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质量如何?

  第一条  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阜新市三年敬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大养护员为老服务整体水平,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的管理,有利于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逐步建立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老年人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体系,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我市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聘用条件1、凡是城镇居民,具备为老年人服务的思想,关心、体贴老年人,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从事养护员工作,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报名。2、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招聘,报县区民政局居家养老公益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3、养护员招聘坚持先特困、后一般的原则,具体条件按阜公管发【2008】1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执行。4、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对养护员在上岗前进行系统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使之掌握一定的为老服务技能和常识。养护员需经卫生防疫站体检合格并具有居家养老上岗服务能力后方可上岗。5、养护员享受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养护员解聘条件1、养护员在聘用期间个人档案弄虚作假,予以辞退。2、在为老服务中,对被服务老年人意见较大、反应强烈,经多次教育无悔改者,随时辞退。3、每月无故旷工累计3天、年累计1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4、每日上岗时间不够4小时扣发当月岗位补贴的5%,月累计5次、年累计10次以上的予以辞退。5、不得替岗,特殊情况临时替岗需经街道分管领导批准,故意冒名顶替或替岗的,予以清退。6、酗酒后上岗的发现一次予以辞退。上岗时饮酒、干私活,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二次发现扣发当月岗位补贴一半,三次以上予以辞退。7、养护员聘用试用期3个月,对不适应此项工作的人员,经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研究后,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解聘,另聘他人,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道为老服务工作,并担负养护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联合从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养护员中聘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认真填写《老年人服务需求登记表》、《养护员登记表》,并报街道、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确定其合法地位,促进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活动,以利于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第七条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组织养护员、老年人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明确养老服务期限、服务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养护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规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护员、老年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和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第八条  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签到、考核、反馈等制度,管理服务实行公示制,逐步建立运行高效,管理规范,品行高尚的养护员队伍。1、养护员每日要签到上岗,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依老人要求可定时间范围)。2、养护员因有事需要请假必须提前一天请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误岗者视为旷工。3、民政部门制定考核统计表,按照考核统计表不定期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抽查、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4、民政部门不定期到被服务老人家中听取反馈意见,并检查《养护员为老服务质量情况反馈表》。第九条  养护员的补贴由市劳动就业部门转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照各县区居家养老公益岗上岗情况统一分配到各县区民政局。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一制表,由民政助理初审后报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核,民政局长签字后发放。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统一标识、统一牌匾,居家养护员也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本着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相结合,逐步扩大低偿服务的覆盖面,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各方面养老需求,在养老服务中实现真正的再就业。 第十二条  如何界定服务对象标准及评定程序一、无偿服务对象范围及所需证明材料、评定程序1、无偿服务对象范围本社区内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困难优抚老人。2、需证明材料①已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老人,需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享受低保的证明。②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儿女不在身边,或无法对老人进行正常生活照料的,需所在社区出具证明。③困难优抚老人包括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困难老人,需提供相关证件、证书。④“三无”老人、困难的烈士遗属属于必须无偿服务对象。⑤其它特殊情况的老人。3、评定程序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无偿服务人员档案汇总后报各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能提供无偿服务。二、低偿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具体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按照老人所服务的项目及要求对应收费标准。低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地区差异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成立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具体业务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指导。各县区民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公益岗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全面指导监督本街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接受广大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投诉,对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与各县、区民政局都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做好群众意见的答复工作。  第五章  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违纪违规的行为,致使居家养老工作受到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如下:一、责令说明情况,限期改正,做出书面检查。二、给予组织处理(包括告诫、停职、解聘)。三、构成违纪行为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  凡给予组织处理的,必须由县区民政局居家养老公益岗管理办公室给予认定。三种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以上同时使用。责任追究由县(区)、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结果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养护员的教育培养,对在为老服务中,工作突出,老年人非常满意的养护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建立居家养老养护员的“星级”考核评比制度,荣获通报表彰的给予一定奖金奖励,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护员。第十八条  此管理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阜新市民政局。第十九条  此管理暂行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大连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大连市全面落实高龄、困难老年人津贴、补贴制度。

  《意见》明确,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分类救助;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困难老年人,按照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70至79周岁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属的基础上,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使用。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予以费用减免;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

  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10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60%给予补助。

  为了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精神,去年以来,全省普遍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化、社会化的进程。为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新形势下我省养老福利模式的新探索,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符合我省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的社会特点,在政府拿不出足够的资金创办养老机构的情况下,由政府牵头,选派服务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具有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优点。二是满足了老年人传统的生活和心理习惯,使老年人在自己家里和社区就能接受各种生活照料服务。三是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为“4050”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开辟了新的渠道。因此,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居家养老形式给予充分肯定,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中提出,“十五”期间全省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为主体,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今年,省委副书记王万宾在听取我省养老工作汇报后,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工作,要以居家养老为核心,推进养老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体系对老年人的覆盖率”。通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能够使老年人得到妥善照顾,使子女得到一定程度解脱,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减轻政府负担,进一步拓展社区服务功能,使社区与居民之间的联系得以增强。

  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方式。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全体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其主要形式有: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人提供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提供日托服务;利用福利院资源向居住在社区的老人辐射服务等。随着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市可大胆实践,创建出新的居家养老形式。

   (二)服务补贴对象。居家养老服务面向社会全体老年人。同时,对困难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或经济较为困难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视情况不同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对有资金支付能力的公众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协助选择服务人员。

   (三)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来源要结合再就业工程,以招聘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为主。招聘的服务人员,要到指定部门进行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四)业务培训。培训一支业务精、素质好、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是居家养老服务成败的关键。各地要利用国办养老机构、大专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开展培训工作,逐步建立起有统一的培训计划,有统一的培训教材,有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正规化教育培训体系。

   (五)组织体系。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应形成政府、民间组织、服务机构三个不同的层面,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市、区、街道3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建立政事分开、运转流畅的服务运作体系。

  1、各级政府。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宏观管理部门,应主要从事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法规、政策,确立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分步推进计划,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综合协调和有关监管工作。

  2、民间组织。建立市、区、街道3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调配,服务对象的评估、确定等工作。

  3、服务机构。是社区面向老人直接开展面对面服务的机构,应做好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奖惩、服务质量的监督等具体工作。

(六)资金来源。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合理收费,自收自支。对困难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高龄老人需要提供服务的,由政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来源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街道及社区自筹等解决。为了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从2005年起省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引导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工作。省级引导资金的分配原则,主要依据年初省民政厅给各市下达的工作指标数、各地需政府补贴老人数、居家养老工作开展情况、地方政府用于居家养老资金的投入、公益性服务岗位落实情况等因素,本着以地方为主,省资助资金为辅,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省级引导资金。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几点要求

  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敬老行动”三年发展规划,也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把握居家养老工作原则。一是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二是个人自费购买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原则。三是政府主导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四是居家养老服务与推进再就业相结合原则。

   (二)加强对居家养老工作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要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有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科),对全市居家养老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三)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做好居家养老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和分步推进计划,做好经费测算,加强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四)落实资金,严格使用。为切实保障“三无”老人、低保老人和特困老人能够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积极落实资金,并制定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规范管理。禁止虚报、瞒报和挪用居家养老补贴经费,省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对该市引导资金的资助。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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