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一个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设计项目是否已经内定,或者只是走个流程?

民企投标昆明项目碰壁记:国企招标只是幌子|招标|国企|昆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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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投标昆明项目碰壁记:国企招标只是幌子
  “国企招标”只是幌子?--民企投标昆明“尚家营项目”碰壁记
  新华网昆明1月2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王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还要求“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然而,一些地方和企业不仅将此要求当作“耳旁风”,而且违反招标法律规定,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招标。
  近日,属于国企项目的昆明“尚家营城中村改造重建项目”面向社会招标。但是,一家民营企业报名时被告知中标人已内定,因为是国有企业才“走一走招标程序”。
  中标人已内定,招标只是幌子?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上看到,这一招标项目公告显示,建设单位(甲方)为云南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该项目要求竞标企业具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一级资质、近三年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1月15日是公告报名时限的最后一天,记者与参与投标的云南一家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许女士一起,共同体验了民企投标这家国有企业项目的全过程。
  许女士先来到位于滇池路的招标机构报名地点,由于办公室没能找到人,她只好打电话给招标公告上的联系人台某某。电话拨通后,台某某一上来就问:“有没有跟甲方联系过?”并称:“这边是国有资金有个要求,先要跟甲方签一个承诺书。”
  许女士表示公告没有写明这一要求。台某某解释说:“是你们这边直接对甲方,不是对我们。”随后,他给了据称是建设单位工程部联系人王先生的电话。
  许女士致电王先生。对方一听是报名参与“尚家营项目”的,就称自己不在单位。又说:“我也是经办人员,不是领导。”经过一番攀谈,王先生终于道出实情:“这个标是个‘邀请招标’,你们之前没跟我们接触过,相互也不了解。”许女士问:“我们能不能拿到这个承诺书?”王先生坦言:“据我了解的情况,肯定不会给你。”还说:“因为我们是个国有公司,本来已经定了,但是国有的必须要走这个程序。”
  至此,甲方和招标代理人员态度很好,但因为不能获得承诺书,许女士投标报名最终以失败告终。她告诉记者,此前她的公司多次尝试投标报名,皆被对方以这一方式拒绝。“这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上中标人已内定。”许女士对此很气愤。
  设置多重门槛,限制市场竞争
  “承诺书和‘邀请招标’,只是甲方为了限制市场竞争的借口。”许女士说,这些限制是公开进行的。有的国企项目招标干脆私下将标底透露给个别人选,让其容易中标。
  记者采访发现,所谓承诺书一般有两项要求。即工程零签证和全额垫资,前者要求施工中不增加任何工程项目和资金,后者要求中标人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施工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其中‘零签证’意味着工程设计图纸即使不完善,也要由施工方承担风险。”许女士认为,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所谓“邀请招标”也是一个托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据分析,法律上的“邀请招标”主要是指一些带有保密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而一般性国有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孙文杰认为,“尚家营项目显然不属于‘邀请招标’类别,而且采用了公开招标的形式”。应该给予投标人同等待遇,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更不能私自内定投标人。
  “以上限制竞争行为,都是非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了决定性作用。”云南省社科院专家李进参分析认为,这种做法明显破坏了市场公平,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国企招标项目,为何弊案多发?
