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从开发商手里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者属于需役地权利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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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诸多令老百姓获益的亮点。昨日,本报邀请到中国民法学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对物权法进行了解读。 &&&&首次确立业委会诉讼主体 &&&&业主委员会到底有没有权利当原告,直接起诉侵害业主权利的人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此次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既然能以自己名义制止侵害或请求赔偿,当然就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王建平说,法律首次直接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从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原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 &&&&目前,很多小区内都打起了广告,电梯间有分众传媒等电视广告,小区大楼外墙有宣传海报类的平面广告。广告商和物管谈好,钱也直接付给物管。业主分文未取。 &&&&王建平称,根据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小区业主共有。要在电梯间、楼房外墙打广告,最终还是业主们说了算。广告收益当然也不能由物管独享。 &&&&预告登记预防一房多卖 &&&&上海发生过一个案件,开发商一房6卖。6个购房者都要房子。针对这种情况,物权法创设了预告登记制度,给没修好的房子也贴上产权标签。 &&&&王建平介绍,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房子建成可以办理产权后,购房者在3个月内仍不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异议登记防止“争议房” &&&&在家庭继承房产中,可能会出现甲方抢先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另外的继承人索要房产的情况。此时,甲方可以再将房产卖出,导致其他人无法继承。对此,物权法特意创设了异议登记制度。 &&&&王建平解释说,根据物权法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申请异议登记,将双方争议登记备案。异议登记后,其他人在买房产时,就能看到产权方面有争议,自然不敢轻易下手买。如果有人买了,就可能承担被追回的风险。对很多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避免权益受损。 &&&&同时,物权法规定,如果异议登记后一段时间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申请异议登记人赔偿。 &&&&住宅土地70年后自动续期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普通居民只有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按现有法律,一般的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我们的房子咋办,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王建平说,这一直是物权法的焦点问题。最终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给老百姓吃下了“定心丸”,也能长长久久地当自家的主人。 &&&&但物权法没有提及自动续期后是否需要缴费。这意味着需要配套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根据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政府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物权法目前并没授权政府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时收费,政府是不能收的。不过,70年间相关法律可能将修改或者补充续期条件。因此,届时能否免费,还是一个未知数。 &&&&地役权保障房子周边环境 &&&&曾有开发商许诺,房子5楼以上能看到对面湖边风景,房子被一抢而空。开发商为兑现承诺,专门找到前面一块地的使用权人达成协议,不建高于4楼的建筑。不久,土地易手,很快建起高楼大厦,完全挡住了房子。物权法中新设的“地役权”将会让“看风景”的许诺不化为泡影。 &&&&王建平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和湖水前面土地的使用权人达成协议,地役权就已生效,开发商的地就叫“需役地”,湖边那块地就叫“供役地”。“供役地”必须遵守约定。为保证“供役地”后来的使用者也遵守这项约定,开发商要在公共登记机构将双方约定的地役权内容进行登记。登记后,地役权将成为和使用权同等效力的权利,“供役地”使用者必须遵守。 &&&&现实中,要想在别人不动产上设立地役权都要支付一定费用。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当约定付款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供役地”方两次催告,“需役地”方仍没付费的,“供役地”方可解除地役权关系。也就是可以不遵守双方当初的约定,盖高楼大厦了。 &&&&扩大范围,动产也可抵押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仅限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动产一般只能质押。此次物权法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规定除土地、房屋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 &&&&其中,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都必须登记;登记后,抵押权才正式生效。但对生产设备、汽车等动产,只要双方达成抵押协议抵押权就生效了。但如果双方只签订了抵押协议,没登记,有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买走抵押的汽车等时,抵押权人是不能要回汽车的。这种规定,反映了登记的法律属性确认所有权和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租房被占,租房者可单独起诉 &&&&随着城市发展,涌现出靠房租为生的“包租公”、“包租婆”。他们除收房租很少露面。当租房者遇到一些需要打官司的事情,“包租公”、“包租婆”们又不肯出头,而租房者却发现,法律规定他们根本没资格起诉。 &&&&王建平介绍,物权法给了租房者原告的地位。物权法规定,占有的财产被侵夺,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从此,离开“包租公”、“包租婆”,租房者也能自己搞定官司了。 &&&&不知情给够钱,买到赃物咋办? &&&&根据我国刑法,只要是刑事案件的赃物都要一律追回。受到的损失,买主只能找卖赃物的人索赔。 &&&&此次物权法新规定让善良的买主们不再钱物两空。购买者只要善意购买,价格合理,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就可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要回,但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这意味着,今年10月1日起,只要不知情,给够钱,拿到手,过了户,即使买的东西是赃物也不会被要回了。&&&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杨景宇在报告中说,3月8日和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主要的有6处。另外,对既往问题的追溯也作了补充说明。&&&&&&&&&&■关键词:担保 &&&&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需要说明:草案第八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关键词:财产毁损 &&&&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关键词:权益保障 &&&&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关键词:返还时限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关键词:财产抵押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草案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关键词:动产抵押登记 &&&&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 &&&&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关键词:既往问题追溯 &&&&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施行前的问题按照当时的规定或约定处理 &&&&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本法是否溯及既往,应予明确。比如车库、车位的归属,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是维持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归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代表意见作了60多处修改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说,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制定物权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制定物权法,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草案的形成历时13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主要的有六处。 &&&&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需要说明:草案第八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草案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 &&&&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 &&&&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施行前的问题按照当时的规定或约定处理 &&&&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本法是否溯及既往,应予明确。比如车库、车位的归属,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是维持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归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孟娜)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修改了15处 &&&&杨景宇说,3月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的;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时,财经委员会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 &&&&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减征免征所得税 &&&&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再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删除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两个具体条款 &&&&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法律委员会回应其他三个意见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对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和具体优惠项目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除了本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外,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规定,较为切合实际,也可以解决一些代表所关注的问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可以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有些代表提出,目前一些在发达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加工、制造等业务的分支机构。