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九年后,男方婚前房产离婚可以给女方吗拆迁,拆迁款打在男方的名下。男方得到拆迁款之后买房。记在男方的名下,女方有

买房居住权限80年,八十年后房子拆迁会怎样?有没有补偿?买房居住权限80年,八十年后房子拆迁会怎样?有没有补偿?房产走势百家号买房子真的只有70年居住权吗?普通老百姓花几代人的血汗钱买的只是70年的居住权,这也能算是买房吗?70年后是谁把老百姓买的房子据为己有?买了房子70年后应该怎么办?买房子只有70年居住权吗?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出让期较大年限为70年,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开始计算的。如果期满,需要重新根据的基准地价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重新办理土地出让。但是最要命的是该法规定,出让期满,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所以,70年后房产将无偿收归国有。所以,如果国家不修改《宪法》,则70年后,我们的房产将收归国有。因此,房价张的再厉害,不过是高价租了70年的居住权。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买房子70年后怎么办?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以上就是买房子只有70年居住权吗?买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内容,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房产走势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房产走势大讨论,有你想要的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3616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34815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小说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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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什么?说明嘉兴要腰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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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51
这是什么 只能拆迁户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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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
精装,带车位 16600 按照商品房的定位么来说1w左右的备案价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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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7
以前是商品房买不起就买拆迁房,现在连拆迁房都买不起了,说好的腰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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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8
这块地今天才放出来,要9.21号拍,最快起码到2021年底交付吧。这些拆迁户等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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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9
引用:1这是什么 只能拆迁户买?那开发商肯定不愿意的,一下子没这么多棚改户来买怎么办,肯定是有协议拿出部分作为定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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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02
不想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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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04
看拍出来多少钱
算上车位装修洋房1.6算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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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4
引用:1看拍出来多少钱
算上车位装修洋房1.6算贵吗这地段可以 &如果买的到比那些2W的高层不是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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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8
引用:1看拍出来多少钱
算上车位装修洋房1.6算贵吗引用:2这地段可以 &如果买的到比那些2W的高层不是划算?按尿性应该一半拆迁一半商品& 有关系肯定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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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4
腰斩只在空军嘴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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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6
引用:1以前是商品房买不起就买拆迁房,现在连拆迁房都买不起了,说好的腰斩呢?19楼里到处都在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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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8
引用:1看拍出来多少钱
算上车位装修洋房1.6算贵吗我管他拍卖贵不贵,我买的时候贵就是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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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2
有会算的么,楼面价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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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3
引用:1不想说什么了
继续鼓吹这地段真不错,可以说近十年离火车站最近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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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7
容积率算最大2.44,楼面价55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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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9
建安费算2000一平的话,保本价92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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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03
引用:1建安费算2000一平的话,保本价9200左右那是起始挂牌价
九月份拍卖 其中出让条件里有部分房源以商品房形式定向卖给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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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04
引用:1建安费算2000一平的话,保本价9200左右还没拍地了& 现在算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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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09
