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漯河退役军人事件社险转入地方未续交,请问在地方住院可以报销吗?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那么保险缴费可以中断吗?费用能重复报销吗?
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中断吗?
可以中断。
根据社保局的官网公布的规定:
1、医保缴费中断。是否累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统一政策,应按当地规定为准。
2、参加医保期间连续欠缴保险费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在补缴保费后,可连续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3、如果是长时间中断(一般是3个月以上),视同作废,需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请直接咨询当地医保中心,以确认。
4、参保人员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续保时,应按续保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保险费补齐,并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再次参保时,仍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费用能重复报销吗?
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中的一种,是以保险约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该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遵循补偿原则,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了几份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次,这样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因此,若投保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并不能重复报销。例如,某人既投保了社会保险,又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因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3800元,如社会保险已经报销或承担了3420元,则保险公司仅就其未报销的部分38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而对其已经报销的部分3420元不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再次重复报销,其就会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这违背了保险的原理。
在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中,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因而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关系,被保险人只要证明已经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不论医疗费用的数额是多少,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因此,在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并不存在医疗费用能否重复报销的问题。在保险实务中常见的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为住院津贴或补助等。
另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要重复购买
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首先应区分医疗保险的性质。若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已经投保了社会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以及已经投保了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没有必要再去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重复投保只会花冤枉钱,建议可以考虑投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如针对住院或手术津贴、补助等设立的险种。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门推荐:分享到:350人有用131人有用86人有用118人有用看病问题困扰着很多在外打工的农民朋友,尤其是医保在异地不好报销很令人头疼&&《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什么_2018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什么
一、 2018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什么
  购买一份养老保险是为你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特别是对于哪些没有孩子的人来说,更是如此。那么在够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之后,当事人需要转移,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2018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 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成效
  《暂行办法》的出台奏响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接续的序曲,但转移接续新政完全被公众理解,仍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短期内新政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尚未显露出来。以广东为例,截至2010年6月底,广东省开具缴费凭证38.7万份,实际转移2.1万人,转移基金2亿元,其中转入2,244人,转出19,268人。从全国来看,到2010年上半年,已经开具缴费凭证51.1万份,转移资金65亿元,转移7.4万人。从开具的缴费凭证数量来看,需要办理转移接续的人员数量还是相当多的,可是从转移的实际数量和转移资金来看成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还不多。这说明,对转移接续新政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在制度的落实和操作经办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
  & 三、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一)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的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大部分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给转入地带来很大的支付压力。特别是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数量多,养老基金支大于收,资金缺口都由本地财政兜底,给各地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
  (二)各省异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仍存在分歧。尽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在一些发达地区,例如深圳、上海等地,都重新制定地方条例规定本地区的外地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例如深圳地区,条例规定只有办理了户籍调动的人员,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才予以确认,对于一些非户籍的参保人员,他们之前在老家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认定的。因此使很多复员军人、下岗、并轨后重新异地就业的“中人”之前的异地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连续计算。
  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招工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对于转移时限问题,采取电话联系和邮寄方式,由于沟通上存在障碍,时效上的确存在困难。首先是个人账户记录方式问题,有的地方将欠费补缴记录统一记录在补缴时限年度,转保时个人账户如何记录还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其次是转移接续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转保时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与异地经办机构之间电话、信函和传真的沟通上,因为信息表的记账方式和信息内容各地表达不一致,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录入,造成转保时间拖延。
  给自己够买一份养老保险,最终收益的还是自己,也是给自己的安全做出一份有力的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2018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哪些。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二、 最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是不一样的。一边是公司制度,一边是机关事业单位制度,对于这两类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日至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遵循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经办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经办规程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性强,及时开展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印制宣传资料等;依据经办规程,认真梳理参保人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明确宣传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作用,帮助参保人员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耐心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各地要把培训作为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要抓好经办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政策宣讲和业务操作能手,做到精准操作,运用自如。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四、着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细化省内转移接续规程,优化转移接续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项目,强化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等记账管理工作,确保分得清、记得准、转得动、接得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经办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抓紧改造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与部级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衔接,推动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转移接续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和查询咨询相关业务。切实加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五、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各地要组织好所属地区转移人次和基金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和准确,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部社保中心。要对转移接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认真解决衔接不顺、转移不畅的问题。要跟踪了解经办规程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省内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各年金计划分别计算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年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5);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条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日至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第三章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第十二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记实/补记通知》,记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章其他情形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汤先森)
三、 养老保险滞纳金怎么算
  职工要是延迟缴纳养老金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的,那养老保险的滞纳金怎么计算呢?
