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移民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控做的好?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孙自通孙自通老师独家课程推荐:“把信贷机构法律风险浓缩为147个问题”专题研修班!5月11-13日 青岛站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信贷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激增,信贷机构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很多信贷机构因为忽视法律风险的管理而给自身带来了巨大损失,法律是规范和严谨的,容不得半点含糊,有效提高自身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已经迫在眉睫。一、什么是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因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出法律风险存在于操作风险之中。操作风险是指有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不足或失败,以及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风险,它包含了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二、信贷法律风险的特点1专业性强,与法律直接相关,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法律风险与法律相关,专业性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并且,法律风险往往体现为一个个的法律“风险点”,很多风险点之间缺乏关联性,很难通过有效的方式将其“串联”起来,管理难度大。2信贷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贯穿在业务流程各个环节。常见法律风险包括借款主体风险、借款用途风险、保证担保风险、抵押担保风险、质押担保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等方面,贯穿在信贷业务全流程的各个环节,设计范围广。3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很多法律隐患由于客户正常还款并没有爆发出来,等到爆发时往往事情就难以处理了,信贷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4法律风险的影响比较大。信贷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是防控其他信贷风险的有力手段,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一旦出问题,往往是致命的,会给信贷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三、忽视法律风险给信贷机构带来损失的几个案例案例1:“社会公益”不分私营和公营,银行接受私营机构提供的社会公益设施抵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案件索引:周润泽与内蒙古玛拉沁医院、赵晖等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40号。最高院认为:玛拉沁医院虽为私人所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私立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玛拉沁医院为邢科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由此,周润泽与玛拉沁医院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相关法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案例2: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小贷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担保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周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九江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6)赣民申436号]法院认为:“根据保证合同第5.1条的约定,甲方(九江周大生公司)保证签订本合同是经过甲方(九江周大生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授权。上述约定是九江周大生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该义务也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必经程序。汇鑫公司作为经过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条款的履行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但本案汇鑫公司并未审查九江周大生公司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批准担保,也未审查刘财是否取得公司授权订立合同。因此,汇鑫公司对于九江周大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财超越权限订立保证合同的无效代表行为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存在合同履行不当,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二审判决九江周大生公司对本案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相关法规:《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延伸阅读: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判决观点认为,即便未作出相应决议,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也应当认定为有效。例如,201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违反《公司法》16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那么在上述案例2中,为什么小贷公司会败诉呢?读者可以思考一下。案例3: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案例索引:某银行与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内蒙古赤峰中院(2016)内04民终715号。法院认为:从本案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况看,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段某,但原审庭审时段某对其存档的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批表无异议,该审批表中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中载明抵押人是段某,财产共有人是燕某,在房地产抵押清单中载明抵押人是段某、燕某,且段某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亦提交了其与燕某的结婚证和身份证,通过上述证据证明某银行对于抵押担保房产系上诉人段某、燕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在签订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没有让房产共有人燕某签名,且燕某明确表示其不同意就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故该抵押担保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关于上诉人某银行提出的其就涉案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主张,因第三人善意取得及表见代理适用的条件是上诉人某银行主观须为善意、无过失,而本案中上诉人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程中,在明知燕某与段某是夫妻关系,燕某是抵押物的共有人及段某、燕某均是抵押人的情况下,没有让燕某在抵押合同签字,具有明显过错,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相关法规: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106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就不能追回,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为: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受让;3、转让的如是不动产,已经依照规定进行过户登记。