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签了合同我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高利贷合同多写法院怎么判吗

欠债不还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是个馊主意! 法律不支持的欠债,除了高利贷和赌债,还有哪些
齐精智律师:欠债不还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是个馊主意!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投稿:华夏资本联盟 官网:www.ccuorg.com
在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能力以货币形式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时,通常会以房抵债的方式消灭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给债权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造成法律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同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以房抵债不同于房屋买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房屋买受人。齐精智律师提示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仅享有未来据实抵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不能满足法定物权变动要求,因而不能直接获得所有权。同时,鉴于以物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物的交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其同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故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何将以物抵债协议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将债权人转化为买受人,更为有效的保护债权人。
一、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陷阱。
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
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
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2、债权人不能强制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最高法院认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案件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最高院民一庭(撰稿人: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债权人仅凭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对抗债务人的其他一般债权
本院认为,以物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物的交
付仅为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此即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所规定的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因而,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就本案而言,恒远公司依据其与中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抵债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仍未超过债权之维度,并无任何物权化之属性。
案件来源:《孙宝刚与葫芦岛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
岛恒远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
二、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无法享受到房屋买卖中买受人的优势法律地位。
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般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即买受人满足①支付全部价款、②已实际占有执行标的物、③案外人对未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三个条件后,就享有因客观原因没有办理过户,但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执行标的物买房人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基于一般债权而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2、房产买受人可以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法院可以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的过户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日),第二十二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以房抵债协议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转化为买受人,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知,同是以取得房产所有权为目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相比较以物抵债中的债权人来讲,具有不可比拟的法律优势。如果将以物抵债协议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将债权人转化为买受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1、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于日施行,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本息到期后,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以房抵债的才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
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件来源: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日发布)。
3、民间借贷本息到期后,债权人不经债务人同意也一样能合法达到以房抵债的目的。
