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办理申请一个家庭农场,但是我已经??一个农业方面的了,其性质和和家庭农场的基本一样,还需要再重新办理执照吗?
重庆市黔江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具有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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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燃气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167号)第五条《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渝经信发〔2016〕10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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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地址、举办者、名称变更),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终止许可,民办学校层次、类别变更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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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许可,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许可 |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区、县级疏散基地建设项目许可 |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具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或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九条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许可,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许可 |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机构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许可,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许可 |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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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门令2003年第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2013年第23号修改)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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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市气象局公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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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核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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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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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危及安全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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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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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县内包车运力主体变更,县内包车运力延续经营,县内包车运力新增,县内、县际毗邻客运线路主体变更,县内、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延续经营,县内、县际毗邻客运线路新增,县内、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变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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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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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表 |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审批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二条《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渝规审发〔2005〕13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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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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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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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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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全区性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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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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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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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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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人社〔2014〕415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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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报告表编制 |
临时用地(含矿山用地和重点项目用地)审批 |
具有土地规划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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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具有不动产面积测绘资质的单位 |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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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 |
具备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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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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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编制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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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权转让审批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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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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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放辐射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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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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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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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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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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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乙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乙级资质的机构;专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需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附录3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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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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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修建水库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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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验资报告 |
跨省、市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初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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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批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乙种)核发(初审)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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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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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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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设计(验收)评价报告 |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提供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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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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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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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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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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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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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
除申办个体诊所外的医疗机构提供(部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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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除申办个体诊所外的医疗机构提供(部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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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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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乙级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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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检验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二十一条 |
关于印发黔江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黔江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23日?????
黔江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进一步提升全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统筹兼顾、科学划定。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和重要农产品自给保障水平,以市下达我区“两区”划定任务为依据,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以保核心产能、保产业安全、保生态环境为底线,统筹兼顾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利益,科学合理划定全区水稻、玉米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完善机制、建管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稳定水稻、玉米和油菜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确保“两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政, 策引导、农民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24万亩“两区”地块的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其中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24万亩(水稻12.5万亩、玉米11.5万亩),划定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8.5万亩(油菜籽8.5万亩,与水稻生产功能区重叠)。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两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全区主要粮食品种和油菜籽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产业安全显著增强。
二、科学合理划定“两区”
(四)科学确定划定标准。“两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浅丘平坝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深丘低山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亩;农田排灌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玉米和油菜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两区”划定。加强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效衔接,不得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城镇发展备用地划入“两区”,禁止将受污染耕地等不适宜耕种的地块划入“两区”。
(五)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根据全区“两区”划定任务和各乡镇街道现有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各乡镇街道水稻、玉米和油菜籽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情况,明确各乡镇街道的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件)。“两区”划定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基础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将划定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地块。
(六)以乡镇为基础精准落地。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土地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城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分解下达的“两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两区”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七)审核和汇总划定成果。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要及时组织开展“两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在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要建立“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区“两区”布局“一张图”。
三、大力推进“两区”建设
(八)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积极推进“两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生态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和耕地基础地力。加强“两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九)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大“两区”范围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优化支持方向和领域,使其成为“两区”建设的骨干力量。以“两区”为平台,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重点培育“两区”范围内农机合作社、植保专业队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病虫防控作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力度,提升“两区”范围内农业全产业链的标准化、现代化、规模化生产能力。引导和支持“两区”范围内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产销对接。