引用:1建安费算2000一平的话,保本价9200左右引用:2那是起始挂牌价
九月份拍卖 其中出让条件里有部分房源以商品房形式定向卖给拆迁户这块地从图上看到,好像配建幼儿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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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9
这块地么还没拍卖了,怎么出来的价格,神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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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6
我只能说嘉兴这波涨价潮比海宁来的汹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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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8
引用:1这块地么还没拍卖了,怎么出来的价格,神奇了可能定向出让的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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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5
钢筋从不到3000涨到4500,水泥260涨到550+,沙子石子几十块也涨到200多,人工也不便宜,你以为建筑成本还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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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4
买不起就走嘛,河南,贵州,云南那些地方便宜的多了,没本事在嘉兴立足那就走咯,有啥好说的,上海一套房子几千万还排着队买呢,时代不一样了老哥,小区里收收废旧物品的一年都能赚20多万,人家都买房了,你嫌贵?我看还是你没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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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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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妈妈带我去裁缝店,看到桌上有电熨斗,告诉我这个千万不能摸。
于是,我上去舔了一口。
市政二级建造师
发表于 19:59
为什么拆迁房都搞这么贵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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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44
不吹牛逼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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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23
引用:1为什么拆迁房都搞这么贵了呀因为赔的的高,城市有机更新拆迁,像最近的民丰几十个平方都要赔百来万,总不能让你把钱放口袋里了吧,,,同理乡下假如合法面积300个平方拿3套房子,10年前赔十七八万拿3套在20万的样子自己掏两万,现在乡下这个面积赔二十七八万拿3套30万的样子自己还得掏2万,,反正钱想放口袋是不现实的只是多掏和少掏的问题。。。拆迁真的发不了财,说乡下的一拆都好几套发财了,基本1:1置换的原来可是3层小楼变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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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 type="hidden" id="_mtitle" value='康桥长郡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我们是康桥长郡业主,2011年元月购买了康桥长郡9号栋1806房,又于2012年9月购买了一个车位,共计支付了房款、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车位款等总计81万元。2012年3月在交付房屋时我们就发现楼面存在多处细微裂缝,但当时开以商声称房屋已经检验合格,绝无质量问题,并忽悠我们签字收房了。9月份我们开始装修房屋时,却发现楼板裂缝越来越多,越来越宽,越来越深,装修施工人员认为四间房屋的楼面已沿墙根炸开,不敢施工。我们遂向开发商提出质量异议,后经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测,确定现有的裂缝对楼板的承载力正常使用和耐久性都有影响,而且楼板厚度远远低于设计标准,该房屋达不到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随后我们多次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和损失赔偿问题,但开发商态度强硬,回复退房不可能,只能换二楼或三十三楼。当我们提出通过法律和媒体的途径维权时,他们竟发来信息威胁,扬言在某部门有靠山,叫我们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是星沙的拆迁农户,用拆迁安置补偿款和拆迁购房指标,倾尽所有才得以购置这套房屋,户型和楼层也是精心挑选权衡再三才选定下来的。开发商拿着我们的80多万元血汗钱已经心安理得地用了3年时间,而我们老少一家五口人却一直租房翘首盼望着新房入住,仅房租就高达2200元每月,我们的损失之大,岂能任由开发商一句“二楼或三十三楼”就能打发了?而且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该房屋根本达不到验收规范,他们是如何获得验收合格报告而蒙蔽消费者收房的?康桥长郡的房屋质量问题,并非我一家独有,事实上,康桥长郡的楼面厚度等质量标准普遍不达标,开发商与承建商已经委托权威机构检测了多户房屋,结论均不合格。这样的楼房,我们不敢入住;开发商的处理意见,我们不能接受。我们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惩治开发商和承建商的违法不良行为,替弱势的老百姓申冤做主,责令开发商依法退还房款81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和租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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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长郡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我们是康桥长郡业主,2011年元月购买了康桥长郡9号栋1806房,又于2012年9月购买了一个车位,共计支付了房款、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车位款等总计81万元。2012年3月在交付房屋时我们就发现楼面存在多处细微裂缝,但当时开以商声称房屋已经检验合格,绝无质量问题,并忽悠我们签字收房了。9月份我们开始装修房屋时,却发现楼板裂缝越来越多,越来越宽,越来越深,装修施工人员认为四间房屋的楼面已沿墙根炸开,不敢施工。我们遂向开发商提出质量异议,后经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测,确定现有的裂缝对楼板的承载力正常使用和耐久性都有影响,而且楼板厚度远远低于设计标准,该房屋达不到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随后我们多次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和损失赔偿问题,但开发商态度强硬,回复退房不可能,只能换二楼或三十三楼。当我们提出通过法律和媒体的途径维权时,他们竟发来信息威胁,扬言在某部门有靠山,叫我们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是星沙的拆迁农户,用拆迁安置补偿款和拆迁购房指标,倾尽所有才得以购置这套房屋,户型和楼层也是精心挑选权衡再三才选定下来的。开发商拿着我们的80多万元血汗钱已经心安理得地用了3年时间,而我们老少一家五口人却一直租房翘首盼望着新房入住,仅房租就高达2200元每月,我们的损失之大,岂能任由开发商一句“二楼或三十三楼”就能打发了?而且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该房屋根本达不到验收规范,他们是如何获得验收合格报告而蒙蔽消费者收房的?康桥长郡的房屋质量问题,并非我一家独有,事实上,康桥长郡的楼面厚度等质量标准普遍不达标,开发商与承建商已经委托权威机构检测了多户房屋,结论均不合格。这样的楼房,我们不敢入住;开发商的处理意见,我们不能接受。我们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惩治开发商和承建商的违法不良行为,替弱势的老百姓申冤做主,责令开发商依法退还房款81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和租房损失。
热心网友&&&&
同病相怜啊
阳台与主墙之间出现3‘4公分裂缝,阳台向外倾斜。该怎么办?
