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规划拆除房屋后镇划拨安置房屋土地为划拨还是出让 案例地整体规自建房屋能办各人房产证吗?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 《新邵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私人住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邵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私人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邵县县城规划区(含规划控制区范围,下同)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人住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建成区、近期建设区以及远期发展必须控制的地域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在非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建设用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部分或全部拆除后重新建设;紧房户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住户;相关强制性条文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和化工等行业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分类控制
&&&&第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新邵县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集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院落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区域进行管理。
  (一)Ⅰ类区域为:
  1、已与投资商签订协议约定的开发范围及已列入政府旧城(棚户区)改造、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的范围;
  2、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2米以上)两侧150米以内的区域;
  3、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相符的区域。
  (二)Ⅱ类区域为县城建成区,具体是指酿溪镇的沙湾、新阳、栗山、酿溪、新涟、大塘、新东、大新、长滩、资滨、临江、柏树、雷家坳、大田(1—5组、10—11组)、畔田(1—7组)。
&&&&(三)Ⅲ类区域为近期建设区,具体是指酿溪镇的谭婆、大田(6—9组)、畔田(8—15组)、五四园艺场、回龙、官冲、土桥、兔子坪、柘溪、塘口、王家坪、禾树、石背垅、九头岩、杨世、双桥;新田铺镇的塘口、二房头。
  (四)Ⅳ类区域为远期发展必须控制的地域范围,具体是指酿溪镇的邓家、会公坪、韩家坪。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类控制。
  (一)Ⅰ类区域内,第1类情形的私人住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确需改建的,由开发载体单位提前进行征收或采取临时过渡房安置;第2类情形不得新建和扩建,确需改建,有居民集居点的,进入居民集居点建房,无居民集居点的,原则上按原址、原高度、原面积、原产权人、原使用性质办理改建手续,确属紧房户的,可按扩建标准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第3类情形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必须进入居民集居点建房,无居民集居点的由相关部门另行选址建设。
  (二)Ⅱ类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私人住宅。符合改建条件的,由相关开发载体单位进行征收,提前拆迁安置处理;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原则上按原址、原高度、原面积、原产权人、原使用性质改建,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属紧房户的,可按户籍居住人数和人均最低建筑面积标准核准增加建筑面积办理扩建手续。
  (三)Ⅲ类区域严禁在居民集居点外新建私人住宅。符合建设条件的必须进入居民集居点按规划标准进行建设。无居民集居点条件的参照Ⅱ类区域按标准办理改、扩建审批手续后进行建设。
  (四)Ⅳ类区域鼓励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成片的原则设置居民集居点进行私人住宅建设。暂不具备设置居民集居点条件的区域,在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标准进行报批建设。
  私人住宅建设标准:建筑总层数原则控制在三层以内,重要地段建筑层数由县规划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按家庭常住人口1-3人户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4—5人户每户用地不得超过l3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分户前用地面积已符合上述标准的,分户后不再新增用地。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以新建、扩建、改建名义申请进入居民集居点建设私人住宅的必须全部拆除原有住宅,没有拆除的,县规划、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第十条&&申请新建私人住宅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村(社区)原住民,在本村(社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村(社区)成员同等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且未安置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私人住宅需要迁建的;
&&&&3、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村(社区)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4、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5、原籍在本村(社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社区)组、无住房的;
&&&&6、村(居)民确需分户,原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且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手续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申请改建私人住宅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申请人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2、房屋建设20年以上,设计明显不合理,存在使用功能缺陷,已无法满足当前生产、生活需要的。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
&&&&(一)非本村(社区)原住民申请宅基地的;
&&&&(二)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四)将原有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出租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安置的;
&&&&(六)村(居)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七)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村(社区)成员同等义务的;
&&&&(八)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列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九)其他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第十三条&&符合私人住宅改建条件,但不能满足城乡规划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原则上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原产权人、原使用性质进行改建。
  第十四条&&为督促私人住宅建设户主按照审批要求建设,县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可适当收取规划保证金。对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退还保证金;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按违法建设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审批所建的私人住宅,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进行房屋、土地交易;县房产、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整栋房屋及土地转让、交易手续;对个人自建住房不得办理分户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公路红线宽度及两旁建筑退让距离由县规划部门按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历史遗留问题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县规划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申请、审批和建设程序
&&& 第十八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私人住宅建设的户主(以户籍户口本为准,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私人住宅建设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在本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在3日内持书面申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村(居)委会意见、公示情况及四邻签名意见到镇国土资源所填写《村(居)民建房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二)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开发载体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规划局在现场(社区宣传栏、建房位置)、新邵信息报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拍照取证。公示期满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私人住宅建设资格及规模认定意见表》。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私人住宅建设资格及规模认定意见表》、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审批所需的资料,报县规划局审查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和效果图(是否需要报批效果图由县规划局根据建房的规模、位置确定)。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由县规划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Ⅱ类区域申请项目依程序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手续;对Ⅲ类、Ⅳ类区域申请项目审批实行简易程序,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手续即可。
