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朋友们!在烧烤店吃饭、因店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 导致孩子被烟气管道烫伤、需要在哪个部门申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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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店吃饭喝开水杯子炸了大腿烫伤谁的责任法律咨询
客人要求的喝开水服务员给拿的杯子和水顾客自己倒得水...
客人要求的喝开水服务员给拿的杯子和水顾客自己倒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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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店里的责任,酒才能玻璃杯,开水茶水得纸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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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烧烤店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赔偿医药费等费用。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生得意须尽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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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的责任,可以依据《消法》进行索赔,安全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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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主有就餐消费者有消费有关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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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长春市民推着孩子外出 孩子竟被炭火烫伤_新浪吉林_新浪网
  几天前,长春市民于女士推着八个月大的儿子在农安北街附近,经过一家卖玉米的摊位时,停下问玉米多少钱。突然,于女士听到孩子的哭声,抱起孩子后,于女士发现,孩子被炭火烫伤了。
  于女士告诉记者,卖玉米的摊位旁是一家烧烤店,炭火就放在门前。当时抱起孩子后,她也在婴儿车里也发现了炭火。孩子的腿上被烫伤了三处,随后,于女士赶紧带到医院看病。回来时,她跟烧烤店的负责人交涉了赔偿问题。于女士表示,希望店家先支付500元,具体的事情,等一周过后看治疗情况再定。烧烤店给于女士支付了500元医疗费。
  可一周过去了,钱已经花完,孩子的伤还没好,医生说仍需继续治疗,随后,于女士便再次来到该烧烤店,希望店里的负责人可以继续承担儿子的后续治疗费。但是店家表示,无法继续负责,而且孩子被烫伤,于女士也有责任。于女士说,当时孩子的手推车距离炭箱不远,自己也有疏忽,但她觉得主要责任还是在烧烤店,不该把燃烧的炭箱放在门口。
  随后,记者跟随于女士一起来到这家胖子大块肉海鲜串城,在烧烤店门前,放置炭箱的架子还在,而且就在人行步道上。烧烤店的李经理告诉记者,当天孩子确实是被烫伤了,但他们并没有看到烫伤孩子的炭。当记者问询孩子被烫伤时,周围是否有其他明火,李经理表示没有,可即便这样,饭店也不能相信于女士的推断,认为孩子被炭火烫伤。
  在这处烧烤店门前设有监控探头,记者提出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被李经理拒绝,她说,就算孩子是被自家店内的炭火烫伤,他们也已经一次性赔偿了于女士,并且经过了当事人的同意,所以店里不会再承担今后的治疗费。
  于女士说,当时自己并没有说是一次性的赔偿。那么,像于女士这种情况,烧烤店是否应该继续承担责任呢?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张影律师。张律师表示,商家将炭火摆放到人行道上,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孩子被烫伤后,即便孩子的母亲有监护义务,但因为商家本身就存在过错,所以,商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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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2岁娃烧烤店踢翻托盘被烫伤&商家不管&消费者投诉获赔5000元
用餐时2岁孩子被烫伤 店家赔付5000元
  夫妻俩抱孩子去饭店吃烧烤,2岁的孩子不慎将桌下给烧烤炉降温盛水的托盘蹬翻,热水将孩子的脚面和小腿烫伤。孩子住院后,消费者找到饭店讨要说法,但是饭店却称,服务员已事先提醒消费者桌下有热水,是消费者不注意,烫伤孩子,责任完全在于消费者。
  今年7月10日,蒋先生和爱人抱着刚满两岁的孩子到望花区喜龙烧烤饭店去吃饭。烤肉时,蒋先生将孩子抱在腿上,孩子的两只小脚伸在桌子的下面。哪成想,饭店将给烧烤炉盛水降温的托盘安置在桌子的下面,托盘里的水温已经升高,孩子的脚乱蹬,将托盘蹬翻,热水溅到孩子的脚面和左小腿上,孩子被烫得哇哇大哭。夫妻俩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孩子的左脚面和小腿被热水烫伤。经过半个月的治疗,医药费花去了近五千元。
  7月25日,蒋先生找到喜龙饭店,将孩子在住院情况告知饭店,并要求饭店赔偿。但饭店负责人称,饭店已经调查了,吃饭前,服务员已经提示过蒋先生,注意桌下的热水托盘。是消费者粗心大意烫伤自己,其责任完全在消费者,饭店没有责任。
  蒋先生不这样认为,他认为,一是服务员根本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他不会让孩子将脚伸到桌子下面;二是,店家明知道存在隐患,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语,但至今他也没有看到饭店悬挂警示标语。为此,蒋先生认为,将消费者烫伤,饭店负有主要责任,理应赔偿。随后,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工商12315。要求饭店赔偿孩子住院费,家长误工费。
  7月27日,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所接到12315的转诉后,监督人员先是查看了孩子烫伤的照片和孩子住院的医疗费用;然后又到喜龙饭店现场考察了孩子出事的饭桌。监督人员没有看到饭店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警示语。
  随后,监督人员向饭店负责人讲解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有关法律,指出饭店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上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也告知蒋先生,服务员提醒没提醒,双方各执一词,提供不出有效证据,但家长也有监护儿童的责任,蒋先生负有一定的次要责任。
  在监管人员的调解下,饭店表示,赔偿孩子住院费5000元。蒋先生也表示,家长的误工费自行承担。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刘彬
记者 孟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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