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合同书总金额120万的10%已经按照17%税率开票,税率调整为16%后产品销售合同书总金额调整为多少,余额应该为多少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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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后,这8件事情必须赶在4月30日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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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5月1日起,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等行业等都作了税率调整,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作了上调。尤其是税率的调整,对企业、对会计影响真的太大了,今天谈谈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以及近期会计人需要处理的事情。
  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
  1、三项措施是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增值税改革制度的落实,即「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第二条的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中的17%和11%将不复存在,分别由16%和10%所替代: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农产品等23种低税率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23种货物,税率为10%。
  4、6%和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和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
  5、5月1日后,除零税率外,我国税率仍为三档,即16%、10%和6%。
  6、2020年前实现增值税立法,一个重要目标是将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这说明,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调整税率,目的是为了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而不是简并税率,税率简并仍然在路上。
  7、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变动理论上讲并不会影响社会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税率降低只会导致国家少征税,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环节纳税人受益。
  例1. 某商业企业税率降低之前,年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万元,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税率降低后,如果不含税成本和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它缴纳的增值税尽管降低为20×16%=3.2万元,它的利润率仍然是20%。
  如果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税率降低会使纳税人获得(3.4-3.2)×12%=240元的好处。
  8、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包括:
  (1)自然人,获取消费品的含税价格降低。
  (2)适用免税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采购成本降低,利润上升。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自例1中的商业企业采购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20万元,税率降低前采购成本为140.4万元,税率降低后采购成本为139.2万元,成本降低,毛利率提高。
  9、以上第7和第8点的分析,都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同比例降低」为前提,考虑到我国实体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尚未达到有效市场水平,不排除「税率下降,含税价格却不变」的情况出现,这样就会导致下游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例3.某建筑业企业向工业企业采购钢材,税率降低前含税采购成本为117万元,税率降低后含税采购成本仍为117万元,开具的专票金额为117÷1.16=100.86万元,税额为100.86×16%=16.14元,采购成本和税负反而增加。
  10、对于纳税人而言,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于尚在执行中的合同(一般计税,下同),5月1日前的交易,仍应以原合同条款为依据,可不调整合同价款,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和抵扣。
  (2)对于5月1日无法执行完毕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在保证不含税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相应下调销项税额。
  (3)对于5月1日后新签的合同或新发生的交易,定价时应执行新税率。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30万元,不含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额330万元。
  至日,总承包企业向其累计开具**金额2000万元,税额220万元,房开企业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双方经过谈判,决定将剩余合同价款变更为: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000×10%),含税价款1100万元。
  总承包企业与其分包商、供应商也应按照同样原则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日以后交房发生纳税义务时,含税价格也应相应调整。
  4月份这几件事要抓紧做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5月1日起**管理系统、7月1日起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有专家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的情形。建议措施:
  (1)尽快与所有的业主(客户)沟通协调,告知其5月1日后有可能无法开具11%税率**的风险。
  (2)对方同意后,在4月30日之前向其开具11%税率**。
  5、符合红字**开具条件的,无论是销项业务还是进项业务,建议均在4月30日之前处理完毕。
  6、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考虑到360天的认证期,可以肯定的是,不受税率降低的影响,无需专门「筹划」。
  7、跨期合同谈判方面,要注意:
  (1)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务必与分包商、供应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展开谈判,要求对方降价,降价后的含税价款为:
  Q=P÷(1+17%或11%)×(1+16%或10%)
  (2)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业主不主动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价,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不要求上游纳税人降价;反之,建筑业企业务必将降价压力向上游纳税人传递。
  8、考虑到税率简并还在路上,建议在后续所有的新签合同中均增加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影响到本合同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
•& & & &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 & &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 &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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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除了增值税税率下调外,在32号文中还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业务分析】一、税率调整对于购销双方、建筑的总包合同、租赁老项目5%有什么影响?老项目没有影响,按简易计税,新项目、长期合同,应考虑是补签协议,作为增值税率变更,合同金额减少1个点。二、对日前签订且执行中的收入和支出合同,会有什么影响?1、 首先国家税率调整后,施工企业并不会跟供应商谈一个调整税率的变更合同,因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决定的,因此合同仍然显示为老税率,但是5月1日之后办理入库、结算、付款等业务时,由于应税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后,因此直接按新税率执行,按新税率进行价税分离;2、 由于入库、结算等履约业务的价税分离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税率来计算的,为实现5月1日的入库、结算等履约业务按照新税率计算价税分离,因此需要把原合同调整为新税率;3、 合同调整为新税率之后,根据不含税价反算出含税价,会导致合同含税金额减少,但是之前的发票是按照老税率开的,因此合同含税金额应再补上之前已开票部分的1%的税额差,此时合同含税金额才和后续的履约、结算、发票、付款金额保持口径一致,如果客户勾选了结算额不超合同的管控参数,此合同金额才是可以真正可以管控结算的合同金额;4、 5月1日前签订且执行中的收入和支出合同,如果已经办结算但未开票的业务,由于应税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前,因此即使在5月1日之后开票也按照老税率开票。三、工业、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高到500万元,是否意味着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会减少?还是会实行更广泛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3%税率专票?不会减少,如果我是购买方会考虑和一般纳税人合作,如果转成小规模,会减少订单或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对于一般纳税人,要考虑自己的客户需求,不能随便转小规模纳税人。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调,对材料需求方的影响?如果贵公司的供应商的产值也是在500万以内,那它也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那就意味着原来取得的17%的抵扣会变成3%,原来取得11%的抵扣有的会变成5%或者3%。如果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就会很尴尬了,虽然从销项来说,税率从17%降到16%,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原来取得的17%的抵扣会变成3%,原来取得11%的抵扣有的会变成5%或者3%,从销项的角度看企业会划算,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增值税的进项可能减少一大块。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重新要对供应商进行一下整理和统计。所以每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都会带来对供应商的重新管理和定位,也意味着企业可能要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去谈判合同的价格是不是应该要下调一点?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标准的上调,会同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产生影响。同时,并不是只对营改增的企业有影响,这会对所有的企业都有影响。增值税税税率虽然只是下调一个百分点,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不但影响到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到给客户报价及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如果你是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你们涉及的部门要么做采购,要么做销售,反正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或者是销项问题,那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你当然更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价格及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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