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证比工作合同早几天到期,是否公司一定还是要续3个月的居留许可?

老板签虚假劳动合同帮外国人办居留许可被判刑_网易新闻
老板签虚假劳动合同帮外国人办居留许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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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到中国就业,而根据规定,外籍人士必须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在中国居留。某咨询公司老板陆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外国人申办居留许可,并收取费用。日前,黄浦区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今年33岁的陆某,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4月,签证到期但想继续在中国居留的巴基斯坦人凯萨找到陆某,委托陆某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虽然知道凯撒并不具备申请条件,但陆某仍答应以1.6万元的价格为凯萨办理。
在收了凯萨1万元预付款后,陆某就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与凯萨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从而为他顺利拿到了外国人就业证。此后,陆某又前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去年8月,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代了其出售居留许可并收取钱款的事实。经查,2011年和2012年,陆某还以相同手法两次为另一名外籍人士骗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并收取费用共2000元。法院认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法庭遂从轻对其作出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文来源:解放牛网-新闻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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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引进劳务和工作签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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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引进劳务和工作签证政策汇总
、韩国鼓励引进劳务
为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韩国鼓励引进外籍劳务。
从1992年起,由于韩国劳动力严重短缺,韩政府以“研修生”形式引进外籍劳务人员,仅限于从事3D(脏
工种。截至2006年底(研修制废止),韩共引进外籍研修生340849人,其中中国80475人。自2003年实施雇佣许可制后至2010年底共引进雇佣制外籍劳工45万人。
韩国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韩国自1992年起施行外国研修生制,主要效仿日本的模式,由中小企业中央会与派遣国有关部门商定派遣国的派遣机构,选定的派遣机构根据中央会和雇主的要求选派研修生,并负责管理。
年通过雇佣许可法,以雇佣许可制(韩国劳动部负责)取代研修生制(至2006年年底两制并行)。同时,实施为在境外朝鲜族赴韩务工所实施的访问就业制(法务部负责)。
(一)雇佣许可制。雇佣许可制于日开始实施,在日产业研修制废止后
,成为韩引进外籍劳工的最主要方式。其突出特点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指定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从事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工作。派遣机构的资金须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只向劳务人员收取在招募、选拔和派遣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与此项业务。雇佣制对外籍劳工的选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保险和事后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截止2010年年底,韩政府共与中国、越南、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东帝汶等15个国家政府签署了备忘录。
(二)访问就业制。经国会批准,韩政府发布
《访问就业制》实施规定,由法务部主管,于2007年3月实施。目的是为境外的朝鲜族创造自由来韩和就业的机会,期待通过访问就业制加强韩民族间的纽带关系。申请对象为居住在中国和前苏联等地的朝鲜族,采用配额制的方式对无亲戚朝鲜族控制签证发放,对在韩有亲戚的朝鲜族发放签证不受名额限制。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规定了就业的范围和程序。
雇佣许可制(包括访问就业制)外籍劳务的就业范围限定在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渔业和服务业。
另外,允许近海渔工(因不在韩本土作业未归入雇佣制范围)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引进部分劳务人员,如在外韩资企业以培训本企业为名来韩等,但规模较小。
、韩国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目前韩国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外籍劳务人员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一)雇佣许可制劳务。劳务派遣国政府主管部门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备忘录,指定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机构,负责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工作。2007年我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备忘录》,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中韩雇佣制劳务的唯一派遣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为唯一接收机构。根据备忘录,两国派遣和接收机构签订具体实施协议共同组织输韩劳务的派遣和接收工作。对外籍劳工须符合的条件、韩国语水平考试、选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保险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做出规定。符合条件的有意赴韩务工人员须通过上述两机构组织的韩国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将被录入求职者名簿,供韩国企业选用,并签订合同。韩国劳动部属下的雇佣安定中心负责外籍劳务在韩期间的管理工作,指定的外国派遣机构协助韩雇佣安定中心进行管理。我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在韩国设立代表处协助韩方进行我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访问就业制。韩国政府根据韩国劳动力的供需情况确定年度引进访问就业制朝鲜族的规模,向符合条件的朝鲜族发放签证,
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可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渔业和服务业。访问就业制朝鲜族可自由出入境,在允许的业种中自谋职业。
(三)近海渔工。近海渔工(因不在韩本土作业未归入雇佣制范围)的派遣仍采用原来的操作模式,由韩水协中央会指定的韩管理公司与中国的派遣公司商定派遣合同,以韩方管理公司为主进行管理,中国派遣公司协助。目前我在韩从事近海渔工的企业约20家,近海渔工人数约三千人。
(四)通过其他途径派遣劳务人员,如特殊人才和境外韩资企业以培训本企业为名来韩的研修生等,根据韩国政府的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人数较少。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韩国政府根据劳务人员的类别发给不同的工作签证。根据韩国雇佣法的规定,雇佣制一般外国劳务在被韩国雇主选定后,派遣和接收机构协助雇主和劳务人员签订合同,韩国法务部向劳务人员发给E-9签证,劳务人员可在韩务工5年,即务工满3年后先出境,可再次入境务工2年。韩国法务部向符合条件的访问就业制朝鲜族发放H-2签证,有效期为5年,在5年有效期内可在韩就业,并自由进出境。近海渔工由水协中央会负责,由韩水协中央会指定的韩国管理公司与中国的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可持3年期签证,3年期满后回国。特殊人才根据签证管理的特别规定办理。
一、日本对引进劳务的政策倾向
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劳动力需求庞大,而政府出于本国国民就业环境、社会治安及社会成本增加等因素,尚未对外开放
。但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日本目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进外国劳动力。
第一种是专业·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日本按外国人入境及滞留性质设立了27种在留资格审查制度。其中“教授”、“艺术”、“医疗”、“研究”、“技能
”、“兴行
”、“技术”、“企业内转勤”等在留资格专向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特长外国人,故政府倾向较积极引进。大多中国人均通过此渠道在日就职。另外,近年兴起的软件工程师派遣也属此类人才引进。
第二种是单纯劳动力的引进。此领域除日裔巴西人之外尚未开放,但随着少子老龄化社会模式成型,劳动力的供需矛盾加剧,并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原有技术研修体系为基础制定了“
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从中国、越南、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大量
引进劳动力,从事农业、食品加工、电子组装、缝纫等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
第三种是通过双边EPA协定,引进护士、护理师。目前只有印尼和菲律宾对日派遣少量的医疗机构看护师和疗养机构护理师。
二、日本对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
日本没有专为劳务引进制定法律。
年,日本法务省
入国管理局根据
年实施的“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以下简称,“入管法”)制定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管理相关指针”
(以下简称,“指针”)。该指针就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引进、管理方面具体规定了日方接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年将“指针”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维权相关规定。
,日本实施新的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在新制度中,确立了技能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外国劳务的权益受到劳动相关法规的保护。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日本法务省的入国管理局是
外国劳务的
。入国管理局负责审批外国劳务的“在留资格”,对负责引进外国劳务的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管,对违反“入管法规”者进行处罚。
通过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引进外国劳务,日方的接收机构须具备日本官方认可的资质,在与劳务输出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在留资格”所需书面材料,在获得“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后,外
方可申请赴日签证。
外国劳动者入境后,日方的接收机构负责对与外国劳动者签订雇用合同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依据“入管法”对持有“工作签证”的外国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对外国劳动者出入境、在留资格条件及其相关手续、资格外活动及不法滞留者的惩处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柬埔寨引进劳务政策比较宽松
柬埔寨《劳工法》规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外籍劳工才可获准在柬工作。但在实际执行中较宽松,如企业需要,一般技工均可获准在柬工作。
二、在柬的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居留签证期限。
三、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指标,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雇佣外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雇主必须预先拥有在柬工作的合法工作许可证;
(二)外劳必须系合法进入柬埔寨;
(三)外劳必须持有有效护照;
(四)外劳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签证;
(五)外劳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
四、柬内政部签发的劳务签证均系一年多次往返,可延期。
一、老挝不鼓励引进劳务
老挝政府不鼓励引进劳务,但对本国公民无法胜任的工种则有条件许可引进。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老挝社会福利劳动部在《引进外籍劳务许可的部长决定》(颁布实施)中规定:“需要引进外籍劳务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向老挝社会福利劳动部申请引进外籍劳务指标,其中脑力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0%,脑力劳动者数量不超过20%”“外籍劳务必须是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专长,年龄在20周岁以上,无犯罪记录,在工作中应将劳动技能传授给老挝籍员工”。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一)用工单位向计划投资部提交所需外籍劳务计划;
(二)向社会福利劳动部申请引进外籍劳务指标;
(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查引进外籍劳务名单;
(四)由外交部审批签证申请,通过后到老挝驻外国使领馆办理LA-B2签证。
四、关于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一)外籍劳务入老后,需到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多次往返签证;到社会福利劳动部或省市社会福利劳动厅办理工作证;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暂住证;
(二)外籍劳务在老工作期限为2年,可再延期2年,期满后必须在15日内返回本国,并在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入老务工。
一、孟加拉国总体上不鼓励引进劳务
孟加拉国土劳动力资源充沛,是劳务输出大国,目前有700多万人在外工作,境外务工人员是孟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已成为支撑孟经济发展的支柱。但由于孟加拉劳工操作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差,技能水平较低,无法适应高水平的工作要求,在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技术熟练的工程师等高级人才方面有少量需求。因此,总体上孟加拉不鼓励劳务引进。
   
