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集体融资的资料股票融资哪家好?

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融资工作体系、流程及标准,规划年度融资工作并推进落实;

2、负责融资项目的渠道分析,全面规划融资项目;

3、负责草拟项目融资相关文件,完成各类融资业务会计处理手续;

4、负责建立维护各类融资渠道,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1、专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财务相关专业毕业;

2、具有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对PPP项目运作、资本市场运作较为熟悉;

4、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拥有一定资源。

 融资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证据浮出堀置企业家能否绝地逢生

  一年前浙江女企业家吴英案聚焦了舆论对民间融资的高度关注。与吴英案发几乎同时,在湘西还有一位因民间融资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男企业家――湖南湘西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5月21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英用4个月等来了生的消息。而一年多过去了,55岁的曾成杰仍在生死线上茫然地等待着。一个多月前,一份在两审法院审理期间不知何故未曾露面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浮出水面,这份关键证据能改变曾成杰的命运吗?

  1.三线城市要繁荣,贷款不易融资兴

  让家乡繁荣富裕是大多数人的愿望,湘西也不例外。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这个偏远少数民族的地方政府没有足够财力,据统计,当地各商业银行从1999年到2008年10年间仅给湘西州贷款33亿。

  城市要建设,民生要保障,当地政府想依靠民间融资这匹难以驾驭的烈马“腾飞”。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2001年到2007年,支持民间融资的政策在湘西州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在内的各种政府文件中均有体现。

  2003年6月,州政府决定对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共计24万多平米的“三馆项目”进行整体开发。一心想大干一场的曾成杰中标,然后按照州政府的规定成立了“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从2004年起,三馆公司开发建设的一系列大项目,没有从银行贷款一分钱,除了投入的自有资金外,全靠民间融资。尽管我国的法律明确禁止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融资,但当时,民间融资似乎是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和老百姓三方共赢的好事:给政府官员带来了政绩,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资金,还给参与融资的老百姓手中的闲置资金找到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之路。

  从2003年11月15日开始,三馆公司面向社会公众融资,公告堂而皇之地张贴在公司门口:融资期限为1年,月息为1.6%,年回报率将近20%。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介绍,由于是政府的重点工程,州政府的主要领导不仅组成了“三馆开发领导小组”,还设立了“三馆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三馆公司现场办公。三馆公司的融资合同经政府事先审查,当地公证处公证。政府“三馆指挥部”还现场解答融资群众的疑问。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且有政府出面,据统计,吉首市近90%的家庭参加了民间融资。

  2.公开融资热潮起,资金涌向“二金融”

  融资成功了,曾成杰的事业如日中天。据小女儿曾珊回忆,那几年父亲早上很早出门,中午在工地吃盒饭,夜里很晚才回家。他总是以一副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服的“包工头”形象在工地里忙碌。不仅三馆工程的顺利进展为他在当地赢得了好名声,汶川地震期间,他还组织三馆公司的52名员工两次运载着大量物资开往震区救灾,被媒体誉为“毛主席家乡的53勇士”。

  民间融资不仅让老百姓暂时尝到了甜头,也激起了当地民营企业扩张的欲望,纷纷加大了融资的规模。借方市场开始出现竞争,利息水涨船高。除了湘西州首府所在地吉首市90%的家庭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来本省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地省市的个人资金。据媒体报道,湘西非法集资案涉及34万人次、6.2万余集资群众,20家公司涉案,涉及本金总额高达168亿余元。案发的2008年,湘西州的GDP为226.66亿元,这一集资额接近湘西州GDP的75%。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2007年上半年完成的《对当前湘西州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总结:“2004年以来,在银行贷款难的大背景下,湘西州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实体纷纷通过民间融资渠道募集资金,尤其是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热的影响和拉动,湘西州民间借贷总量以年均32.4%的速度快速增长,已初步形成游离于主体金融之外的第二金融。”

  3.利息攀升局面失控,官员抽身企业家入狱

  在湘西依靠民间融资发展经济的模式之下,资金需求量急速上涨。融资市场的竞争态势越来越激烈。2004年开始到2005年,大部分集资公司给出的月息由3分飙升到5分。

  过高的利息聚集起巨大的风险,湘西州政府开始通过“融资商会”传达调控意图。据曾成杰讲,融资企业老总们曾由“融资商会”会长张昌政以官方名义多次召集开会,协商稳定融资利息,试图实现“软着陆”。但事实上,“融资商会”开一次,利息就涨一次,越涨越离谱。不得已,2008年6月,州委、州政府采用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由此引发了挤兑风潮,最终激起了一系列的群体事件。

