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分立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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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告知单
张江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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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告知单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张江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并开始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分立的请示(原件);
2、原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原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分立后拟存续、新设公司的合同、章程(原件);
5、原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9、新董事的委派书(由派出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原件);
10、45天内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1次公告(公告原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文件。
12、登陆“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申报后,将“项目申报所需材料清单”打印出来,作为提交纸质材料的封面。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说明,债权人通知证明。
四、办事时限:
企业分立类,上报材料齐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1、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主送机关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窗口
地址:张江路39号底楼大厅行政服务中心7号、8号窗口联系电话:97118总机:监督电话: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法律继承和证明材料怎么写_百度知道
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法律继承和证明材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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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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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 0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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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就是设立分公司的意思,有很多大型的公司都会在不同的城市设立分公司,公司比办事处更加的专业一些,那么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公司分立就是的意思,有很多大型的公司都会在不同的城市设立分公司,公司比办事处更加的专业一些,那么公司分立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一、公司分立的方式和程序。1、公司分立的方式。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保留为派生分立。一个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划分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该公司解散为新设分立。2、公司分立的程序参照公司合并,其中:(1)公司分立应对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签订分立协议;(3)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新设分立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二、公司分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的承继方案。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注: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我相信大家现在都应该知道公司分立的程序是怎样的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解决您目前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如果您在公司分立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您来电详情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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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
二者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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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及填表说明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业务描述
发生企业分立的纳税人可以办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业务。
三、企业办理步骤
填写报告表—&即时办结收取回执。
四、填写表单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
五、附送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五)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七)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八)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九)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十)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十一)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六、填写表单及填表说明公司房产证,公司不更名,但是公司股东变更了推荐回答:或者其组织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转移《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企业收购、兼并或者合同房产权属随转移;立指或者其组织通定程序两或两新或者新组织《公司》第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立其财产作相应割房屋合并指房产权利通企业兼并、合资经营、房价股等式自房产转移新或者另企业单位行值注意股权变更、股东变化、名称变化应何办理登记股权变更、名称变化言根据公司关规定公司具独立资格股权转让改变其资格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公司实体改变并未述要素变更发改变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导致企业房产权属更名登记征契税批复》(税函[号)明确由于企业名称变更并进行相应土、房屋权属名称变更登记程土、房屋权属发转移征收契税股权变更或名称变化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企业进行分立涉及土地过户,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推荐回答:您计网您服务:《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土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收入单位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企业立立企业并没向立企业支付价立企业股东换取立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依立企业立程尽管房产与土所权发转移立企业并没获取相应价属于偿转让产行需要申报缴纳土增值债务人恶意逃债把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再转移怎么处理推荐回答: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低,这是司法界存在多年的几大顽症之一。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针对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笔者从以下几个地方提出了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时,该如何进行救济。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因此,在改变对债权人保护不尽充分的立法与执法方面,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74条做出进一步的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以充分制止、制裁债务人的不诚信与赖账行为。《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这当然是绝对必要的。但该条后半部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本来就存有争议,好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能够量化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而对“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让债权人来举证,这明显让债权人为难。因为凡是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因债务人恶意逃避产生的,真正是债务人善意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正如债务人明目张胆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实不多见,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低价转让财产”与前半部分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一样,都缺乏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然债务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那其寻找的转移伙伴也必定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人或企业法人等组织,这本是在暗箱操作的事情却要让债权人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债权人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合同法》74条在对债务人抱以比较宽容、容忍态度的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现行立法把对二者的要求正好弄了个反个,这是司法实践中真正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的并不多见的症结所在。