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给电政宇电动三轮车72v价格上路,为什么政俯准许生产销售?

上路扣12分,郑州市电动三轮和电动四轮被制裁,好坏怎么细说?上路扣12分,郑州市电动三轮和电动四轮被制裁,好坏怎么细说?车友识车百家号今年7月11日起,针对市区范围内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郑州市开始了自2007年禁摩以来最严厉的一次联合整治行动,明确规定,这些车辆无论是无证上路还是无牌上路,都将按照机动车标准执行处罚。骤然拉开大幕的联合整治行动,在整治了交通秩序的同时,也让不少市民难以适从。面对扣12分的重罚加上不给缓冲期的查禁,不少市民纷纷向本报反映,花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买的车,以后还能不能上路了?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面采访调查。(7月11日起,郑州针对市区范围内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开始专项整治)郑州市民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认为没有驾驶“机动车”,驾照却在一上午被扣光12分。来自河南省电动车商会的数据显示,整个郑州目前有80万辆左右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而在郑州市五部门开展的联合整治行动中,这些车辆统统被认定为“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将遭到重罚,李女士就是其中之一。然而,当被罚电动三、四轮车主按照要求去车管所咨询时,却得到了“无法上牌”的答复。一面是交管部门“上牌才能上路”的要求,一面却是车管所“无法上牌”的回应,80万辆电动三、四轮车的车主面前出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出行悖论。交警:电动三、四轮车想上路必须上机动车牌为了接送孩子上下学,李女士家花3万元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7月12日上午,李女士的家人开着电动四轮车行至商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拦停。按照交警的说法,这辆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但因没有悬挂合法车牌,属无牌照上路。由于李女士的家人拥有驾照,其被交警扣12分,并处相应罚款。和不少自用的电动四轮车主一样,李女士并不认为自家的车被用来非法营运。随后,她将情况分别反映给12345市长热线、车管所,得到了“车辆既无法上牌,也无法上路”的答复。明明看起来和轿车差不多,为什么却不能上牌?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告,“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均被定义为机动车,并要求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管所:取得国家工信部上牌资质才能上牌按照上述部门的说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取得机动车牌照后,是可以合法上路的。不过,记者在向郑州市车管所咨询时得知,目前郑州市并没有开始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发放机动车牌照,工作人员同时表示,“绝对不会向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发放机动车牌照(蓝牌)”。这也就意味着,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上路的渠道基本被彻底封死。据了解,汽车上牌必须依据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公告,只有在公告范畴内,才能取得机动车牌照。而市面上常见的接送孩子、非法营运等电动三轮、四轮车基本不在此列。“既属于机动车,又找不到地方上牌,那我们该咋办?”莫名被扣了12分,李女士很困惑。车主:买车的时候,厂家、经销商没人说过要上牌的事儿李女士的困惑并非个例。由于此次联合整治来得急、查得狠,很多市民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纷纷“中招”。7月14日,在郑州市嵩山路伊河路口,多名交警在对电动车违规上路进行查处。在不到15分钟,先后有五辆电动三轮车被查。这些车辆中,有的拉着乘客,有的接着学生。记者注意到,有不少车主被查时都有点“蒙”,纷纷向交警求情,“我是第一次骑”、“下次一定注意”。但交警显然“铁了心”,一点余地没有,全部查扣。一位被查车主事后告诉记者,他的这辆车买回来已经开了一年多,此次被查,自己有点蒙也有点不理解。“说实话,我们这是自家人坐的,真不行换电动车也一样。关键是买车的时候,厂家、经销商没人说过要上牌的事儿,走到路上也没人管过。这突然间就说不让开了,万把块钱不等于打水漂了”。几千上万元买的电动车,说不让骑就不让骑了,此次整治电动车,在市民中反应并不小。而相对于可开可不开的代步一族,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对出行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此次受影响似乎更大。今年63岁的曾大妈告诉记者,自己的儿女不在身边,平时她和老伴两人从小区出门买菜再回家,如果走路,来回得40分钟左右。“坐公交车吧,一个是车少,再一个也不想老让人家年轻人给咱让座,所以才就买了这三轮代步车。这要真不让骑了,今后出门咋整还真得好好想想”。“你估计还得去给年轻人抢座。”一旁的老伴打趣道。专家:政府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给予一定的缓冲期记者查询发现,对于电动三轮车的性质认定,此前已有先例。