利用转让定价行为避税。转让定价是企业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主要通过关联交易转让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让价灵活、优化地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企业或整个集团利润最大化。关联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购销、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交易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来确定交易价格。转让定价的实质是收入和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在这种安排下,交易价格根据关联企业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税率高的企业往往采用“高进低出”将利润转到税率低的关联公司,从而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通常的手段主要有: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成本和利润;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通过提供借款利率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等方面。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新税法进一步调整优化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对原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实施过渡期政策,由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一般企业在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双方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不同。如果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双方一方为正常纳税企业,另一方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有的企业可能会将正常纳税企业利润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进而达到企业集团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如某企业集团,在国内下设多家子公司,其中有些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团企业内其他企业低价向其供应材料或半成品,将集团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高新技术企业,以达到避税目的。另外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区域经济发展,以财政返还、廉价出让土地及减免收费等,争取企业集团进行投资,并将利润向投资地转移,间接为居民企业避税提供保护。


    (三)利用会计与税收差异避税。由于经济管理所服务对象不同,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视同销售的处理差异等,致使部分居民企业利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制度执行中的差异进行避税。加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财政部和总局关于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相关的配套管理政策、规定尚不完善,部分已有政策还需进一步细化等原因,也助长了个别企业利用会计与税收差异和目前管理漏洞进行避税的行为。


    (四)利用税制差异实施国际避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资本流动逐步由以前的“引进来”,向“引进来”与“走出去”共同协调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企业步入跨国经营行列。居民企业避税地域已不仅局限于国内涉外企业与外国投资方、国内居民企业之间,而且出现在我国居民企业与其投资于境外的企业之间,并呈多元化发展。如有的居民企业向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高价向受控外国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转移国内企业利润。甚至有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一些税率极低的避税地的受控外国企业账上,利用居住国推迟课税或免税规定将利润长期滞留在境外,不汇回或要求境外子公司不作利润分配,从而规避了应纳国内企业所得税。


    (五)运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和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也对我国反避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这些特征,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一此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居民企业或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隐蔽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造成了对税基的侵蚀。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所得税是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重要税种,而“防范避税”则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化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性。随着资本跨国界流动日益频繁及企业组织形式的愈加复杂化和多样化,致使企业避税形式、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避税行为不仅出现在涉外企业,也存在于居民企业之间,税务机关反避税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更加重视和加强对跨国纳税人和居民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税收管理,更加重视和加强反避税工作,坚决摒弃重外资、轻内资,重非居民企业、轻居民企业的反避税管理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将防范避税的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要针对目前外资企业和居民企业反避税工作开展不均衡、操作程序不统一等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一是统一反避税工作流程。要围绕反避税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定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管理。明确信息采集、案头审计、审核调整、跟踪管理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规范各环节的工作内容、管理文书、具体要求等,确保调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完善反避税组织体系。要充分发挥省局、市局专职避税人员的政策理论优势、县级局反避税人员熟悉本区域企业经营特点及避税动向优势、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接近纳税人,方便征管与服务的优势,建立健全省局、市局、县级局、基层分局的四级联动反避税操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程序管理,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进一步抓好反避税工作的宣传辅导培训。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宣传、解释好国家政策规定、管理要求,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为顺利开展避税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抓好内、外培训与辅导。对外要加强对有关联交易企业的纳税服务与辅导,帮促企业了解国家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企业自行申报关联交易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减少其税收风险。对内要加强对反避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专业培训班、模拟训练等形式,不断提高其反避税业务技能。


    (四)进一步提高反避税信息的利用效率。要进一步畅通反避税信息的来源渠道。依靠日常税收征管,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认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同行业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采集,建立健全产品价格信息库,并实行计算机专门管理,便于不同类型产品价格比对。要进一步加强关联企业协查和情报交流。建立关联企业的协查和情报交流管理制度,强化国税部门之间、国地税部门之间、国外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纳税申报、利润分配等情况,为反避税工作提供外部数据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汇缴数据分析及关联交易申报控管。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资产、提供劳务价格等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年度申报制度,要求企业提供准确的关联交易信息,供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分析,提高数据应用效果,及时发现企业的避税疑点。


