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参加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保险约定免责,员工发生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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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给员工入社保工伤险,出现工伤后将面临什么风险?
老板们都知道十种认定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交五险要每人每月最低一千多,对于公司来说负担太重。交一些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又有赔付限额,也存在双倍赔付,如果员工伤残花费太高,商业险就会被叫停,对于员工和公司都是一大隐患。各位老板们有什么好办法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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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与工伤保险可否重复获赔?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21341次&&更新:&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李亚芯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5日,员工A在某公司售后维修部机电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2012年11月28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共计47530.95元。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28日解除;裁决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员工A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7530.95元。
公司于2012年2月9日为员工A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仲裁裁决后,保险公司已根据上述险种向员工A赔付9451.46元,包含意外住院津贴、意外医疗费用、工伤意外残疾赔偿金三项。
现公司就赔付事宜向律师咨询,公司在向向志承担37530.95元的赔付责任时,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9451.46元的基础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是另行赔付37530.95元。
二、律师意见
首先,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并不等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的险种。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故本案中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公司之所以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是因为当时员工A还属于实习生,不具备购买社保的条件。公司购买意外险正是为了规避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该意外险的受益人虽为员工本人,但投保人为公司,故保险公司向员工A赔付的金额视为公司向其进行了部分赔偿。
再次,目前关于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是否能够双重赔偿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一般认为医药费不能主张双重赔偿,应依据其实际产生金额赔付;关于残疾赔偿金,因为工伤标准和商业险标准存在差异,故可以双重赔偿。但律师认为,此处所说的双重赔偿限于公司既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又为其购买了意外险的情况。本案中,公司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公司购买的意外险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前提是对相同项目的赔偿,比如若仲裁中员工没有主张医药费,则公司不能扣除保险公司对其医药费部分的赔偿。
三、律师建议
1、建议公司在仲裁裁决认定的总金额的赔付基础上,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金额予以扣除后进行赔偿;
2、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不排除员工A主张双重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提请公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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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公司赔偿医药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1.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2.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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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处理。未缴纳的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
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标准。3. 公司拒不支付,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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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该由公司直接赔偿工伤,如果有购飞翔 工伤保险的话,则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具体更多有关于工伤方面的问题,你可以在网上找 工伤伤残条例 去查阅,或者可以直接百度 法律咨询贴吧,去在线的与律师问答。
保险类认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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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先交通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从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建设工程等10多年经验。任工程项目经理
参照工伤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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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在所难免,为避免这种情况,降低公司用工风险及用工成本,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司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等),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面对这种情况,员工的合法利益应如何保障?公司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我们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作进一步了解。 中国论文网 /3/view-3103505.htm  员工赵某于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日到日,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为4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约定到公司上班,不料第一天上班时发生了意外,受伤住进了医院,A公司为赵某支付了该段期间全部医疗费。日,赵某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1年5月,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回老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同时自行垫付了住院医疗费用。   赵某认为,自己已经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动,A公司理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由于公司未给本人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当发生工伤时,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于是要求A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及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公司与本人约定的工资4000元是试用期工资,只是正常工资的80%,因此在转正后其正常工资应为5000元,在计算各项社会保险时的计算基数也应按5000元计算。   A公司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也从未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是由于情况特殊,在还未来得及办理缴纳社保操作时员工就发生了工伤,随后公司也为员工补缴了该月的社会保险,但是由于政策限制,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不应承担社会保险应承担的一切费用。此外,员工到外地就医从未得到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符合工伤治疗程序。而关于员工的工资,公司当初与员工约定的工资就是4000元,因此坚持以此数额计算。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特殊客观因素致使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最终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享受保险待遇的事件。本案双方当事人看上去都有合理的理由去解释各自的观点,似乎都有道理,然而究竟哪方才是正确的?   首先,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从操作角度看,一般来讲公司都会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分批向社保部门报增员,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从员工入职到缴纳保险这段期间会产生一段无社保的真空期,本案中,赵某即是在这段时间出现的工伤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进行细分,然而只要是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的支付责任都是用人单位承担。即使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部门为员工进行了补缴操作,也只能保障补缴社保后员工发生工伤费用。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用人单位从操作角度入手,可以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在员工入职前提前要求员工准备好办理社保所需的材料,在员工入职时尽快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暂缓用人时间,分批安排员工在可以办理社保缴纳的时间段同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入职手续。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为“真空期”员工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来弥补这期间员工无社保的问题。   其次,关于员工异地就医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同样有着规定。《条例》第三十条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可见,员工主张的交通、食宿费用是建立在一定客观条件上的,包括了其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而引起的相关费用这一条件,以及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这一条件。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案中如果赵某主张要求公司承担这些费用,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举证,证明其到外地就医履行了审批手续,而且相关费用与就医存在的因果联系。另需说明的是,对于交通费的要求,各地往往也会涉及具体的规定,例如交通费不包括飞机票、列车头等座票等,这在仲裁过程中也需要用人单位及员工了解并注意。   最后,对于员工提出的工伤保险计算基数的问题,也就是员工的工资问题,员工主张公司与其约定的工资只是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关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换而言之,本条规定是对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做出的要求,没有直接说试用期工资等同于80%的转正后正常工资。因此,如果本案中的赵某主张其正常工资应该是5000元的话,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应该参考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关于薪资的其他约定,来证明4000元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否则公司主张的工资数额将会被仲裁采信。   综上所述,对于员工发生工伤的一些问题还需注意,比如员工入职时社保的衔接问题,公司应尽量完善操作流程,避免“真空期”发生意外;再比如员工可享受到的工伤待遇,并不是我们想象的理所应当的各种费用,应当注意费用的关联性、合理性;还有,对于计算过程中的基数等问题,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作出有效的约定,避免理解上的分歧。如果用人单位及员工能达到上述要求,那么双方便能极大程度上避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由于工伤产生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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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承认我叔叔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强调说,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我叔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问:我叔叔未参加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http://insurance.cngold.org/):案例&&我叔叔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一个月前在工地上班时被砸伤了,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只垫付了前期的医疗费,出院后,我叔叔找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待遇。公司经理承认我叔叔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强调说,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参加,因此我叔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问:我叔叔未参加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解析&&根据《》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不影响职工申请,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你叔叔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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