  近年来,国企招标项目违反法规事件时有发生。如在安徽,一家民企福建信通公司向有关部门支付了上亿元“买标费”,以此获得一段高铁工程的隧道施工资格;在武汉,一次地铁广告招标,有关负责人为一家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评标专家,并且干涉评委评分,以至于出价7亿多元的公司中标,出价10亿多元的公司落败。
  对此,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分析认为,国企招标项目弊案频发,一方面说明某些投标企业竞争力不强,若按市场规则竞争必定落败,为了限制竞争和保护落后,一些单位只好在招标过程中设置障碍,将有竞争力企业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的“靠山”是政府,拥有行政垄断的条件,加上监管不到位,违法者难以追究,导致民营企业不敢公开揭露其违法行为。
  记者曾就此项目致电招标公告中的云南省招标办监督电话,试图反映这一问题,但工作人员表示,举报人必须是招投标利害关系人,且要实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是不受理的。
  许女士告诉记者,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她们对招投标中的乱象敢怒而不敢言;“中纪委设立的举报网站,都可以将媒体报道作为调查线索,为什么向招标单位反映问题还要求是利害关系人?”许女士说。
  业内人士认为,从“内定中标人”到签订“承诺书”以及“邀请招标”,皆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发标单位在深入开展反“四风”和反腐败形势下,竟然顶风作案,可谓肆无忌惮,亟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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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建筑行业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力及法律程序的不完善,令这一最通用的采购方式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也顺理成章成为衡量、贯彻、执行以及监督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工程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成了一纸空文,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竞争经济、法治经济,讲求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并需要诚信的社会土壤。招投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竞争经济、法治经济,它也必须讲求公开、公平和公正,并以诚信作为招投标制度得以有效、良好执行的基础。推出招投标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经济在法治环境中的自由和良性竞争。应该说,实施招投标制度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一方面,招投标的制度建设进展顺利,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各地各部门也出台了不少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同程度地预防了工程建设和中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招投标明显节约了政府投资支出和政府采购资金。据测算,通过招标节约的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工期缩短10%。然而,不必讳言,这些年来,招投标在其运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现象,导致腐败频发。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指出,目前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像市场主体不规范、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部分机构恶性竞争,与招标人或业主串通;少数评标专家不独立、不公正履行职责等。概括说来,就是暗箱操作严重、潜规则盛行。说到底,出现这些现象,与招投标制度还存在着漏洞有很大的关系。第一,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目前的招投标活动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活动的仲裁者,可谓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这样,就极易在招投标过程中引发腐败行为,包括权力寻租,违规插手招投标活动,内定或变相内定人,或千方百计规避招投标,等等。比较突出的,一是肢解工程,少数业主(领导干部)把法定必须纳入招标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小项目或者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招标的(投资)标准,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拿出来招标,附属或隐蔽的基础性工程则直接发包处理。二是排斥竞争,想方设法找借口搞,或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这样就巧妙地排斥了潜在竞争者,达到变相内定中标人的目的。三是量身招标,少数业主(领导干部)以招商为由直接介绍施工企业,明言让某某“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使“钦点”单位如愿中标。四是寻找借口,比如以工程建设工期短、时间紧等为借口,甚至将工程定性为“献礼工程”或“抢险、安保”等指令性工程,再加以“行政会议、联席会议”等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施工企业等手段,规避招投标。第二,制度、政策不够健全和完善。目前,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一方面,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招投标中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具体说来,是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另一方面,规定过于粗疏,存在一些可以人为操控的空间,更甚者是导致对合法与违规难以区分,尤其是对招投过程中冒出的那些新型的腐败手段无可奈何。这方面的漏洞主要在:一是招标场所不规范。虽然许多地方都设有专门的、较为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市场,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少部门和单位的不少项目的招标还是不放在交易市场进行,而是由业主或中介自己选定招标地点。二是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书一般由技术、商务和其他部分组成。商务、技术部分大多是硬性指标,因此得分差距不大;其他部分对应的基本是投标方的实力、业绩、信誉、服务、安全等软指标,并且分值设置悬殊,有的在0至6分之间,有的甚至达到0至10分,业主正是通过这样的分值设计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三是代理机构进入门槛低。由于进入门槛低,如今代理机构越来越多,而从业人员的素质则参差不齐,代理业务恶性竞争愈演愈烈。有些代理机构为了拿到业务,不得不看业主脸色行事,按业主意志办事,导致招投标变味变质。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坦承,“我们的工作跟洗钱差不多,是把那些不能摆到桌面上的事情,通过我们这个环节变成合理合法。”第三,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和监督难以有效进行。一是目前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是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是导致政出多门,各说各话,并由此导致出现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管机构。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一个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要接受多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比如,一个工业建设项目招标,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招标环节,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货物采购、勘察设计招标环节,要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很显然,一个项目涉及这么多监管部门,就很可能出现“九龙治水”现象,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如果招标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混同,则很容易形成实质上的“同体监督”。二是对有些招标环节颇难监督。比如评标环节,专家是评标工作的核心。然而,目前,一方面在选择专家时对其品德和能力的评价还没有明确规范的标准;另一方面,大多数地方已建的专家库,面较窄,人数较少,专家被抽到的几率很高,这样,就很容易与招标方、投标方和代理机构建立“朋友”关系,出现“权力标”、“金钱标”和“人情标”。三是监管力量不足。一方面,监管人员数量不足,项目多人员少,难以覆盖全面;另一方面,由于代理机构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熟悉其中的奥妙,违规操作很隐蔽,监管人员往往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第四,惩治力度不够严厉,威慑效应不足。目前,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罚则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设有串通投标罪,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实施条例”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和经济方面的具体处罚。