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单号查询跟踪 免赔处理 什么意思

德邦物流快件破损问题突出,投诉解决率0%导读:截至日,21CN聚投诉平台共接到关于德邦物流的投诉42件,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损坏快件拒赔偿、丢件、送件慢等。其中,针对快件破损的投诉有22件,占52.38%,涉诉金额超过17万元。多名投诉人称,自己通过德邦物流运送贵重物品,送达时却发现已遭损坏,而尽管已经购买德邦物流的保价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据,德邦物流却不肯进行合理赔偿。接到投诉后,聚投诉已将相关投诉陆续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转达给@德...  截至日,21CN聚投诉平台共接到关于德邦物流的投诉42件,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损坏快件拒赔偿、丢件、送件慢等。其中,针对快件破损的投诉有22件,占52.38%,涉诉金额超过17万元。多名投诉人称,自己通过德邦物流运送贵重物品,送达时却发现已遭损坏,而尽管已经购买德邦物流的保价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据,德邦物流却不肯进行合理赔偿。  接到投诉后,聚投诉已将相关投诉陆续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转达给@德邦官方微博,或通过德邦官网转达。但截至日,无一获反馈解决,投诉解决率0%。  鉴于投诉问题突出且解决率极低,8月29日,聚投诉已再次将所有投诉汇总通过新浪微博私信和邮件转达给德邦物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咨询。截至9月1日17:30,德邦物流未作回应。  案例一丨范先生投诉:德邦运送贵重货物且有保价,损坏后拒绝赔偿!  涉诉金额:80000元  投诉内容:我司委托德邦快运运送贵重物品98寸触摸屏一体机,德邦打木架,保价为80000,单号为.。收货方于8月3日收到后,打开大屏幕损坏,产品彻底不能用,故作为异常签收。  我们将情况反馈给德邦,并把德邦需要的合同、发票、汇款底联、损坏照片、相对应的单号等等已提交,我们要求是照价赔偿,损坏部分金额价值为68000,然后回复我们是:免赔。  德邦收取打木架费392元,收取保价费480元,加上运费共计1800余元  我们诉求:德邦必须把损坏的部分照价赔偿!!  案例二丨刘先生投诉:德邦物流损坏和扣押货物,两个月时间投诉无门。  涉诉金额:10904元  投诉内容:本人居住在上海浦东浦城路366弄。我在2017年5月中旬在北京联系德邦发快递到上海,快递单号。5月19日收到货后发现德邦乱收费904元,而且货物破损,当场要求德邦给出计费标准并且赔偿破损损失,德邦拒绝提供收费解释并且声称包装袋的空气也要算体积,并且将货物拉回。我多次致电德邦投诉后对方要求我先付运费再理赔,我付了运费904元之后(开票方为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对方仍不送货(不知道是由于货物已经丢失还是怕我理赔),总之2个月过去了货物仍然没有收到!向德邦投诉德邦永远不处理,向国家邮政总局投诉对方告知我这个订单属于物流,他们只负责监管快递。向12315投诉收货地让我去发货地投诉,发货地让我去收货地投诉。现在2个月过去了,货物不知道在哪里。联系德邦,永远说安排人处理然后就没有消息了。 这也太无法无天了,而且在知乎上查到太多的物流投诉案例几乎都是德邦的:https://www.zhihu.com/question/ 看来德邦一直在利用物流行业没部门监管这个漏洞无法无天。反正货物在他们手上着急的是客户。 请新闻媒体介入,我本人愿配合提供所有的证据,包括快递单,发票,投诉记录,照片,视频等等。请与我联系!谢谢!  案例三丨郑先生投诉:发的德邦物流 等通知放货 由于德邦工作人员的失职 让我人才两空  投诉内容:我于16年8月17日在合肥蜀山区黄金广场营业部 发了5件 10台联想笔记本到广州天河海正电脑城营业部 德邦物流单号 :  发的是等通知放货 收货人当时是我故意写错的 写的王盛灿 客户真实姓名是王盛潺 大家都知道 到 德邦物流提货 是必须提供收货人的相关证件的 如果收货人名字不相符德邦是不会给货的 等20号 我的货到该营业部之后 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在事先没有跟发货人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把货物给客户 客户提到货后拒不支付货款给我 直接造成我人财两空 我打95353投诉广州天河海正电脑城营业部 客服人员说 尽快会帮我处理 首先给我联系的是合肥那边的营业部 合肥那边给了我广州负责人的电话 打通广州负责人的 电话 一位自称姓杨的女经理 自从电话通了一直就在推卸责任 说客户当天下午去提货的时候那会提货的人太多 办理提货的又是个新员工 不是很熟悉德邦提货规章制度等等 一大串推卸责任的话 试问由于你们工作的失误 让我白白损失那么多 让发你们货物的客户 为你们员工的失职买单吗?  如投诉未得到合理解决,投诉人可参考德邦物流专题右侧公告栏的维权方法升级投诉。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180-12号。法定代表人薛大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红,女,汉族,日出生。被告胡超峰,男,汉族,日出生。被告,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107国道与西南绕城高速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胡勇康,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本辉,律师。被告,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南奇,男,汉族,日出生,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以下简称德邦物流公司)与被告胡超峰、(以下简称富恒货物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邦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志红、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南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超峰、富恒货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邦物流公司诉称,日7时许,原告德邦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牌号为苏E×××××号货车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沪宁线274KM处,与被告胡超峰驾驶的属于被告富恒货物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仓栏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超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胡超峰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2900元、施救费1500元、营运损失60000元(1000元/天×60天),合计154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超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富恒货物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我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我公司车辆豫A×××××号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驾驶员胡超峰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车辆也经过合法年检,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的损失;3.原告的车辆维修费92900元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未提供维修厂家的维修资质证明,也没有提供维修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维修企业是否具有维修资质无法查证,维修费是否合理也无法查证,并且未经评估机构评估,也没有扣除更换配件的残值,为此,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2900元缺乏事实依据;施救费是指事故发生后,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费用。