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保居在哪里的医保补助在哪里有的啊?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核心,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序上能解决居民的看病问题。医保的征缴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工作。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2018年度医保征缴工作的具体安排。

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儿童);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取得了本市居住证的,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本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一)2018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即时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参保人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校学生、在园儿童

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参保学生儿童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1张,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录入。

学校、托幼机构将信息报盘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集体参保,连续参保的,次年可直接沿用上年材料报送。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托幼机构凭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费用存入指定银行完成缴费。

(二)在城镇居住的居民

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其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首次参保时,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居住证)所在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8岁以下少年儿童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办理时还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保人凭《缴费通知单》,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参保费用。连续参保的,次年可携带有效证件直接到指定银行按标准缴费。中断参保的,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标准缴费。

(三)在农村居住的居民

由村(居)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居住证)、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到户籍(居住证)所在的村(居)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村(居)集体参保,统一收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村(居)凭《缴费通知单》在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完成缴费,次年继续由村(居)统一参保缴费。

免缴费认定手续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到户籍(居住)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验证明材料,办理个人免缴费认定手续。

除本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参保材料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城乡居民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定补对象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个人免缴费认定手续。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免缴费认定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收取材料后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如未在缴费期内办理,则无法享受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一档每人每年300元;二档每人每年200元;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40元。

参保居民:其他参保人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乡镇卫生院200元;

20万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同住院(社区、乡镇卫生院)

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大病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1.经鉴定符合居民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门规医疗时不再负担起付标准;2.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3.对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享受医疗护理待遇且鉴定通过的农村贫困失能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居民医保贫困人口医疗护理补贴;4.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大病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注: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医疗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为90%)。

五、居民医保就医结算流程

(一)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1)住院登记: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居住证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

(2)押金收取: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居民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包括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可向上、向下或同级转院至其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视为一次住院,起付线执行一次,报销比例按照转院前后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执行。参保人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经参保人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方可转院至外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可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减半支付;病情不符合急症住院条件或无法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的,参照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减半支付。

(二)门诊规定病种申请、就医、结算流程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目前共13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和强直性脊柱炎。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应由监护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统一报所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鉴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规证》)。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执行。

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就医,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个医疗年度需变更定点的,应于每个医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办理变更手续。门诊规定病种不得处方外配。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时,应同时出示医保卡和《门规证》。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享受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所选择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到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诊至上级或同级的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诊的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回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基金支付比例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三)家庭病床开设、结算流程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

5、80岁以上老人患疾病需连续住院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

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报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参保人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时间不超过150天。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平均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家庭病床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等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生育结算流程

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参保人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方可享受生育报销待遇。

参保人因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医保卡、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五)少年儿童意外伤害就医、结算流程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普通门诊就医、结算流程

参保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下一医疗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并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明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选择乡镇卫生院的,该乡镇卫生院及其下属的所有村卫生所皆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成功备案后,在对应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各按50%比例负担,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次年如需变更,可在参保缴费期内到新选择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参保人凭本人医保卡或身份证明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七)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

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住院、本地非定点急症住院、涉及到民事责任赔偿的住院费用、门诊急诊死亡、少年儿童门急诊意外伤害、异地安置的住院和门规。

参保人医疗终结后,应携带现金报销必备材料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保人的缴费状态,并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误后收取材料。审核结算后,通过居民医保开户银行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的医保卡金融区或新开设的银行存折。

(八)异地安置备案报销流程

自2018医疗年度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以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诊疗。参保人持异地居住证、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到参保所在县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参保人在备案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或注销。异地安置人员经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居民医保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备案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居民在哪里,服务就开展到哪里——泺源街道青年西路社区温馨服务送上门


市中区泺源街道青年西路社区的蔡青云是一名智力残疾人,三年前蔡青云离家走失,后来经过多方寻找,终于在救助站的流浪人员里找到了走失的蔡青云,并在多方协调和努力下将无依无靠的蔡青云送到了济南市福利院。

近期,因为要为蔡青云办理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因其没有办理身份证,无法正常享受医保政策。社区工作人员考虑到蔡青云实际情况,无法亲自前往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为帮助蔡青云顺利办理证件,青年西路社区工作人员联合泺源派出所片警及市中区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一大早就来到了济南市福利院,现场为蔡青云采集信息、二代证指纹和照片办理身份证。

居民在哪里,服务就开展到哪里。泺源街道青年西路社区针对居民诉求,千方百计解决居民难题,群众在享受服务中更有幸福感和归属感。(撰稿人:林琳  审核人: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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