公安部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的意见中指出,电动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应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事实上,作为屡遭诟病的马路杀手,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车速高、车身脆,但却频频闯禁行,横穿车流,给交通安全带来不少隐患。来自公安交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5年来,因低速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对于此次交通整治,不少网友表示理解与支持。不过,也有不少人存在担忧。记者从河南省电动车商会获悉,目前,整个郑州市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保有量在80万辆左右,如此多的数量骤然被禁,显然会造成一系列衍生问题。“查得太突然了。市民怎么处理几千块钱买的车,损失谁来补偿?经销商怎么消化库存?一下子这么多电动三轮车不让开了,会不会都堵在小区、路边,给城市管理带来难题?这些都是主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网友“一家之言”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像这样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政策,政府不能头脑发热,简单采取“一刀切”式的治理方案,这并不符合现代治理体系。“像这样涉及整个城市的决策,应当事先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手段,广泛告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不能像以前一直采取默许的态度,现在说禁就禁,要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同时,像交警与车管所这样的政策打架现象,也凸显出了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前也要提前沟通,做好协调。”竹立家认为,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都应该是一个完整的闭环,比如此次郑州的联合整治行动,不能只有查禁措施,老百姓几千元买的电动车,如果从现在起完全不能上路,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出台措施,妥善安置这些车辆,避免损失全部由老百姓埋单。(电动快递三轮车也面临出行难的尴尬境地)多款知名厂家电动三轮、四轮车市面销售郑州工商部门已开始严查7月18日起,记者对市区多家电动车市场进行了走访。当天,在一家“爱玛电动三轮车”专营店内,摆满了大小各异的电动三轮车,有的客货两用,有的专门拉货。记者以顾客身份进行询问,此时,郑州市已经开始查扣电动车的整治行动。但经销商十分肯定地表示,自家销售的电动三轮车肯定能上电动车专用牌照,“爱玛,名牌,你到指定地点就能办理”。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市面在售的爱玛电动三轮车有客货两用的小玛AM1、专门的货运电动三轮车骐云6T等多款,生产厂家为河南爱玛车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为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在另外一家同时销售电动四轮车的店铺,记者注意到,该店销售的一款时风D305系列电动四轮车,从外形上看,基本与小型汽车没有两样,该公司的宣传资料也显示,时风电动三轮车是按照小轿车标准生产,但用手一敲就能发现,这款车型的铁皮十分薄。销售人员表示,像这样的车型,车速最高能达到每小时50公里。那么这款车能否合法上牌?销售人员坦承,还不行。“说实话,这些老年代步车都是打擦边球的,本来就不是按照机动车的标准生产的。”就在记者探访期间,有两位电动车刚刚被扣的顾客,前来找一家经销商索要发票。“我正开车送孩子上学,就被查了,罚款400块钱,人家说提供合法购买手续才能把车提走。”“卖了多少年了,交警开始查这种电动车了?”面对顾客,经销商也是一脸愕然。随后叮嘱消费者:“估计是这两天查得严,缓缓再开。”7月20日,记者再次来到上述店铺所在的电动车市场,发现大部分经销商已经不再进行销售。据了解,郑州市工商局已经告知全市各大电动车经销商及市场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及电动车零配件采取下架措施,逾期下架或整治不到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数十款低速电动车只有一款能上牌消费者质疑:“不让上路,为啥厂家还能卖?”既然属于禁止销售,厂家为何能够生产呢?记者在时风集团的官网查询到,该公司电动车产品册内列出的电动四轮车达到21款,D305同样包括在其中。介绍页面中,“充电器”、“电机”、“低速电动车”字眼表示这并非一款家用轿车,然而频频出现的“先进轿车工艺”等说法,让人对其身份无法肯定。另一款D101的车型已经明确标注为“电动观光车”,却又同时打上了“公务用车”、“5门5座车”的字眼,车身上还印上了“环境监察”的标志。资料显示,这款车的速度可达到50~60km/h。那么,这些看起来像机动车的“公务用车”能否上机动车牌照或者新能源专用牌照呢?记者随后拨打了时风集团的服务热线,接线人员向记者提供了负责郑州地区的咨询电话。在这个电话里,工作人员坦承,记者在经销商店内看到的D305电动四轮车目前“什么牌都上不了”,他同时表示,该公司目前只有一款客货两用电动车能够合法上牌,其余的低速电动车产品都不行。记者注意到,在百度贴吧内,有用户发帖称:“买的时风d101上不了牌,不让上路难道让我几万块买的车放家摆设?”这位用户同时感叹:“不让我上路,为啥你厂家可以卖?挣钱容易吗?车买回家我现在能干吗?”车不能上路,为什么厂家却可以卖——这样的质问,折射出目前不少有意向购买电动车的市民所面临的尴尬境地。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市面在售的低速电动车基本为企业以观光车、景区游览车等名义生产的。与“时风”这样技术较为雄厚的大厂相比,更多的低速电动车生产厂家往往是县级企业,一些规模甚至可以称作“小作坊”,无疑给购买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低速电动车为何难上牌?