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竣工备案费前期开发工程已备案竣工入住,后期工程还在施工,业主自发成立了业委会,要更换物业能行吗?

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委)、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中,施工企业本次核查省本级核发资质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5%进行核查,抽取到的企业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按不少于总量5%的进行核查。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10%进行核查,且2017年9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全部核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核查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有关安排实施。工程检测机构的核查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有关安排实施。

8月上旬,各企业对照核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查。2018年8月中旬至10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核查。

(一)施工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和标准要求的厂房)、主要人员情况(非本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时仅考核技术负责人)、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及市场行为情况。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

补录业绩核查主要对企业在省平台补录的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项已录业绩,企业需提供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指标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等制度落实情况,人员数量要求按企业所取得所有资质类别的标准核查,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情形。项目现场检查主要核查工程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监理资料重点核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情况等。

补录业绩核查主要对企业在省平台补录的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项已录业绩,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监理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市场行为情况。对2017年9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主要核查资质申请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内容是否达标。包括是否有股东出资协议,是否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是否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是否与专业专职人员签订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已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详见《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详见《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等条款规定情形。

按照资质(含市场行为)、补录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分别进行核查并评价,各项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在资质(含市场行为)、补录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核查中,企业该项核查内容达到核查标准的,该项评价结果为合格;该项核查内容未达到核查标准或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该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视情一至三个月),到期后由核查组重新核定,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新申请资质。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本次核查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采取网上核查基本资料或现场查阅资料,抽查系统录入业绩以及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项目等方式进行。

(二)企业应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核查要求提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企业要抓紧完善资质审批管理系统企业数据库相关内容,做好网上核查准备。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委)、行政审批局做好本次核查各项配合工作,并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次核查工作联络员。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8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建工处(邮箱;传真7;电话)。

(四)各级核查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轻车简从,公正执法。现场检查的时间及有关安排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自即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对1566家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5704家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开展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包括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二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用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

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最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进入核查企业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相应页面,同时对照注册人员和工商登记等政务数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核查材料对入库信息进行逐项核查。

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3、若发现入库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不按时接受材料核查的失信企业,将列入全省不守信“黑名单”予以通报,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智慧审批试点工作,切实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本次建筑业企业信息核查的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详见信息核查企业名录(附件1)。

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分级核查原则,我厅核准的资质由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核查;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厅去年6月份起委托核准的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属地审批资质的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其余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审批总承包三级企业的信息核查。对于已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的地市,由地市主管部门组织县(区)主管部门核查。核查企业名单详见信息核查企业名录(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用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最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具体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

1.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核查的职责,对照“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涉及人员业绩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核实。

2.核查人员按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的核查项,进入核查企业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相应页面,同时对照注册人员和工商登记等政务数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核查材料对入库信息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实意见,使用行政服务卡进行数字签名和确认。

3.核查完毕后,系统自动记录核查人、核查机构、核查时间,作为数据索源追责的依据,并按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核查项目自动同步生成企业专属网页和个人专属网页,但未通过核查的信息除外。

4.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由我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广州、深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厅处理。

(四) 新增企业信息核查。

对发文之日起申请新增上述范围资质的(含新申请、升级、增项)企业信息,参照以上做法进行信息核查,经核查的数据做相应标识后入库。

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核查企业名录中建筑业企业的入库信息,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制定核查企业排期计划,通知企业携带相关原件材料分批前往核查窗口,进行核查工作。核查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入库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企业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对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的核查项,及时提供核查资料。对按时提供材料并核查真实的诚信企业,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予以绿色通道。对不按时接受材料核查的失信企业,将列入全省不守信“黑名单”予以通报,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查。

(三)核查工作需明确数据核查责任。经主管部门核实入库后的信息不能随意修改,数据核查入库后可追溯核查机构来源,自动记录核查人、核查机构、核查时间信息,可作为许可有效依据。确实需要修改的,由企业根据分级核查的要求向信息核查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修改入库。若发现入库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三库一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核查系统的实时维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径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龙赛姗,联系电话:020-,工作QQ群名称:建筑业企业信息核查群,群号:)咨询解决。(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电话:020-)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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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委)、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中,施工企业本次核查省本级核发资质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5%进行核查,抽取到的企业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按不少于总量5%的进行核查。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10%进行核查,且2017年9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全部核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核查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有关安排实施。工程检测机构的核查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有关安排实施。

8月上旬,各企业对照核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查。2018年8月中旬至10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核查。

(一)施工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和标准要求的厂房)、主要人员情况(非本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时仅考核技术负责人)、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及市场行为情况。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

补录业绩核查主要对企业在省平台补录的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项已录业绩,企业需提供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指标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等制度落实情况,人员数量要求按企业所取得所有资质类别的标准核查,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情形。项目现场检查主要核查工程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监理资料重点核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情况等。

补录业绩核查主要对企业在省平台补录的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项已录业绩,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监理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市场行为情况。对2017年9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主要核查资质申请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内容是否达标。包括是否有股东出资协议,是否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是否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是否与专业专职人员签订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已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市场行为核查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详见《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详见《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等条款规定情形。