按照草案第五十条关于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在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的税源转移,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建议对草案这一规定再作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公平、合理、准确地确定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对法人分支机构实行汇总计算纳税是必要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由此可能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的问题,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在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作了说明,财政部现行有关办法已为解决这个问题打下了基础,并将在本法出台后继续跟踪调查,总结实践经验,按照统筹地区发展的思路,认真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这一规定可以不再改动。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宜在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中作规定。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和配套规定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1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决议草案和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等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吴邦国主持会议。 &&&& 3月5日至7日,代表们认真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对国务院去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意对今年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总体部署,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国务院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共修改33处,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有12处。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傅志寰说,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主要目标和总体安排可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刘积斌说,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2007年中央预算草案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预算草案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7年中央预算草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两个审查结果报告。 &&&& 3月6日至7日,代表们结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了计划报告、计划草案和预算报告、预算草案。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国务院对计划、预算报告进行了修改。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 3月8日至9日,代表们审议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等五个法律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分别作了关于这五个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五个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决定将这五个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等出席会议。
&&&&国家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据新华社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会议听取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物权法草案今再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说,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王兆国说,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王兆国还就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征收补偿等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目前的草案共5编、19章、247条。&&&&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必要性和出台时机、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对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等。&&&&内资、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提交大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盛华仁今天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时称: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盛华仁还作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并具体介绍了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方式等。&&&&争论焦点&&&&全面或适度保障农民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立法者们仍在对有关条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有些委员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体现对农民群体的关心;有些委员则强调要“适度”保障,因为若农民举家迁入城市,现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满足对其子女上学、家中老人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另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据权威分析,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全面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此外,对于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百姓实惠 &&&&土地补偿费成为重点 &&&&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新闻提示 &&&&2006年法治建设出成果&&&&&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交相辉映的一年。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千呼万唤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到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企业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这一切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全国人大在2006年的工作称得上是硕果累累。&&&&&他山之石 &&&&物权法保障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物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德国,它不只是民法的规范对象,还受到宪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和规范。德国物权法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物权法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19世纪中期,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争论导致了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产生。这条法律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今天,德国物权法主要包含在《民法典》和宪法《基本法》中。另外,与物权相关的单行法有《地上权法令》《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和《登记船舶与在建船舶权利法》等。 &&&&这条法律一直被严格执行,在德国历史上有先例可循。 &&&&19世纪末,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紧挨宫殿处有一座磨坊,威廉一世在与磨坊主多次协商拆除不成后,派人强行拆除了这座磨坊。磨坊主将威廉一世告到法院,地方法院判决威廉一世败诉,必须将磨坊“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给磨坊主造成的损失。最后威廉一世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向法律低头。 &&&&直到今天,那座磨坊还矗立在波茨坦行宫的边上,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 &&&&上述法律不仅赋予物权所有人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义务。例如《基本法》第14条规定,行使物权不应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生活中,物权所有人应该担负起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并应遵循来自公法的各种限制,国家权益因此得到保护。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环保问题上,私人物权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德国法律严密,执法严格,对侵权行为处罚严厉,有关物权的法律得到了很好的贯彻。物权法为德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对规范市场行为、吸引投资也起了促进作用,为德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 &&&&物权法经历“法治进行时” &&&&1、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事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 &&&&3、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40天时间里共征集11543件。4、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6、2006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再次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7、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以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意见。&&&
