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开办文化公司红色文化管相关文件有吗

三明有353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 你都知道吗
聚焦三明詹铁笛
3月1日对于三明人来说,是一个特殊又意义深远的时刻,这一天《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是福建省首部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进行立法的政府规章,这一天,三明历史上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正式实施。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址意义深远,不仅是对革命先辈的最高致敬,也是对未来的最好馈赠。三明各地纷纷开展《办法》宣传活动  3月1日,三明各地纷纷开展“保护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主题宣传活动,以发放小册子、签名、主题班会等市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推广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办法》。三明广场  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办的“三明红色文化遗址图片展”和“湘江战役与红色苏区摄影图片展”,则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宣传活动。  83岁的吴恩族在一块展板前驻足许久,他说“这个东方军旧址——卢家大院,五六十年代时,我就住在那,那墙上有当年红军留下的标语。红色文化遗址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一定要好好保护,让红色精神代代相传。”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对我市今后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使我市各处红色文化遗址能够更好地得以保护、继续传承革命历史及弘扬革命精神。希望此次图文并茂的宣传活动能有效地推动《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工人文化宫广场  3月1日,市民政局开展了主题为“保护红色文化,守望精神家园”的《办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宣传问答、现场讲解、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内容涉及《办法》的意义和特色等。当天共发放宣传材料700多份。  市民刘伟表示:“我要多到基层去开展保护红色文化的活动,因为那里是文化遗址的所在地。通过今天的宣传教育,我认为作为年轻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三明二中  3月1日下午,三明二中高二(16)班开了一堂特殊的班会。班会的主题是“走进红色文化”。班会由同学们自己查找三明红色历史资料,自己主持串词。  在主持人张炫之同学的引领下,同学们重温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明作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总要组成部分,工农红军在三明这片红色土地上革命、英勇斗争,可歌可泣的感人历史。  珍存红色记忆,让历史血脉相传。红色的班会内容丰富,让同学们在了解那段峥嵘岁月的同时,还穿插了毛泽东在三明战斗过程中写下的光辉词章,如《如梦令 宁化途中》、《渔家傲 反第二次大“围剿”》,还有革命战争年代发生在三明,名为“双胞树下救红军”的故事;合唱了《红星歌》;朗读了“雨巷诗人”戴望舒的《我用残损的手掌》,这篇他在日寇铁窗下写成的对苦难祖国的抒怀之作……红色文化进军营  “原来宁化县凤凰山红军街还是红军长征出发地啊!”三明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工勤队副队长罗星武一边观看红色文化遗址展板一边和周围的战友交流着。  3月1日,“走进红色遗址,传承红色基因”红色文化进军营活动让三明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全体干部和战士感受了一场红色洗礼。  罗星武表示,这次活动很有意义,很多战士由于平时训练忙,对于驻地的历史文化了解的太少,通过红色文化进军营活动,让大家对于驻地的红色文化有了进一步了解,对于驻地的感情也更加深厚了。建宁  3月1日,建宁县红色基地客坊乡水尾村一场“保护红色遗址弘扬红色基因”志愿宣传活动让小山村洋溢红色魅力。  建宁团县委组织团员青年参观了水尾村红军医院、苏区银行、兵工厂旧址等红色遗址,聆听红色历史故事。还走村入户做好宣传,共发放《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宣传单材料200余份。  “我觉得开展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客坊乡团委书记谢爱珠介绍说,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红色文化遗址的宣传力度,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动员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当天,建宁县委宣传部也组织党史办、纪念园、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走上街头开展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红色文化进基层  3月1日一大早,三明广场“践行雷锋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就吸引了众多市民参与。  团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市区来自企业、高校、卫生、消防、公安等系统的30余名青年志愿者10余支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宣传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为广大市民提供义诊、免费理发、防骗知识宣传、义务缝补、家电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  团市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团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将以3月学雷锋月为契机,围绕“践行雷锋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主题,组织发动全市各级团组织深入开展保护红色遗址、传播红色文化、开展红色宣传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争当青春雷锋 传承红色基因”的浓厚氛围。三明有哪些红色文化遗址?  三明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全域属原中央苏区范围。中央红军自1929年入三明驻扎时间长达5年,留下红色文化遗址遗迹353处。目前,全市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红色文化遗址共有22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1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27处、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点70处。(点击图片看大图)每一处遗址的背后都有一个英雄的背影,都有一段可歌可泣、感人肺腑、催人奋进的英雄故事。保护好这些遗址十分重要,出台《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及时和必要。让我们一起加入到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址的行列中,让更多的人感受、触摸历史。(聚焦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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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色文化景点有很多,比较著名的有毛泽东旧居,宋庆龄故居,刘长胜故居,中共一大纪念馆,中共二大纪念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旧址等等。