第1款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延伸阅读:信贷机构在审查的过程中对于抵押人的婚姻状况及抵押物的权属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在抵押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案例4:物保、人保并存,借款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由于未做特别约定,债权人得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索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刘安丽应对建行新阳支行以案涉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后仍未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法规:《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延伸阅读: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兰燕等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54号】一案中,债权人在相关合同中做了特别约定,获得了和上面案例不一样的裁判结果。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连带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已明确约定该两合同所涉担保在实现债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即提供担保的一方放弃了在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权利,因此长城公司可以要求抵押人云山公司,质押人百特公司、兰燕,以及保证人百特公司、兰燕、廖振新、潘国山、王慧对涉案债务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担保责任顺位的限制。该案件为什么会获得不一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合同当事人在《连带保证合同》第7.2.4条、《股权质押合同》第5.3条就担保顺位均作了下列约定,“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案例5: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案例索引:上诉人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民终911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是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借款金额为622765元的借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对于借款协议中622765元是由本金50万元加上利息得来均无异议,原约定利率就是月息2分,在日结算时,利息达到9万元,因上诉人无力还款,即把利息9万元重新计算至本金中成为59万元,再次以月息2分计算利息,明显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作为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622765元为借款基数,按照月息2%认定上诉人应承担日以来的本金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应按照本金50万元,从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相关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延伸阅读: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将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样的做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虽然允许,但存在一定的“限制”,尤其是有一个“算总账“的问题,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信贷风险管理”简介:我们专注信贷领域,每天20:20准时更新,31万用户关注,创办宗旨是为了满足信贷人学习知识、提升技能、完善自我的需求,内容涉及银行、小贷公司、担保、民间借贷、P2P网贷等热门领域,用户包括高管、客户经理、风控、法务等,每日分享行业资讯、业务知识和法律实务文章,内容实操、实战、实用。)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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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2.cache.netease.com/f2e/wap/common/images/weixinfixed1200low.jpg在塔吉克斯坦移民投资会有哪些风险法律问题
塔吉克斯坦的基础设施状况如何?塔吉克斯坦在前苏联时期属于边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独联体其他国家。塔吉克斯坦独立后政府无力在此领域进行投资,且经几年内战破坏,基础设施陈旧落后,严重制约了国家经济发展。1995年以后,政府开始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进行恢复、改善、重建,近几年基础设施得到了很大改善。那么,在塔吉克斯坦移民投资会有哪些风险法律问题?
在塔吉克斯坦移民投资会有哪些风险法律问题?
塔吉克斯坦投资吸引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趋势相对稳定,经济社会领域各项建设逐步展开,民众富裕程度不断提高,消费市场日渐繁荣。为中方拓展对塔吉克斯坦经济合作空间创造了有利条件。
(2)塔吉克斯坦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有利于中国公司参与其经济建设。
(3)塔吉克斯坦资源开发前景乐观。塔吉克斯坦矿产资源较丰富,目前已知的矿产有50多种,目前已探明待开发的矿床600多个。
(1) 塔吉克斯坦交通、电力基础设施落后,与邻国关系不睦又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2)塔吉克斯坦投资环境有待改善。塔吉克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3)融资难度和成本较大。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5年,塔吉克斯坦吸收外资流量为2.27亿美元;截至2015年底,塔吉克斯坦吸收外资存量为21.12亿美元。
塔吉克斯坦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3年3月,中塔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8年8月,中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塔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1996年)、
《中塔关于发展两国面向21世纪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贸易协定》(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汽车运输协定》(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领域合作协定》(2002年)等。
中塔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交通问题成为发展两国经贸合作的瓶颈。中塔*陆路口岸位于海拔4000米以上高原,由于气候、地理条件恶劣,通关时间只有半年,过货量小,利用率不高。日前中塔大宗货物贸易主要绕行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国,时间长,成本高,手续繁杂,易受邻国牵制。
第二,资金紧张问题。塔产业结构单一,且经济总量较小,限制了塔政府投资和基本建设规模,另外其外债额占GDP比重较高,已接近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设上限。
第三,塔吉克斯坦投资环境有待改善。塔吉克斯坦基础设施发展程度较低,冬季供电不足,道路交通不畅、年久失修;塔吉克斯坦执法人员执法手段有时粗糙,对法律法规的解释随意;对外籍工作人员居留政策严格,实行工作许可证和签证双重制度;税收负担较重,制约企业发展;银行体系相对薄弱。