&&&&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王兆国介绍物权法主要内容,关于征收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得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草案还有几项内容:一是关于正确处理相链关系问题,草案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二是关于担保物权问题,草案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以促进融资,发展经济。&
&&&&●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北京,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今天将再次见证一个历史时刻――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开始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13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物权法,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历时五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迎来立法春天 &&&&起草列入九届人大立法规划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我国也迎来了物权立法的春天。2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立法机关也在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适时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整。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 &&&&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要求,“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这个小组分别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承担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 &&&&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别完成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整此前拟定的民法室室内稿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草案浮出水面 &&&&三审草案全新改版 &&&&关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人,都会记得日这一天,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其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立法计划。 &&&&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争分夺秒地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工作。2004年,他们先后深入重庆、吉林、辽宁、安徽、江苏等地,就草案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京后,他们又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与物权制度有关的部门进行座谈。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别召开法院系统和专家的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这一厚达55页的草案共有5编、22章、297条,被再次提请2004年10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第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更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日至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连续3天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审议后决定,对草案修改重点把握3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半年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章节和条数减为20章、269条,修改的量也相当大:删除2章、61条,增加33条。新的草案主要作了10方面的修改完善。 &&&&“应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 &&&&征求全民意见 &&&&40天收到意见11543件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日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第四次提交审议是在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在这份草案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这一立法过程被称之为我国民主立法的“新标杆”、“里程碑”。立法的民主和透明,公众的积极参与,无疑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物权法草案不断修改、完善,在许多重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五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强调,草案有关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定,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同时,草案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许多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特别是在四个重要问题上力求把草案有关规定研究修改好: &&&&――准确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 &&&&――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准确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日趋成熟完善 &&&&常委会高票赞成提请大会审议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的第七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大家认为,草案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越改越好,已趋于成熟。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后,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激励每一位公民努力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 &&&&由于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法律性、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从2002年12月初审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不赶进度”,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修改、完善,日趋成熟。 &&&&也许最后通过的物权法无法吸纳每一个人的意见,无法使每一个人满意,但这仍无损它成为一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光辉典范,这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链接&&&&&初审 &&&&时间:2002年12月 &&&&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特点:物权法草案列在民法草案中的九编之一。草案除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外,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 &&&&二审 &&&&时间:2004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特点:297个条文的物权法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草案相比有了明显改动。比如,增加了物的定义。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同时,草案简化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提法,去掉了一些特殊物权的规定。 &&&&三审 &&&&时间:2005年6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特点:草案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强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强调征地拆迁补偿要到位;扩大侵犯物权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会所、车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增加农村转让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扩大担保的财产范围等。 &&&&四审 &&&&时间:2005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特点:2005年7月至8月,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草案据此做出进一步修改,对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把住宅建设用地从“建筑用地”中分离出来,使用权期满后由“申请续期”改为“自动续期”;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的所有权分别作出规定;在征收、征用中增加“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款。 &&&&五审 &&&&时间:2006年8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特点:草案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草案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审 &&&&时间:2006年10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特点:草案“总则”第一章章名“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草案对其“合理补偿”的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草案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还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七审 &&&&时间:2006年12月 &&&&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特点: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城镇集体财产,草案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草案维护了现阶段国家宅基地政策,也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本次会议高票通过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经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署名孙东的视障患者用盲文写成的信:“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这只是数以万计群众来信中的一封。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七审,成为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册。