1、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  里面其实很多关于历史的东西,包括资政新篇--太平天国时候的文物。这个是免费开放的,可以带着孩子去看看,增长历史知识。地理位置:离新天地很近。当时我们坐地铁到黄陂南路下的,晃呀晃呀就到了。印象深刻的莫过于一大开会现场的蜡像,逼真极了。  2、中共“二大”会址纪念馆、平民女校旧址  算是个知名的旅游胜地,一般都是旅游团队过去参观学习。也有很多学生是学校组织了去的,好像是靠近新天地。所以参观完可以去新天地感受下。  3、中共四大史料陈列馆  第一次是在新天地,第二次是在延中绿地边上的一栋小楼,第四次在多伦路这条文化路。这里陈列着丰富的历史照片、历史资料以及大量的实物。  4、中国共产党代表团驻沪办事处纪念馆(周公馆)  去参观时只要在售票处去免费领票就可进入的,因一个人去,所以留影的话还是让售票处的大爷帮的忙.感觉整体小楼很和谐,遗憾是院中的厅院不太大,要与周总理塑像来个合影居然没地方落脚.  5、龙华烈士陵园  陵园内无非是看一些烈士的墓碑,墓志铭什么的,虽然不像其他游玩的地方那样有趣,但这里却多了一份庄严,一份悲伤,一份与众不同的肃静之情。  6、毛泽东旧居  比较靠近陕西南路的了。挺好找的了。房子很小的了。在里面还可以遇到很多参观者对革命事业都很有研究的,里面环境不错,处处都书香门第的味道。  7、孙中山故居  去的时候是免费的哦,不知道现在怎么样,其实来这种地方,感觉有点压抑的,毕竟是怀着一颗缅怀的心去参观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的,不过这里还是很有教育意义的一个地方。  8、宋庆龄故居  房间布置得很简单,很朴素,环境也很安静。点也看不出曾经是宋庆龄居住的地方。参观完之后,才知道有些事情不是靠说的,这这体会一下,伟人的人格魅力还真的是无限啊。  9、鲁迅纪念馆  里面陈列了很多鲁迅先生生前的东西,如果喜欢热闹的话就不用进来了。看到老先生的一些手稿,衣物,还有一些很老的照片,人心自然也就渐渐平静下来了。  10、韬奋纪念馆  去的时候很费了点功夫才找到,在家属区里,除了生平纪念外,也保留了当时的家具和工作环境。其实上海有很多这样的纪念馆,结合历史来看的话,非常具有参观价值和学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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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蒙城县开办“红色文化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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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在雪枫公园板桥集战斗纪念馆等地开办“红色文化课堂”,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
该县将雪枫公园板桥集战斗纪念馆设立为“红色文化课堂”教育基地,向学生们讲述革命历史故事。在今年清明节祭扫先烈活动中,600多名中小学生深入了解了板桥集战斗历史,向烈士墓敬献了花圈,在纪念碑前重温了入团入队誓词,参观了纪念馆陈列的珍贵图片和部分实物,凭吊革命先烈,寄托哀思。
据悉,“红色文化课堂”活动旨在以现有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依托,通过定期开展系列活动,引导学生缅怀革命先烈,重温革命历史,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珍惜优越的生活学习条件,树立远大的理想,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潘书培 通讯员 葛新爱 张浩泽)
(原标题:亳州蒙城县开办“红色文化课堂”)
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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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打造上海“红色文化”品牌  “红色电影之旅”昨日启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文物局
打造上海“红色文化”品牌  “红色电影之旅”昨日启动
  昨日下午,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指导,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主办,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承办的&红色电影之旅&活动在上海UME国际影城新天地店举行了启动仪式,并放映了《建党伟业》。
  作为党的诞生地,上海一直是红色旅游的热门目的地。在推进&上海文化&品牌的建设过程中,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印发的 《关于实施&开天辟地&&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的意见》,瞄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现实题材作品创作三大源头,融电影与旅游为一体的&红色电影之旅&将是未来游客和影迷感受&红色文化&的重要途径。
  &景点+电影&
  传承培育上海红色文化品牌
  据悉,&红色电影之旅&活动得到了各区文化(广)局、全市影院、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中影、上影、中国电影资料馆等影片版权方的支持。最终确定活动的形式是,让参与者身临其境地参观红色景点之后,再前往景点周边指定的影院观看红色影片,通过&景点+电影&相结合的模式,引导参观者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创建的历史、奋斗历程以及取得的成就。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是中国革命的摇篮,有中共一大会址、毛泽东旧居陈列馆、国歌纪念馆等丰富的红色景点资源。同时,作为中国电影的发祥地,一系列红色主旋律影片,如《永不消逝的电波》《霓虹灯下的哨兵》等电影作品,无论是在中国电影史上,还是在观众的记忆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活动方介绍,&红色电影之旅&作为&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专项行动&中的一项活动,要做好一根线,把&红色景点&和&红色电影&这两笔上海的宝贵财富串联起来,把上海固有的红色资源利用好,把建党精神与城市精神结合起来,把红色血脉与城市文脉结合起来,做好建党伟大业绩的传播,开展好红色文化的宣传教育,推动&红色文化品牌&建设,让红色基因融入城市血脉、根植市民心中。
  &32+50+10&
  快来开启&红色电影之旅&
  启动仪式上,活动组织方正式发布了包括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毛泽东旧居陈列馆、宋庆龄陵园等在内的首批参与&红色电影之旅&的32处红色景点名单,81家指定放映影院名单,以及《建党伟业》《51号兵站》《战上海》《红海行动》《战狼》等50部红色影片名单。
  在&红色电影之旅&的组织筹划过程中,主办单位向全市所有影院进行了动员发动,最终挑选了81家影院作为&红色电影之旅&的指定放映点。这81家影院大多分布在首批参与的32处红色景点周边,平均每个红色景点周边配有2至3家影院。
  据悉,参与影院都将在显要位置悬挂&红色电影之旅&的标识牌,影院均会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接待和服务观众。今后&红色电影之旅&仍将接受红色景点及周边影院的报名,不断拓展活动的覆盖面。
  同时,活动还为广大参与者准备了10条&红色影片内容与红色景点&精品主题线路,如参观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后观摩影片《建党伟业》,参观毛泽东旧居陈列馆后观摩影片《毛泽东在上海1924》等。这10条精品主题线路,既有上海城市特色,又有思想感召力,让影片内容与红色景点紧密结合,让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更为生动,达到&1+1>2&的效果。
  即日起,全市各级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市民团体都可拨打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设立的热线电话&4&进行预约报名,参与&红色电影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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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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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遗址的保护管理,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办法。日,《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红色文化相关的纪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持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
第五条 红色文化遗址按照其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分四级进行保护管理:
(一)一级保护为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址,以及具有代表性的革命领袖和将帅旧居、活动地及重要机构旧址;
(二)二级保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未列入一级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以及急需抢救保护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红色文化遗址;
(三)三级保护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未列入一、二级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以及急需抢救保护的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址;