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债务人将房产出售给买受人(第三人),债权人实际控制买受人。
债权人因借贷关系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买受人与债务人(房屋产权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因房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对债务人负有付款的义务。
假设:借贷合同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本付息时,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同时有负有对债务人支付房款的义务,那么第三人买受人完全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至此,买受人与债务人(房屋产权人)之间先有房产买卖合同,后有买受人以债务抵销的方式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买受人依法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债权人或第三人不需要征得债务人(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完全可以单方意志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为,债权人向第三人买受人转让债权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即可。买受人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后,抵消其对债务人负担的支付房款义务,一样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该抵消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就生效。
综上,房产买卖中的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要远远优于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将债权人的身份合法转化为买受人,才能更为有效的保护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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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支持的欠债,除了高利贷和赌债,还有哪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并非所有讨债都是天经地义,至少法律不会支持债主讨债!但很多人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以为把钱借出去了即使对方不自觉还钱,也可以求助于法律。快来看看哪些债连法律都不支持你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给付。
借钱用处不合法
国家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所谓的正当,就是借款人对钱不能用于非法行为。所以当你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需要了解对方使用这笔钱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还借出去了,那么国家是不会支持你要钱的。
例如,你明知对方借钱是去赌博,你还借钱给他,即使求助于法律,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讨债,因为赌博行为在我国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借钱时间超了
对于借款纠纷,自日起,国家最新规定了诉讼时效是三年。这并不是说从借款开始算,而是从你发现对方不还钱开始,三年。如果过了三年你还没要他还钱,那么法律也不保障你讨债的权利。
强制胁迫对方写下的借条无效
例如,把人绑架了,要求他写个借条,这种借条无论是怎么写的,法院都不会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未成年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这一条,未成年人借款是无效的,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他们的父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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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今日解答男子陷高利贷遇砍头息:借3.2万却签12万利率1738%男子陷高利贷遇砍头息:借3.2万却签12万利率1738%中国日报网百家号 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小心被“高利贷”套路了。南都记者日前收到市民陈先生报料称,其儿子通过借贷宝平台实际借款金额只有3.2万元,但最终却签下高达12万多元的合同,且看似和自然人直接借款,实际上对应的均为现金贷公司、民间高利贷、财务公司,利率动辄接近2000%。 “基本上就是高利贷操作套路。”广州一位民间借贷人士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对此,多名业内人士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应该打补丁,谨防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非法放贷组织实现合法化通道。 借贷宝方面在回复南都记者采访时称确有少量类似案例,但平台对借贷双方私下操作行为难以监督,相关交易仍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来完成。借款人将责任完全归结为签合同的工具,对借贷宝而言是不公平的。报料:身陷高利贷遭遇砍头息、“借一押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报料人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儿子陈波(应要求化名)不仅遇上高利贷,而这些非法放贷组织是通过网贷平台借贷宝。 陈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近期他和家里人因不断收到借贷宝的催收电话才发现儿子通过借贷宝平台借了钱,而且已经发生逾期。但当陈先生打算替陈波还债时却发现,尽管实际借款只有3.2万元,但陈波却通过借贷宝签下了高达12万多的借条。“这些合同看起来年化利率都是24%,但实际上都是高利贷。”陈先生说。 陈先生1月19日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这批借款系日至11月17日期间签下,3.2万元对应12名个人身份的借款人。“但实际上背后对应的是各类财务公司或者现金贷公司。”陈先生向南都记者提供列表显示,尽管平台信息上显示借款人为个人,但实际上借款人基本上均为公司,且多家自称为财务公司,采取的是团队运作。12名出借人实际上对应了名为借条阿、维诺财富、凯利金额、九零借条等公司,这些公司名字上多带有“借条”、“信贷”字眼。而整个借贷过程,不仅利率远超国家规定的36%,且出现砍头息等违规放贷行为。 陈波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急着用钱,去年他曾向一些现金贷平台借钱,随后收到很多类似借款平台推荐短信或者有借款中介主动联系他询问是否需要借款。