在塔吉克斯坦移民投资会有哪些风险法律问题?在塔吉克斯坦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在塔吉克投资合作如发生商务纠纷可以根据双边国际条约、企业间合同和塔吉克相关国内法律为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法律的落实有待提高。移民有风险,办理需谨慎--移民加拿大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一)!移民有风险,办理需谨慎--移民加拿大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一)!世界的蓝天百家号移民过程中会有很多风险,其中最大的一种风险自然是移民不成功的风险。没有人能够保证你一定能够移民,即使你自身的条件很好。因为,移民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加拿大各省以及联邦移民部的手里,确切地说是在那些具体的工作人员手里。你知道哪位官员审你的案子?这个官员对你的国籍、经历、教育,或者对你提供的材料,有哪些不满和偏见?你不知道,而单凭这些官员的这些好恶,甚至是心情,他完全有权否定你的申请。因此,理论上,你只要符合移民条件,就应该获得移民批准,但实际上,根据加拿大法律以及相关移民政策,是否批准你移民完全掌握在具体的工作人员手里。当然,排除掉上述这种不可排除的风险,还有一些法律风险必须加以防范。这些法律风险,虽然不见得必定发生,但是万一发生,你的损失和后果可是相当严重,你损失的不仅是钱财,还有时间,更重要的是,你可能丧失移民该国家的机会!这样的后果,是完全无法挽回的。今天讲的第一种法律风险是,聘请了不合法的移民顾问的风险。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只有加拿大注册律师和加拿大的持牌移民顾问,才能为申请人提供各项移民服务,包括咨询、代为申请、填写表格、与政府交涉,以及申诉、上诉等。不具备上述资格,提供上述服务的,将影响移民申请的办理,甚至导致移民申请被驳回。曾经发生的一个最典型案例,导致了57名移民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被全部驳回。更严重的是,他们在未来的移民申请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个案件发生在一家中国北京的移民顾问公司身上,这家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移民中介,而且获得了中国公安部等部门的移民业务资质。但是,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这些中国的移民中介是无法为移民申请人提供移民服务的,因此,这家移民公司以匿名的方式,为57位申请人提供了移民申请服务,包括在填写表格时,只留下了该公司的统一的联系方式作为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但没有标明该公司的任何身份和其他公司信息。这种规避方式,使得该公司既提供了移民服务,赚取了利润,又避开了加拿大法律的规定。但是,移民公司需要代理大量客户,因此,无法避免地在与加拿大移民部的交往中间接地显示了自身的存在,尤其是为大批客户提供的统一的联系方式,使得该中介公司无法遁形。因此,只要加拿大移民部门认真审核,这种规避方式是起不到作用的。如何规避该风险:1)由于大量中国移民中介的存在,给中国的移民客户提供了大量移民信息和申请上的便利,因此,不能否认这些中介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一旦确认聘请这些中国的移民中介,一定要和该中介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落实,必须由该中介聘请加拿大的注册律师和加拿大的持牌移民顾问代理移民申请。如果中介公司没有聘请上述人员,或不将上述代理服务外包给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的,则不要聘请该中介公司。此外,应在合同中规定,中介公司如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移民申请被驳回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或者,2)直接联系、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拿大注册律师和加拿大持牌移民顾问,代理办理所有移民事务。(全文完)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世界的蓝天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奇迹,热热,社会,男人的感情是多变的。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如何理解投资移民对于出资的法律要求?
对于美国投资移民许多投资人都已经耳熟能详,而且对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也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美国投资移民概念性强,许多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指导。如果没有相当的办理经验,很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美国投资移民对于出资这一基本条件的要求。
一.投资移民需要多少投资金额?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金额是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人投资于目标就业区域(TEA)的,则投资金额会降低到50万美元。所谓目标就业区域是指失业率高于联邦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或者偏远乡村地区(Rural Area)。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区域中心组织的EB-5投资项目一般都位于TEA,所以投资金额是50万美元。而投资人如果不通过区域中心的项目,而选择自己投资进行投资移民的,由于一般适合做生意的地点很难正好是位于TEA内,所以通常需要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
二.投资仅限于现金吗?
投资的财产不限于现金。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还包括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等,甚至还包括投资人的出资承诺(Promissory Note),但在这种情形下,投资人需要以个人资产(不包括投资的对象)做抵押,投资人个人应对承诺的出资负完全的责任。投资资产的价值评估应该是以美元作价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移民通常的出资形式是现金。
三.投资资金需要证明来源吗?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投资资金不仅需要证明来源,而且要求证明所有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只有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才能用于投资移民。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是投资移民前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许多投资移民申请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无法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目前移民局对资金来源这块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标准不断上升。
四.如何理解投资移民的出资?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投资移民的出资是指股本投入的意思,也即通过出资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投资人借款给被投资的公司的行为不算出资。说到这里读者可能会对一些借贷类的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项目产生疑虑,实际上我们这里说的借款给公司不算出资与借贷类的区域中心项目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为在借贷类的区域中心项目里,投资人并不是直接借款给所投资的项目,而是先以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进入一家新成立的公司,然后由这家公司出面借款给项目方,所以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投资的是那家负责往外借款的公司,因此这样的出资属于移民法规定的股本出资。
五.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吗?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投资。投资人的投资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法律并没有说这个风险的程度应该有多大,但是投资人至少应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投资人被保证不会损失全部或部分的本金,或者被承诺一个固定的回报,这就不算是一个风险投资。类似投资回赎协议之类的安排虽然不必然导致投资风险为零,但是都会降低投资风险的程度,从而增加绿卡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六.出资应该在什么时候到位呢?