然而,目前,一旦中标获得的高额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反差,比如,对招投标违规处罚与中标后获取的高额利润相比,确实不成“比例”。再加上,不可否认,查处的比例同样很小,大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后“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乃至不了了之,这一方面体现法律本身的不足,另一方面,事实上的发现少处罚轻,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甚至在无形中怂恿了一些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敢钻制度漏洞,并借此牟取巨大的非法利益。的确,虽然招投标的制度建设在稳步推进,然而,由于制度还或多或少存在着漏洞,或者说机制缺陷,导致招投标活动中猫腻不断,腐败频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细化规定,同时不断推进招投标制度创新,使招投标过程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监督更加有力,惩罚更加严厉,从而有效地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更多关于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微信号。关注手机建筑网(http://m.cbi360.net/),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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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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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招标管理则可以对建筑市场的环境产生一种净化作用,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出工程招标管理的方法以及相关知识。
影响工程招投标的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上进行的竞争活动,是平衡市场的一种先进手段,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起步晚,经验不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招标投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制约机制力度不够,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前没有相关的整改措施。
行政干预。招投标程序是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部门具有监督权和管理权,不像发达国家的行政部门只是宏观管理,而不直接参与的方式,使得我国招投标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招投标的程序合理合法,但实际上在每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指导性意见&,很多工程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各自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制约。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出现陪标、围标等不良行为,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
市场因素波动大,特别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有地区差、季节差、年度差、品种差等,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实施的较迟,其调控力度不大,还受很多因素影响和控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都很大,易造成招标定价和投标报价的失控。
标底随意和泄密。虽然我国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受长期的习惯影响,建设单位的主观倾向性还是普遍存在的,加上行贿受贿、关系、情面等影响,标底极易泄漏,保密性差,有时为了让自己心中的单位中标,标底编制很不严谨,为的是让其他投标单位偏离标底而溜标。
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建筑市场操作
目前,我国的经济还处在转型的重要时刻,所以说以往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理念还存在一定的残留影响,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行业中经常出现的施工垄断现象。但是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改革,把建筑产品进行商品化的处理,为投资方和施工方的正常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规范环境。
提升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理的招标管理在某种角度对施工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施工单位在竞争当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减少施工的成本,进而对整个建筑市场产生一种优化的作用。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招标,能够使得投资方对市场的信息有一个充分的了解,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佳的决策,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的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质量、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规避建筑工程施工风险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当中仍然存在很多的不和谐因素,比如说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产生腐败的现象,另外,就是很多尚不具备竞标资格的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的施工权利,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提升自己的资质,而且在得到工程的施工权利之后继续进行工程的转包,以此来获取经济效益,这种做法对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有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对建筑工程招标的管理模式加以改革,建立一个法制、规范的建筑工程招标市场环境,使得建筑工程的招标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就能够非常有效的将建筑施工风险降到最低。
提升招标管理水平的改进措施
完善招标制度建设
在建筑工程招标市场上存在的很多问题,其原因都是招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先完善建筑工程的招标管理制度。第一,要规范工程招标的执行程序,让各项工作都能够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环境下进行;第二,要建立健全的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于那些不具备投标资格或者是有过重大的违规行为的单位,一定要杜绝其进行投标竞争;第三,加强建设招标的监督制度,在那些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加强监控,是招标能够正常的进行。
强化评标过程的客观性
要加强招标评标过程的客观性,首先就要优化招标评审小组的组织结构,严禁与之具有很大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成员参加。在评审专家的选择方面,可以采取多轮交换或者是随机抽取的方法,一定要避免评审小组内出现相对比较强烈的意见的趋同现象。要优化评审小组的组织结构,还需要保证所选择的评审专家具备客观、公正的评定自身领域的知识的同时,还可以认识到其他相关的领域的知识。
简化开标模式
现在我国正在实行的建筑工程的招标方式,就是招标单位把设计图纸交给投标单位,然后投标单位再根据图纸计算出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的造价,最后投标单位在填报工程的单价。这种工程的开标模式无疑可以增加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全面了解,但是同样也会增大消耗的人力以及物力,尤其是在面对那些投标失败的单位的时候,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增加的那些报价成本在无法得到申报的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会被转嫁到其他的工程上面,这就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所以说,借助于对开标模式的优化,达到简化开标程序的效果,最终将报价的成本降到最低。
促进招标信息化建设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对社会的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信息的高速流通以及资源的高度共享,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以及工程的质量。所以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工程的招标,同时通过信息的规范来增加电子文件的标准化以及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建立包括网上招标平台、诚信数据库和身份安全认证等内容的招标信息管理系统, 来将招标的运行成本降到最低,并且保证操作的公开以及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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