以陈波和名为“冯伟乐”的借款人所签1.6万元合同为例。日,陈波通过借款中介,在微信联系上维诺财务。“以其芝麻信用分,对方告诉我可以借到8000元。”陈波表示,但对方要求其在借贷宝上“借一押一”,即发布1.6万元的借条。随后,该公司分4次向其陈波分别打款2000元、4000元、4000元、6000元,但除了最后一笔6000元,其他收到的每笔入账都被要求第一时间将同等金额通过微信转回借款人,以此作为借款的押金。 因此,在该笔交易中,陈波实际到手借款仅有6000元,但却在借贷宝上和这家财务公司签下了1.6万元的借款合同。“这笔借款周期仅有7天,利息却高达2000元,实际借款利率高达1738%!”陈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但在借贷宝上,合同的借款却仅有24%,看起来完全符合规定。 南都记者在其提供的材料中看到,与12名借款人的借款几乎均存在砍头息现象(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合同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均超过1000%,且其中与9个借款人的借款存在所谓“借一押一”的情况。“每次借款都着急用钱,只能按着(对方要求)操作。”陈波称,其并不清楚通过借贷宝竟然入了高利贷的套。不解:借贷宝成非法放贷组织合法化工具? “从这个案例看,基本上就是高利贷操作套路。”广州一位民间借贷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在民间借贷中,砍头息、高利率、虚拟押金的情况比较普遍,但以往都是以线下为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违约,出借人普遍采取暴力催收方式。 据悉,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样的借款合同明显不合规,如果走法律程序,出借人得不到保护。”陈先生向南都记者表示,但因为通过借贷宝平台,上述违规放贷行为获得合法支持,而其一家人及周边朋友在过去一段时间持续被催收,要求连本带利还款,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事实上,遇上此事的不仅陈先生一家。“后来在QQ以及周边朋友身边,发现通过借贷宝平台深陷 高利贷 的情况非常多。”陈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南都记者发现,借贷宝并非第一次被爆出类似情况。早在2016年,央视就曾报道过借贷宝上发生的类似潜规则。借贷宝:有类似案例但平台无法掌握背后操作 那么,非法放贷组织通过借贷宝合法化的行为,借贷宝是否知情呢?对此,借贷宝给南都记者的书面回复称:“以前也有少量类似案例。”并向南都记者解释类似借款的发生机制: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其他渠道建立联系(网络上的借贷广告、他人介绍等),借款人提出资金需求后,双方约定利息。存在有部分违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贷宝平台正常借贷交易之外,私下再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向出借人返利或支付押金,导致实际利率高于通过平台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或者实际借到的金额小于双方通过平台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绕过平台监督,变相达成高利率放贷。 借贷宝在书面回复中举例:A希望向B借款5000元,但B却要求A在平台上发起一个10000元的标的。双方约定好,其中5000是“虚拟押金”。B将10000元分多次小笔借给A,要求A将其中5000元通过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转回给B。A实际拿到手只有5000元,却在平台上与B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协议。 “A急于借到资金,在明知借款条件不合理,且违背借贷宝平台规定的情况下,配合出借人B完成上述操作。”借贷宝方面强调,对于借贷宝平台而言,无法掌握这些背后的操作。“我们在平台上只能看到借款人A与借款人B签订了10000元的合法合规的借贷协议。” 借贷宝方面给南都记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中,还陈列了平台为解决上述问题采取的一些措施,包括“对于涉嫌高利放贷,或其他非正常方式放贷的不良出借人,平台将根据风控规则对其予以标记、限制其部分或全部使用权限,情节严重者将禁止其使用借贷宝平台”。 但在接受南都记者电话采访中,相关负责人亦表示,借款发生时“平台更像民政局”,对于借款人是否为非法放贷组织,审核手段非常有限,只能看双方是否自愿,但却无法保证“婚姻是幸福的”。而一旦出现非法借贷,借贷宝“不是法院”,很难对双方对错进行调解。“借款人转了多少钱,没法验证。没有能力做相应的调整。”借贷宝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业内呼吁:警惕网贷中介成高利贷“洗白”通道 借贷宝方面认为,某些借贷双方互相串通之下,演变为“阴阳合同”。借款人在事后意识到自身利益受损之后,将责任完全归结为签合同的工具,对借贷宝而言是不公平的。借贷宝方面表示,如果借贷宝停止运营,这样的交易依然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来完成,甚至完全走入地下,更加不可控。 但陈先生认为,无论是砍头息还是“借一押一”,平台借款合同远高于实际借款,借贷宝收取(出现逾期后手续费6%)手续费越高,实际上与类似非法放贷组织利益一致。他质疑,借贷宝是否有动力去辨别类似行为。但借贷宝的存在却让违规借贷行为合法化。 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北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P2P平台虽然只是定位“信息中介”,但实际上还承担部分贷前信息调查、贷中管理和贷后风控等功能,对于整个交易流程都要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要不很容易成为民间高利贷所谓“合法洗白”的平台。 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e租宝事件发生后,监管对网贷平台进行了监管整顿。“但主要强调对投资人的保护,忽视了对借贷人的约束。”罗浩杰表示,目前监管要求平台对于出借人(投资人)的审核主要集中对是否有过浮动收益产品投资经验以及是否懂互联网,而没有对出借人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核。 罗浩杰认为,强调网贷平台应该定位网络借贷信息撮合中介,但实际上忽视了职业放贷人或者非法放贷组织借用网贷平台实现合法化情况。“监管上应该打补丁。”罗浩杰认为,目前大多数的网络借贷平台仍采取自己通过风控,为投资者提供对应借贷资产方式进行借贷撮合。但一旦未来根据监管要求严格变成纯信息中介平台,则应对出借人进行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认定,否则借款人也会成为“弱势群体”。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中国日报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全天候传播权威国际、国内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签订的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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