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把营业执照注销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会通知申请人吗,还有用吗?他们在湖南新立了公司,原告的钱怎么拿回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96号穆新生、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腾出占有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25间房屋及其他设施,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如拒绝履行,本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琦超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45号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7号。代表人邢同旗,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滨海钢材城院内D92号。法定代表人陈通信,总经理。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务本一村津塘公路北。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总经理。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97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总经理。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院内1楼888号。法定代表人陈茂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通信。被执行人陈茶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通信、陈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通信、陈茶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通信、陈茶花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通信、陈茶花案件执行费78791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陈通信、陈茶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庆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改名申请书格式及范本_户口本如何改名字_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改名申请书格式及范本
一、 户口本如何改名字
  一、户口本改名字应提交的材料: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户口本改名字的程序:
  (一)人口信息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
  1、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
  2、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终审决定);
  3、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
  4、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page]
  (二)人口信息非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
  主项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更正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章清是李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无论姓名是否变更,李某均负有抚育章清并支付抚育费的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李君姓名变更为章清,但双方只是对改名问题产生争议,对孩子是抚育费的主体并无争议,章清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确定李某支付抚育费数额的法律文书己生效,李某理应自动履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李君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李君姓名问题除了与姓名权、监护权相联系外,还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相联系。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王某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李某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三、 “姓名权”新法:子女可不跟父母姓
  赞成者观点
  1、理应全面尊重姓名权
  这无疑一个既能充分体现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同时又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选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的正当合理情形,如“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而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现实的姓名登记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事实上仍对公民“取姓改名”,存在各种限制,并由此引发不少“姓名”官司。
  事实上,无论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还是按照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作为一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姓名权,其实都理应得到充分尊重,而不必由公权力多加干涉。既然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当然就理应享有选取“其他姓氏”的自由,不容任何他人干涉限制,而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公职部门限制公民选取“其他姓氏”,相关行政机关显然也无权限制公民的这种自由。
  当然,在强调尊重姓名权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任何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限制的,姓名权同样也不例外。这种限制,主要应该体现在,一方面,在形式上,公民的姓名权,不应该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公民在自由“取姓命名”时,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非通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公民的姓名权,同样也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在“取姓命名”时选取极不雅驯的恶俗字词。
  从这个意义上说,围绕“选取其他姓氏”的姓名权的法律解释,更加简便理想的做法,实际上不一定非得以“正当理由”为前提,并一一列举各种具体的正当理由,只需从反面开列出相应的“负面清单”——“非正当理由”即可,也即,只要公民的“取姓命名”不存在“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那么其姓名权便是完全自由、自主的。[page]
  2、彰显立法人性化
  就如媒体所报道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针对姓名权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后者所指的姓名权范围明显要小于前者。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针对姓名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也不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甚至民众则容易对上述法律规定产生理解或执行的分歧。显然,立法部门准备通过理顺法律,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姓名权。这种法律调整属于科学立法的范畴,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姓名价值观日趋多元化,一些公民有了更多的姓名需求,而有些姓名需求超出了我们传统的姓名观念,超出了有关部门的传统确权范围,以至于公民的部分姓名需求得不到理解和满足——比如,实际事例中有位先生给其女儿取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姓氏作复姓,姓名共4个字,到派出所登记时,登记人员就不愿给登记,后来他找了熟人才办理了登记。立法部门明确了公民的姓名自由权,法律也因此更具人性化。既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符合主流姓名价值观,又可以兼顾少数人的特殊姓名需求,既延续了传统的一面,又展现了开明的一面。
  专家提醒