    (五)进一步扩大反避税调查面和质量。要利用本区域同行业企业间具有较大可比性的特点,针对性地选择同一行业关联交易金额大、避税疑点多、社会反响大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达到调查一户、清理一个行业的效果。要认真研究新情况下企业避税行为和手段,如资本弱化等问题,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新领域,不断扩大调查面。要进一步提高反避税调查质量。进一步拓展目前应用于外资企业反避税审计调整的BVD数据库、标准普尔数据库平台的应用范围,参照部分行业的企业财务指标,进一步科学设定调整方案,强化对居民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将居民企业的利润调整到应有的利润水平,切实提高反避税调查工作质量和力度。要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力度。通过制定税收法规等,授权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平台上的货物与劳务交易信息进行查询、收集,监控企业网上交易行为,防止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事后跟踪管理。加强对已调整企业的跟踪监控、防止企业重复避税是反避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反避税案件调查如果事后监控不到位,被调查过的企业很容易产生重复避税的行为,要利用税收分析预警、纳税评估系统,对以往年度已进行反避税调整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企业重复避税。要经常开展以前年度完成反避税调查企业“回头看”工作,重点对其近两年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利润率水平等进行调查,发现申报异常的,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跟踪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的组织保障。防范避税管理,要求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需要有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专门开展调查调整。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反避税管理机构负责反避税工作,具体承担反避税工作的组织部署、案件筛选、实施调查工作,为实施反避税管理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打造高素质的反避税专业队伍。通过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班,邀请国内反避税专家、学者授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开阔反避税人员视野。要加强对反避税边缘知识的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国际会计与商务、外语等知识开展长期、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反避税人员业务素质。


    (八)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绩效管理。要将反避税工作的成果纳入督导和考核,实施绩效管理。进一步研究、细化和完善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重点将反避税涉税信息采集、关联交易申报准确率、反避税工作完成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要进一步细化、优化考评项目和指标,量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督导反避税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成效。通过绩效考核,促进反避税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同其他税种一样,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仍应以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为筹划的重点。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筹划一般均交叉在一起。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就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策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适当筹划能够增加税法知识,增强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利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在不违背税收筹划原则的前提下,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特点,可以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总额虽然相同,但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纳税,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可以有效减轻投资者的税收筹划负担。?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医保等,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尽可能均衡全年工资收入,避免工资、薪金收入出现大幅度波动。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由于其数额较大,适用较高税率,这里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例如: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1100元,该公司采取平时发放工资,年终根据业绩实行嘉奖的薪酬管理办法。假设该职工年终当年(12月份)取得奖金60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600-1100)〕×5%=275元。如果该公司将年终奖按每月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1600元,则全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3)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如果月工资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充分利用低税率,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例如:李某月工资7800元,全年收入93600元,则李某每月应纳税:(7800-1600)×20%-375=865元,全年纳税865×12=10380元。若其每月工资为5800元,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金24000元,全年收入仍为93600元,每月应纳税:(5800-1600)×15%-125=505元,年终奖金纳税24000×10%-25=2375元(税率按24000/12=2000确定),全年纳税:505×12+2375=8435。税负降低了10380-8435=1945元。这样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从月工资分离出来的24000元适用税率降低为10%,所以要使税负降到最低就要充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低税率,这就要求满足: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临界值),如果年终奖超过了临界值反而会增加税负。?


    (4)通过非货币支付筹划法,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我国政府在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只按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的扣


    除,工资越高,缴纳的税金也越高,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水平。企业可通过报销员工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企业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方式,降低员工的名义收入,名义收入虽然降低了,但并不是说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人们在取得劳务报酬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把它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通过比较分析后作出选择。如果确认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收负担要轻,则应与收入提供者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并且应在提供劳务服务前予以说明,确保筹划目标的实现。例如:张先生2004年应聘某私立大学讲师,每月取得讲课费收入2500元。如果张先生与该校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其取得的收入为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1600)×10%-25=65元。如果与该校不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800)×20%=340元。显然,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其所得税负担较轻。?