该施救费是为了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57条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000元的营运损失缺乏证据支持,退一步,即使原告存在营运损失,也应当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维修费和施救费应该提供相应的票据,这两项费用在扣除四辆无责方机动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后,由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日7时5分许,胡超峰驾驶豫A×××××号车行驶至沪宁高速沪宁线274公里路段处,因前方大雾车辆排队,刹车不及追尾撞上毛某甲驾驶的皖L×××××号车和孙顶峰驾驶的苏E×××××号车,导致两车前冲分别于王某甲驾驶的苏B×××××号车,陶某甲驾驶的苏A×××××号车及张某甲驾驶的豫P×××××号车连环相撞,造成车损及张某甲车上货物损坏,胡超峰车上乘员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一大队处理,认定胡超峰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毛某甲、孙顶峰、王某甲、张某甲、陶某甲及李某甲无责。另查明,被告胡超峰系豫A×××××号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被告富恒货物公司经营。豫A×××××号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再查明,苏E×××××号车登记在原告德邦物流公司名下,属该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前,该车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一直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事故发生后,无锡市广通道路清障有限公司对苏E×××××号车辆进行施救,产生施救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将车辆送往修理厂修理,直至日,原告才将该车送往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张新山汽车维修部修理,同年5月31日修理完毕,共修理60天,产生修理费92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放弃对皖L×××××号、苏B×××××号、苏A×××××号和豫P×××××号四辆机动车主张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保险单、修理费票据、维修证明、施救费票据、财产保险公司零配件咨询报价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单位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德邦物流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财产受损失,依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公安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此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超峰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本起事故于保险期间发生,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豫A×××××号机动车保险人,其首先负有按强制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对原告的相关损失作出赔偿的义务。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代为赔付。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超峰将豫A×××××号车挂靠在被告富恒货物公司经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依法应由胡超峰、富恒货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德邦物流公司的车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是客观事实,本院结合拖车费、修理费票据和财产保险公司零配件咨询报价单,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2900元、拖车费1500元,合计94400元予以支持。此费用,扣除原告在诉讼中放弃的对无责方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400元,剩余94000元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60000元,其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数额,但本院考虑苏E×××××号车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货物运输的事实,参照道路运输业市场行情,结合车辆修理天数(60天),扣除营运成本,酌情支持15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修理车辆,自日至日期间产生的车辆停运损失,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营运损失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间接损失,此费用,由被告胡超峰与富恒货物公司连带承担。被告胡超峰、富恒货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94000元。二、被告胡超峰与被告河南富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被告胡超峰与被告河南富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此款原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胡超峰与被告河南富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竹竹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德邦物流快件破损问题突出,投诉解决率0%
  截至日,21CN聚投诉平台共接到关于德邦物流的投诉42件,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损坏快件拒赔偿、丢件、送件慢等。其中,针对快件破损的投诉有22件,占52.38%,涉诉金额超过17万元。多名投诉人称,自己通过德邦物流运送贵重物品,送达时却发现已遭损坏,而尽管已经购买德邦物流的保价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据,德邦物流却不肯进行合理赔偿。
  接到投诉后,聚投诉已将相关投诉陆续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转达给@德邦官方微博,或通过德邦官网转达。但截至日,无一获反馈解决,投诉解决率0%。
  鉴于投诉问题突出且解决率极低,8月29日,聚投诉已再次将所有投诉汇总通过新浪微博私信和邮件转达给德邦物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咨询。截至9月1日17:30,德邦物流未作回应。
  案例一丨
  涉诉金额:80000元
  投诉内容:我司委托德邦快运运送贵重物品98寸触摸屏一体机,德邦打木架,保价为80000,单号为.。收货方于8月3日收到后,打开大屏幕损坏,产品彻底不能用,故作为异常签收。
  我们将情况反馈给德邦,并把德邦需要的合同、发票、汇款底联、损坏照片、相对应的单号等等已提交,我们要求是照价赔偿,损坏部分金额价值为68000,然后回复我们是:免赔。
  德邦收取打木架费392元,收取保价费480元,加上运费共计1800余元
  我们诉求:德邦必须把损坏的部分照价赔偿!!
