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买卖流程纠纷,多久能查封房屋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近日,罗源法院受理了一起纠纷,王某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出售给林某,待林某准备装修时才发现房子原来早就被查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房屋买卖无效,王某返还林某已付购房款,并支付从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中介人李某要将其中介费返还给林某。

案情回放:2010年3月,原告林某通过中介介绍,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被告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协议签订之日,原告付给购房款30多万元。之后,林某陆续支付了银行按揭房贷款及物业管理费。2010年10月份林某准备装修该房屋,才发现该房已于2009年12月14日被法院依法查封。

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买卖法院查封房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被告王某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无效,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已付的款项,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中介机构在介绍房屋买卖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以至于林某误购法院查封的房屋,并导致房屋买卖无效,居间人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其收取的中介费应返还给林某。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小区的商品房明明已被法院查封,民权县名仕花园开发商却故意隐瞒真相出售70多套,非法获利714.8万元,致使居民居住两年仍无法拿到房产证。日前,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开发商袁先福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财......

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原标题:二手房买卖纠纷不可强制过户的几种情况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要求继续履行并非每个案件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一下阻却房屋买卖强制过户的几种情况:

2015年3月4日尹先生与章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认识,尹先生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210万的价格出售给章先生,但是由于尹先生的房屋因为有30万左右的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及时归还被银行告上法院并将该房屋查封了,因此尹先生和章先生无法进行网签,双方签订了一份非网签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交易的条件进行的详细的约定,特别明确约定了章先生先行支付房款30万元用以支付给银行偿还按揭贷款以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手续,解除查封后双方进行正式的网签,合同签订后章先生如约将首期30万元房款支付给了尹先生,尹先生收到房款后也如约将房款支付给银行,遂银行撤销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撤消后章先生一直催促尹先生赶紧就系争房屋进行网签备案,然而此时尹先生却不紧不慢起来,一直推说自己人在外地办事,与此同时章先生却通过中介公司得知了其他的中介公司在不停代人带看他已经购买的房屋,得知这一情况后章先生数次短信以及书面发函质问尹先生,均石沉大海,最后章先生不得不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尹先生继续履行与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起诉至法院后才得知,系争房屋解除查封一周后尹先生就与案外人石小姐签订了网签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为240万元,并且办理了审税手续,签约后尹先生收取了石小姐房款80万元。得知上述情况后,章先生认为自己与尹先生的合同签订在先,理应判决自己与尹先生的合同继续履行,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尹先生与章先生签订的合同在先,但是尹先生与章先生之间的合同并未网签,而案外人石小姐和尹先生的合同办理了网签以及审税手续,且支付了三分之一的房款,又无证据证明石小姐与尹先生系恶意串通,因此驳回了章先生要求强制履行的诉讼请求。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下家违约主要是由于贷款受限,而上家违约主要表现为不愿意出售,本文我们着重讨论出售人拒绝出售房屋的情况下,法律纠纷的处理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即要求强制过户)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具体而言阻却强制过户的情况主要有下面几种。

一、一房二卖中,其中一方的强制过户势必会被驳回。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购买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都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优先将房屋过户给哪一方取决于下面一个或者几个因素,1先占房屋;2先网签;3先签约;4,付款最多。这几个因素不难看出一房二卖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房屋归属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先交房时最重要的享有优先过户权的因素,除此之外先办妥交易备案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定的优先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除此之外谁的合同履行最多可以强制过户的几率就会更大些,当然这里面也有人民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购房人除非贷款否则无力支付剩余房款。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下家一定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一旦出现上家违约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或者过户的情况下,购房人很难获得贷款审批,即便获得贷款审批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也贷款抵押合同也很难履行,因为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强制过户的前提是购房人支付完毕全款,而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剩余房款需要过户后才会支付,这与人民法院的强制过户判决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如果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屋上附着抵押登记,购房人无力涤除的。

房屋买卖过户的前提是上家必须解除附着在房屋上的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是不能完成过户手续的,如果购房人有能力代替出售人归还欠款涤除抵押,那么可以消除过户障碍,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四、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办法过户也没有办法进行网签登记,所以购买被查封的房屋一定要非常小心,应该确保过户前查封被依法解除,如果系争房屋因为未了案件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判决购房人强制过户的。

五、房屋上有违章搭建被记载到交易中心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由此可见一旦房屋上附有违法建筑并且被市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搭建且拒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有权将其通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将上述情况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自记载之日起该房屋不得进行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当然也就无法进行强制过户。

六、特殊地段房屋未经政审。

特殊地段的房屋除了要满足正常房屋买卖的流程外还需要额外的政审,政审的过程需要双方自愿配合且需要填写诸多表格,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办理政审的话,要向强制过户则必须强制政审,这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未经政审的房屋买卖一般无法强制过户。

我们在每一起案件上花费的精力至少都要超过对手十倍以上,我们竭尽所有的智慧和潜能,只为一个目的,打赢法庭上那场不见硝烟的战争! 每一个经典的案例都是我们无数个日夜历练的结晶!每一次法庭上慷慨激昂的背后,都是我们极度疲惫的身影......

【摘要】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方先行支付部分房款,在等待过户时,房屋却因为卖方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房屋交易已无法正常进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双倍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如何取舍适用?

小伙要买房,谨慎又提防

       李大东是达州本地人,想在市内买一套房屋。因为价格与地段的原因,他决定买一套二手房。经过在二手房网站搜索,他看了几套房屋,最后,觉得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基本能够满足他的要求。

 2014年5月,李大东与郑达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大东购买郑达春位于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李大东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郑达春支付定金10万元。数日后,李大东又向郑达春支付75万元并陆续代郑达春支付银行按揭款4万元。为便于过户等手续的办理,郑达春与李大东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由李大东自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原本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规范有效,相关手续已经齐备了,但就在李大东等待过户的过程中,出岔子了……

 房屋被查封,买卖起纷争

       在买卖房屋之前,郑达春在张三强处借款80万元。当年7月,还款期限已到,张三强多次催收欠款,郑达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三强将郑达春起诉至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张三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郑达春与李大东交易的二手房,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李大东合同签了、钱付了,但是房子却过不了户,非常焦急,遂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律师询问了李大东的真实想法,并提出两套方案供他选择。如果希望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如果希望解除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并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考虑到郑达春自身资金困难,已无力解除查封,李大东最终选择了解除合同。

       今年4月,李大东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79万元购房款及双倍定金20万元;由被告承担涉诉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12.5万元。

房主已违约,赔双倍定金

 律师认真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郑达春在明知自己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但隐瞒相关的事实,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收取房款,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郑达春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称合同中仅对他毁约约定了违约金,除此并未体现退还购房定金等违约金款项。本案是李大东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郑达春返还李大东已支付的购房款79万元,同时,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在于买卖房屋,郑达春亦承诺讼争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郑达春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致使讼争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而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解除房屋的查封,导致讼争房屋无法具备进行过户的条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郑达春已构成违约,李大东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李大东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为12.5万元,因原告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李大东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大东主张郑达春应承担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等12.5万元的损失,但由于其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额已经超过其所主张的损失,故其双倍返还定金与赔偿损失不能一并支持。施法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房屋买卖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