  2008年9月7日,吉首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清理整治的通告》,将民间高息融资活动定性为“非法集资”。8日,吉首市政府出台文件,要求企业暂停支付利息,停办到期集资款转存,对此前已支付给集资人的高额利息,抵偿本金;先期已支付集资人高额利息并已清偿本金的,要依法收回违规支付的高额利息;并要求集资企业降息,积极实现“软着陆”。

  融资被宣布为非法后,曾成杰很快向融资群众表示,三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还不上本金的情况,还与200多户集资户达成了协议,承诺本金和3分利息将在3年内分批次还清。然而,2008年10月2日,湖南省政府工作组以开会为名召集20多家企业老板开会,将包括曾成杰在内的全部到会者拘捕。

  曾成杰被捕后,三馆公司的财产被变卖。湖南省风险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将三馆公司财产交给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泰公司又将三馆项目分别于2010年2月和2011年6月卖给了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华天酒店。据王少光、杨在明律师调取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民泰公司的股东是湖南省财政厅,湘西财信的股东是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南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政府。三馆公司的财产始终是在湖南省政府下属的几个公司内转移。

  4.关键证据被隐匿,死刑判决引争议

  最终,曾成杰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一审法院认定,曾成杰和长女曾正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非法集资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为8.3亿元。一审法院虽然判曾成杰死刑,但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缺少关键的证据”,并向长沙市检察院发出了《关于被告人曾成杰等集资诈骗一案补充侦查建议函》,该建议函明确提出“本案缺少三馆公司及相关联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情况的鉴定”。

  曾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辩护律师王少光提出,曾成杰被捕前三馆公司资产为23.8亿元,高于负债。而一审法院定案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书》中折算的资产价值,其实是工程的实际支出即“成本价”,没人会做平本生意,工程的市值显然远远高于成本。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检察院并没有接受一审法院的建议进行补充侦查,二审法院仍依据《司法会计鉴定书》,认定三馆公司的净资产为负10.3亿元,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2012年5月,曾成杰等待死刑复核结果期间,6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高铭暄、周道鸾、储槐植、赵秉志、陈兴良、卢建平讨论了此案的定性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写道:“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所依据的关键证据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书》,但由于鉴定对象上的受限性,该鉴定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三馆公司的资产情况。而且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没有充分注意到《司法会计鉴定书》本身在鉴定对象、鉴定结论上的特别说明以及鉴定书自身存在的表述不清等问题。因此,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对于三馆公司资产情况、曾成杰涉嫌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数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学专家们指出,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不能简单地以《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认定集资诈骗或损失等案件数额与事实的关键证据。

  5.评估报告突现身 资产足够偿债务

  令辩护律师王少光不解的是,据吉首当地媒体《团结报》报道,湘西州政府曾于2008年12月21日通报了吉首非法集资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三馆的资产总额为6.47亿元,一个月后又通报了拍卖情况,拍卖价格比评估值增长了21.7%。这说明三馆公司应该有资产评估报告,但却被人隐匿起来,没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2012年年底,王少光律师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调取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拍卖资料并开庭质证的请求。

  2013年3月,这份神秘的关键证据――《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开元(湘)评咨报字[2008]第002号】终于浮出了水面。据王少光介绍,这份报告是由一名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内部人士提供的。这份以2008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报告显示,三馆公司的总资产评估价值为8.29亿元。

  王少光认为:根据州政府的通报,三馆公司资产的拍卖价为10亿元以上,偿还了7.1亿元集资本金,三馆公司仍有将近3个亿的剩余资产。

  一方为获取较高利息自愿存入,一方为扩大经营接受“存款”,这里的关键是三馆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与侵犯财产权的集资诈骗是不同的。在明律师事务所祝诣茗如此评论。

  就本案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笔者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组顾问庞理鹏,他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诈骗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具体表现为携款潜逃、挥霍等行为。如果集资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归还、支付利息的意思,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存在着巨大差异,集资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曾成杰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也没有挥霍集资款、携款潜逃的行为,他将集资款全部投入到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据已经掌握的案情分析,曾成杰的行为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中提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能够证明三馆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现象,不仅能够推翻“集资诈骗”的结论,还可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的规定来处理。庞理鹏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一直充满争议,各地频发的非法集资现象,显现了我国目前的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垄断,民营企业或者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困难的深层次问题。民营企业如果要以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手段筹资,门槛过高且审批困难,贷款申请也很难。与此同时,民间闲散资金又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种种原因导致了全国各地民间集资现象盛行。

  《法制文萃报》专稿 作者:张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湘西集体融资的资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