《合同法》第74条无论如何赋予了债权人明确的撤销权值得肯定、赞扬,但其立法缺陷不容忽视,尽快对《合同法》74条做出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大大发挥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民事交往秩序方面的威力和重要作用。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之际、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侵害债权。对此情形,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企业分立行为。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担保,即债务人将本不足以清偿对现有债权人债务的财产通过抵押、出质等行为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抵押权、质押权等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此种情形下的担保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权人的抵押、出质行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在学界一直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争,笔者倾向于除斥期间,因为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不能如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和延长。同时,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撤销权的消灭。无论是除斥期间也好,诉讼时效也罢,该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及最长时间。那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又该如何救济?同时,《合同法》是在日施行的,对《合同法》施行前即还没撤销权救济渠道和途径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该如何救济?下面将回答这些问题。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对债权人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其一认为,债权人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合同无效确认权,将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对立起来。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明显不妥:第一、撤销权是日方施行的《合同法》设立的,在此之前我国根本没有撤销权制度,何谈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的对立?第二、《合同法》第74条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权利。可见,二者不但不是对立的,恰恰是可供债权人选择的,唯有如此,才能在现实极其不利的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下给债权人以尽可能多的保护。其二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撤销权显然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其三为诉讼时效论,认为有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时间的流逝也不能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事实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悉无效状况,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任何程序的确认,无效合同都是无效的,确认无效的裁判仅有宣示的性质,无效合同并非因裁判而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谓比比皆是,更遑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主动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对税款把关很严,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交易双方都能主动依法纳税。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纳了税后,本来税务机关只需向交易双方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即可,而实践中,税务机关却画蛇添足地向购买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在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中,注明付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交易项目、单价及交易总金额。事实是,购买人只是按发票上的交易总金额向税务机关支付了税款,并未向出卖人支付交易总金额。而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一出,便被转让双方用做了其已支付交易价款的证明,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为什么购买人未向出卖人支付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价款,出卖人便同意为购买人过户呢?因二者本来就是虚假交易,其目的在于帮助出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也是债权人对虚假交易提出异议的原因所在。而税务机关画蛇添足地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此时正好无意中帮了虚假交易双方的忙,双方正好利用这张未付交易价款却送上门来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地产在建项目办理转让时,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竟然只要求买卖双方提供转让合同和完税证明,却不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是否履行了转让合同,即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的发票、银行凭证等手续,出现了未付交易价款的购买人,也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漏洞,使得恶意逃债虚假交易双方有机可乘,有空可钻。退一步讲,假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把付款关,即审核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真实支付了交易价款,因有税务机关向购买人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也为查清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如果买卖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不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审核购买人付款与否,出卖人会为自己把关,购买人不付款,出卖人自然不会配合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自然不会发生虚假交易问题。而实践中的问题是,出卖人与购买人只签订了所谓的交易合同,并不付款,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又不审查双方是否真实履行了合同,正中虚假交易者的下怀,正好被虚假交易双方钻了空子。这直接损害的是出售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对已办转让、过户手续的虚假交易,债权人有选择权:其一方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即前述的撤销之诉与确认之诉;另一方面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即对办理虚假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土地、规划、环保、建设、房产、税务等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为虚假交易所办理的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事实上,债权人也有权在对虚假交易双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对为虚假交易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是法治经济,虚假交易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但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制止与制裁,反而得到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承认与配合,反而给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罩上了一层保护伞,使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加大了纠正的难度和成本!政府主管部门在保护了虚假违法的同时,必然打击、损害了诚信守法的,使得虚假交易产生的危害更变本加厉了,这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是巨大的,与法治经济的要求南辕北辙格格不入。堵塞目前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手续中存在的重大漏洞的对策。1、税务机关只能开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能再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不应仅仅建立在已完税的基础上,更应建立在已真实付款的基础上。购买人仅纳税,不向出售人支付交易价款,税务机关不能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在购买人仅支付了交易总价款应缴纳的税款,并未支付交易总价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为其出具相应的“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得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只因交易双方纳了税,便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如果税务机关坚持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必须由购买人出具其已支付出卖人合同约定的,并已纳税的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2、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纳税关”的同时,再增把“付款关”。计划、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严把交易双方完税关的同时,严把购买人付款关,购买人必须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向出卖人支付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明确实已付交易价款的证据,否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也可考虑增加转让、过户手续过程中的公示程序,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申请后,在当地权威媒体发出公告,征询交易异议。