(四)四级保护为其他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址。
列入一级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史志、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的相关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规划。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旅游、宗教事务、史志、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址,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址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
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史志、民政等部门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工作,建立遗址普查档案,将依照本办法认定的红色文化遗址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红色文化遗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组织文化、史志、民政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
(二)组织文物保护、史志研究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三)对论证意见进行审核;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市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级别、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遗址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已纳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遗址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已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红色文化遗址立碑纪念。
第十三条 对符合文物认定标准、尚未纳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红色文化遗址排查,掌握遗址维护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遗址排查档案,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需要,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文化、民政等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应规划。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红色文化遗址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已纳入文物保护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尚未纳入文物保护的,应当征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影响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整治与遗址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
对污染红色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红色文化遗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红色文化遗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遗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第十九条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遗址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协议,督促责任人履行遗址保护管理责任。遗址保护协议应当载明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要求,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红色文化遗址修缮设计方案应当以勘察鉴定为依据,并充分听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承担修缮的单位,应当依法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二)安装影响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在遗址上刻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
(四)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址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五)其他破坏遗址环境和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加强对遗址红色文化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与周边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等的共建共享机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个人积极参与。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红色文化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结合红色文化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等,应当结合实际包含红色文化遗址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对外开放展示的,其安全状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和危害遗址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旅游管理、民政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中不履行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日,《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三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该办法共32条,分六个部分,包括立法依据、责任主体、核查认定、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办法按红色文化遗址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将遗址分为4个等级,在管理机构、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一级保护的遗址要求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对符合文保标准但尚未纳入文保的遗址依法申报相应文保级别,依法纳入保护范畴。
对遗址管理主体不清、多头负责等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县政府负责遗址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等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管理工作,民政、发改等部门按各自职能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遗址管理难、保护难等问题,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对公布的遗址名录,要求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统一设置保护标志。在日常管理中,保护责任人必须进行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有效保护举措。对遗址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以勘察鉴定为依据,由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对破坏遗址环境和危害遗址安全的禁止行为,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办法还对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进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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