果然是无良的开发商啊!拆迁户的血汗钱也昧着良心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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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正在初始化报价器谁知道房屋拆迁得到的都有什么补偿谁知道房屋拆迁得到的都有什么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迁补偿多元化
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些
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哪些拆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
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拆迁补偿外,还可以依据被拆房屋所在区、县的区位要求获得区位补偿。
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后,要求拆迁补偿。
四、长期居住自建房屋,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五、住房困难户,只要经过认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
六、非住宅房屋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如因重点工程拆除,则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来执行。
七、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主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拆迁补偿,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基础
上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余额作为拆迁补偿。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只有房主获得拆迁补偿。
八、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使用性质,按一定标准,获得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偿。
九、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原建筑面积的造价结合剩余期限,可以要求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十、因拆迁搬家,可以要求搬家补助费;如搬迁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房屋拆迁 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一)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产权人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2)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人除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产权人补偿外,并以重置价标准补贴;
  (3)偿还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支付;
  (4)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5)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
  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6)偿还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
  (五)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产权人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拆迁人除应作价补偿外,并按产权人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标准补贴。产权人不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拆迁安置用房租赁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产权人与使用人对租赁拆迁安置用房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
  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南京市拆迁住宅房屋区位分为中心区、城区、新区:《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规定的城区一级、二级地区为中心区;宁政发[1995]74号文《关于调整玄武区白下区江宁县等区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明确的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六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中心区除外)为城区;中心区、城区以外地区为新区。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有偿安置。城区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0.6平方米以内。新区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以内。
  原有人均使用面积在人均控制标准以内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增加使用面积安置。拆迁安置用房新增面积补偿款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拆迁人三方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共同承担。其中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承担三分之一,被拆迁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二)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三)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积就近下靠标准户型安置。
  被拆迁人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新增面积补偿款。其中拆迁安置用房新增面积不足1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贴。
  被拆迁人不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参照原有使用面积安置或在新区指定位置安置。被拆迁人少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根据付款情况相应减少面积安置。
  被拆迁人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分收取,五年后归还。还款时间自结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冲减拆迁成本。拆迁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南京市拆迁安置用房设计套型使用面积城区标准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2平方米、62平方米;新区标准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4平方米、68平方米、81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比设计套型少1平方米以内或不超过3平方米的,均为正常安置。
  九、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中心区、城区范围内因市政工程、公共事业或新建非住宅项目而拆迁的居民住户,到新区安置。
  中心区、城区内,市政府划定的道路建设补偿用地范围内拆迁的居民住户,也到新区安置。如在此范围内建有商品住宅,被拆迁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应按下列规定一次性支付购买拆迁安置用房的全部费用,方可取得房屋产权:
  (一)拆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支付;
  (二)拆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被拆迁人到新区安置或付差价回原址安置,拆迁人因而获得的原址与新区两处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收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取一部分,统一上缴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迁住宅房屋跨区位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中心区安置到城区,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应根据原有使用面积和移位距离给予住宅区位差和搬迁距离补偿;
  (二)从区位差的地区安置到区位好的地区,不给予住宅区位差补偿。
  十、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除市政工程、就地安置拆迁项目外,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用于一次性定居的拆迁安置用房。一次性定居比例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一、第三十条第二句修改为:
  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
  十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对在新区安置的原有住房面积较宽的住户,可按下列标准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被拆迁人放弃或减少拆迁安置用房面积的,拆迁人应根据放弃或减少拆迁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系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应以被拆除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使用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以下办法给予,确认: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所有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部位和面积;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建筑年代当时领取的建筑执照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使用性质、部位和面积;
  (三)在拆迁停办有关手续前已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按其变更登记的部位和面积;拆迁停办有关手续前,住宅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已经变更,但未办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在补办变更登记等手续后,按其变更登记的部位和面积;
