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拿了不是自己的公司房产卖给个人税费我,我能否告他诈骗罪

严** | 河南 许昌 | 刑事犯罪辩护
  • 入股: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还不能就此断定对方的行为就是诈骗,毕竟借款人也向你出具了

,建议当面咨询把情况说具体一些。

李律师:您好!我需要咨询的问题是:我在2009年时做生意借了朋友6万元钱,当时是答应和朋友一起做生意的,他投资入股6万元,后来做了一个多月,生意不是很好,他说他要退出,6万元算3分的高利贷给我,我当时认为生意一定会做好会赚钱就口头答应付息给他,第一年他也没催我,到年底他就说6万的利息有2万多了,就要我还8万多,我当时没有钱,就说退后点还他,第二年他就按8万的本来每月收我的利息,每月2千4给他,付了10个月,我的生意还是不怎么好,我一次一次与他商量,要他少点利息我就是去买血也把本钱还给他,他说不行,我本来也是瞒着我家里人向他借的钱,到现在也没有钱还他,他就总是打电话威胁我还钱,我也确实没有办法了在他老婆面前写下13万元的借条,复印了身份证给他们,说在2015年12月底还他,现在我也没有钱还他,他也一直在威胁我说要起诉法院,我该怎么办?请李律师帮我,谢谢!

法律是不允许利滚利的,而且你们所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你目前收集他仅借给你六万元的本金即可

公司经营六家网吧,邀我入股,说年终分红几万,可是年终没有分红,目前问了董事长,他说公司目前还欠账200多万,我想退股,董事长不让退,只能转让,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1.双方进行沟通协商;2.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来履行;3.你可以转让也可以让其他股东进行购买;4.你退股看是否符合你们约定退股的情形。如需法律帮助,电话联系!

事情经过是这样,我和一个朋友原来口头协议,他借钱给我入股做工程,2014年12月份给了我二十万元,二十万有借条,工程在2014年12月份开工,到2015年7月份因甲方资金问题,全部停工停产到现在,我所有的钱八十多万都压在了工程上,他因为看到停工家里经济紧张开始找我要钱,但是我从2015年7月份工程停工开始,截止到2016年9月份累计给了他十六万五千元,还剩余三万五千元,可他在2016年9月23号夜里带人把我的一辆价值五十多万的奔驰车抢走了,说要和我要利息,我想咨询的是,第一,他抢我的车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第二,本金如果给他完,车子他是否该还给我,第三,如果走到法院利息是怎么算的,是否需要给他利息,备注,抢车的当天晚上,我也报警了,可公安上说抢你的车,上面已经打过招呼了,你们是经济纠纷,自己解决,他是济源市当地人,

你好,问题回复如下:一、不管对方是明着把你的车抢走还是偷偷开走,对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但因目前社会上因经济纠纷导致这样得事很多,公安机关一般也不愿意管,所以,好多这样的事公安都睁只眼闭只眼,说这是经济纠纷,让你们去法院起诉解决。二、如果打的有借条,没有签署投资或合作协议的,只能认定你们之间是借贷纠纷,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的话,你只需偿还本金即可,不需要支付利息,如果约定的有借款时间没有约定利息,则超出借款期限的时间部分可以支付利息。三、如果走法院途径解决的话法院也是看我上面第二条说的办理,需要支付利息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4%。建议:一、与对方协商解决,把剩余的本金还给对方,要求对方放车;二、协商不了的话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对方还车并赔偿损失。如有问题可继续咨询!

  倾尽所有为实现安居梦,没想到房没买到,还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私吞了费用、骗取了钱财,遭遇如此“黑手”的是塘厦、凤岗等地的多名售房者和购房者。某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骆某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缴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为由实施诈骗,5个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4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私吞公款还额外收费

  2016年7月,骆某跳槽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作为在业界摸爬滚打多年的熟手,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了几笔生意。不过,从经手第一笔生意开始,他就伸出了“黑手”。

  2016年8月~12月,骆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按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交给公司的办理按揭所需费用后占为己有。此外,他还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以收取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名义,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多次诈骗客户钱财。在5个月的时间里,他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万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万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所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被告人称是“惯常做法”

  去年5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面对指控,骆某承认确实向被害人收取过那些费用,但辩称部分费用是根据当时交易情况收取的,比如赎楼费;有些费用则是为了防范买卖双方扯皮而预先收取的,比如保证金。而收取的这些钱,他已经将部分交回了公司,没有上交的部分属于提前收取后“由自己保管”的。

  当公诉人问骆某公司是否明确授权其代收那些费用时,骆某回答“没有”,但称作为房产中介公司,“有点流动资金是业界惯常做法”,因为公司老板跟他是朋友关系,加上当时公司刚成立,所以在账目要求上并不严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骆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将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为合同诈骗不当。经查,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交与经纪方,骆某向被害人收取该费用后,应上交给公司,但他却未上交,还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财会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其次,买卖合同范本中必要的风险告知、付款须知等内容,应当放在醒目位置,让购房者知悉。

  另外,许多购房者对房产中介收取相关费用缺乏应有的警惕。本案中,被告人收到客户的各种款项后,所提供的收据没有盖公章,甚至有一宗案件的合同是其向别的房产中介公司借来的,客户也没有对此提出质疑。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是一件大事,应当高度谨慎、万分小心,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二是谨记合同相对方是中介公司,而不是公司老板或业务员个人,要确保支付路径的安全,把相关的款项支付给公司财务人员或转账到对公账户,并要求公司出具发票或收据,切不可支付给员工个人;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谨慎甄别、确认,对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不能轻信,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敢于提出质疑。(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魏晓婷)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楼盘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

报警吧,让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抓捕,这种人抓到都是10年打底的。

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的,则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房产卖给个人税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