(十)突出服务综合配套。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着力深化“两区”范围内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加快农业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速度。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运转通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配送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物流配套服务水平。推广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业生产信息化水平。
(十一)统筹调整粮经种植结构。按照稳粮优经的思路,加快构建粮经协调发展的种植结构。粮食作物要以“两区”为重点,稳定水稻生产,确保口粮绝对安全,依托“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优质稻、青贮和鲜食玉米、优质油菜籽等特色效益粮油作物,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单产水平。同时要适度调减低效粮食种植面积,大力发展高效蔬菜、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合理调整粮经比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品种品质品牌建设,提升“两区”的粮油优质品率,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业增效。
四、切实强化“两区”监管
(十二)依法保护“两区”。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完善“两区”保护责任落实和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严格“两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两区”范围内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因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履行手续、落实补偿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两区”面积不减少。
(十三)落实管护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加强“两区”管护制度建设,依法依规推进“两区”管护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两区”管护情况作为分配有关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模式,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
(十四)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两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十五)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相关工作纳入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级有关部门对标任务,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考评,对工作推进扎实的予以通报表扬,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大对“两区”的政策支持
(十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两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包括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两区”倾斜。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积极探索“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加快“两区”建设步伐。
(十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加大区级财政投入,确保“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支持“两区”产业发展。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粮油奖励资金重点投入“两区”,粮油绿色高产高效示范、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等优先安排在“两区”范围实施。粮油生产扶持政策要向“两区”倾斜。
(十八)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保险+期货”“保险+信贷”等金融保险融合创新,推动“两区”农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农委(农综办)、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的“两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区“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将其作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粮食安全和稳定食用油有效供给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十)明确部门分工。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区农委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两区”划定规划,会同区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两区”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区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区农委完成“两区”划定的上图入库工作,制定激励“两区”建设的用地政策,统筹项目资金集中投入“两区”建设。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和融合,优化使用方向,扎实开展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两区”建设的支农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区金融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创新和完善“两区”建设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一)落实地方责任。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确保“两区”划得准、建得好、管得住。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两区”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8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两区”划定工作方案,2018年全面开展、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两区”划定工作。要按照统一标准做好“两区”划定数据的测绘和搜集,开展上图入库、建档立册、成果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切实做好划定后的“两区”建设和管护工作。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由各乡镇街道每季度末向区农委报送“两区”划定地块图斑、数据汇总及划定完成情况,并抄报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黔江区“两区”划定和建设任务表
黔江区“两区”划定和建设任务表
油菜籽(与水稻生产功能区重叠)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黔江府办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黔江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增强儿童体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在舟白街道、正阳街道、冯家街道和24个乡镇以及城西街道册山社区、城南街道青杠社区辖区内的农村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
(二)实施时间。从2018年1月起,启动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三)供餐方式。有自办食堂,具备供餐条件的幼儿园,应向儿童供应完整午餐;具备供餐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可依托小学供应完整午餐。尚无食堂的边远乡村幼儿园,可就近依托具备供餐条件的中小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供餐条件且离中小学校较远的幼儿园,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提供牛奶、鸡蛋和水果等方式供餐,不允许家庭托餐。
(四)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天4元补助;食堂运行、从业人员经费根据学校性质、在校人数等因素,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补助。
区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有序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全区民生实事重点推进。
区教委:负责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幼儿园食品日常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等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牧产品等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委: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做好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的监测评估和营养配餐指导。
工商分局:负责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供应企业主体资格登记和管理。
区质监局: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供应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进行监督管理。
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调查处理,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综合督导检查,对实施计划的目标进行责任考评。
团区委、区妇联:积极参与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开展和落实,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采购儿童食材,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给儿童或家长。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确保儿童平等用餐。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儿童就餐。
(一)强化组织领导。监管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等办法,建立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食品中毒事故处理等安全预案。做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组织工作,努力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强化协作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和处理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学籍管理系统,对受益儿童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定期进行资金检查、审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每月公示受益儿童名单,每周公示供餐儿童人数、供餐食谱、补助资金使用、幼儿生活费开支等情况。按月上报供餐儿童人数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四)强化食品安全。严格食品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逐级排查制度,加强采购、贮存、加工、分餐、消毒等环节管理,确保儿童用餐食品安全。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知晓率。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
(六)强化监督检查。在实施计划过程中,各监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健全目标责任考评机制。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学校、幼儿园成立家长、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重庆市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基本保障范围包括洪涝、暴雨、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低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以及上述灾害中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另外,将区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传染病传播、恐怖活动、道路交通事故、市政设施伤人、精神病伤人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及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城市居民房屋毁损救助等纳入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基本保障范围内的保障对象为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到我区出差、旅游、务工的人员及抢险救灾、救援人员等。
(三)保险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置精算假设,保证保险费率水平科学。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机制,根据我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和灾情状况等,合理确定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水平。保险费率每年根据协议实际的执行情况,实行一年一调的标准。由区应急办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科学制定并落实年度费率调整机制。保险保费具体以协议为准。
(四)投保金额。基本保障范围内,每人每次灾害投保金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医疗救助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1万元;区内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累计总投保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因灾害导致保障对象(人员)死亡、残疾,需由政府支付的抚恤费用,以及伤亡发生后政府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人员伤亡需由政府支付的抚恤费用,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城市居民房屋受损需由政府救助的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并赔付。
(五)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3家保险机构成立共保体,确定其中1家保险公司为主承保商,承保公司应具备与开展巨灾保险服务相适应的机构网点和服务能力,由区应急办牵头,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协同商定政府采购保险服务的具体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为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防灾防损等投入,积累工作经验,原则上2年内不变更承保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需退出的,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执行。
(六)承保方式。以我区为投保单位,指定区应急办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巨灾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担巨灾发生后的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并整合区级财政投入,按照“节省支出,统筹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整合本级财政投入的各类保险,最终实现保险项目精简、保险内容统筹、保障力度不减的目的。巨灾保险方案形成后,报送市金融办、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七)理赔处理。承保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工作。属于保障范围内的灾害发生后,承保保险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直接进行赔付、救助。
(一)建立防灾防损制度。承保保险公司要强化灾害防范、预警等预防性投入,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活动,为全社会提供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二)建立灾害数据共享平台。承保保险公司建立黔江灾害数据共享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黔江灾害数据库,为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三)推动完善补充巨灾保险体系。区内各保险公司以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为主要保障内容,加强产品研发和商业推广,满足居民更高层次、更多个性化的巨灾保险保障需求。鼓励我区城乡居民个人出资购买各类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一)明确职能职责。区金融办负责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区应急办负责对巨灾保险工作具体实施及指导督促,适时修订完善协议内容。保险协会黔江代表处组织保险机构开展巨灾保险产品研发和再保险工作,监督承保保险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核查,为保险赔付提供依据。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提供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灾害进行认定,支持承保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内容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巨灾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巨灾保险工作联络机制,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金融办、区气象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工作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议,由区政府指定部门召集。会议听取承保保险公司关于灾害及赔付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城市风险管理报告,研究解决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承保、理赔争议以及其他需要成员单位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指定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承保保险公司按季度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按年度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对我区所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提交黔江区巨灾保险工作协调会议讨论,由会议召集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金融办、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巨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方案和推广政策,推动扩大覆盖面。
关于芦起、张应明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黔江府人〔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2018年1月3日四届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芦 起同志为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副院长(挂职一年,人事关系和职级不变)。
张应明同志的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到龄退休。
2018年1月9日?????