按照资质(含市场行为)、补录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分别进行核查并评价,各项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在资质(含市场行为)、补录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核查中,企业该项核查内容达到核查标准的,该项评价结果为合格;该项核查内容未达到核查标准或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该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视情一至三个月),到期后由核查组重新核定,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新申请资质。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本次核查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采取网上核查基本资料或现场查阅资料,抽查系统录入业绩以及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项目等方式进行。

(二)企业应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核查要求提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企业要抓紧完善资质审批管理系统企业数据库相关内容,做好网上核查准备。

(三)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委)、行政审批局做好本次核查各项配合工作,并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次核查工作联络员。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8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建工处(邮箱;传真7;电话)。

(四)各级核查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轻车简从,公正执法。现场检查的时间及有关安排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自即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对1566家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5704家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开展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包括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二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用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

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最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进入核查企业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相应页面,同时对照注册人员和工商登记等政务数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核查材料对入库信息进行逐项核查。

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3、若发现入库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不按时接受材料核查的失信企业,将列入全省不守信“黑名单”予以通报,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智慧审批试点工作,切实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和人员信息核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本次建筑业企业信息核查的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详见信息核查企业名录(附件1)。

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分级核查原则,我厅核准的资质由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核查;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厅去年6月份起委托核准的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属地审批资质的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其余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审批总承包三级企业的信息核查。对于已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的地市,由地市主管部门组织县(区)主管部门核查。核查企业名单详见信息核查企业名录(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用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最近一个月的社保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核查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具体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

1.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核查的职责,对照“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涉及人员业绩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核实。

2.核查人员按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的核查项,进入核查企业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相应页面,同时对照注册人员和工商登记等政务数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核查材料对入库信息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实意见,使用行政服务卡进行数字签名和确认。

3.核查完毕后,系统自动记录核查人、核查机构、核查时间,作为数据索源追责的依据,并按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核查项目自动同步生成企业专属网页和个人专属网页,但未通过核查的信息除外。

4.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由我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广州、深圳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厅处理。

(四) 新增企业信息核查。

对发文之日起申请新增上述范围资质的(含新申请、升级、增项)企业信息,参照以上做法进行信息核查,经核查的数据做相应标识后入库。

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核查企业名录中建筑业企业的入库信息,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制定核查企业排期计划,通知企业携带相关原件材料分批前往核查窗口,进行核查工作。核查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入库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企业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对照附件2、附件3表格所列的核查项,及时提供核查资料。对按时提供材料并核查真实的诚信企业,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予以绿色通道。对不按时接受材料核查的失信企业,将列入全省不守信“黑名单”予以通报,在升级或增项申报时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查。

(三)核查工作需明确数据核查责任。经主管部门核实入库后的信息不能随意修改,数据核查入库后可追溯核查机构来源,自动记录核查人、核查机构、核查时间信息,可作为许可有效依据。确实需要修改的,由企业根据分级核查的要求向信息核查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修改入库。若发现入库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三库一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核查系统的实时维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径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龙赛姗,联系电话:020-,工作QQ群名称:建筑业企业信息核查群,群号:)咨询解决。(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电话:020-)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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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从保护业主(公民)私有财产走向现代民主制度

  一、强势的房地产开发,催生了物业管理制度,培育了新型民主的幼苗。

  二、业主自治组织产生的社会背景。

  三、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居民)实施私有权益保护进程中产生的必然性。

  四、谁在误导国民?

  五、谁动了业主私有财产的奶酪?

  六、不得不说的经济快速发展与科学技术现代化同上层建筑封建制的碰撞。

  (一)感叹的一个事件,两种决策,不同的效应。

  (二)网络信息已使国民维权意识对抗于上层建筑。

  (三)社会新型组织的尴尬处境和随时爆炸的可能性。

  七、嗨,业主,你丢的仅仅是银子吗?

  八、新型自治民主形式与现行管理体制的对比。

  (一)民主自治管理与政府强制管理的理念不同。

  (二)自主理财与政府理财的财政收、支不同。

  (三)政府公德意识的抽象化与业主管理规约的具体化不同。

  (四)产生民主参政议政的群体和基础不同。

  九、必须建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会自治组织保障体制。

  (一)将业主委员会社会团体资格认证,从房地产领域剥离,纳入民政部门进行,实施社会化管理。

  (二)明确业主委员会社会法人团体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十、社会私有资源的再分配、再集中与国民的共有性。

  (一)推行新型民主的物质资源渠道和再分配对象。

  (二)私有财产资源再集中的性质和管理责任。

  (三)国务院是全国业主私有财产资源的总服务者。

  十一、推行新型民主,必须采取城市带动农村,稳步推进发展。

  (一) 国家工业化发展与业主民主化发展的同步进程。

  (二) 执政党,支部建在连上与支部建在社区的政权基础是一致的。

  十二、再“折腾”30年后,看中国。

  附:为全国业主草拟的《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治、自律、社团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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