业内人士建议“堵疏结合”事实上,类似时风这样处境尴尬的电动车大厂并不少,如雷丁、丽驰等低速电动车企业均在郑州有销售布局。而这些企业在宣传上有的也更加激进,“SUV”、“电动汽车”、“新能源”等专业汽车术语比比皆是。然而,根据我国《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规定,纯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为最高车速不低于每小时80公里、续航大于80公里。而这些低速电动车最高时速一般均在50公里左右。因此基本难以挂上新能源“绿牌”,更不要说机动车“蓝牌”。在百度贴吧里,同样有网友吐槽称,自己购买的雷丁电动汽车无法上牌,一个月被交警逮了两次,扣掉12分。河南省电动车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付敏告诉记者,由于我国缺乏低速电动车方面的国标,行业基本上处于“厂家说了算”的局面,一些生产企业不断将所谓汽车用技术添加进来,在广告宣传上“鱼目混珠”,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分辨。付敏说,无论是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还是老年代步车,实际上都是厂家在原来的观光车和景区游览车基础上私自改良而来,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符合两轮电动车国标。“低速电动车虽然模仿汽车进行生产,但无论是安全性还是车辆性能都无法与之相比。同时,由于不需要驾照等漏洞,在非老年人群中也开始泛滥,给城市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压力。因此,从业内角度来说,我们也希望在国标还未出台的现状下,先对其进行规范整治。”付敏同时建议,在对低速电动车保持高压严查的态势下,对于诸如老年代步车之类的特殊用途车辆,相关部门也可以考虑采取“堵”与“疏”相结合的策略。“据我所知,洛阳市已有相关政策,对合规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发放专用牌照,同时要求驾驶者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我认为这可以供郑州市制定政策时参考。”【链接】洛阳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要备案使用要“入户”《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于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凡在洛阳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须由其生产企业按规定先向市工信局备案并报市公安局后办理牌照,否则无法上路。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低速四轮电动车车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标式样统一制作,车辆在洛阳辖区内销售时应带牌销售,车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洛”字,中间为6位,其中第1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业从A开始),2至5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电”字。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据洛阳晚报低速电动车国标难产八年今年落地虽然如此,不过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得益于市场的巨大需求,一些地方的“无牌”低速电动车产量却在节节攀升。以产销大省山东为例,从2016年第三季度开始,低速电动车产量平均每个季度保持着16.56%~25.18%的高速增长,2017年全年产量达到75.64万辆。与山东等地的鼓励不同,北京、深圳等交通较为发达的城市对于低速电动车均采取了“围剿”态度。今年5月中旬起,北京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违规销售电动车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非法车辆,均在禁售范围内。深圳市交警部门日前发布公告称,8月1日起,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整治,上路全部查扣。当地表示,该市机动车密度全国排名第一,如让电动三轮车无限制通行,无论是在人行道还是机动车道行驶,势必导致全市交通秩序十分混乱。同时,如允许快递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实施配送,也会对全市其他配送行业形成冲击。一方面是市场需求下的无证生产,另一方面是各地“鼓励”、“围剿”不一的态度。电动四轮车行业的乱象,也让不少业内人士对国标“望眼欲穿”。事实上,自从2011年第一部《新能源产业规划》中删除了低速电动车的相关内容后,这种“无主”的真空状态已经持续了近8年时间。不过在今年3月27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其中“推进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制定”被列为整车领域的工作要点之一。这也被看做低速电动车在2018年迎来的第一个利好。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低速电动车标准正在加紧制定中。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对低速电动车正式立项时通知,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项目周期为24个月,这也就意味着,低速电动车国标将于今年10月底公布。