关于金玉洪等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黔江府人〔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2018年1月14日四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金玉洪、隆雪峰、彭念云同志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冉景高同志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程洪全同志的重庆市黔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吴 刚同志的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副调研员职务,到龄退休;
田德华同志的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职务,到龄退休。
2018年1月15日?????
关于王祥同志免职的通知
黔江府人〔2018〕3号
经2018年1月14日四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免去:
王祥同志的重庆市黔江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018年1月15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文件目录
关于公布重庆市黔江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
黔江府发〔2018〕3号 |
关于印发黔江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江府发〔2018〕4号 |
关于国道319线濯水集镇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
黔江府发〔2018〕5号 |
关于印发小南海、武陵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核查突出问题整改任务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2号 |
关于印发《黔江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3号 |
关于成立严防“三抢”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4号 |
关于印发黔江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5号 |
关于做好电子政务外网延伸工作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6号 |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7号 |
关于印发黔江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8号 |
关于全力做好2018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9号 |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江府办发〔2018〕10号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大事记
2日,区政府区长徐江主持召开老干部代表座谈会,听取老干部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3日,区委书记余长明率队调研濯水景区创5A等工作。
同日,区政府区长徐江主持召开2018年区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部署政府工作。
同日,区政府区长徐江主持召开四届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全区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黔江区2018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储备整治计划及供地计划、黔江区2018年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资金平衡计划、黔江区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计划、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处置方案、黔江区衡实矿业有限公司锦宏采石场办理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矿区范围、黔江区及30个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汇报,审议了2名同志的职务任免事项。
5日,黔江区文体中心开工仪式举行。区委书记余长明参加仪式并宣布项目开工,区政府区长徐江致辞。
同日,首届重庆市少数民族摄影展暨清新黔江摄影展在重庆市文联美术馆开幕。
8日,区政府区长徐江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一支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9日,金溪镇深化脱贫攻坚“百日行动”工作推进会召开。区委书记余长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区政府区长徐江,市卫生计生委扶贫集团驻金溪镇工作队长、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张志坚等参加会议。
同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区政府区长徐江在黔江分会场参加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徐江就黔江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10日,阿蓬江“一江两岸”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带建设推进会召开。区委书记余长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日至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黔江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区政协主席夏于峰作区政协工作报告。
11日至15日,重庆市黔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区政府区长徐江作区政府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梁正华作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选举雷晓风为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田茂宏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11日,区委书记余长明率队看望了出席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区领导徐江、梁正华、夏于峰等一同看望。
同日,区政府区长徐江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12日,区委书记余长明率队看望了出席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区领导徐江、梁正华、夏于峰等一同看望。
13日,区委书记余长明参加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二组(民建、九三、无党派、医药卫生界别)讨论,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建议。
同日,区政府区长徐江参加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五组(台联、侨联、少数民族、宗教界别)讨论,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建议。
13、14日,区委书记余长明参加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七、第八代表团审议,与来自石会镇、马喇镇、濯水镇、黄溪镇、太极乡、金洞乡的基层代表一起共谋发展大计,共话美好未来。
13、14日,区政府区长徐江参加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第九代表团审议,与来自舟白街道、邻鄂镇、杉岭乡、黑溪镇、沙坝乡、水田乡、白土乡的基层代表共商民生大事,共谋发展大计。
14日,区政府区长徐江主持召开四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9名同志的职务任免事项。
18日,区委书记余长明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市金融工作会议、全市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意见。
同日,区委书记、区规委会主任余长明主持召开区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
19日,区委书记余长明、区政府区长徐江会见恒大集团重庆公司总经理彭善荣,双方就加强合作交换了意见。
23日,黔江区召开区委经济工作会议暨全区金融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全市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7年经济、金融工作,安排部署2018年工作。
同日,黔江区濯水景区创5A及旅游大区建设暨“两城同创”督查考核结果通报会召开。
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黔江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市人大代表余长明、徐江、梁正华等参加会议。
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黔江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代表屈谦、余长明、徐江等参加会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元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林红,全国人大代表张楀,市政府参事邓晓帆等列席会议。
27日,重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黔江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市人大代表屈谦、余长明、徐江等参加会议。
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黔江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大代表屈谦、余长明、徐江等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林红,全国人大代表张楀列席会议。
3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黔江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人大代表屈谦、余长明、徐江等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林红,全国人大代表张楀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