异议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者,则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反之,则不予办理,告之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异议。在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房地产项目既然是在建,尚未从法律上确认产权归属,其产权处于法律上的不稳定状态,在这种不稳定状态下交易甚至频繁发生交易本就容易发生纠纷,在容易发生纠纷的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对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现行不动产交易早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已有产权归属的不动产交易尚且如此谨慎,处于不稳定产权状态的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更需慎之又慎。同时,房地产项目交易金额巨大,对如此巨额的房地产交易也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3、修改、完善现有的房地产立法。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只所以都不对虚假交易进行包括支付交易价款在内的实质审查,是因为没有哪一项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要求他们这么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有“房地产交易”专章,但只是强调“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对房地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整部房地产法中偏重于地产的规定,轻房产的规定,至于什么是房地产更是一个界定未清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及现房甚至期房转让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也都较易于理解和操作,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是在实践中几乎和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交易一样大量发生的转让,而房地产法对此却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一大遗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是国务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外的一部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令人可喜的看到,在这部法规里,明确提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这一概念,但令人不无遗憾的是仅有两条,其中一条还是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在这部行政法规里,还是没有对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转让的复杂性没有给予应有的认识,致使这部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关于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不足以规范指导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建设部1995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两个部门规章: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以及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继前述法律、行政法规之后,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最为重要的三个部门规章。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设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专章。但从三部规章的内容来看,仍然注重的是合同、纳税,甚至是成交价款的申报、评估,而对交易价款的支付这一决定房地产转让的核心因素没有给予任何规定。再从三部立法的内容来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销售这本都是包含关系,也明显重复、散乱,不统一,不系统,急待立法整合。《物权法》第19条虽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但无法阻止这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虚假物权行为的发生。试想,做为房地产项目、不动产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连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得到了实际履行都不管,即不问青红皂白就为交易双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那它这个政府主管部门还“主管”什么呢?但如前所述,事实上确实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交易双方的真实性问题,这显然是法律的缺失。如何解决法律缺失问题?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不动产双方交易、付款的真实性的行政职责,防止虚假交易发生。二是制定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专门性法规或规章。建设部的三个部门规章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包括房地产项目在内的房地产转让做了不同的规定,将这三个规章进行立法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地产交易法规、规章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至于地方,则可根据当地的不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无论是新立法还是修改现行立法,都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相关法律未出台以前,为了制止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的此种虚假交易,建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立即加以管制。4、对已经发生的虚假交易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那些只签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已经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主动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尽快使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当事人从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双方不要再耗费人、财、物力及宝贵的司法资源,尽快恢复正常的产权秩序和交易秩序,保障经济交往秩序的合法、有秩的流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根据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详细解释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释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关于什么是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规定:“(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前述《刑法》第313条规定及关于此罪的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不但有权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债务人控告至公安机关,还有权将与之恶意串通的第三人,甚至是将协助执行义务人一并提出刑事控告。这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法人等组织,也有可能是政府职能机关工作人员。按理说,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不具体了,那为何司法实践中老赖们逍遥法外的居多,真正被追究此罪的寥寥无几呢?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不在立法方面,而在法的执行方面,公、检、法机关明显应加大此罪的执法力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罪本由公安机关直接管辖,但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当事人的直接控告,而一律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再立案侦查,而人民法院是否决定移送此类案件,往往又造成了在审判阶段广泛存在的原、被告拉锯战在执行阶段的重演,往往是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犹豫不决迟迟不能移送,甚至拖至最后不了了之。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最有力的一道司法防线被突破之后,往往又和“执行难”互相恶性循环,以致案件执行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移送不了。应该说,公安机关只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而拒不接受当事人直接控告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外,再赋予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权,无疑会大大发挥此罪应有的作用和威力。更改用电户名需哪些手续推荐回答: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1、供电企业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2、申请报告。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4、客户授权委托书。特别提示:1、办理变更用电业务前,须结清电费和其他相关业扩费用。2、企、事业单位、学校、房开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请先到供电营业厅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盖好公章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申请。客户办理用电变更业务须知:一、更名(过户):客户要求改变用电客户的户名的业务。