二、引进劳务的政策
外国人在孟工作必须首先申请工作许可证,要获得工作许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孟加拉国承认的国家年龄超过18周岁的公民;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必须在孟合法注册,雇佣工种必须是孟所不具备该类技术人员的工种;外国雇员总数未超过公司雇员总数5%,孟内务部证明该外国人在孟无犯罪记录。孟劳务输入管理、工作许可等手续在移民局办理。
   
三、孟加拉工作签证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孟1985年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持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免签进入孟加拉国,持因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赴孟需要办妥签证。工作签证需要提供孟加拉国投资局、出口加工区或相关部委出具的工作推荐函,说明雇佣情况,孟签证机关证明工作推荐函的有效性后,将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的多次入境签证。
一、驻在国是否鼓励引进劳务
斯里兰卡劳动力资源丰富,当地公司所需要的外籍劳务较少。为保护本国劳工权益,斯里兰卡移民局严格限制外籍劳务人员进入斯里兰卡工作。斯里兰卡的外籍劳务主要集中在外资企业投资或承包工程的项目中。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斯里兰卡严格限制雇佣外籍劳务。除承包工程项目或投资项目项下协议规定外,其他领域基本上不允许外籍劳务人员进入。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外国人赴斯里兰卡工作,应得到斯里兰卡当地主管部门的工作许可批准。其中,工作所在行业的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雇主)负责接受申请和初步批准;斯里兰卡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同意批准和登记;斯里兰卡移民局负责工作签证的办理。
外国人在斯里兰卡工作的申请程序为:
(一)由所雇佣的公司提出申请;
(二)由雇佣公司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和批准;
(三)报斯里兰卡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批准登记;
(四)由斯里兰卡移民局核对颁发工作邀请签证;
(五)外国人入境后向上述部门申请居住签证。
中国企业向斯里兰卡派遣劳务,需先征询中国驻斯里兰卡使馆经商参处的意见,未经同意,不得派遣。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斯里兰卡工作,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符合条件获得批准在斯里兰卡工作者,需遵守斯里兰卡劳工法中关于外国人雇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斯里兰卡当地法律的规定,并需遵守斯里兰卡外籍人员就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工作范围和性质以及签证、工资所得税等相关规定等。
政府对从事外籍劳务输入的公司进行管理,颁发执照。若外国公司和当地公司违反外籍人就业规定,将会受到罚款、限期离境、限制入境等惩罚。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应按照程序办理入境和居住签证手续。居住签证的时间最长为1年。到期若需要继续工作,应由其就业的公司向政府部门申请续签。申请个人需向所在公司提供护照复印件、按照移民局规定填写的居住签证表格和照片、移民局批准工作入境的信件及其他证明资料。
一、印度不鼓励低技能劳务的引进
印度是世界人口大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54%人口在25岁以下。预计到2020年,印度将拥有约8.2亿劳动力(目前仅为4亿),成为“世界最年轻国家”。巨额人口红利使印度成为全球劳务输出大国之一,其不鼓励低技能劳务(包括半熟练工)输入。
   
二、印度没有专门针对外籍劳务输入的法律法规。有关外国人入境的法律法规包括:《护照法》、《护照规则》、《外国人登记法》、《外国人登记规则》。
   
三、印度入境事务部及其下属的外国人登记处负责主要国际机场和五个主要城市(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和阿姆利则)的外国人登记工作;除上述五个主要城市外,有关警区的警察局负责该地外国人登记工作。外国人在印度工作必须事先获得工作签证或项目签证(针对电力和冶金项目)。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14天内到所在地的外国人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领取登记证(巴基斯坦国民须在24小时内登记;阿富汗国民须7天内登记)。
   
工作签证可由申请人向印度驻华使(领)馆直接申请,也可由印度境内的雇用单位或业主在印度国内代申请人办理。印度驻华使(领)馆需先向印度内政部、劳工部等部门报批,印度驻华使(领)馆根据这些部门的“签证通知书”及相关中资机构或工程项目公司在印获准设立的印政府批文,或中方受雇人员提供的印方公司的任命书以及印方工程部门出具的对工程和确有需要雇用中方人员的确认书等,一般可办理有效期为3个月的 1次入境工作签证。随行家庭成员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雇主邀请函后,可获得有效期为3个月的1次入境签证。上述人员应在入境后30天内且其签证失效30天前,到印度内政部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但可按需每年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工作签证约需6至8个星期或更长时间。
   
目前,印度对中国公民在印境内务工掌握极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极难获得工作签证,普通工人更是无法入境。
   
四、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有专业资格的高技术/高技能专业人员。而从事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或文书工作、办事员等无需专业技术或高技能的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在工作签证申请的受理范围内。印度公司所担保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在该印度公司的年收入需在25000美元以上,此要求不适用于从事以下领域工作的人员:中餐厨师,语言教师(英语语言教师需符合年收入25000美元以上的要求)、翻译,为相关国家驻印度使领馆工作的人员。工作签证的签发对象:
   
前往印度将在某公司或者某组织内(于印度注册)工作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或者从事由某外方公司/组织运作实施的某项工程中的相关工作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
    (
二)依照双方签订的设备/机器/工具器具等的供货合同,前往印度安装、调试机器、设备或工具器具的的中国或外籍工程师或技术人员;
    (
被授权前往印度,向已缴付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印度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传授技能或者提供各类服务的中国或外籍人员;
    (
依照合同,前往印度从事顾问工作,并由印度公司给予支付固定酬金(不可以月薪的方式支付)的中国人员或外籍人员;
    (
五)依照与印度宾馆、饭店、俱乐部或其它单位/ 组织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期内,定期在以上单位从事表演活动的中国或外籍艺术家。前往印度国家级或邦级运动队或者知名体育俱乐部从事教练工作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
    (
六)与印度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组织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中国或外籍运动员;
    (
七)作为独立技术顾问,前往印度从事工程、医疗、财务、法律或其它领域高技能服务的自雇人员(中国或外籍)。如果印度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不能在印度从事该领域的工作;
    (
八)中文教师或口译,其它语言的教师或口译;
    (
九)中餐专业厨师,其它国家餐饮的专业厨师。
依据中印两国2003年6月签订的关于简化签证程序的谅解备忘录,针对中国公民可签发的工作签证类别如下:
    (
一)3月期单次往返工作签证(适用于在印度开设办事处)
    (
二)3月期单次往返工作签证(适用于在印度工作,含承包某项工程的工作)
    (
三)3月期工作人员随行家属单次往返探亲签证
四)3月期非工作人员随行配偶/子女/亲属单次往返旅游签证
商务签证或任何其它种类的签证不允许转成工作签证。希望转成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必须返回他们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所在国,向印度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并提供签证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
   
项目签证签发对象为前往印度从事电力或冶金项目工作的外籍公民,具体要求包括:
  
(一)签发对象仅为高级技术人员或熟练技术人员,半熟练和非熟练技术人员不在签发对象范围内;
   
(二)项目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只能在印从事该项目工作,不得参与同一家公司的其他项目工程,亦不得参与其他公司项目工程;
   
(三)项目签证持有人活动范围仅限该项目所在地;
   
(四)签证有效期与该项目合同期等长,但最长为一年,多次往返;
   
(五)每个外籍公民在某印度公司从事同一项目工作不得超过两年(从该项目开工之日起算);
   
(六)项目签证申请人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某印度公司或组织已与某外方公司签署项目合同;
   
(七)每个项目只允许派遣最多两名厨师和两名翻译;
   
(八)印度公司须担保前往该公司从事项目工作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满前离印;
  
(九)签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的项目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印后14天内前往当地外国人登记注册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项目签证获签标准:
   
(一)电力项目
项目允许的外籍人力总数
进口,可追加外籍人力总数
及以上容量的2个发电机组
个发电机组
个发电机组
个发电机组
个发电机组
    1
、印度电力公司进口FGD烟气脱硫系统相关设备,则务必按照以上表中所要求追加人数提出申请。
    2
、如在同一地点新建多个发电机组作为一个独立工程时,前后两个合同的合同期至少须有一年时间间隔。
   