  案例二丨
  涉诉金额:10904元
  投诉内容:本人居住在上海浦东浦城路366弄。我在2017年5月中旬在北京联系德邦发快递到上海,快递单号。5月19日收到货后发现德邦乱收费904元,而且货物破损,当场要求德邦给出计费标准并且赔偿破损损失,德邦拒绝提供收费解释并且声称包装袋的空气也要算体积,并且将货物拉回。我多次致电德邦投诉后对方要求我先付运费再理赔,我付了运费904元之后(开票方为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对方仍不送货(不知道是由于货物已经丢失还是怕我理赔),总之2个月过去了货物仍然没有收到!向德邦投诉德邦永远不处理,向国家邮政总局投诉对方告知我这个订单属于物流,他们只负责监管快递。向12315投诉收货地让我去发货地投诉,发货地让我去收货地投诉。现在2个月过去了,货物不知道在哪里。联系德邦,永远说安排人处理然后就没有消息了。 这也太无法无天了,而且在知乎上查到太多的物流投诉案例几乎都是德邦的:https://www.zhihu.com/question/ 看来德邦一直在利用物流行业没部门监管这个漏洞无法无天。反正货物在他们手上着急的是客户。 请新闻媒体介入,我本人愿配合提供所有的证据,包括快递单,发票,投诉记录,照片,视频等等。请与我联系!谢谢!
  案例三丨
  投诉内容: 我于16年8月17日在合肥蜀山区黄金广场营业部 发了5件 10台联想笔记本到广州天河海正电脑城营业部 德邦物流单号 :
  发的是等通知放货 收货人当时是我故意写错的 写的王盛灿 客户真实姓名是王盛潺 大家都知道 到 德邦物流提货 是必须提供收货人的相关证件的 如果收货人名字不相符德邦是不会给货的 等20号 我的货到该营业部之后 该营业部工作人员 在事先没有跟发货人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把货物给客户 客户提到货后拒不支付货款给我 直接造成我人财两空 我打95353投诉广州天河海正电脑城营业部 客服人员说 尽快会帮我处理 首先给我联系的是合肥那边的营业部 合肥那边给了我广州负责人的电话 打通广州负责人的 电话 一位自称姓杨的女经理 自从电话通了一直就在推卸责任 说客户当天下午去提货的时候那会提货的人太多 办理提货的又是个新员工 不是很熟悉德邦提货规章制度等等 一大串推卸责任的话 试问由于你们工作的失误 让我白白损失那么多 让发你们货物的客户 为你们员工的失职买单吗?
  如投诉未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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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过程中被损坏的家具  8月2日,市民管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自己在德邦物流发送的价值8万多元的货物出现了2万元的损失,但是物流公司在答应按照保价协议赔偿2500元之后却没了音讯。德邦物流公司则回应,只能按照保价数额来赔偿并多次联系管女士,但对方一直不同意赔偿数额。律师表示,保价协议不同于保险协议,管女士有权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市民家具运坏了损失两万多元  8月2日,市民管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自己在德邦物流发送的货物出现了物品损坏的情况,但是物流公司在答应按照保价协议赔偿2500元之后却没了音讯。“发送的货物主要是一些家具,价值8万多元,其中损坏的几件加起来也有2万多元。”管女士说,当时做的保价,都是另外收费。“当时物流公司也跟我们说过运送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会给赔偿,让我们估算一下货物价值然后交保价费,但是他们说一般没什么问题,我就保了2万的价值。”  记者在管女士提供的货运单上看到,包括运费、包装费、保价费在内共计6000元的费用。而保价声明价值为2万元,保价费为80元。“物流公司说只能按保价来赔,总共赔偿2500元,但是一直没联系过我们。”   物流公司只能按照保价数额来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德邦物流公司的屈经理。“物流都是有一定风险,当时也提醒了客户如果出险会按保价赔偿,货物真正的价值是多少就保价多少,管女士选择了2万元保价就说明她默认的货物价值就是2万元,这个单子上也都有注明,单子上有客户签字,签字后就是生效的,就得按照规定来赔偿。”屈经理说,这批货物的总价值可能真的值8万元,但实际保价只保了2万元,出险了又跟我们说值8万元,这个也无法证明。  “保价是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也就是说如果足额保价的话,8万元的货物就该缴纳320元的保价费。”屈经理说,事情发生之后就一直在联系客户,至少联系过3次,但客户一直不同意。另外,屈经理告诉记者,保价运输不是保险运输,是当事人与物流公司的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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