多名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一旦新国标确立,生产、销售走向规范管理化,低速电动车产业将真正实现“便民”与“秩序”兼顾,行业也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快递小哥的“苦恼”:改开板车“送货慢、不防盗”快件被偷一天赔了4000块“自从电动三轮不叫用之后,我丢了两个快件,赔了人家4000多块钱。”一位顺丰快递员告诉记者,交警部门开始查车后,他所在的网点已经要求停用电动三轮车,换成了改装的电动摩托车。“喏,就是这种。”他边说边把打包好的箱子放在电动车的后座上。记者看到,这位快递员目前所使用的送货车,只是在两轮电动车的后座放了一块加长的铁板,货物都码好放在上面。“以前用的电动三轮车载货量大,后面有专门的铁皮箱,不怕风吹雨淋,锁上也不怕丢件,现在骑着车还得盯着,怕货物掉了或者被人偷了,特别麻烦。”另一家知名电商的配送人员小张告诉记者,郑州开查电动三轮车后,自己也换成了普通电动车,据他估计,一个月的派单量会少近三成,少挣一两千元。“现在每天忙得连轴转,顾客也老抱怨说等的时间太长”。小张说,虽然整治电动车是好事,但他还是挺希望交警部门能对快递员“放放行”,实在不行的话,自己就打算先找辆面包车送货。一位不愿具名的快递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联合整治行动开始后,该公司有不少快递车辆被查扣,目前,在郑州的大部分网点已经停用了电动三轮车,只有少数网点抱着“侥幸”的心理偷偷上路。“说实话,主要还是停用后影响比较大的缘故。”他坦言,目前电动三轮车仍然是快递行业的主要交通工具,为了应对骤增的配送压力,公司基本上所有快递员工作量都猛增,同时还招聘了一批新人。“在开封、荥阳等二级城市,已经对快递电动三轮车上路统一管理,作为物流企业,我们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够体谅到行业的苦衷,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给行业带来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这位负责人说。郑州快递电三轮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国务院2015年就曾下文落实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次郑州市将快递三轮车列入查处目标,折射的是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迟迟未出台的尴尬。早在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将“快递专用机动车辆”和“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并列作了阐述。该《意见》指出,对于快递专用机动车辆,要制定系列标准,及时发布和修订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对于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要研究制定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用于城市收投服务的管理办法,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而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快递暂行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条例》同时强调:“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志管理。”记者从多个信源了解到,郑州市目前并未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相关管理办法。那么,郑州市下一步是否有打算出台相关办法?对于快递用电动三轮车,我省邮管部门持肯定还是否定的看法呢?7月23日,记者就上述问题向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提供了采访提纲,不过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外地如何管理电动三轮车?设立“淘汰缓冲期”提供“换车补贴”相较于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电动三轮具有载货量大、机动灵活、低碳环保、性价比高等优势。来自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公示信息显示,目前全国快递业在用电动三轮车40万辆以上,需求量近100万辆。记者注意到,对于快递用电动三轮车,全国多地都已经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有的通过设立淘汰过渡期的方法,将不合标的电动三轮车予以逐步清除,有的则通过补贴等方式,促进快递企业将电动三轮车改为厢式货车。四川广元出台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中提出,在城市区域内通行的邮政快递三轮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广元市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备案证》,对日前企业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技术要求》但符合《配置规范》的邮政快递三轮车,发放黄色《备案证》,使用至日止。西安市邮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16年联合出台的《规范全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则提出,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关优惠补贴政策,扶持快递企业采用中小型新能源厢式货车实施末端配送,逐步替代使用不符合国标的电动三轮车进行寄递的模式。