  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公式:
  1、职工未实现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若您强列要求补缴,要加收滞纳金。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缴费额=月缴费公资×当期缴费比例;
  2、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以2003年1月至7月为例,每月按30天);
  1月:月缴费额×2‰×30(天)×7个月=1月份滞纳金;
  2月:月缴费额×2‰×30(天)×6个月=2月份滞纳金;
  ...........
  7月:月缴费额×2‰×30(天)×1个月=7月份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总金额=1月份缴费额+2月份......7月份滞纳金;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四、 今年的养老保险交多少钱
  养老保险关系到我们后半辈子的生活,政策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不同的地方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金额及比例不同,个人全缴和单位缴纳都不同。
  养老金缴费标准:
  1、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个人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
  3、核定缴费基数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广州的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根据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 60%。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4958元调高到16575元,下限保持为2408元(暂定,有待省文件确定)。
  具体的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如图所示: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五、 2017年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对我们的生活很重要,多缴多得。养老保险的缴纳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单位就职,有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个体工商户等不在单位就职的,则需个人承担全部的全民养老保险金缴纳。
  职工养老保险缴纳:
  这是企业为员工办理的保险,企业应先到社保中心登记科办理保险登记,再拿与职工签订合同、花名册等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做招工备案,最后到社保分中心做参保增加。(企业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提供上年度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新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提供上月发放明细)。)
  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
  全民养老保险:
  如果是城镇户籍,拿上户口薄与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大厅社保点进行咨询,复印一些资料、办一张银行卡,即可以个人身份交纳社保。
  如果是农村户籍,就必须挂靠某一个公司交纳。与公司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由公司交纳社保金(实际上由你个人交纳),然后过一二个月,首期扣费以后,再可以脱离公司进行个人交纳。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
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个人缴费人员办理申报缴费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对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六、 养老保险一个月要交多少钱
  养老保险关系到我们后半辈子的生活,政策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不同的地方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金额及比例不同,个人全缴和单位缴纳都不同。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1、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在职员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3、核定缴费基数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广州的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根据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 60%。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4958元调高到16575元,下限保持为2408元(暂定,有待省文件确定)。
  具体的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如图所示: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七、 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怎么办
  2017年新保险养老政策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保险的缴费年限、金额和缴费的流程,鼓励大家多缴,长期缴纳,养老保险为我们的老年生活带来保障的同时,要求必须参照缴纳的标准来进行缴纳,所谓先苦后甜,一般规定要缴纳满15年,那如果未缴满15年的是要怎么办?
  对于缴费年限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按合同约定缴费年限。
  所以,一般情况下,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当然,缴满15年后可继续缴纳,多缴多得到。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在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综上所述,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最低年限为15年,缴满后可继续缴纳。
  补缴养老保险的程序:
  根据社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保费补缴的缴费人,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单位(人)申请办理补缴业务的,先到主管社保部门办理补缴相关手续,缴费单位(人)在社保部门成功办理相关业务后,在5个工作日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补缴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余丹霞律师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如...
廖前胜律师
您好,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一个星期内离职没有工资,试用期一个月内离职扣除七天工资”约定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
专业律师推荐
相关热点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役军人事务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