  1、不是为奇葩姓名开口子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这其实也是形势使然。一份调查显示,有66%的学生赞同公民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超过10%的学生愿意不随父姓或母姓。“年轻人对取姓的态度更为开放,他们认为取一个好听的姓名,是追求美的体现。”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姓名的标新立异。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广林”,因为对敦煌的喜欢,就让儿子姓“敦煌”。而名字更是五花八门,比如有人为儿子取名“欧阳成功奋发图强”;有人给儿子取名“赵C”。如此标新立异,正如女作家王安忆曾一针见血地说过的,在这样喧嚣的年代,区别他人的方法是制造奇崛之声。因为这世界声音太多,要让别人注意你,就得叫得怪一点,折射出的,不过是浮躁的时风。
  其实,姓氏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在中国通常是维系血缘的隐形纽带。中国人讲究“认祖归宗”,乱用姓氏不符合传统。如果要在姓名中赋予独特的含意,也尽可体现在名中。实际上,现在对姓氏上的“标新立异”,绝大部分国人并不认同。而尊重社会公德,是姓名权的应有之义。也因此,草案中规定了“正当理由”的限制条件。
  这显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让“正当理由”更有可操作性,有专家学者建议,对“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作出更加严格而明确的限定,增加公民选取姓氏的禁止性规定,列出自选姓氏的“负面清单”,便于公安机关在姓名登记工作中准确把握。确实,无论如何,放开姓氏选择,并非就是放开违反公序良俗的奇葩姓名。
  2、更要严把“理由关”
  国人重“名”,自古亦然。除了名气、名声与名望,当然还包括了个人的姓名;而与“名”有关的“名言”“名语”,也是举不胜举,譬如“名不正,则言不顺”,又如“坐不改名,行不改姓”等等。看罢上述这条时新报道,我还迅速想到了一则10年前的旧闻:辽宁一对父母想给孩子改姓为耶律,但派出所却不予办理。对此,有人认为,派出所拒绝更改姓氏缺乏法律依据;而反对者认为,子女只选择父姓或母姓,这有利于户籍管理制度。这次我国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和兼顾了两种意见,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子女不随父母姓”,是一种务实的善政,更是一种法治的进步。[page]
  当然,“允许不随父母姓”,更要严把“理由关”。否则的话,“可选其他姓氏”的法治善意,就有或被滥用和乱用的可能。在这次解释(草案)拟规定的可以改姓的三种情形之中,“其他正当理由”的改姓理由,或许最易“攻破”而存在被滥用的隐忧。故而,除了教育引导广大公民的“原则上”取姓,我看强化管理部门的内部约束,做到从严从紧地“网开一面”,可能更显重要。
  “可选其他姓氏”切忌被滥用,一方面不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公民一生只允一次在其父母姓氏之外的“改名换姓”;另一方面,即使申请者的改姓理由,已经被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正当”之列,也应通过网上公开等的透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二次监督”和“民意检验”。现在网上有一种声音担心称,“允许不随父母姓”既是人性化的姓名登记举措,也有可能成为某些人躲避监督和掩饰腐败的绝佳伪装。就这一“习惯性反腐”的良好愿望来看,“可选其他姓氏”的切忌被滥用,确凿可谓应“严”字当头地做实和做好了。
四、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五、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1)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2)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姓名权有什么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六、 姓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姓名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七、 “可随父母以外姓氏”将入法
  三情形可选父母姓外其他姓氏
  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回复祖姓,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等三情形可选择改姓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
  民法、婚姻法中的两条法规实践中存在困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针对现实问题,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含义。
  信春鹰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广东、湖南、浙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各部门、专家、律师、群众的意见,结合姓氏选取的实际情况,最终形成了此解释草案。
  三情形可选父母姓之外姓氏
  信春鹰表示,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扶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信春鹰表示,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草案明确:一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
  二是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实践中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民法、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权的主张。此种情况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权的主张与法律对姓名权保护的限制的不明确,产生了碰撞与争议。
  各地派出所户籍科在登记居民变更姓名时,要求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各地改姓规定不同
  新京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均根据当地颁布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山东为试行)处理公民姓名登记管理。
  广东省目前没有专门规范公民选取姓氏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副处长介绍,“考虑到实际需要,2003年省公安厅批复,在四种情况下,公民可以更改姓氏。”
  而四省列举的“公民可更改姓氏”的情形数量也不一致。广东、浙江为4情形,湖南为7情形,山东为5情形。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以上四省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点:如四省都对婚姻关系及收养关系变更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和湖南省都对宗教名世俗名更换作出了规定;湖南、浙江、山东都指出了对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也可进行变更登记。浙江省与山东省都指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从严掌握”。
  “草案有助厘清争议”
  “姓是家族传承的代码,显示着家庭系谱,同时还为民事交易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方便。每个人都有姓名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父母代为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我国法律也是如此,原则上孩子应当从父姓或从母姓,同时,法律也要为一些特殊情况开口子,要尽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研究专家夏呤兰认为,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是不矛盾的。对于父母协商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况,婚姻法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但中国的姓氏传承具有文化传承意义,从这个角度讲,赞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
  “此次草案明确姓氏问题,有利于各地区不同的规定进行整合和统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许荣律师认为,从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规范我国户籍、信息管理制度上看,是非常及时且有必要的举措。“草案的出台,可以为各派出所实行姓名变更登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厘清之前存在的争议和尴尬。”
马俊哲律师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刚刚的咨询问题,如果你们婚姻当中,存在小孩抚养的问题,想把小孩抚养权变更过来,实践中一般有以下...
马俊哲律师
第一,离婚是可以协议或者诉讼离婚的;
第二,离婚一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产问题,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律师推荐
相关热点推荐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庞阳艳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旌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庞阳艳于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旌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