(二)冶金项目
   
对于新建项目,每百万吨钢产量获签项目签证数为总用工数的10%,最多不超过300人;对于现有工厂的改扩建项目,每百万吨钢产量获签项目签证数为总用工数的5%,最多不超过150人。
一、印尼不鼓励引进劳务
印尼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内失业率较高,不鼓励引进外国劳务。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印尼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尼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根据这一政策,印尼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不许引进。对于印尼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外籍专业人员,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合法途径进入印尼,并获工作许可。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一)企业须具备经由印尼劳工部批准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主要包括外派人员数量、职位、组织架构等;
(二)在印尼移民局办理临时居留签证;
(三)在印尼驻中国使馆领取临时居留签证;
(四)持临时拘留签证进入印尼后,须在两周内到以下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去移民局办理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和多次出入境准证;去劳工部办理工作准证及其他文件。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一)外派人员仅限于管理职位或当地不能提供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岗位须由当地人员担当。在企业1-3年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获批后,方可开始聘用外籍员工;
(二)企业须按外籍人员数量,每人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缴纳该费用是办理工作准证的必备条件,培训费交至劳工部,名为“工作技能发展基金”;
(三)受聘的外国技术人员可申请6个月至1年的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四)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工作准证和其他文件需每年办理延期手续,每半年办理多次出入境准证延期手续。
    
一、越南严格控制引进普通劳务
越南是劳动力资源较富余的国家,全国现有适龄劳动人口约5800万,占越南人口总数的67%。但越南劳动力素质不高,普通劳动力过剩,缺乏有专业技术的劳动力,受过技术培训的劳动力仅占适龄劳动人口35%。越南加入WT0后取消了对外籍劳工比例不能超过3%的规定,但严格控制引进外籍普通劳务人员,而不限制输入有专业技术劳务和管理人员。
二、外籍劳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越南对外籍劳务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分别于2008年3月和6月出台的《越南外籍劳务聘用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越南外籍劳务聘用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和《细则》对外籍劳务的条件、聘用外籍劳务的程序和手续、外籍劳务管理机构和外籍劳务使用单位的职责以及劳动许可证的办理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外籍劳务在当地就业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无犯罪纪录且获得由越南职能部门签发的劳动许可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和工作流程
越南劳动、伤兵和社会部及各省、直辖市的劳动、伤兵和社会厅是越南外籍劳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在公安、司法、外交和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实施对外籍劳务的管理。各省或直辖市劳动、伤兵和社会厅负责办理劳动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和补发等手续。根据《规定》,外籍劳务使用单位须为在越南工作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证。申办劳动许可证时,聘用单位需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外籍劳务的应聘申请、司法履历表、个人简历、健康证明和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副本等材料。这些表格和证书须由外籍劳务所在国的职能部门核发或公证,译成越文后,由越南驻该国外交机构进行领事认证,译文和证书副本均需要进行公证。对在越南工作超过3个月但没有办理劳动许可证或劳动许可证已经过期仍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务,越南政府将定性为非法劳务,给予罚款和驱逐出境等处罚。
四、引进中国劳务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中越两国于日签署互免签证协定。根据该协议,中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境、出境或者过境越南时免办签证,停留期为30天,如需延期,须由越方接待单位提出申请,在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中国公民持有效普通护照入境、出境或过境越南须事先办理签证。越南驻华使馆及驻广州、南宁、昆明、香港总领事馆都可为中国公民签发赴越签证。签证种类分为旅游、商务两种,中国公民可本人前往使领馆办理,或委托旅游公司代办。
西亚非洲地区
一、严格控制引进劳务
阿尔及利亚劳动力总体过剩,自身失业问题较严重,政府公布的失业率一直在10-12%左右,因此国家不鼓励引进外籍劳务。阿劳工素质整体较低,管理人才缺乏,需要外籍劳务的主要岗位有技术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特别工种,如设计人员、测量人员、医生、翻译等。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阿外籍劳务管理规定,只有本国劳动市场无法满足的工作岗位方可申请引进外籍雇员。除与阿尔及利亚签订相关协议的国家居民外,引进的外籍劳务人员必须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文凭和职业技术,并需按阿法律规定取得阿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许可证或临时劳动许可,另外还需提供健康证明。引进普通劳务人员年龄要求在28-58岁之间,具备较高文凭或技术资格的外籍劳工年龄要求超过18岁,理论上不超过58岁,但可根据情况有一定弹性。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引进外籍劳务需由雇主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合同岗位清单,申明具体岗位需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理由。经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省劳动局、地方就业局、阿劳动部)逐级审批后返还企业,企业按照劳动部最后批复的外籍劳务人员批准名额组织招聘。办理来阿工作签证须提供文凭(或毕业证)、技能证书或工作证书双认证件(阿尔及利亚驻华使馆和外交部领事司)以及阿尔及利亚政府在外籍劳务人员来源地国指定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因阿政府尚未在中国指定医院,目前赴阿人员均提供国际健康证)。同时公司须提交所聘外籍劳务人员不在阿国滞留的担保书。外籍劳务人员抵达后公司须为其办理劳动许可证和居住证,并按当地劳动法为劳工申报社会保险。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外籍劳务人员在阿办理劳动许可证或临时劳动许可后方可取得合法劳动地位。临时劳动许可有效期三个月,一年内只可延长一次。劳动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两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延期。已取得劳动许可证的外籍劳工与原雇佣方合同结束后可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由新的接收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延长劳动许可证。如经查实企业雇用的外籍劳工与申请材料情况不符,劳动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已颁发的劳动许可证。外籍劳工没有劳动许可证、许可证过期或工作岗位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雇佣企业将被处以罚款。雇佣企业与外籍劳务人员解除合同需在48小时内通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5天内将该人员所持劳动许可证交还劳动局。
阿尔及利亚社保局、年薪休假局和劳动监察局不定期对雇用外籍劳工的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如实为员工申报社保、是否按时缴纳社保金、是否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等。
近年来随着大量外国工程公司涌入,对当地市场造成一些冲击,阿逐渐收紧劳动许可证和劳务签证政策,例如要求我在阿承建工程的公司聘用中阿员工比例达到1:7,手续办理时间加长,加大对非法滞留人员的检查和执法力度等。
一、埃及是净劳务输出国,严格限制引进劳务
埃及是中东地区的人口大国,也是劳动力资源十分充裕的国家。据官方统计,埃及总人口约8000万,劳动力人口为2618万,2010年底官方公布的失业率为9.4%,实际失业率介于15%和20%之间,其中15至24岁青年人的失业率高达50%。埃及是净劳务输出国,在外劳工总数达五百万人以上,主要集中在科威特、沙特、卡塔尔、阿联酋等海湾国家和利比亚。
失业问题是埃及经济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引发今年初埃及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今年以来埃及和西亚北非地区形势持续动荡,数十万埃及劳工纷纷回国,其国内就业形势愈加严峻,埃及劳动部不断收紧外籍公民在埃就业政策,严格限制外籍劳工来埃工作。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埃及159号《公司法》规定公司雇员中埃及人的比例不得低于90%,埃及雇员工资不得少于工资总额的80%;埃及专业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该类雇员总数的75%,工资不得少于该类员工工资总额的70%。埃及由于自身劳动力比较充足,就业压力较大,所以对外籍劳务有很明确的限制。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工作流程和签证规定
外国人赴埃及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埃劳动部移民局、内政部和埃及投资部投资与自由区总局,外国人在埃及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埃及工作许可一些重要规定如下:
、办理一个外国人工作签证必须要解决10个埃及人就业。如有特殊情况,事先向劳动部长申请。
、例外处理包括:代表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雇主及其家属、小企业(员工不足5人或家族式企业)、根据埃及为一方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在埃及从事国家项目的外国人员。
、与埃及人不竞争原则:不提供资历证明;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以超出10%比例。
、获得准许工作的许可后60天内必须办理工作签证,否则作废。
、工作签证有效期1年,一定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签,否则超期14天作废。
、结束在埃及的工作后,一定将工作签证交还工作签证办公室,才能消除工作名额。
、技术人员、专家人员要在续签签证时提供埃及助手情况的报告。
、更换工作岗位时,要办理工作签证的变更。
、签证申请被拒绝,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部外国人工作签证局提出申诉。针对拒签的原因提出理由,必要时提供证明材料。申诉应一次成功。如果第二次拒签,最好就准备回国,再重新准许前来埃及工作的许可,不要第二次申诉。
办理工作签证主要有3个环节:准许外国人来埃及工作的许可;工作签证;续签证。
准许外国人来埃及工作的许可,需经过以下程序:
(1)企业打算使用国内人员时,在人员未来埃及之前,先到埃及有关部门办理同意前来埃及工作的许可;
(2)提出申请,报投资部投资与自由区总局投资服务中心。随申请提供:申请者的护照复印件;申请者的资历证明(要到埃及驻中国使馆办理认证手续);企业的资料(商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开户证和保险单据);
(3)投资服务中心审查后,出具原则同意给予准许劳动许可的函,由申请单位送劳动部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审查;
(4)审查合格后,出具初步同意前来埃及工作的函(许可),主送内政部护照、移民和国籍局,并抄送投资总局劳动办公室,表示同意前来工作;
(5)申请单位将劳动部的许可函送内政部护照、移民和国籍局,内政部收到许可函后,出具黄色收据。并在1周内加注通知驻华使馆的时间的签注;
(6)上述内政部护照、移民和国籍局的黄色收据和劳动部同意前来工作的函的复印件应送国内,由护照持有人持此件前往驻华使馆办理因工作前来埃及的签证(在埃及停留期限为2个月)。上述黄条和劳动部的批件由使馆验看但不得留馆,还要带回埃及;
(7)得到埃及驻华使馆签证后,持照人连同内政部的黄条和劳动部的批件一并带到埃及办理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
外籍劳务办理赴埃及的工作签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1)在接到劳动部的同意前来工作的函(许可)后2个月内,申请人一定要启程前往埃及,否则许可将作废;
(2)申请人进入埃及国境后,立即前往专门医院做艾滋病的检查;
(3)单位前往投资总局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工作签证申请手续。
(4)投资服务中心出具同意办理工作签证的函,申请单位持投资服务中心的函以及上报的全部材料,前往投资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简称劳动办公室)办理手续。
(5)劳动办公室在审查文件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按照外国人工作签证表发给企业收到文件收据。
(6)申请人单位前往投资总局签证办公室,凭表4获得为期6个月的临时居留签证。
(7)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后,劳动办公室正式发给工作签证。凭签证前往签证办公室办理为期1年的居留签证。
、签证续签
在埃及工作签证到期后可申请续签工作签证。续签要提前1个月办理。劳动办公室在审查合格后,发给新的工作签证。申请人持新的工作签证前往签证办公室,办理新的1年的居留签证。
一、安哥拉不鼓励引进劳务
  自2002年2月结束内战开始国家重建以来,安哥拉对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建筑工人有较大需求。由于安本国青壮年失业率高达30%以上,安对引进外劳无鼓励政策。但目前在执行中安政府合作框架项目的中国劳务有4万人左右,在各安私人中资建筑企业工作的中国劳务有1万人左右。
   