“对于各类电动车辆的治理,南宁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河南省电动车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付敏介绍说,南宁是全国较早禁止电动车上路的城市,最开始整治的时候,也是简单的“一罚了事”,百姓怨言比较大。后来通过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等手段,对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现在整个城市的交通秩序在全国数一数二。据了解,南宁很多路口都有提前驻留区,部分路口还实行了电动自行车“蓄水式”放行,绿灯放行优先放行电动自行车,然后让机动车再走。通过各类整治措施,目前,全市信号灯路口电动自行车守法率达到95%以上。限速多少成难题:国标若依据七年前标准制定,快递恐成“慢递”早在2014年,国家邮政局就出台针对快递用电动三轮车的行业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其中明确要求“最高车速应不大于15km/h”。2016年4月,国家邮政局发布国家强制性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最高车速方面,采取了同样的标准。由此可见,“车速不超过15km/h”应该属于监管部门的共识。照这个要求来看,即使能够上牌,市面上的大多数快递企业采用的电动三轮车均已超标。在一家名为“河南鑫之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家官网,记者看到,该公司标称为百世汇通定制的一款快递用电动三轮车的技术指标中,最高车速达45km/h,远超行业标准。对于15km/h的速度,一位快递小哥向记者“吐槽”称:“要是限制在15公里每小时,那基本上跟骑自行车一个速度,怎么忙得过来?”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今年5月17日公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电动两轮车的最高车速提高到25km/h,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标准,快递用电动三轮车的最高车速还不如电动自行车。那么,15km/h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起草人、邮政科学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陆建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专门用于快件收寄和投递的车辆,应该遵守上述规定。不过,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于2003年,虽经2007年、2011年两次修订,但最近一次距今已过了7年时间。而在这段时间,我国快递业务量从57亿件增长到401亿件,连续4年稳居世界第一,包裹快递量超过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有业内人士认为,快递收发量进入日均1亿件时代,与电动三轮车等配送工具密不可分。在制定电动车国标时,也应考虑到快递行业的发展变化。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车友识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为车友提供识车、选车,及玩车参考。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现在,滕州电动三轮什么政策了?查了吗?让上路吗?_滕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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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滕州电动三轮什么政策了?查了吗?让上路吗?收藏
现在,滕州电动三轮什么政策了?查了吗?让上路吗?
最好可以全部约束到非机动车道内,别再往机动车道上走了
开没事 前段时间乱停管理 现在不清楚了
前天还看到违规的都给查了,老西站红绿灯那里
时不时的查几天
请遵守交通规则,
三轮禁开四轮上牌
在一个小县城限制三轮车,有点不现实,把老百姓的收入提高是真的,收入提高你叫他开三轮显丢人,那时自然没有三轮车,
也不见得机动车都是什么高素质,机动车在没监控的地方也是违规超车,危害社会
应该规范管理,宜疏不宜堵,全部挂牌,严格管理,违章罚款,驾驶人到交管部门学习发放证书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司机,都要规范,在市区有监控罚款的地方显得很规范,在没有监控罚款的地方也是逆行,违规超车,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开车人素质低
不违规的查吗?
现在主要查乱停的,偶尔会查一下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
谁说查电动三轮了?一直也没说啊
只是不能乱停乱放
话说三轮车进机动车道被查、被批,那么下班高峰期时,那些占非机动车道超车的汽车DD们,该如何处置你们呢?
该限制了,地上跑不开了
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横行霸道,乱闯乱撞,给机动车造成很大危害!竟然长期无人管,没人负责。
路上看看到底是非机动车往机动车道上跑的多还是机动车往非机动车道上去的多,骑个电车都并排骑,电三轮骑行中都把后视镜掰进去
三令五申,都不见成效,看起来确实是个大难题!
这事应该下狠心整治了!
收拉客红三轮
前天晚上善国路一两电动三轮,全力压制,占两条机动车道,按喇叭根本不理
三轮车也是机动车辆,所以现在也都要求上牌了,快递的三轮车都统一上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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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辆电动三轮车和我的汽车撞烂,我直行她拐弯撞到我侧面,赔偿问题没有谈好交警抓到她 她会付什么责任?