(一)更名(过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外,还应提供:1、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按以下方式办理:(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2、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3、其它客户:(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二)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三)、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四)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温馨提示:办理过户前,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五)、更名过户须知: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合同关系;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温馨提示: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办理过户前,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二、减容:客户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减容须知: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三、暂停:客户要求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暂停须知:1、 客户在每一个日历年内,允许其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受理暂停申请后,应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从期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暂停须知的1-4的有关规定。四、暂换:指客户运行中的受电变压器发生故障或计划检修,无相同容量变压器可以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代替运行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暂换须知: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 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5 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4、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需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五、迁址:客户要求将受电装置迁移到新的用电地址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和新用电地址的产权证明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迁址须知:1、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3、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属于居民用电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另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六、移表:客户要求移动受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移表须知:1、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2、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3、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居民用电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七、暂拆: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的业务。(一)客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暂拆须知:1、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执行暂拆;2、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3、原因消除,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需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为该客户复装接电;4、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八、销户:客户需永久性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解除合同关系或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销户须知:1、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2、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3、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九、改类:由于客户用电容量及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改变其用电电价类别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改类须知: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2、改变用电类别时,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规定进行处理: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十、改压:客户要求在原址改变受电电压等级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和按新装业务所需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二)改压业务须知:1、改压后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2、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3、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十一、并户:客户要求两户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合并为一户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及以下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1、并户证明材料(如并户协议、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等)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4、办理并户业务的客户,原用电客户按销户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变更用电(减容、暂停、销户)申请表》,合并的新用电客户按新装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二)并户业务须知: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受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可以办理并户。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3、若并户后容量超过并户前各客户容量之总和,应同时办理增容手续。4、合并的新户需要重新与供电企业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5、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承担。6、并户后的受电装置应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十二、分户: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客户的业务。(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及以下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1、提供分户证明材料(如分户协议、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等)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4、办理分户业务的用户,原用电客户容量分割后需进行负荷调整,还需要填写《变更用电(荷调整、改用电类别)申请表》,分立后的新用电客户按新装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二)分户业务须知: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并对其用电安全及电费承担责任。4、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房地产企业分立是应缴纳什么税推荐回答:分立不缴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划拨的土地可以过户吗?推荐回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操作方案方案一: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 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房屋权属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 、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6、其他必要材料。转让一宗以政府部门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分立方式操作房产过户事宜,如何做出筹划?推荐回答:相关平台发布转让信息百度知道没作用楼主土资源网发布信息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些什么手续和费用?推荐回答:、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1、买卖双(卖结婚必须夫妻双都)持买卖协议、双《身份证》(卖夫妻双都要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权证》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必须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般房产评估机构伙)要求交易房产进行价格评估;3、由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所税(根据情况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合同或协议约定)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权证》5、买持新《房屋所权证》原《土使用权证》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土使用权证》二、更名费等何计算经济适用房:满五:补交土让金:交价*1%(卖缴纳)营业税:交价*5.5%(卖缴纳)交易契税:交价*3-5%(买缴纳)(同省市自治区同税率普通住宅减半)印花税:购入价*0.05%(买卖双各缴纳)交易费:交价*0.5%(买卖双各半住宅6元/平米)证件工本费:80元商品房:满五:交易契税:交价*3-5%(买缴纳)(同省市自治区同税率普通住宅减半)印花税:交价*0.05%(买卖双各缴纳)交易费:交价*0.5%(买卖双各半住宅6元/平米)证件工本费:80元所税:(交价-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未满五:营业税:交价*5.5%(卖缴纳)交易契税:交价*3-5%(买缴纳)(同省市自治区同税率普通住宅减半)印花税:购入价*0.05%(买卖双各缴纳)交易费:交价*0.5%(买卖双各半住宅6元/平米)证件工本费:80元所税:(交价-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注明:120平米(政府浮20%144平米)已购公房:1,本价房:土让金:交价建筑面积*1%(买缴纳)其税费同商品房2,标准价(优惠价)房:补齐本价:交价*1%(买缴纳)另外原单位按产权比例转 移 登 记 