二、 安哥拉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根据2011年5月中安两国政府签署的劳务合作协定,安对执行双边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如石油、信贷一揽子合作项目)的中国劳务人员,将给予获得工作签证的便利,对于执行非双边合作框架协议项目的中国劳务人员,则按安哥拉一般法定程序发放工作签证。
   
三、 安哥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中资公司承包安政府工程项目,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业主负责为执行项目的中国劳务人员发工作邀请函,承包项目的中资企业凭邀请函向安驻华使馆申办工作签证,工作签证上标注有雇佣劳务人员的公司或项目名称,劳务人员凭工作签证进入安哥拉指定公司或项目工作,不得到其他公司或项目从事有偿服务。
   
四、 安哥拉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目前安对引进中国劳务人员无具体管理规定,实践中,是由承包工程的中资企业向安方业主(一般是安政府部门)提出所需劳务人员名单,安方业主据此向劳务人员签发邀请函,承包项目的中资企业凭邀请函向安驻华使馆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工作签证。在申办工作签证时,需提交的材料有:1.政府机构或公司邀请函、2.工人护照、3.健康证、4. 经公证、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 经公证、认证的学历证明、6.经公证、认证的职称证明、7.在安中资公司文件、7.申请签证表格。如果文件齐全,办理工作签证大约需2-3个月时间。
  劳务人员在安期间,项目承包企业可为其向安移民局申请延长工作签证有效期2次,每次延长1年。安移民局批准延长工作签证一般耗时1个月左右,但有时由于其内部原因,也可能等候更长时间,有时甚至超过1年。
  劳务人员在安工作期满3年,必须返回中国,向安驻华使馆重新申请工作签证。
一、肯尼亚严格限制引进劳务
肯尼亚政府历来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仅允许投资者在高级管理职位,或需特殊技能、在本地无法觅得称职肯尼亚雇员的领域雇佣外籍职员。外籍劳务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年龄在24-45岁之间。当前,肯失业率居高不下,国内保护本国就业的呼声日高,因此肯对工作签证进一步收紧,即使是高层管理人员也较难获得工作签证。
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在当地媒体刊登招聘广告1个月后仍无法从当地招聘到胜任相关岗位的劳务人员时,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办理聘
用外籍劳务人员的许可。对于已持有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务人员,当其现任岗位可实现当地招聘时,其工作许可到期后移民局将不再为其续签。
三、有关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
肯工作签证共分A-K级12种,A级签证主要针对技术工人,B级签证主要针对肯尼亚政府和东非共同体雇员,C级签证主要针对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人员, D级签证主要针对外籍雇员亲属,E级签证主要针对国际组织雇员,F级签证主要针对农牧业投资者,G级签证主要针对矿业投资者,H级签证主要针对一般投资者,I级签证主要针对制造业投资者,J级签证主要针对肯尼亚法律规定的特种职业从业人员,K级签证主要针对志愿者和不在肯尼亚领取工资的外籍雇员。一般以申请A级和H级工作签证者居多。通常,肯移民局给予外籍人士2年期的工作许可,但近来发放的工作许有效期多为1年。工作许可到期后可续签,续签须在工作许可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若遭拒签可申诉,申诉费为2000肯先令。
外国人在申请肯尼亚工作许可时,需由本人到肯尼亚移民局申办,具体程序如下:
(一)填写并递交申请表,并附上护照复印件、2张彩色护照照片。
如申请A级签证,申请时需要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技术资质证明、该岗位在本地无法觅得称职雇员的相关证明、当地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函等材料。
如申请H级签证,申请时需提供已在肯投资10万美元(或等额其他货币)以上的相关证明、个人和公司的报税PIN码、公司注册证书等。如续签需提交过去公司2年的审计决
算和肯尼亚税务局发放的完税证明。
如申请F、G、I级签证,申请时需提供投资资金证明、个人或公司报税PIN码、相关经营许可等材料。
(二)接到肯移民局批准通知函后,到保险公司或相应机构办理保函。
持保函到移民局交费。A级签证费用为每人每年100000肯先令,H级签证费用为每人每年50000肯先令。
一、南非不鼓励引进劳务
南非失业率高达
,政府不鼓励劳务引进。
二、引进劳务的政策和规定
主要管理法规有《移民法》、《难民法》等。
三、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外国劳务进入南非有商务签证(
个月以下)、工作签证两种。我在南务工人员多持工作签证,一般为
商务签证需向南非驻华使领馆提交因私护照、照片、身份证、在职证明、邀请资料及押金等。
工作签证分为普通签证、配额签证、内部调动签证、特殊技能签证,其中普通工作签证适用于一般工作申请,配额工作签证适用于南非移民法对不同行业的配额工作申请,内部调动签证适用于在中国以及南非都有公司的企业内部人员调动,特殊技能工作签证适用于一些拥有特殊技能的申请者。申请人一般应:拥有中等职业以上学历,
周岁以上,无犯罪行为,不与任何威胁南非国家或人民安全的组织存在联系,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支付手续费及使领馆押金,有效护照等。工作签证申请途径有两种:一是向南非驻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二是先申请赴南非的短期临时签证,然后在南非当地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一、尼日利亚限制普通劳务引进
尼日利亚总人口约1.5亿,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其国内普通劳动力资源富裕,但高级技术和专业人才不足。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又保障国内普通劳动力就业,缓解居高不下的就业压力,尼采取了吸引高级技术和专业人才、限制引进外来普通劳动力的劳务政策和工作签证制度。
二、尼引进外籍劳务的有关政策
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独立以来,尼对外籍劳务管理一直实行配额制管理。尼外籍劳务配额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尼从事商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本国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尼教育机构、大学、政府公司及联邦或州政府参股的企业不受此配额制度的限制。同时,尼移民法规定:凡有不良记录、从事损害尼利益或从事有损本国人商业活动之人均不得在尼工作。
尼内政部下属的移民局负责外籍劳务人员工作配额管理,发放工作许可和签证,并不定期对在尼从事劳务的外籍人员进行检查。
三、尼外籍人员工作配额的有关规定
尼外籍人员工作配额按其时效可分为永久性配额和非永久性配额,非永久性配额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转换为永久性配额。
在引进外籍劳务前,用人单位须首先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向内政部申请相应类型的工作配额,并由内政部长批准。用人单位在获得内政部的配额批准后,向移民局领取相关表格,通过当地银行支付相关费用,尼移民局负责发放配额卡,实行登记和注销制。
四、尼工作签证的有关规定
根据尼引进外籍劳务政策,在尼从事工作的外籍人员必须持有尼外籍人员工作签证。工作签证分为临时工作许可和长期工作签证,工作签证的种类取决于在尼就业时间的长短。
(一)临时工作签证:该签证用于为某一特定目的而入境,如机器安装、设备维修、商务处理等。由所在尼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提出,并申明被邀请人的访问目的、逗留期、个人资料,公司承担的移民责任等。经申请,此类签证可转为长期工作签证,但必须由移民局长审批。
(二)长期工作签证:该签证必须使用用人单位的工作配额方可申请,且需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由已被承认的大学或机构出具的专业资历的正式证明。申请人抵尼后,须在STR签证有效期内向移民局申请居留许可,即CERPAC卡。2002年开始,尼移民局向居留在尼的外国人颁发外国人证和居留证合二为一的证件,简称CERPAC卡。每位申请人除交付相应的费用外,还需提供与申请STR签证相同的文件、公司的税单、个人所得税单、个人指纹。此卡有效期为一年,与护照同时使用。
四、我申请尼外籍劳务配额和工作签证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
随着尼教育和人才市场的发展,为保障本国普通劳工就业率,特别是应对尼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近年来尼政府在外籍人员就业政策上日趋从严,申请时间长,拒签率高。尼移民局自2008年开始对外籍人员进行不定期核查,严惩和遣返非法滞留在尼人员,且逐步加大检查力度。我部分工程企业中方员工在尼务工大多持商务签证和临时工作签证,面临随时被尼方强力部门遣返的可能。工作配额和签证问题成为制约我企业在尼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基于当前尼外籍劳务和工作签证政策,结合我在尼业务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审慎开展对尼纯劳务合作
鉴于尼对外籍普通劳务合作态度平淡,加之尼社会安全形势严峻,绑架、抢劫等犯罪事件频发,且疟疾等流行疾病较为严重,我应审慎开展对尼纯劳务合作,不宜公开提及。
(二)顺应政策变化,早作签证申请
针对尼签证申请要求严、时间长、难度大的特点,我企业应根据公司业务状况和实施项目的时间提前申请赴尼人员签证,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应对在签证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加强本地化建设,增加尼本地雇员比例
尼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我企业应从现在起下大力气加强本地化建设。今后除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外,普通劳工应尽量从尼当地招聘,并通过培训使其为我长期使用。
沙特阿拉伯
   
