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一青年教育评论在什么时候成立的呢?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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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29517号原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7室。法定代表人:闫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才,男,该公司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梁晶雨菲,女,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实君(被告之父),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晶雨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继才,被告梁晶雨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实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66.6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日入职,担任人事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3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4000元。原告支付被告3个月试用期工资,现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同意支付被告工资差额500元。日被告自行不上班直至今日,日原告作出返岗通知书,被告仍未到岗,应视为自动离职。原告未作出解除决定。返岗通知书邮寄送达给被告。现不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同意第二项和第三项。被告梁晶雨菲辩称,被告日入职,担任人事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3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4000元。原告支付被告3个月试用期工资,现同意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差额500元。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闫爱华口头辞退被告,说被告作为人事招不上来人,实际上被告招聘了人员,闫爱华后称即使没有理由也可以辞退被告,并辱骂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出具解除证明,闫爱华将被告打伤,被告报警,并于当天去宣武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轻微伤,白纸坊派出所警察出警,给双方做了笔录。被告做了法医鉴定,经警察调解,闫爱华赔偿被告7000元。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返岗通知。原告辞退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仲裁于日开庭审理,原告在开庭审理后的日作出返岗通知,是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综上,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从事人事专员(职务)工作,合同期限1年,从日起至日止,试用期三个月,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3500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4000元/月。日,原告之法定代表人闫爱华与被告发生纠纷,白纸坊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处理。本院依法向白纸坊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闫爱华称:“……梁晶雨菲……的岗位是负责单位人员招聘。但是工作这段时间,她就招进来了几个人,还都因为各种原因不是自己离职了就是公司不用了,正经留下来的一个都没有。我之前就跟她说了,再招不上来人公司就不用她了……昨天我又跟她发微信说辞退她的事情,她还跟我掰扯,最后我跟她说要是想留在公司,就转去做销售,她说考虑考虑,我说那就去做销售,她也没回消息……我是下午15时左右到的公司,见到她之后,我就把她叫到会议室跟她谈,她问我为什么辞退她,她要理由。我说我这是私人公司,好几个月了,一个正式入职的人都没招进来。她说我干的挺好的呀,我就问她你招来的人呢?她还重复那句话,重复了得有十几次……我就过去拉她,她就在那不动,员工以为我俩打架了呢,就过来拉我俩……”,“公司把梁晶雨菲招进来做人事,负责员工招聘,结果好几个月了,一个正式聘用了的员工都没招进来,我要辞退她,她不同意。”被告称:“日15时许,老板闫爱华到公司来要求我离职,我对闫爱华表示他辞退我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我不同意,他就一直在骂我,我没还嘴还跟他讲道理,他让我从公司离开,同时用手拽我的衣领,我说你必须给我正当理由我才走,他说你不走我就报警,然后他就一边打报警电话,一边用手抓我脖子和胸口……。”被告实际工作至日。日,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支付日至日试用期工资差额2000元。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公司领导于日微信通知在(再)没有人入职直接辞退,此员工梁晶雨菲在7月25日接到领导电话和微信通知,公司予以辞退处理,7.27日公安介入调查,此员工梁晶雨菲依然没有签离职报告,此员工梁晶雨菲仍然我行我素。无视公司处理结果。不签辞退申请(离职报告)。如果不签辞退(离职报告)法律上仍然属于……在职员工。但是此员工至今没有上班……”当日,原告作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内容为:“员工梁晶雨菲:您于日至日,未经公司准许,未做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公司运营受到恶劣影响,旷工已达一个多月之久。现正式通知您,请于日前正式到岗上班。如不能按时上班,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对您做出辞退的决定。特此通知!”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233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6.67元、工资差额5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被告日至日、2017年5月、2017年6月、日至日的工资分别为1086.21元、3097.73元、3500元、3178.18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情况说明、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询问笔录、限期返岗通知书、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2737号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差额500元,原、被告均同意该项仲裁裁决,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称之前就跟被告说了再招不上来人公司就不用她,日给被告发微信说辞退的事,7月27日告知被告辞退理由为其为私人公司,被告好几个月了一个正式入职的人都没招进来。原告仲裁时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公司领导于日微信通知被告再没有人入职直接辞退,7月25日其领导电话和微信通知被告公司予以辞退处理,7月27日被告不签辞退申请(离职报告)。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未就其主张的被告工作情况充分举证证明,亦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的工资,故其解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经核算,金额为3425.3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梁晶雨菲工资差额5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梁晶雨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25.3元;三、驳回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加一青年(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凯雯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请问有人知道加一青年教育机构吗?说可以全托管,交定金后学信网可查,等三年拿毕业证。能相信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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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狗狗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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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暂未定制
楼主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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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学历提升越来越规范化,基本上已经没有办法做全托管,不用考试。并且,学费是入学后直接交给学校的。你可以慎重选择。
yanaihua58
yanaihua58
我就是在加一青年教育办下来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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