根据移民法规定,为申请投资移民,投资人必须已经出资到位或者在出资的过程中。对于后者投资人投资人必须证明拟定的出资已处于风险之中,而不是简单的一个出资的意向或安排就可以的。
对于区域中心的项目来说通常的做法是投资人将投资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在绿卡申请结果出来之前不得撤回,如果申请被批准,则资金实际进入投资的公司。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投资资金在出资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一开始并没有进入拟投资的公司,但是不能随意撤回,而绿卡一旦获批投资资金就会立即进入所投资的公司,因此这笔资金是实实在在已经处于风险之中。
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投资人以前文所说的出资承诺作为出资的形式,并以个人资产做了抵押,虽然这时资金并未实际到位,但是投资人如果反悔,其所投资的公司可以执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实现投资人的出资承诺。因此投资人的出资虽然在出资的过程中,但是也已经实际处于风险之中。
最后就是如果投资人以出资承诺作为出资,那么这个承诺出资的过程究竟可以有多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例如投资人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分三期出资的投资承诺,约定在一年之内完成全部出资,并以个人资产做了抵押。这样的一年的出资安排是否可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底线是在两年之内或者说是临时绿卡到期之前投资应该已经到位,以保证申请绿卡条件移除的条件可以得到满足。鉴于移民局对于目前I-526临时绿卡申请阶段的严格审查,我们不建议投资人采用分期出资的安排,如果一定要用,最好出资完成时间越短越好。为保证绿卡申请的顺利通过,投资人比较理想的出资方式是全部投资资金以现金形式在申请之前一次到位。
凯悦中心项目
益博区域中心和开德集团强强联手,成功完成四个EB-5项目后,第五个EB-5项目——凯悦中心正式问世。
凯悦中心项目位于佛罗里达州劳德代尔堡市的核心商业地带,是集凯悦中心品牌酒店 (Hyatt Centric)、豪华城中公寓和高端零售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
项目总投资2.06亿美元,仅招募80位投资人,人均创造就业35个。 项目已于2016年7月开始建设,预计将于2020年完工,建成后的将成为劳德代尔堡市的最高地标建筑。
凯悦中心细节
凯悦中心位于高端的拉斯奥拉斯大道上,雄踞市中心商业核心地带,由艺术街区包围。建筑共46层高152米,底层为集奢华品牌和国际一流餐饮的商业中心,8-15层为尊贵时尚的凯悦中心精品酒店,16-46层为121套现代奢华城中公寓,组成了现代都市高质量生活目的地。住户在此可纵享国际知名画廊、扣人心弦的夜生活和集世界一流的休闲、购物、美食与娱乐于一体的高品位生活。
投资安全分析
凯悦中心总开发成本2.06亿美金,其中银行贷款1.235亿美金 (占比60%),剩余8250万美金 (40%) 由开发商开德集团股权先行投入。EB-5贷款将用于替换开发商投入的最高19%的股权,即4000万美金,共80位EB-5投资人。
(凯悦中心项目融资结构)
凯悦中心2020年项目完成时,总估值为2.48亿美金。 其中HVS全球专业酒店评估公司对凯悦中心酒店估值为1亿美金;全美三大商业地产评估公司之一的Valbridge对公寓估值为1.48亿美金;凯悦中心另有底层商业中心运营收入。
(凯悦中心成本与估值对比)
绿卡安全分析
凯悦中心项目土地于2015年8月由开发商开德集团购入。项目2016年7月开始土地整合工作,豪华公寓的售楼中心于2017年1月正式开业。项目预计将在2020年完成,整个施工周期超过三年,由开发商母公司提供有效完工保证。此外,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置24/7实时施工现场监控摄像,接受公众监督。
根据耶鲁大学权威经济学家 Paul Sommers博士的计量经济分析,总成本为2.06亿美金的凯悦中心项目一共可创造2806个就业机会,80位EB-5投资人人均创造35个就业机会,是移民局要求的3.5倍。
(凯悦中心EB-5就业创造)
项目安全性
为了提高投资透明度,益博将为投资者提供凯悦中心项目的季度和年度报告,确保投资人知悉项目进展信息;项目使用NES Financial提供第三方基金监管服务,投资人可随时在线查看其资金状态;投资人也可通过项目信息门户网站,下载查看项目法律文件,掌握整个项目开发、移民与投资过程;投资人还可通过美国官方网站 onehundredlasolas.com 查看更多凯悦中心公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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