一、沙特倚赖外籍劳务,但因本国失业率高企,近期政策出现摇摆反复。沙特对于引进外籍劳务持较为开放的态度,是海湾地区最大的劳务市场,相当多的国民经济领域均倚赖于大量的外籍劳务人员。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快速增长,其劳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总劳动人口数量约950万人,其中沙特籍占比不足40%,部分美国官方组织的统计甚至显示总劳动人口中约80%为非沙特籍,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埃及等国家。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2011年一季度西亚北非地区政局动荡以来,针对沙特本国适龄劳动人口失业率高企的现实,为缓解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沙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劳工新政,强制提高本国适龄劳动力就业比例,限制外籍劳务人员引入。但
同时,受困于本国劳动人口工作效率低下且职业技能不足,单纯强调提高沙特籍劳动就业比例无法有效应对本国经济增长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沙特政府的官方劳工政策将被迫在矛盾中摇摆与反复。
二、沙特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外籍劳务人员在沙特务工与沙特籍员工一样受到当地《劳动法》约束。该法律经沙特内阁批准,于日正式颁布实施。全法包含十六章二百四十五条,从用工合同的订立、劳资双方关系、劳务人员应有的权益、劳资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劳资纠纷处理及处罚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自发布至今,根据用工情况的实际变化,沙特官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与修改。
根据沙特新任劳工大臣阿迪勒2011年颁布的最新规定,为提高本国适龄劳动人口的就业率,沙特劳工部于近日正式启用了严格的“沙特化”比例分级考评制度,提升了部分行业雇员中沙特籍员工比例的下限。在该制度下,沙特劳工部将所有在沙注册的本国或外国企业,根据行业和企业人员规模,分别确定了详细的“沙特化”比例要求,以白色、绿色、黄色及红色标识“沙特化”比例完成情况,按顺序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和较差。对于“沙特化”完成比例中等以及较差的企业,沙特劳工部将会同投资总局、内政部、商工部等部门冻结其在沙经营活动及新的工作签证申请,以示惩处。
三、沙特引进外籍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签证发放流程
根据我处掌握的情况,如在沙中资企业拟引入外籍劳务人员
来沙务工,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劳工部申请工作签证指标
申请工作签证指标,须向沙特劳工部呈报以下申请材料:
、在沙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工部)
、在沙投资许可证复印件(投资总局)
、前一年度完税证明(天课和所得税总局)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保总署)
、“沙特化”比例实时完成比例统计结果(劳工部分支机构)
、项目业主介绍信
劳工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要求各项材料的对应主管部门一核对会签,并在各部门会签确认无误的基础上由劳工大臣正式批准工作签证指标申请。
(二)工作签证指标缴费
工作签证指标申请批准后,企业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签证指标费用和手续费。
目前每个工作签证指标的费用为2500里亚尔(约合667美元),入缴国库;每个工作签证指标的手续费一般为1800里亚尔(约合480美元),由劳工部收取。完成缴费手续后,沙特劳工部将通过政府内部办公系统将同意发放工作签证指标的意见发送至沙特内政部。
(三)内政部出具工作签证指标证明
内政部将依据劳工部意见,向企业正式开具工作签证指标证明(黄单)。该证明一式两份,一份通过内部办公网络由内政部直接发至沙特驻华使馆留存备查,一份交由提交申请的企业,作为企业向沙特驻华使馆具体申办劳工签证的依据。该证明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内容中详细注明了企业申请工作签证的工种及其对应数量。
例如某企业申请获得的工作签证指标总数为200个,其中包括木工100个,钢筋工100个,那么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该企业可在上述工种及对应数量范围内凭上述工作签证指标证明反复多次向沙特驻华使馆申办签证,直到签证指标用满为止。但签证指标证明中限定的工种及对应数量不可相互调剂,即钢筋工签证指标如有剩余,也不得用于办理木工的工作签证。
(四)向沙特驻华使馆申办劳工签证
企业每次落实派遣的具体劳务人员后,应当按照沙特驻华使馆的要求通过授权的签证代理机构统一向驻华使馆递交签证申请,并附交内政部的工作签证指标证明。驻华使馆在实际发放劳工签证后,将相应在内政部规定的签证指标范围内扣减工作签证指标额度,直至全部工作签证指标使用完毕。
由于上述工作签证申请程序涉及部门较多,手续繁杂,且沙特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偏低,通常完整全部工作签证的申办流程耗时至少三个月。
一、乌干达严格限制普通劳务输入
乌干达失业率很高,政府压力大,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从严实施移民法规,实行限制雇佣外来普通劳务政策。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企业可雇佣本地不能找到的,从事管理和中高级技术工作的外籍 人员,根据雇佣期限可分为短期合同雇员(不超过 5 个月)和长期合同雇员。短期雇员需向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长期雇员需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在乌干达申请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既可由雇主统一办理,也可 由本人自行办理。
初次在乌投资的外国雇主可通过乌投资局协助为拟雇佣的外籍员工申请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也可向移民局直接申请。申请临时居留证只需提供拟雇佣员工的护照、照片和申请信。申请工作许可,投资者除需提供申请信、企业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到位的投资 额、业务计划书及乌本国无法提供此类人才证明外,还需提供拟雇佣人员的个人资料,如护照及其复印件、学历证书、所持护照国的良好行为记录和照片等资料给乌移民局。以后投资者为拟雇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时,需提供公司最近半年的银行对账单及上述所列材料给移民局。
一、欧盟鼓励引进高技术劳务
关于高技术劳务引进,欧盟领导人多次表示,欧盟国家目前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对高技术人才缺乏吸引力,需要吸引更多的第三国高技术人才。据欧盟统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的人口中,85%的低技能或无技能移民进入了欧盟27国,而进入美国的只有5%。而在从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技术移民人口中,选择美国的却高达55%,而进入欧盟各国的还不到5%。在欧盟高素质从业者中,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人才只占1.72%,而该数字在美国是3.2%、瑞士是5.3%、加拿大是7%、澳大利亚甚至高达9.9%。此外,随着欧盟人口负增长和老龄化, 2050年时欧盟中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超过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欧盟在2009年“蓝卡”计划中表示,将为拥有高技能、欧盟急需的人才提供更加便利、通畅的合法移民申请程序。
二、欧盟引进劳务的政策规定
在欧盟层面,欧盟机构仅负责就移民的问题制定总体政策。欧委会于2001年提出欧盟范围内制定劳务引进的条件和标准的立法建议,但由于成员国不愿让渡在人员和劳务引进方面的主权,该立法建议最终被成员国否决。2004年,欧盟通过“海牙计划”,促进欧盟内部在移民等问题上的自由、安全和公正性。此后,欧委会于2005年发布关于欧盟人员和劳务引进政策绿皮书,邀请成员国就欧盟移民政策的目标和范围进行讨论。迄今为止,在劳务引进方面,欧盟仅通过了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蓝卡”计划。有关情况如下:
欧盟蓝卡计划(
申请蓝卡计划的条件要求较高,申请者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薪金至少为该国同等职业平均薪酬的1.5倍;
(二)申请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许可;
(三)拥有医疗保险;
(四)申请者必须拥有欧盟成员国所认可的大学文凭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同时,“蓝卡”计划对技术移民也给予了优惠条件,如可以优先获得家庭团聚签证;工作满18个月后,可选择到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工作;工作结束后返回原籍地,将来也可以自由进入欧盟工作;能够享受与欧盟成员国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条件等。
欧盟27个成员国都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蓝卡”的发放数量及允许工作的领域,但“蓝卡”的发放条件必须遵循欧盟统一制订的标准。欧盟各国将在蓝卡计划大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移民政策,决定发放数量和工作领域,并必须在日前完成制定相应的国内法。
欧委会预计,如实施顺利,蓝卡计划有望在未来20年内吸引至少2000万来自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高技术人才到欧盟国家就业。
三、欧盟引进劳务的管理
在欧盟范围内,劳务引进的权限由欧盟机构与成员国共享,权力主要在成员国。在成员国层面,各国政府有权制定引进外籍劳务的原则、计划和规定,审核外籍劳工,并签发工作签证。如德国颁布《就业促进法》和《移民法》等法律,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和具体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如上文所述,欧盟机构仅能就劳务引进制定总体政策,目前仅通过了“蓝卡”计划一项立法。
四、欧盟引进劳务工作签证管理
根据欧盟法律,签证的政策和具体发放、管理专属成员国权限,欧盟机构在该领域并无权力。
一、颁布了较前宽松的劳务移民规定
瑞典加入欧盟后,欧盟内部对于外籍劳务的管制,使得瑞典引入盟外劳务困难重重。近年来,随着瑞典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市场出现短缺,特别是建筑行业、医护行业、IT产业。为改变劳动力短缺状况,瑞典新的劳务移民规定于日生效。
新规允许雇主自己而不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局来决定是否需要雇佣外国雇员。如在欧盟内雇佣不到合适的人员,雇主可从盟外第三国招聘员工,前提是就业者可自立,且工资和其它就业条件符合集体劳动协议或符合职业与行业标准。来自第三国的人,可以更加容易地到瑞典参加面试,找到工作的留学生和难民在瑞典的居留许可时限将被延长。
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拟雇员单位首先向公共就业服务局递交书面申请或在该局网站刊登招聘广告至少10天。如在此期间没有物色到合适的欧盟内人选,拟雇员单位可填写拟雇佣盟外工作者申请表格,表格为移民局制定,内容为拟雇人员情况及工资条件等。此表寄给拟雇人员,凭此表办理签证,同时此表送相关工会,由工会出具对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意见。移民局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工作签证,办理期3-4个月。
劳务及工作签证管理规定。首次获得工作签证的期限最长为1年,工作许可可延一次或多次,工作许可时限累计不超过4年。4年后,可申请获得永居。工作许可延期可在瑞典境内申请,无需返回原籍申请。任何外籍劳务人员,如在瑞有工作,不再被强迫回国。