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 &&&&民主立法:汇八方意见 &&&&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事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还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调研,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不仅法律性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立法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更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物权法草案之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明确意见。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民立法。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社会团体以及法学专家们发出征求意见函。新闻媒体也对草案进行了广泛报道。 &&&& 40天时间里,从机关单位到公司企业,从法律专家到普通百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的有益探索。从征求意见的结果也能看出人民群众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格外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同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再次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 &&&&“物权法草案从进入立法计划、调研、初审,到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再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其慎重、积极、稳妥的程度,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草案一次比一次完善成熟。我建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列席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杨谨华说。 &&&&科学立法:集百家智慧 &&&&民主立法发动群众;科学立法集百家智慧。根据征集的意见,多数群众认为,草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仔细研究,作出规定。如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侵犯私有财产、不动产统一登记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立法者们仍在对有关条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 &&&&有些委员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体现对农民群体的关心;有些委员则强调要“适度”保障,因为若农民举家迁入城市,现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满足对其子女上学、家中老人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 &&&&另外,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全面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此外,对于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回溯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自2002年12月审议以来,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完善,让每个人的智慧在立法进程中“闪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以便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意见。 &&&&立法典范:真正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这样总结道:“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这句话,在立法过程中,贯穿着重大根本性问题解决的始终。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因此,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无论是先富裕起来的人,还是普通百姓,其私有财产都在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因此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出台的2007年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实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自认是“有责任心的企业家”的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有着“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之称。 &&&&连续作了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的王翔,在十五年里提交过逾百份提案,其中二00一年的《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使他成为“物权法提案第一人”。六年后的今天,王翔又带来一摞提案,内容从慈善事业、新农村建设到庐山植被保护等。 &&&&一九四九年,王翔出生在江西省一座小县城的一个工商业者家庭,有人形容,他走过的是“从油漆匠到私营企业家”的历程。 &&&&关于物权法的提案使王翔几年来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更深层的原因之一,在于他是全国政协委员中非公经济的代表人士之一,其麾下的江西民生集团位列二00五年“中国服务业企业五百强”。 &&&&面对“你公私兼职,提案到底为谁服务”的提问,王翔并不讳言自己的初衷:“我是要为非公经济的利益说话,因为这是我的一个身份。我的另一个身份是为老百姓说话,我说过很多话,都管用了。” &&&&王翔曾连续两年炮轰铁路春运涨价。今年,火车票价格没上浮,无数百姓受益。 &&&&他津津乐道的一件事是,曾向国家领导人提出全面减免农业税问题,并得到了肯定。后来,他又就“农民养活了中国,再不可亏待农民”、“严格依法保护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等问题提过建议。 &&&&说起对自己影响最深的人,王翔说是自己的母亲,“我的母亲是很传统的中国女性。记得小时候家里做米粉糕,母亲总是把大的那块拿给别人,小的才留给自家。她教我们要有爱心。”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昨天向记者回顾了自己从2001年首次提出关于制定物权法提案来、这部注定将载入史册法律的制定历程。他表示,物权法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创新,鼓励每个人去创造财富。他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并不能帮助某些企业主洗清第一桶金存在的“原罪”,它将只能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六年前首提物权法提案 &&&&王翔委员回忆说,自己成为政协委员到今年已经15年了。早在1994年王翔委员就建议国家明确保护私人财产,到1998年他提出建议国家修订宪法,增加保护合法私人财产的条款。“1999年修宪以后,我认为制定更具体的保护合法私人财产的法律时机已经逐渐成熟。2001年我在参加当年的全国两会时,提出了制定物权法的提案,这份提案很快就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应,当时答复说,有关部门将积极考虑启动相关工作。”现在回首已经过去了六年。 &&&&物权法不能洗清“原罪” &&&&在王翔委员看来,现在的物权法已经远比他当年所提出的一个立法建议要完善得多。“已经经过7次修改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了,现在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很具体全面。” &&&&王翔说,但是这部法律并不能洗清某些民营企业主攫取第一桶金时藏下的“原罪”。“我从来不认为它能把一些民营企业老板现在所拥有的非法财产一下子就给漂白了,这第一桶金如果存在‘原罪’,是通过非法手段牟取的,那么就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他说,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保护的是“合法的”私人财产,并不保护非法所得。 &&&&王翔委员说,有人曾经很尖锐地问他:我只有一张破棉席,而你们开奔驰坐宝马,这种保护难道合理么?“我告诉他,物权法平等地保护我们每一个人。前提是你的破棉席不是偷来的,我的宝马车是合法所得。”王翔委员说。 &&&&富人怕富心理将有改善 &&&&“所以致富光荣,国家容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后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他认为,物权法根本上说保护的是人进行创造的积极性,鼓励人们进行创造,保护人们的创造成果,如果一直搞平均主义,中国恐怕不会呈现现在这样繁荣景象,“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所以,我们应该抓紧颁布这部法律,抓住主要矛盾,不应该陷入对细枝末节问题无休止的争论,对中国来说抓住发展机遇更为重要。” &&&&他还表示,物权法还将有助于改善中国富人传统的怕富心理。中国人一直是穷怕了,很多人都有藏富心理,这其实很好理解。“物权法不出台,很多措施不到位、不明确,有些人心里总会存在疑虑。”他认为,物权法出台后将对人们怕富、藏富的心理有改善作用,上一次福布斯富人榜应该也不算很可怕的事。&&&
&&&&物权法草案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物权法草案经过7次审议目前各方认识趋于一致&&&&姜恩柱说,一部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确实是创记录的。之所以审议这么多次,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必须高度重视。&&&&第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需要认真研究,特别是对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如何更好地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等重大问题,需要反复深入研究和论证。&&&&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凝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取得共识,这需要有个过程。&&&&姜恩柱说,目前各方面对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认识已经趋于一致,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过这次大会审议,物权法草案一定会更加完善。&&&&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姜恩柱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他说,物权法草案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他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例如,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又如,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再如,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姜恩柱表示,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不全面&&&&在回答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问题时,姜恩柱说,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意见是正常的,但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三,民法上讲平等保护,当然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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