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格绿好的建材是品牌吗?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其他学历教育学生可以参照执行。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14)。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院统一管理。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在报到的10日内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应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及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意见书,根据具体情况携带:

(一)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携带入伍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三)创业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他情况保留1年。由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合格后,发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期满前10日内应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于当年新生报到期间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各项活动。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4日,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请假逾期14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以及准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学校学生处或教务处统计汇总、通报并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的,学校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请假理由或事假证明。请假1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1日以上3日以内由系部学工办批准;3日以上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学生请假两周以上,由系部负责将学生请假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者请假逾期按旷课处理。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学院实行学年制,我院全日制各专业基础学制为2年或3年。2年制专业学习期限最长为4年,3年制专业学习期限最长为5年。

五年一贯制学习期限最长为7年。

应征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期限为基础学制加实际服役年限再加2年。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为以上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再加2年。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依据《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按学校规定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依据《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前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论。

缓考随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按照实际成绩计;补考缓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作业、实验报告未完成;或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所在系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本人要做出书面检查。视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经所在系同意后,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旷考和考试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且该门课程计入补考不及格门数。毕业前补考作弊者,成绩无效,按结业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由教务处出具成绩单。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实际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规定对其获得荣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在修业年限期间,补考后累计有六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升级。若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留级条件者,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者,第二学期课程全部及格,可以升级。第二学期课程有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一条  对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经学校批准后可在本系内选择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如本系内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在学校内选择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规定: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的实训课,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三条  留级学生在已修的课程中,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的,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四条  全国或河北省等级考试为结课考核成绩的课程,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5日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到毕业年级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当年高考分数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线者;

(四)入学考试内容不一致的;

(五)“五年一贯制”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七)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部和转入专业系部同意,由学生处审核,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下发学院文件执行。具体按照《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创业学生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在学习期限内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因创业休学的,可延长两年。一年后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办理休学申请手续。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由学生申请,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办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应附医院证明、创业休学应附创业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5日内应当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期间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14日内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学校按退学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部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到医院复查或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符合复学条件,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第五十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相关部门签字后由校长批准,方可退学。

第五十三条 对其他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所在系部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采用邮寄、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受理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执行。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在籍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在籍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所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最后一学期课程只准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半年后一年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做仍不及格或逾期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补考或补做,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第五十八条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结业的,察看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五十九条  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可颁发肄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申请,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审批表》,变更理由要充分合理,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严格审查,经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无误后,方可变更。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对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在学信平台审核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及安全规则》,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学生如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轻微,且能够深刻认识、反省所犯错误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限内如有显著悔过表现或立功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如果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转至生源地,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录音、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材料、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材料等;

(五)学生所在系或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等;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材料等。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法、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事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违纪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四)经查证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六)其它依照校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共同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参与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六)其它依照校规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喧哗、起哄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物品,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寻衅滋事,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所发布文告,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扰乱课堂、会场或考场秩序,不服从教师或管理人员管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诽谤、威胁、打骂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收听、收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旅游、租车等业务(包括作为校外营利性单位的代理者),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经商、组织并参与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者,依据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其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超过100元,但在300元以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累计超过300元,但在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累计超过500元者或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涉案价值较少,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行为但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窝藏赃款、赃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因盗窃、诈骗、勒索,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属于非故意行为的,除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外, 给予批评教育;属故意行为的,除依照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打架、斗殴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围观起哄等、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处理期间又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报复、威胁或殴打证人或调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打架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或参与校内外的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先动手打人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3478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阻碍事件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提供打架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则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因打架(肇事、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同时依法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六)因打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侮辱、诽谤他人,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赌博、酗酒滋事、吸毒、贩毒行为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赌博、酗酒滋事、吸毒、贩毒,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期内,对旷课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已受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已受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已受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处分期限内因旷课屡次受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内,对擅自离校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1-3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4-6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根据《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认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根据《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认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者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有计划有组织的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八)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用火、向窗外抛掷杂物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宿舍内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照第七条处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或弄虚作假者:

(一)涂改、伪造证件、证书、成绩单、假条等证明材料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持经涂改、伪造过的证件、证书、成绩单、假条等证明材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他人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依本条第二项处理;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法律所禁止内容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恶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种非法学生团体,应予以取消,对有关人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组织者,视造成的后果,从严处理,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一般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学校和系部分别成立院系两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学生违纪处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系部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担任。系部学生纪律处分委员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5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主任和学管书记担任,委员由学工办、专业教师、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

(一)学生违纪证据,按照工作分工的原则,由各分管部门负责收集。违纪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具体办理,学校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查;

(二)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纪律处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连同原始材料,报学校纪律处分委员会备案;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学生违纪行为性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学生处与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协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七)对证据确凿的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关于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的内容

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系部;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三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需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系部等部门表彰的;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三)在系部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系部以上部门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系部以上部门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本人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院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系部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系部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系部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部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处分解除期限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之处由学校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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