  (四)因市政建设新建道路或拓宽道路后新开设的营业用房,在道路建成后5年内需要拆迁的,按新建道路或拓宽道路前原有房屋的使用性质。
  十四、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具有区域功能的单位房屋,一般应异地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安置;
  (二)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区域功能的单位房屋,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安置;
  (三)商业用房按《南京市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分级表》的规定补偿安置。
  拆迁生产场地可按原有面积安置。原有面积过宽的,可以有所减少,并适当给予补偿。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拆迁单位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房屋使用人支付安置补助费用:
  (一)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其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以及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按比例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拆迁人按上一年补贴和工资总额支付给被拆迁单位。拆迁人除支付工资及补贴外,并依照被拆迁人上一年上缴所得税额的20%补偿;
  (二)拆迁单位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lo%补偿。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3%补偿。
  十六、第三十八条删去第(四)项、第(六)项。
  十七、第四十条修改为:
  凡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城市防汛、排水、公交、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卤签订协议并搬迁。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给予产权人经济补偿,产权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除房屋,也可委托拆迁入代为拆除。拆迁单位生产用房,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补偿。工资补贴的支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除单位自有生产用房,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十二个月以内的工资补贴;
  (2)拆除单位承租的生产用房,拆迁人应给予房屋使用人六个月以内的工资补贴;
  (二)拆除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无租拨借给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非生产用房,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三)拆除粮店、燃料店、菜场以及文教、卫生用房,应按其区域功能就近予以安置,并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以内的经济补贴。拆除中、小学校舍或幼儿园用房,必须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入托;
  (四)拆除外地来宁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补偿安置。
  市政建设占用生产场地的,应异地安置;占用非生产场地的,不予安置。
  十九、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重置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价、规定的商品房价等费用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二十、《办法》中“复建房”均改为“拆迁安置用房”。
  增加或删减条目后,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拆迁安置用房单体建筑平面图、拆迁方案和建设用地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九条
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
  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
  被委托人应当是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将房屋拆迁决定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决定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人搬迁的先后顺序和付款情况,与被拆迁人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的层次、朝向和房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应公开房屋拆迁政策、办事程序、拆迁安置用房图纸、安置方案和补偿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用房总体平面图纸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其单体平面图纸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对批准后的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调整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入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宗教房屋以及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除拨借房产、经租房产、侨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公安、财贸、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按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粮油燃料供应、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被拆迁人应及时到房产、土地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补偿可以采用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除另有规定外,产权调换的面积均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产权人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2)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人除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产权人补偿外,并以重置价标准补贴;
  (3)偿还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支付;
  (4)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5)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6)偿还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二)拆除房产经营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其住宅房屋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偿还,非住宅房屋以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偿还;
  (三)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四)自拆异地自建的,按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五)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产权人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拆迁人除应作价补偿外,并按产权人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标准补贴。产权人不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拆迁安置用房租赁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产权人与使用人对租赁拆迁安置用房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六)拆除设有典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方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产管理部门应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与拍照,拆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补偿安置的房源及资金担保。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七)拆除檐高在1.8米以下的简易房屋或净高在1.4米以下的楼阁,应作价收购,不适用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树木的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新增加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社会事业性单位非住宅用房,产权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压低或者提高补偿标准,被拆迁人也不得超出本办法的规定提出额外要求。
  第四章
拆迁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房的使用人应以原使用面积为主要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安置。一次安置有困难的,应确定过渡期限。
  住房使用人是指拆迁范围内有房产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住房使用权证、粮油证、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拆迁住宅房屋区位分为中心区、城区、新区:《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规定的城区一级、二级地区为中心区;宁政发[1995]74号文《关于调整玄武区白下区江宁县等区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明确的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六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中心区除外)为城区;中心区、城区以外地区为新区。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有偿安置。城区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0.6平方米以内。新区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以内。
