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贷款纠纷,如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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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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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只有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否则可能就会导致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大家知道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有哪些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热门城市:&& && && && && && && && 我们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只有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否则可能就会导致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大家知道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有哪些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二、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以股票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的种类、数额、履行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定的其他事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的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出资额(股份)出质两种。以的股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目前,我国的股票统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则应当记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物权法》第211条中,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股权质押登记失效可能的原因有,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是否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办理出质登记以及是否预设流质条款等,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温州律师。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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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不矛盾,两者都应办理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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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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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股权质押贷款,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办理股权质押之前,首先提前了解好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是十分必要的。大家知道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热门城市:&& && && && && && && &&&说到股权质押贷款,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办理股权质押之前,首先提前了解好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是十分必要的。大家知道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一、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一)操作流程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2、联系融资机构;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4、签订股权质押;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6、出借方发放资金。(二)手续:1、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2、企业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4、;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二、相关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主要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流程进行准备一些材料,比如,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以及最重要的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等,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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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原创」股权质押因未登记没有质权,可否向抵押人主张连带责任?「原创」股权质押因未登记没有质权,可否向抵押人主张连带责任?蓝海视界百家号作者:初明峰 刘磊律师回复:在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3299号案件中,曾认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将第三人直接判定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律师对此虽持不同观点,但你行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可以以此判例和精神为依据,一试)。本律师认为,担保责任应基于书面的担保合同主张,第三人有意为借款提供股权质押并不能当然推定第三人愿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也不能当然推定第三人愿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但,签订质押合同质权未有效设立的情形下,银行作为债权人丧失质押权益应视为债权人的损失。第三人对质押权设立存在过错的,债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主张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是全额责任,也可能是比例责任;具体要看质押合同效力、约定及第三人过错程度而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参考案例:1、(2017)粤民终22号(支持违约赔偿案例)2、(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支持缔约过失责任)3、(2015)民申字第3299号(直接判定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不妥)律师提醒:物保是债权实现的较好保障,经办人员一定要充分掌握登记生效、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等相关抵(质)押规定,切莫因未实施相关登记、交付导致抵(质)押权不能设立。如出现未能设立的情形,首先向第三人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主张连带责任(以最高院观点为支撑),在诉讼中根据法官的释明进行调整。退一步:担保物权未设立,物权法有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即使法律规定部分抵(质)押权需要登记设立,该抵(质)押合同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权利人在合同中不得自设生效门槛,导致在未有效设立担保物权的无奈情形下又丧失主张违约责任的可能。再退一步:合同未生效或被认定无效,债权人也还有主张缔约过失或担保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的可能,仍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第三人过错,也可以最大可能的追究其赔偿责任,维护银行权益。综上,上述对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可在借款纠纷诉讼中一并主张,债权人且不可盲目放弃权利。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蓝海视界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经过我的努力,把知识与财富传递到你的手中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显示法宝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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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诉***等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4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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