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有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共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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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
  导读: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这就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婚前买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婚后买的房子。
  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出现房产分割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A你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A可以写一份协议,列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A如果婚前出资,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则视为登记方个人财产,男方可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但男方父母可问女方要求归还出资购房款。如果想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委托律师起草购房协议,或者婚前协议
A您好,您可以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由业委会代各位业主向物业提出诉求,要求其改进。
A可以向街道、房管局反映 要求解决
A这是不违法的 具体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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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婚后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婚后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一 : 婚后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61阅读/ www.61k.net一、婚后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www.61k.com]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因此婚后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婚后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肯定的。“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上文也有介绍。夫妻双方为了争夺房子的所有权,不辞辛苦,不择手段,招数千奇百怪,往日的夫妻情谊早已抛之脑后,什么夫唱妇随,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怕是早以化作泡影,可以说连草芥都不如。这就是活生生的现实,一个不得不让人们擦亮眼睛才能看清的事实。因此,结婚要慎重,离婚要不得。如果您遇到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二 : 90后夫妻离婚:抢夺游戏装备和Q币
  90后小夫妻因网游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又因网游被迫离婚,但在游戏装备、Q币的财产分割上却无法达成一致。那么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家住汉口的刘小姐和老公肖先生(化名)都是网游爱好者,二人都是90后。2011年初,两人通过玩游戏在网上结识。共同的兴趣爱好让二人很快坠入了爱河,相识两个月闪婚了,2012年刘小姐还生下一个儿子。   可现实生活毕竟不同于网络,婚后因二人都痴迷于游戏,孩子没人照顾,家务活也相互推诿,家里弄得一团糟。婆婆趁周末来看孙子时发现孩子早已经饿得哇哇大哭,但儿子跟媳妇都无动于衷,专心地沉迷于自己的游戏中。老人一气之下便让儿子跟儿媳离婚,经过半年的拉扯后,刘小姐无法忍受婆婆的各种劝说,终于同意离婚,但刘提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还要分割与肖先生一起玩游戏时获得的游戏装备和赚得的Q币,但是将游戏视如珍宝的丈夫坚决不同意。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与实物财产有很大的区别,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规定来处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不过像游戏金币和虚拟装备等因其具有稀缺性、可交易性等价值特性,与传统财产基本属性相吻合,市场上好的游戏装备一般可以卖到很高的价格,可以推断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再加上两人都为游戏装备的获得付出了心血,所以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
三 : 新婚姻法如何就婚后夫妻买房写的是一方名字,离婚这个别房产如何分配?新婚姻法如何就婚后夫妻买房写的是一方名字,离婚这个别房产如何分配新婚姻法如何就婚后买房写的是一方名字,离婚这个别房产如何分配?婚后夫妻买房写的是一方名字,离婚这个别房产是一人一半四 : 婚后房产怎么分?八种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情况61阅读/ www.61k.net婚后房产怎么分?八种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情况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www.61k.com”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五 : 怎样分割离婚时的公房?夫妻离婚公家的房子怎么分?   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房的分割主要是对公房承租权的分割,因夫妻对公房并不具备所有权。那么具体来说该怎样分割离婚时的公房呢?有时候夫妻可能购买的是单位的房改房,那么离婚的话,这个房改房又该如何分?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夫妻离婚公家的房子怎么分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一、夫妻离婚时的公房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曾作出《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二、离婚时单位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房管部门将原有的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建设部、省级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批,将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包括集资房)。
  如果一方取得房改房的全产权,除非和单位有约定不得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以外,则可以把房屋产权过户到对方名下,但是如果一方想把该房产出卖然后分割所得价款,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如果夫妻双方所有的房改房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可以上市,然后双方可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任何一方都对所住公房没有所有权,而对于单位房改房,在离婚时也不能按照一般的房产来处理。上文中有为您详细介绍夫妻离婚时的公房如何分割以及离婚时单位房改房如何分割的问题,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对于公房和单位房改房得特殊的房产,其分割方式是比较复杂的,实践中也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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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小梅 吴琼
  离婚诉讼是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而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离婚诉讼双方对作为不动产的房产的争夺更是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加之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居高不下,房产越来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而由于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房产政策,导致出现了不同的房产类型,同时也存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产权、按揭购买房产、父母赠与房屋、房改房等诸多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妥善审理好对财产尤其是房产的认定和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产类型的划分
  房屋类型的划分根据其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类型表述,可以依据房屋用途进行分类,可依据房屋性质进行分类,也可按照房屋结构进行分类。对于离婚案件处理中涉及房屋的分割,司法实践中按照房屋产权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包括商品房、成本价住房、标准价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之所以出现诸多不同类型的产权房屋,是与我国住房政策的变化分不开的。我国住房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经历了福利分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阶段,加之购房形式的多元化,使得房屋产权归属日益复杂。本文重点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较常遇到的几种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并对如何处理该类纠纷进行探讨。
  二、房产的认定和处理
  1、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认定和处理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代表登记的情况。有的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下。在夫妻离婚时,对这类房屋的认定应当区别对待。
  (1)对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房屋的认定。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但如登记方主张房屋归其单方所有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所购,或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情况。
  (2)对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认定。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则承担不利后果。但同时要注意区分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2、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在当前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一般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对于离婚时此类房产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与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于传统习惯的缘故,父母在出资时往往并不会明确赠与哪一方,极少有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而目前畸高的房价压力和较高的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购买房屋,一旦双方离婚出资父母不但感情上受到伤害,在经济方面也会受到损失。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结合起来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是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4、按房改政策购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根据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况应当分别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其实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职务级别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以此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明显不公。考虑到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应当首先认定为夫妻共有。如果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必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认定为共有较为合适。在此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2)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的处理。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针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违法建筑一般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建筑合法化之前,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违法建筑已经产生的所得收益,不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已收取的租金,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三、房屋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上述几种房屋类型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只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几种情况,并不能囊括当前存在的所有房屋类型,如公租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等。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处理中应当秉承一些原则和方法。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双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请求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保护弱者、保护妇女的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在《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目前社会现状而言,妇女从总体上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的能力与男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时适度给予妇女较多的财产份额,可以使妇女在离婚后能够有更好的生活保障。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将房产作为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种类分割给女方可以更好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一些门面房、商铺等经营性用房,在分割时应在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逃避共同债务;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逃避应承担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5、兼顾婚姻主体的特定情形。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6、房产分割的方式方法。对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变价分割,即在双方均不主张取得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将共有财产拍卖、变卖,对多的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各自取得应得份额;二是作价补偿,即一方主张共有财产,一方不主张,取得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均主张且情况相当时,可在征求双方意见后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财产,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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