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费直接转入云南省财政厅官网国库账户,非税直缴学费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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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清财字〔2016〕11号)
清镇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管理办法(清财字〔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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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进乡镇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构建与乡镇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财政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镇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乡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预算编制乡镇财政分局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乡镇财政分局提出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乡镇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合规性审查的通知》(黔财省直管〔2013〕15号)精神,在报请同级人大批准之前的30个工作日内报基层财政管理局进行合规性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乡镇财政预算在经本级人大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到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预算,资金来源可以从历年结余或调整支出结构、调整预算、动用预备费中统筹安排,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1)各单位因人员变动或调动及政策性调资等新增(减少)人员经费、公务费等刚性支出,由财政分局据实追加(追减)预算。&&&&(2)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预算,由单位向乡(镇)政府写出专题请示(附详细的预算),由乡(镇)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处理意见后,转交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再根据乡(镇)政府办公室提出的处理意见,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乡(镇)政府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乡(镇)长签署意见,转乡(镇)长审批。(3)财政分局下达追加预算后分别抄送市财政局预算科、基层财政管理局。二、账户设置&&&&(一)市财政部门设立以下账户:1.财政零余额账户:结合商业银行在乡镇开设网点的实际,确定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贵阳银行(代理红枫湖镇、站街镇)、农村商业银行(代理卫城镇、新店镇、暗流镇、犁倭镇、流长乡、王庄乡、麦格乡)。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工资支出、购买支出等财政直接支付。2.乡镇代发工资专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乡镇代发工资专户”,用于统一发放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册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二)财政分局统一设立以下账户:1.乡镇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分局在代理银行各乡镇网点开设“乡镇零余额账户”,统一核算乡镇财政性资金(不含代管资金)。市财政局对乡镇零余额账户实行总账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通知》(清财预[2012]59号)规定。乡镇财政分局可以根据各站(办、所)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备用金,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除委托银行发放职工工资、奖金、补贴等以及归还垫付资金或根据制度规定需进行专户核算的资金外,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乡镇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2.非集中支付资金核算专户:由乡镇财政分局在代理银行各乡镇网点开设“非集中支付资金核算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乡镇除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其他部门实拨资金、代管资金等收支,各乡镇财政分局应严格实行总账管理、分账核算(按各项资金性质分别进行专账核算)。该账户一律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方式,提取现金必须经乡镇分管财政领导审批。3.乡镇财政部门保留以下账户,原账户的核算性质不变:(1)村级集体资金代理专户;(2)涉农补贴资金专户;(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5)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6)单位集中核算专户;(7)财政分局单位基本账户;4.除以上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撤销。三、集中收付收入方面:乡镇财政税收按现行缴库程序办理。纳入预算管理(除纳入财政专户教育收费外)的非税收入一律通过贵州省财政厅大平台下的非税收入征缴系统进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汇总缴入市金库。支出方面:乡镇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需经乡镇总会计和财政分局长签字,加盖财政分局公章后送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审核拨付流程:1.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基层财政管理局按季度审批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乡镇本级安排的项目经费由基层财政管理局根据预算按进度审核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2.上级安排的项目专项经费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资料及进度审核后报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后送财政局预算科复核,转国库科拨付;上级安排的专项人员经费(如残疾人交通协管员经费、计生小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经费)经相关业务科室按指标总额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国库科拨付。乡镇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乡镇财力情况和支出需要调度资金,若超调资金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签批。支付程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项目,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适用范围主要是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专项支出。乡镇根据已批复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等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2.财政授权支付:适用范围主要是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分散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专项支出。各乡镇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填写授权支付申请,并开具支票送代理银行所属网点,代理银行网点从乡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预算单位账户。3.对于财政资金中的涉农补贴、往来资金采取实拨方式支付。四、用款额度结余的处理市财政局在预算年度内批复下达给乡镇的用款计划额度(包括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额度),在年度终了时乡镇仍未使用完的,将留给乡镇来年继续使用,作为乡镇当年支出数,与市财政进行算账。年终在进行数据结转时,乡镇总会计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结转数据列入本年度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一)市财政总会计的账务处理。市财政根据支付中心年终结转的乡镇已批复未清算额度做如下分录:借:与下级往来——XX乡镇&&&&贷:国库集中支付结余——XX乡镇次年根据乡镇的实际支出数做如下分录:借:国库集中支付结余——XX乡镇&&&&贷:国库存款(二)乡镇财政总会计的账务处理。乡镇财政分局总会计根据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年终结转的本乡镇已批复未清算的额度做如下分录: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与上级往来同时做:借:其他应收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其他应付款——XX单位次年根据实际使用额度数做如下分录: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贷:其他应收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三)乡镇预算单位的账务处理。