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割、合并、裁决等原致使其权属发转移事应自事实发起90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房屋所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打印原件)(二) 申请身份证明:1、单位申请:(1)经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或批准该、其组织立文件、定代表或负责身份证明;(2)代表或负责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申请:(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三) 转移登记别应提交证明文件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登记条件:发项目取房屋所权证、土使用证(偿用)(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合同);20053月15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提交网签订预售合同;20061月1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提交网签订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1月1签订购房合同);(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港澳台同胞、境外其组织购买房屋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7)外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发项目取房屋所权证、土使用证(划拨用);(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合同);20053月15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提交网签订预售合同;20061月1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提交网签订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5月1签订购房合同);(3)房屋登记表、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1月1签订购房合同);(6)超标部补交综合价款收据(土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确认书(原件)3、已购公住房买卖(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原公房购房合同;(4)原房屋所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权栏空白;原房屋所权证没附图、表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补交土让金证明;(7)已购央产房售提交央产房市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8)外、港澳台同胞、境外其组织购买房屋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房屋再售再提交;(9)"O二六"单位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批准售证明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权栏空白);(5)补交综合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补交土让金证明;(6)外、港澳台同胞、境外其组织购买房屋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房屋再售再提交;(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足五售需提交买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补交综合价款证明(买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5、存量房屋买卖(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权栏空白);(5)土使用证(整宗房产或已发土证房屋);(6)划拨土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7)外、港澳台同胞、境外其组织购买房屋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房屋再售再提交;(8)外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外省市居民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院判决书;(3)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7、房屋赠与(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权栏空白;原房屋所权没附图、表提交);(5)已购本价公住房赠与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让金证明;其已购本价央产房赠与应提交央产房市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6)外、港澳台同胞、境外其组织受赠房屋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房屋再赠与再提交;(7)土使用证(整宗房产);(8)划拨土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8、房屋交换(1)换入原房屋所权证(原件)、换房屋所权证;(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权栏空白;原房屋所权没附图、表提交);(5)已购本价公住房交换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让金证明;其央产已购本价公住房交换应提交央产房市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6)双土使用证(整宗房产);(7)划拨土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8)外、港澳台同胞、境外其组织交换房屋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房屋再交换再提交9、企业改制、作价资、合并、立、注销(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土使用证;(3)改制资、合并、立文件、合同;(4)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批准文件(划拨土);(7)企业注销提交清算组清算报告10、房屋调拨(机关、隶属关系全民所制单位)(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2)土使用证;(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4)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划拨土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11、房屋拍卖(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能提交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注销登记;(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院判决除外);(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交确认书;(4)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土使用证(整宗房产);(6)划拨土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7)效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8)单申请提交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12、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1)原房屋所权证(原件);能提交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注销登记;(2)效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3)单申请登记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4)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土使用证(整宗房产);(7)划拨土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1)原房屋所权证;(2)离婚证;(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效院判决书(院判决离婚;权利申请)或经公证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申请);(4)原房屋所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权栏空白;原房屋所权没附图、表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注 意 事 项★申请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所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加盖单位公章--------------------------------------------------------------------------------二、转移登记限符合房屋所权转移登记条件应自受理起20工作内完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需要公告公告间除外--------------------------------------------------------------------------------三、房屋所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1、房屋所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2、授权委托书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展开全部下一篇:房产已经成为现代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了,要知道房产是不是属于自己,看看房产证上是否为自己名字就知道了。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随着房产交易比例的逐年提高,房屋过户是经常要涉及到的交易环节。房屋过户手续是必须经过的一套完整的手续流程。你知道房屋过户手续包括哪些步骤吗?随着房产交易比例的逐年提高,房屋过户是经常要涉及到的交易环节。房屋过户手续是必须经过的一套完整的手续流程。你知道房屋过户手续包括哪些步骤吗?一般来说,现在夫妻间的房产过户,都是夫妻间商量好了,再去办理房产过户的。随着房贷政策的放宽,有不少人看好了二手房准备购买,也有不少人准备将手里的房子卖出。买卖二手房,房产过户是重点。那么如何进行二手房房产过户呢?什么是房产过户?房产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产权,是一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标识。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房产代表了他的经济实力。近年来不少地区房价进行下调,买房的人也就越来越多,那么许多人就不知道买房时房产过户都需要交哪些费用呢?在生活中不少朋友由于种种原因会购买二手房,买二手房最麻烦的就是过户了,而且还有一定的房产过户费。那么2016房产过户费用怎么算?随着房贷政策的放宽,有不少人看好了二手房准备购买,也有不少人准备将手里的房子卖出。买卖二手房,房产过户是重点。那么如何进行二手房房产过户呢?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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