  原有人均使用面积在人均控制标准以内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增加使用面积安置。拆迁安置用房新增面积补偿款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拆迁人三方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共同承担。其中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承担三分之一,被拆迁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二)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三)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积就近下靠标准户型安置。
  被拆迁人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新增面积补偿款。其中拆迁安置用房新增面积不足l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贴。
  被拆迁人不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参照原有使用面积安置或在新区指定位置安置。被拆迁人少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根据付款情况相应减少面积安置。
  被拆迁人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分收取,五年后归还。还款时间自结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冲减拆迁成本。拆迁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南京市拆迁安置用房设计套型使用面积城区标准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2平方米、62平方米;新区标准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4平方米、68平方米、8l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比设计套型少l平方米以内或不超过3平方米的,均为正常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三)按规定户口迁往所在单位而又经常回家住宿的;
  (四)配偶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
  (五)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期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无合法房屋租赁证件的;
  (二)无居住房屋的空挂户;
  (三)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另有自住房屋的;
  (四)冻结户口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
  (五)居住在非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内的。
  第二十八条
中心区、城区范围内因市政工程、公共事业或新建非住宅项目而拆迁的居民住户,到新区安置。
  中心区、城区内,市政府划定的道路建设补偿用地范围内拆迁的居民住户,也到新区安置。如在此范围内建有商品住宅,被拆迁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应按下列规定一次性支付购买拆迁安置用房的全部费用,方可取得房屋产权:
  (一)拆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支付;
  (二)拆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被拆迁人到新区安置,或付差价回原址安置,拆迁人因而获得的原址与新区两处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收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取一部分,统一上缴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迁住宅房屋跨区位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中心区安置到城区,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应根据原有使用面积和移位距离给予住宅区位差和搬迁距离补偿;
  (二)从区位差的地区安置到区位好的地区,不给予住宅区位差补偿。
  第二十九条
除市政工程、就地安置拆迁项目外,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用于一次性定居的拆迁安置用房。一次性定居比例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三十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均应遵守过渡期的约定。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期安置被拆迁人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的房屋和腾退过渡周转房。
  第三十一条
对原住房过宽的被拆迁人,在给予适当照顾之后,其安置面积可以比原住房面积有所减少。
  对在新区安置的原有住房面积较宽的住户,可按下列标准安置拆迁我该得到多少平方的房屋补偿
  (一)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产权人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2)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人除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产权人补偿外,并以重置价标准补贴;
  (3)偿还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支付;
  (4)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5)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
  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6)偿还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拆迁我该得到多少平方的房屋补偿
  (一)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产权人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2)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人除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产权人补偿外,并以重置价标准补贴;
  (3)偿还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支付;
  (4)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5)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
  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6)偿还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房屋拆迁有哪几种补偿
有一些房屋是没有房产证的,那么,当这些房屋面临拆迁的问题时,补偿的问题又要怎么计算呢。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内容与一般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上有许多的不同。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也被很多人所关心,那么,本文就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有关于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无证房拆迁应该怎么样去补偿?如果你的房屋确实际是82年的,那么拆迁的单位按违章建筑进行补偿是不合适的。因为违章的建筑的认定是依据规划的条例或规划法,而我国第一部规划的条例是84年的,规划法是90年,也就是说你的房屋的建设在规划条例颁布之前,不违法。因此,不能按违章的建筑处理(违章的建筑认定的法定的部门是规划管理部门,你可以要求拆迁的单位提供规划的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书,然后就认定文书(如认定为违章建筑)提起行政诉讼)拆迁单位应视同正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这里的问题是,你如何来证实房屋的建设年代,且这一证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建设部和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对规划法出台前(90年)的房屋建议按正规房屋补偿安置(可证实年限)。建议你和单位协商,让单位帮你共同处理此事,毕竟你的房屋是单位的,而且单位收你房费,已形成事实租赁关系。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的政策是怎样的?我国第一部规划条例是84年的,规划法是90年,也就是说你的房屋建设在规划条例颁布之前,不违法,因此,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违章建筑认定的法定部门是规划管理部门,你可以要求拆迁单位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书。然后就认定文书(如认定为违章建筑)提起行政诉讼)拆迁单位应视同正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这里的问题是,你如何来证实房屋的建设年代,且这一证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建设部和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对规划法出台前(90年)的房屋建议按正规房屋补偿安置(可证实年限)。建议你和单位协商,让单位帮你共同处理此事,毕竟你的房屋是单位的,而且单位收你房费,已形成事实租赁关系。以上,就是一些关于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希望您在面临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时,我们的文章可以帮助到您。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房屋拆迁有哪几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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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屋拆迁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对部队进行补偿,军队再安置所住居民的。因《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拆迁是对直管公房(房管所的房子)和自管公房(单位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都是先到房管所办理被拆迁房屋购房手续或到产权单位办理房改手续,原来的承租人就变成了房屋所有人,再进行拆迁。因为涉及到军产流失的问题,军产房屋一般是不能进行房改的。所以,军产房屋拆迁时,在拆迁人给军队补偿后,军队再安置居民。具体如何安置就不是拆迁法规所管辖的范围了。具体到你家拆迁时是不是考虑户籍因素,也要看你家房屋所属部队的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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