根据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收回的额度数做如下分录:借:财政应返还额度——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次年根据财政返还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做如下分录: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授权支付预算单位在申请使用上年度直接支付用款额度时,根据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直接支付凭证及原始单位,做如下分录: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财政应返还额度——直接支付五、采购统办乡镇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法实施条例》和黔府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其经费来源审核后,交政府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六、非税收入征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在省财政厅大平台下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信息化管理。1.代理银行为乡镇网点开通非税收入征缴业务。2.收缴方式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乡镇的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非税收入执收通知单,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在乡镇网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市级财政非税征收管理局人员负责接入全市数据缴入国库。直收业务模式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一票制)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两票制)两种。集中汇缴:主要适用于零星、不在固定场所征收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开具非税收入手工票后按照票号录入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并根据收入项目汇总后,生成集中汇缴数据,打印《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网点集中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的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3.票据使用范围及领购财政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票、适用于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票,直接解缴使用较多,集中汇缴在生成汇缴数据后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定额手工票,适用于集中汇缴)等;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领购方式:(1)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核销全部通过系统控制、实行网上实时核销。乡镇票据管理员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时,需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领购申报(要以执收单位权限领购)、市级网上审核后,打印领购申请,乡镇领购票据,发放给执收单位使用。(2)其他财政票据的领购:①乡镇财政分局使用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管理。②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外的财政票据仍按原渠道领取。七、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实行“总账管理、分账核算”。每个乡镇就是市本级一个预算单位,乡镇对其所属站、办、所实行分账核算。各乡镇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一致性。1.市财政局总会计根据代理银行与人行银行的出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作账务处理:借:与下级往来贷: 国库存款2.乡镇总预算会计使用“财政一体化平台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在平台中设置“乡镇总预算会计”账套。清算业务后,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作账务处理: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与上级往来3.乡镇单位财务会计使用“用友财务管理系统”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套,进行单位会计核算(使用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并按照《清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直接支付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账务处理:借:经费支出贷:财政补助收入授权支付时: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申请表”作账务处理(与软件公司协商,设置按项目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发生支出后,根据支出原始发票作账务处理:借: 经费支出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末,未支出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转入“财政应返还额度”。4.对账管理。月末,乡镇总预算会计根据“与上级往来”与市财政总会计“与下级往来”对账;根据“一般预算支出”借方发生额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汇总的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数对账;根据“一般预算支出”借方发生额与乡镇单位财务会计“财政补助收入”对账。预算总出纳与单位财务会计核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八、岗位设置(一)市财政局岗位设置市财政局预算科设置乡镇财政预算资金专管员,负责市局对乡镇预算资金的调拨及结算事项的办理。基层财政管理局设置乡镇财政预算资金专管员,负责乡镇预算编制、决算编制的审核;对预算资金拨付审核;每月编制乡镇预算执行情况报国库科等。(二)财政分局岗位设置财政分局设置预算总会计1名,负责乡镇预算编制、指标管理、预算资金请拨、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编报、财政总决算编报等。财政分局设置单位财务会计(1名或多名),负责以乡镇为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部门决算的编报。财政分局设置预算总出纳1名,负责预算资金的支付、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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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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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财政预算
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日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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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详细核查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六)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问效。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因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通过发行国债予以弥补。中央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分地区债务限额,并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地区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快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要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3.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研究修订总预算会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要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篱笆。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本决定有关要求需要与法律规定相衔接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衔接。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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