今天一辆电动三轮车和我的汽车撞烂,我直行她拐弯撞到我侧面,赔偿问题没有谈好,她就跑了!跑的时候我去追她,推行了几十米,脚受情伤,我报警了,然后我自己找到了肇事者,交警抓到她她会付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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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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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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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宜定性为机动车——欧某某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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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旨提示
  近年来,随着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案件和交通事故逐年增多,有关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论日趋激烈,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最好能从立法角度出发,对电动三轮车进行定性,将电动三轮车定性为机动车,以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统一标准。
  二、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基本案情:日,申请人欧某某驾驶自编号码为&丹东0295&的载人电动三轮车行至某县盛宁线船倒山处,被当场查获。被申请人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遂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合计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给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参照《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号)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可以认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驾驶该机动车需要取得驾驶证并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合计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而街道办事处电动车管理站向申请人核发的自编号牌和操作证,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电动三轮车的日常管理,但这两个证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申请人已持有证件和悬挂号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象公交决字[2012]第014894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问题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不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畴,因为此类车辆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无法到车辆管理所进行上牌,也无需进行车辆检验,它像普通电动车一样从商店买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操作相对简便,速度也有别于机动车,同时交警部门只允许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不能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国家没有对电动三轮车像机动车一样要求强制保险等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历来对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应当是指机械、电力等动力;而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现在只有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明确的非机动车,而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列举范围之内,因此电动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评析意见
  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电动三轮车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而街道办事处电动车管理站向申请人核发的自编号牌和操作证,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电动三轮车的日常管理,但这两个证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成为其对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辩解理由。
  据不完全统计,涉案地所在的县内,电动三轮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2012年的保有量约3万余辆,其中中心城区纳入日常管理的载人营运电动三轮车900余辆。电动三轮车的存在有其一定的社会基础,以其灵活、价格低廉、营运成本底等诸多优势,在三、四线城市特别是在很多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大行其道,也成为这些地区交通、货运的有益补充。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用轿车数量的迅猛增加,城区交通压力不断增加,电动三轮车已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成为新的&马路杀手&。首先,电动三轮车速度快,但稳定性能和制动性能差,易发生交通事故。其次,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一般都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未考取相应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差,交通违法现象极其严重。近三年,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共作出7000余起行政处罚。第三,这种车型安全性能极差,很多都经过非法改装,发生交通事故后,人员伤亡情况较之其他机动车更加严重。据交警部门统计,近三年因此类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17人,死亡率高达26.2%,直接经济损失为198850元。第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此类车辆无法参加正常的车辆保险,造成索赔困难,已引发多起上访事件。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还存在诸多争议。而对于电动三轮车的定性又直接影响到由此类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定责问题、酒驾案件定性问题和交通违法案件定性等等。如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公安交警部门往往对双方责任难以认定的,因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辩激烈。因为根据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则应推定其它机动车辆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则应推定电动三轮车和其它机动车辆负同等责任,双方应对总的经济损失各半承担。故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关键,甚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
  有些审理机关会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其中却没有直接涵盖电动三轮车。而我国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车辆登记、车辆驾驶、道路通行、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等内容,由此可认为我国对机动车的登记和驾驶都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在认定车辆的机动车性质时不适合作扩大性解释。如果电动三轮车列入机动车范畴,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应当赋予电动三轮车进行机动车登记、车辆保险等等权利。
  笔者认为,对于电动三轮车是否是机动车,不能仅仅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去界定,而应当同时考虑相关的国家技术参数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显著区别是其驱动方式。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方式。当然在非机动车里也存在以动力装置驱动的特殊情形,就是指一些虽然加装动力驱动装置但必须是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其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车辆,例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这里的等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扩大解释,同时也表明这里并非穷尽式列举,它给日后新的交通工具预留了定性的空间,也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来看,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是从车辆是否安装动力装置来区分,安装了动力装置即为动力车,不安装动力装置即为非动力车,且不论这种动力来源于燃油、燃气、电力或其他。该法的例外是即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视为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否被视为非机动车,要看其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这就是判断其&归属&应以&技术参数&为准。同时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的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该标准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同时参照《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号)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也就是说的电动三轮车都是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电动三轮车已存在多年,立法者不大可能在考虑对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列举时出现如此明显的疏漏。电动三轮车确实没有收入国家的有关产品目录,是否说明国家没有对它实行类似于机动车的严格管理,而属于非机动车呢?当然不是。即使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上也找不到电动三轮车的位置,只能说明在目前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还未获得国家的认可,销售和上路行驶更是缺少合法的依据。出现这种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动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系数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国家不给它相应的名份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它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保险公司更加不会为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了。所以说,电动三轮车其性质是属于机动车,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而是一种禁止上路行驶的非法拼装或组装的机动车。这种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无疑增加了事故发生率。因此我们认为电动三轮车在其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而不能以该产品是否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为由忽视其危险性从而减轻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
  在目前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说法不一的时候,复议机关应该对社会起到一种导向作用,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导向。以减少这类不归范车辆上路后,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也建议相应的管理部门,加大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逐步取缔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和销售。
  关联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规定: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其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两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规定:
  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a)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b)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
  《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号)
  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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