    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收入者,可由对方提供一定服务费用等方式达到减轻税基的目的,比如由对方提供交通费、伙食费等其它方面服务,在取得报酬总额不变情况下使应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水平。例如:张先生应邀到外地授课,按合同约定可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但张先生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等1500元,从其收入中扣除,张先生实际获得3500元。若对方一次性支付5000元,张先生应纳税所得为5000×(1-20%)×20%=800元。若对方扣除路费、餐费、住宿费后净付3500元,则张先生应纳税(3500-800)×20%=540元,节税800-540=260元。?


    此外,合理划分劳务报酬次数,在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是纳税人多次取得的收入,其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加大,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则劳务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例如:张先生应邀到某公司讲课,时间为20天,这时张先生最好同该公司协商,将讲课时间安排到两个月,即一个月的月底和下月月初,同时劳务费也应当分月取得,这样属两次取得收入,可以两次扣除费用,这样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大大降低,减轻税负。?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稿酬所得筹划方法包括: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以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某些情况


    下可以节约不少的税款;与出版社协商,将发生的与书有关的费用转移给出版社负担,并以此抵减部分稿酬,实际所得不变但降低了名义稿酬所得;如果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考虑着作组筹划法,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例如:张先生独立完成一篇着作,获得稿酬10000元,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为减轻税负,张先生将其亲友4人加为作者,则10000元稿酬为5人所得,每人2000元,5人合计应纳税额=(2000-800)×20%×(1-30%)×5=840元,节税280元。


    同其他税种一样,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仍应以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为筹划的重点。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筹划一般均交叉在一起。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税收筹划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税后利润最大化原则、筹划方案合理化原则以及讲究筹划成本原则。


    一.销售折扣(Discount)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原价格只留案备查,利用SAP的条件定价技术可以轻松做到这点,原价格条件类型可以以统计的形式显示在定价过程中,只有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才过帐到财务形成收入,此处不讨论。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一般通过价格类型来实现!现金折扣(基于发票的收付条件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基于发票的收付条件的现金折扣)基于发票的收付条件的现金折扣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现金折扣的优缺点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来说,购货企业会尽可能享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享受现金折扣,意味着B公司放弃50天使用29400元以取得2%的折扣,相当于承提年息为14.9%(0.02/0.98×360/50)的利息成本,如果B公司能取得低于14.9%的资


    金,这一现金折扣无疑是有利的。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总价法(grossprice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净价法(netprice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备抵法(allowance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从理论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应收账款,并能恰当地反映销售收和利息收入,优于总价法;总价法和备抵法记录销货退回与折让,因而优于净价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顾客期望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便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和期末的应收账款,但因记录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现金折扣的会计报表表达在会计报表的表达方面,许多会计人员赞同总价法,即在损益表中以销售收入直接和减销售折扣,得到销售人净额;而有些会计人员则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隐形的利息费用,应当在记录销售收入时与商品销售价格分开,因此,销售折扣应作为全部销售收入的减项,得出商品的现金销售价格,顾客未享受的销售的哲应按照净价法和备抵法,视为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单独反映。总价法(grosspricemethod)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计价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方法。参见“现金扣和购货折扣”。净价法(netpricemethod)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计价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方法。参见“现金折扣和购货折扣”。备抵法(allowancemethod)以备抵方式(设置备抵账户)核算资产或负债并使资产或负债账户保持原值的方法。常见的资产备抵方法有现金折扣、购货折扣、坏账、固定资产折旧等。参见“现金折扣、购货折扣、坏账、销货退回与折让、应收票据贴现、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固定资产折旧”。现金折扣的帐务处理示例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售价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11700元;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贷:应收帐款11700元。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1700元,贷:应收帐款11700元。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1500元(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借:银行存款11500元(00),财务费用200元(10000/2%);贷:应收帐款11700元。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区别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借:应收账款等105.3贷:主营业务收入90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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