如在工作许可时限内职位消失,可获得3个月过渡期,寻找新工作。留学生无需离境,可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通过面试的劳务人员可不用回国,直接在瑞典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
申请避难者,在某些条件下可在等待审批期间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找到超过6个月的工作,即使被终审拒绝也可获得居留许可。
一、白俄罗斯引进劳务现状及相关政策
白俄罗斯面积20.7万平方公里,人口948万,截至2011年4月,全国有劳动能力人口数465万,失业率0.7%。
近年来,白俄罗斯外来务工人数逐渐增加。2010年,全国引进外国劳务人员约5000名。吸引外来劳务为白俄一些大型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人力保障,为经济建设发展带来了动力。专家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白俄罗斯对高技术和低技术型劳动力都将出现需求。
目前,白俄罗斯对外来劳务引进尚未实行配额制度,但依据《涉外劳务移民法》采取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日,白俄罗斯总统签署新的《涉外劳务移民法》,法令将自日生效。新的《涉外劳务移民法》在原有基础上,依据新的形势,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放宽限制、简化程序的同时,对外来劳务引进实现更加系统化的管理。
二、劳务引进的管理规定及流程
根据白俄罗斯《涉外劳务移民法》规定,外籍和无国籍公民在白俄罗斯境内从事劳务须取得劳务许可。由法人向务工所在地的州移民局提交办理,所需材料为:
——劳务许可办理申请;
——所办理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办劳务许可费用缴纳证明。
州移民局将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办理劳务许可。劳务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可延期一年。
对部分特例情况可无须办理劳务许可,包括:
——持有在白长期居留证人员;
——白俄签署相关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外籍务工人员(如根据俄白俄日签订的双边协议第七条规定,俄罗斯公民赴白务工,无须办理劳务许可);
——在白以法人名义注册的外资商业机构领导人员;
——驻白外国公司代表处人员。
取得劳务许可后,可为务工人员办理签证。
三、工作签证管理规定
赴白从事劳务应申办以工作为目的的一次、两次或多次C类短期签证,最长停留期为90天。外国公民在入境白俄罗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所在内务机关办理居留登记。
一、波兰不鼓励引进劳务
波兰对引进外籍劳务实行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管理制度,无鼓励引进劳务的相关政策。外籍劳务人员在波务工,通常需先获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再藉此向波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工作许可有效期。
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波兰关于外籍劳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外国人法》、以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发布的《关于对在波兰共和国完成由外国雇主提供的出口劳务涉及的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的令》、《关于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从事的工作领域限制令》、《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工作许可的法令》等。
三、主管部门
(一)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中央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是波兰劳工事务最高主管部门。
(二)地方劳动部门
各省省督办公室设有劳动和社会政策管理部门,省内各地则设有地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劳动就业和劳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其中,外国人工作许可应由省督签发。
(三)劳动监察局
国家劳动监察局及其位于各省的分局主要负责劳动保护事宜。
四、申请工作许可
(一)工作许可的类型
类:与办公地在波兰境内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的外国人
类:为登记企业法人从事管理工作的外国人
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且一年内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外国人
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但该雇主在波兰境内不拥有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活动),且从事临时性或偶然性出口服务的外国人
类:为外籍雇主工作,在波兰境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从事B-D类型以外工作的外国人
(二)需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
、根据与雇主签署的协议,须在波兰领土工作,且雇主的总部、居住地或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活动场所位于波兰领土;
、在法人公司或资本公司董事会中担当职务,且在波兰连续12个月内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
、受雇于外国雇主,并在与外国雇主签有长期合同的基础上被派往波兰分公司、工厂或下属公司等,在波工作时间全年超过30天;
、受雇于外国雇主,该外国雇主在波兰未设立分公司、工厂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场所,但被派往波兰从事临时性或外派劳务性质的工作;
、受雇于外国雇主,并被派往波兰从事上述2-4项以外的工作,且工作时间在连续6个月内超过3个月。
(三)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由波兰雇主(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或外国雇主(波兰企业以进口外国公司劳务的形式使用外国人)向波方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劳动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并考虑当地市场状况后,如符合条件,省督可签发工作许可。
(四)申请所需文件
、国家注册法院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
、工作许可的缴费证明;
、有效护照复印件;
、外国人专业技能确认文件(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如果雇主对工作人员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要求外国人提供确认其受教育水平的文件,包括:资格、学历和认证证书等;
、公司协议复印件(包括协议及之后的修订);
、REGON统计号;
、波兰社会保险公司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税务局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
、招聘声明及县长评估(发布招聘声明,向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在EURES上公布的招聘公告,县长要对雇主的人员需求及当地劳动市场情况做出评估);
、雇主关于最近12个月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的声明;
(五)工作许可办理期限
根据波兰《行政诉讼法》,各地劳动主管部门对工作许可(包括承诺函)的审批期限为自申请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六)不需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
、欧洲经济区(EEA)和瑞士公民及其家属;
、拥有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员;
、拥有在波兰获得欧盟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
、拥有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得欧盟长期居民身份的人员,且该人员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与工作或经济活动相关的居住许可;
、借助临时保护或拥有宽容居留许可的难民;
、在个别条款中(如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日颁布的《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劳动许可的法令》)规定可免除工作许可的人员,其中包括:
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外语教师;
(在欧盟内工作四年以上的)土耳其公民;
在波兰高中完成学业的毕业生;
文化教育交流人员;
拥有雇主有意聘用的证明,在地方劳动局有登记,且在商务移民领域同波兰有合作的邻国公民;
同欧盟签订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的国家公民。
应注意的是,无须获得工作许可并不等于不必获得合法工作的签证。外国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同时附上雇主有意在波兰聘用该人员的书面证明。
国原则上限制引进劳务
德国是欧洲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非移民国家。为维护本国劳动市场稳定,保障本国公民和欧盟国家公民充分就业,德国原则上严格限制欧盟以外第三国劳动力入德就业。
但是,由于部分行业,尤其是IT行业专业人才短缺,德国也曾制定特殊的政策吸引全球各地高端人才来德。另外,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德国护理行业人才极度短缺,业内呼吁政府修改外劳政策,引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护理专业人员来德。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优先权审查”原则
所谓“优先权审查”原则,就是有关主管劳工局对某一工作职位进行调查,是否有应优先考虑对象。凡德国人、欧盟成员国国民、EWR成员国(原欧盟15国
列支敦士登
,称欧洲经济协作区)国民以及来自欧盟以外第三国的在德无任何就业限制者)均属优先考虑对象。
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只有当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才可聘请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工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
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国工作的劳工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德国雇主所需的,且德国人或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所不具备特别的技能。
德国还规定,德公司、企业、学校、团体、个体雇主等如有雇
佣外籍劳工的需要,必须先以广告等形式在国内寻找,确定无适应者后才向劳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德国劳工部门、外国人管理局批准同意,才能允许外籍劳工来德国工作。
(二)“绿卡”计划
为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弥补国内人才不足,德国曾参照美国发放“绿卡”方式,放松对费欧盟国家信息技术专家赴德工作的限制,从日起实施“绿卡”计划。但德国“绿卡”门槛高、规定严,只有受过正规高等教育、雇主每年支付薪资不少于10万马克(约合6.48万欧元)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才有资格获得“绿卡”,而“绿卡”并不等于长期居留权,持有者在德逗留3年、可再延任2年之后必须打道回府。
(三)“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务人员入德从业是极其困难的,但“风味厨师”例外。
德国《就业条例》第2部分第26条
规定,“符合条件的风味厨师应聘到德国相应的风味餐馆工作,最多可获三年工作许可(现改为四年)”。此规定为中国厨师进入德国市场开了一道口子,所谓“风味特色厨师”可享受高科技人员待遇得以进入德国从业。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一)德国劳工总署下属的“外劳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对能否入境从业进行审核。
(二)履约所在地当地劳工局负责核发工作许可和延期审批。
(三)履约所在地移民局负责核发居留许可及延期审批。
一名符合入境从业要求的外劳,经过签约&面试(到德国驻外使领馆递交材料)&外劳职业介绍中心审核通过&获得居留许可(履约地当地移民局审核、签发)&外国人管理总局批准通过&获得签证(德驻外使领馆签发)&入境等程序方可在德国从业,从业期间由当地劳工局监督履约情况,核发工作许可和延期(最长不超过4年)或替换。
四、德国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对于欧盟以外第三国(EWR成员国和瑞士除外)国民入境德国从业,首先要申办签证,签证上直接注明就业类别,首个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依据《居留法》第18条规定,签证到期后得再次履约所在地劳工局提交就业延期申请,到移民局办理居留延期手续。
德国驻外使领馆为签证申请受理和签发机构。外国务工者首先通过电话(现改为网上)预约递交签证申请日期,然后亲自前往面谈(回答签证官提出的各种问题)和递交签证申请所需各种材料,包括:护照、签证申请表、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并译成德文)、医疗保险证明、个人简历、劳务合同、教育程度证明、语言水平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函(有的还要提供其他材料,如厨师要厨师证、劳务培训合格证等)。
签证申请材料被受理之后,由德国驻外机构转回德国国内,经前面所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德驻外机构根据批复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签证。由于审批环节多、“公文旅行”时间长,德国劳务签证周期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三、五个月甚至半年都有。
一、俄罗斯鼓励引进劳务
多年来,俄人口一直处于负增长状态,引进外来劳务是
填补本国劳动力缺口的必要手段,主要规范法律为《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合法地位》。俄政府对引进外来劳务采用配额管理方式,每年由联邦移民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配额总量,颁发至各地地方政府执行。一般每年五月底前分配完毕,6-12月各地方政府可继续申请补发配额。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确保国内就业,外来劳务配额呈逐年缩减趋势,2011年外来劳务配额170万人,万人,万人。
近年来,俄鼓励引进高技术专家级劳务人员(年薪200
万卢布以上,约7.2万美元),2010年7月,开始颁发不受配额约束的“高技术人员许可证”。此外,由于历史、语言等原因,俄主要从原独联体国家引进劳务人员,2010年初,开始针对来自该地区的人员颁发不受配额约束的“工作准证”,条件是非法人雇主佣工,每月向政府缴纳1000卢布费用。
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引进外来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分为“需办理签证国家”和“免签证国家”两种不同形式。免签证国家的外来劳务人员入境后三个月内需找到工作,获得“打工卡”,具体办理程序只省略了以下3、4条。
雇主每年五月份前向当地劳动局递交下一年度使用
劳务申请;
获得答复后向移民局申请“使用外来劳务许可证”;
凭“许可证”办理劳务邀请;
外来劳务人员凭劳务邀请在各国俄使馆办理劳务签
证(三个月);
完成体检和学历认证工作(可在本国或来俄后办);
外来劳务人员来俄后1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落地
签), 三个月内办理劳务签证延长至一年的手续,并获“打工卡”。(来俄后,每名劳务人员需与俄雇主签订劳务合同)。
外来劳务人员主要接受俄各地移民局的管理和检查,同时,俄政府和安全部门也有检查权。
三、中俄两国劳务合作协议情况
根据2000年签订的《中俄两国政府间短期劳务协议》,赴俄的中方劳务人员可获得一年期的工作签证并可延长一年。两年期满仍需延长的,劳务人员需先回中国,相关手续办好后再入境。目前,以上管理方式不但涉及一般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也包括在俄中资机构的所有管理层和员工。
其他国家劳务人员的工作签证都可以每年办理一次延期,没有必须返回国籍国的要求。
法国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外籍劳务。为严格控制外国移民数量,法国对工作签证和长期居留证有严格规定,一般情况下外籍劳务很难取得务工所需的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证件,因此外籍劳务很难进入法国市场务工。目前,在法国投资的中国企业,为数不多的高层管理干部由中国国内派遣,一般专业或技术员工聘用当地人或在法留学毕业后的中国留学生。
欧盟以外国家的外派员工来法长期工作前,必须获得长期居留签证、工作许可证(介绍合同)和注有
字样的居留证。
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公民和瑞士人可自由来法工作,无须办理签证、居留证、工作许可证和商人许可证。
一、捷克引进劳务政策趋严
世界金融危机前,由于捷经济快速增长和部分劳动力,如IT研发、医务等领域的高素质人才流向西欧国家,捷国内劳动力市场出现一定缺口。为缓解上述行业出现的劳动力不足,捷政府鼓励在IT、建筑、国际营销、服务等领域引进掌握外语的专业技术、高素质人才。2009年,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捷劳动力市场萎缩。为确保本国劳工机会,捷政府先后出台了两个“自愿回国”行动,在工作许可、签证和长期居留许可的签发方面开始实行较严格的外来移民审核准入制度。
二、引进劳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捷克负责外国人就业管理的部门是捷劳动和社会事务部(MPSV),涉及外国人在捷克工作的法律主要是《外国人居留法》(Act No.1/1991)和《劳动法》(No.435/2004)。根据规定,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等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捷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或绿卡,其他第三国公民来捷工作和就业必须先向捷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再凭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去捷驻申请人所在国使领馆申办签证(一般为以就业为目的的90天以上签证)。只有获得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签证者才可在捷工作。
三、工作许可申办流程
工作许可分为常规工作许可和工作绿卡两种,由地方劳动局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状况签发。雇主(如捷法人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必须先向当地劳动局报告工作空缺情况,劳动局对这些工作机会进行公开发布并首先提供给在劳动局登记的本国求职者,如本国求职者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无人应聘这些工作或无人符合这些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该雇主才可向劳动局申请招用外国员工的许可(雇主需付费2000克朗),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始招聘外国员工。外国申请人在与捷雇主进行磋商并取得雇主出具的
雇用承诺函
后,可自行向未来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签发工作许可的申请(申请人需付费500克朗),也可通过授权书书面委托雇主代办工作许可。劳动局处理工作许可申请的法定时限为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天,但通常在1-2周内做出是否准予签发工作许可的决定。在取得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方可与捷雇主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担任公司股东、商业合伙人或法人代表职务,或者外国企业根据与捷企业或自然人的协议派到捷短期工作的人员均需要办理工作许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入境后,必须在三天内向捷外事警察局报告自己的居住地址和预计居留时间。工作许可一经签发不得转让。工作许可按具体工作时限签发,最长为两年,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晚必须在现有工作许可到期前3个月提交到当地劳动局),每次延期最多一年。工作许可所载信息(如雇主名称、工作类型和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新的工作许可。如果工作许可持有人的就业合同或雇用合同提前终止,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也自动到期。如果雇主非法雇佣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会受到最高达50万克朗的罚款,雇员也会被处以最高1万克朗的罚款,并被吊销居留许可。
如果外国人提前结束工作,或被雇主解雇,或者自行放弃工作,雇主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劳动局,否则雇主公司会受到最高达50万克朗被罚款。
申请工作许可需提交的文件主要有:申请人护照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学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认证的副本;雇主表示愿意雇用申请人的书面声明;健康状况医学检查证明(签发时间不得早于1个月);500克朗缴费单;经过公证的授权书(申请人委托雇主代其申请工作许可时);雇主有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等。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所有以外文出具的文件必须随附经过公证的捷文译文。
四、捷签证制度
捷签证和长期拘留许可是根据《外国人居留法》签发的。根据《外国人居留法》,签证和长期居留许可的签发在捷内务部、移民政策局和外交部的管辖范围内。2005年,捷政府以国家安全、公众卫生健康和反恐活动等理由,对1999年的《外国人居留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使捷签证政策更为严格,并改善了在捷申报难民者的居住条件;明确制定少年难民的特别保护;禁止要求18岁以下的青少年难民就业打工等。
根据新法规定,外国人申请捷签证,应该在申请者的祖国,或者在有永久居留或长期居留身份的第三国,或是所持护照的发照国的捷领事馆办理;申请捷签证必须要有相应的医疗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且保险额不少于3万欧元。已经在捷居留的外国人,也必须有相应的医疗保险。新规定只是针对捷签证的申请者,延长签证者并不受此限制。
工作签证分为停留短于90天的短期工作签证和超过90天的长期工作签证。
短期工作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旅游证件、1张近期照片、由捷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在捷的食宿担保、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国单位的派遣函及其他材料。
长期工作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旅游证件、2张近期照片、由捷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或在捷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参考号、在捷的食宿担保。获得签证后,需办理捷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投保金额至少为3万欧元。
一、立陶宛对引进外国劳务的态度
受金融危机冲击,立陶宛经济下滑严重,目前虽已逐渐复苏,但本国失业率仍居高不下,故对引进外国劳务人员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2011年第一季度末,立全国人口322.99万人,就业人口134万人,失业人口27.76万人,失业率高达17.2%。2010年全年,立共向外国公民发放工作许可1808份,较2008年和2009年均有较大幅度减少。外来劳务人员在立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从工种看,货车司机、造船技工、电焊工、建筑工人是立引进劳务的主要工种。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立陶宛对外来劳务人员管理主要依据两部法律,即日颁布的《劳动法》和日颁布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依据这两部法律,立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下属的劳动交易所负责工作许可管理,立内务部下属的移民局负责居留和签证管理。
(一)工作许可制度
根据立法律规定,没有立陶宛居留权和工作权的外国人在立陶宛从事工作之前应获得工作许可,但在立陶宛注册企业的所有人或合伙人、来立从事短期商务活动(一年内不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则无需申请工作许可。立陶宛用人单位在雇用非欧盟国家的劳务人员之前,应在欧盟统一的劳务网站上刊登相应岗位的人员招聘信息,如1个月内无欧盟国家公民应聘,可向所在地劳动交易所为拟雇用的非欧盟国家劳务人员申请工作许可。
用人单位申请
工作许可应在申请表上注明劳务人员的工
种和职位,
该劳务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关职称和技能证明需要经过认证。立
劳动交易所应当
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
立劳动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作许可。
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期满后外来劳务人员需出境重新申请。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立劳动交易所有权取消工作许可:以欺骗手段获得工作许可;获得工作许可后一个月内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劳务人员超出工作许可范围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被撤销或失效等。立劳动交易所取消工作许可后应在7天内将这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外来劳务人员和立移民局。
(二)居留和签证制度
根据立法律规定,一年内在立陶宛居留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获得居留许可证。居留许可证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居留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长期居留许可证期限为五年,期满前提出申请可重新获得。连续5年获得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长期居留许可证。
首次申请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需向立陶宛驻所在国的使领馆递交申请,申请长期居留许可证或申请重新颁发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需向居住地辖区的移民局递交申请。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妥工作许可后,劳务人员凭工作许可到立陶宛驻所在国的使领馆申请赴立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立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审核完毕。期间,申请者的有关文件要报回立移民局审核,立移民局批准后,立驻外使领馆方能签发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外来劳务人员来立后7天之内必须向
居住地辖区的
移民局报到登记,获取外国人在立居留代码。在立工作的外来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立陶宛的法律法规,如对立陶宛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立移民局有权撤销居留许可证。在立工作期间,如外来劳务人员变更居住地,或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外来劳务人员都必须在7天之内通知移民局。
(三)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妥工作许可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据立陶宛劳动法与外来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列明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期满离境等必要条款。
外来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从事同类工作的立陶宛居民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工作许可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三天内由雇主提交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劳动交易所有权对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外来劳务人员安排工作进行检查。劳动合同在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后生效。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在办理引进劳务手续时,立陶宛雇主单位应首先向劳动交易所提交引进外国劳务申请,即为拟引进的劳务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如为基于公司间合同关系的工作许可,需提交申请表格,有效护照证件的复印件,有效的资质证明,从业经验证明文件,公司间合同,雇主与被雇佣方本人间的雇佣合同,拟从事工作岗位的说明等文件;如为基于被雇佣者本人与雇主间合同关系的工作许可,需提交申请表格,有效护照证件的复印件,被雇佣者永久居住地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从业经验证明文件,被雇佣者工作经历,拟从事工作岗位的说明等文件。
在得到劳动交易所颁发的工作许可后,雇主单位应通知劳务人员凭工作许可到立陶宛驻所在国的使领馆申请赴立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护照、工作许可、工作经历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信、立方雇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资格证明文件、文化程度证明文件、立方雇主单位的签证信、医疗保险、在立期间生活费用证明、机票订单及户口本英文公证书等。
立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审核完毕。期间,申请者的有关文件要报回立移民局审核,立移民局批准后,立驻外使领馆方能签发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外来劳务人员来立后7天之内必须向
居住地辖区的
移民局报到登记,获取外国人在立居留代码。
一、西班牙限制引进劳务
近年来,西班牙失业率居高不下
,2011年一季度达到21.3%,失业人数达491万
。为保护国内就业,西班牙对外来用工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全球经济危机以来,西政府通过修改移民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外来人员在西工作的控制力度,大量消减许可名额,且申办条件严苛、时间漫长、程序繁杂,给我在西中资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困难。目前预计
年失业率才有可能降至
内,在这之前西政府不会放松劳务引进政策。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西班牙关于外国人就业的规定,对欧盟成员国国民和非欧盟成员国国民有所不同。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人在西班牙工作和居住,必须有居留证和特别工作签证。希望雇用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雇主必须事先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批准。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工作许可。如一外国居民通过更新其工作和居留许可(雇主或雇员),在西班牙连续合法居住
年,就可获得永久居留许可。一旦获得这种许可,该员工就应申请5
年一换的外国人身份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外国人赴西班牙工作的步骤:通过西班牙劳动局初步了解全国就业形势及缺编较多的工作;企业向主管机构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由政府主管机构通知企业给予许可;外国员工应在自企业接到许可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到其合法居住所在国的西班牙领事馆申请签证。人员入境后,企业应尽快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最晚在其入境后一月内)、外国员工应申请其居留证(最晚在其入境后一月内)。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到西班牙驻本国使馆申请允许在西班牙长期居留和工作的特殊
)签证。为此,需提供西班牙雇主的邀请函电、劳工合同等文件。在获得上述特殊签证并进入西班牙后,向当地的劳工部门和警察部门申办长期居留和工作许可。在西班牙申办长期居留及工作许可,手续繁琐、时间长、难度大,往往需等半年甚至一年时间;另外,申请证件延期的等待时间也较长。
一、匈牙利对引进外国劳务实行限制政策,以优先保证本国公民就业。
二、匈牙利关于引进外国劳务的法律法规
(一)1991年关于职业协助和失业福利法
(二)1999年关于外国人在匈牙利工作许可的部门条例
三、匈牙利关于引进外国劳务的具体规定
(一)对引进外国劳务通过发放工作许可证进行管理。
工作许可证必须由雇主申请,分个人工作许可证(含农业季节工)、团体工作许可证和团体工作许可证中的个人工作许可证三种。
(二)对外国公民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有严格数量限制。
、某一特定时期内工作许可证发放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同期匈雇主提出的用工需求数量;
、工作许可证发放额度还包括国际就业者交流协议下来匈就业人员;
、每年2月1日国家发布新的工作许可证最高额度。
(三)对获得工作许可证在匈工作的外国公民的工作地点有严格规定。
外国公民在匈工作地点只限于工作许可证上规定的雇主单位。如果工作地点包括不同的州,则雇主在各州的有关机构须是合法注册的,而且在各州对有关岗位没有合适的匈公民身份的劳动力,才能发给工作许可证;如果某岗位的工作需跨州进行,则只需在工作起始的州办理工作许可证。
即使获得了工作签证,也不能到其他申根国家工作。
(四)工作许可证发放条件严格,主要有三大条件:
、匈雇主向当地就业局提出有效的对外国劳务的需求;
、对有关劳务需求,就业局必须做劳务市场调查,即按优先顺序考虑匈公民、欧盟公民或欧盟公民的亲属,如无人适于该岗位,第三国公民才能被考虑;
、第三国公民必须满足就业岗位本身的要求。
(五)对某些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在匈就业,可不做劳务市场调查,直接发放工作许可证,或者不需要工作许可证即可工作,但对象基本限制在高端人群或特定职业。
、不需做劳务市场调查,可直接发放工作许可证的人,包括:
(1)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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