&&&&第二十条&&私人住宅建设程序: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县规划局申请放线。经县规划局组织放线并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后,房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
&&&&(二)申请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标牌(由县规划局监制,含规划工程审批单、放样单、经批准的建设内容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管理。
&&&&(三)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向县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县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依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其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自行失效。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邵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酿溪镇人民政府、新田铺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根据近期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居民集居点的规划和建设,逐步推行统规自建(居民集居点)、统规统建(公寓或居住小区)的私人住宅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方式。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辖区私人住宅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对本辖区内的私人住宅建设进行监管核查,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负有发现、报告和及时制止、组织拆除的责任;负责会同相关载体单位落实居民集居点用地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私人住宅建设日常巡查,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报告、制止、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城管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人住宅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监控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规划局负责对私人住宅建设进行规划许可、定线验线、竣工验收;负责组织编制居民集居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人住宅建设进行日常巡查、监控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私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制度;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协助和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居民集居点的用地规划。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局负责审查居民集居点通用施工图集;负责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房产局负责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技术鉴定;负责协助和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产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各开发载体单位负责开发控制区域内居民集居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施工现场组织管理;负责落实开发控制区域内房屋、土地的征收;协助编制开发控制区域内居民集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的户籍管理;协助和配合县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及相关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打击阻挠和对抗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上述各相关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县监察局负责对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鼓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老旧院落整体改造,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由村(社区)或开发主体牵头,按照院落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鼓励以村(社区)为单位,在符合规划选址的条件下,推进居民集居点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明确收费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住宅建设报批费用实行分类收取。其中:Ⅱ类区域范围内的报建费用按《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基本建设项目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3〕17号)有关标准收取;Ⅲ、Ⅳ类区域内私人住宅建设的报建费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违规建设私人住宅且限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邵阳高铁新城区、雀塘再生资源工业园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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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山区下山脱贫工程的探索与研究——以江山市政府实施该工程为例贫困山区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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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在农村,4类房屋拆除后,可获得高额补贴,农民笑了在农村,4类房屋拆除后,可获得高额补贴,农民笑了惠农发布百家号在过去的很多年里,农村的自建房一直都没有监管的渠道,基本上农民和村委打个招呼,只要乡镇审批就能够建房。也不需要扮演什么手续,之后村干部就会将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送上门来。当然也有一些农民建房时连申请都免了,直接选择一块地方建房。但现在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越来越严格,想要建房就要获得县级政府的审批,拿到建房许可证才得以建房。以下四种房屋拆除时候农民可获得一笔高额补贴,农民笑了1.祖宅现在农村依旧有很多遗留下来的祖宅,这些房屋从60年代的时候就开始建造,现在已经完全破损了。但这些祖宅农民都会保留下来,也不会在上面盖房子。但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宅基地荒废2年以上的时间就会被村集体回收。但这些房屋在面临拆除的时候,可以获得全额补贴,让农民的权益得到保证2.道路两旁的房屋大家都知道现在国家已经不允许农民在公路两旁进行建房了,主要还是因为过去农村的公路太窄了,通过县城的道路已经不能满足现在交通的需求,以至于农民春节期间堵车现象异常严重。现在国家也要求对乡村公路进行扩建,这样一来在道路两旁的农民就发财了。毕竟道路的扩建必然会涉及到房屋的征收,而道路扩建的征收费用明显会更高一点,这些人直接就拥有几十万的身家。3.因工程建设拆除的房屋现在农村的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明显,开发商往往都会选择一块合适的地方进行规划。如果你家的房屋处于规划区,比如说高铁修建、道路修建、工厂建造等,那就会获得一大笔的赔偿金。相比其他的房屋拆迁来说,这笔费用也比较高,一般都能够让农民直接致富。当然拆迁的陷阱比较多,大家要小心以租代征行为4.易地搬迁后的老房现在国家针对那些因地理环境问题导致的贫困村,则会将这类村庄进行统一的异地搬迁。如果涉及到易地搬迁的情况,那国家就会给每个村民统一建房,并提供一笔补贴金。这时候老房屋也会被拆迁,农民即可拿到一笔征收款,让自己的经济压力减少。以上四种拆迁中,农民都会获得一笔价值不菲的补偿,相信在国家的政策保证下,未来的农村经济活力将会有更大的提高。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惠农发布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发布惠农信息,助力农村发展。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当前所在: >
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时间: 18:38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152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号。
【案例】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行初6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XX高新区管委会是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征迁主体,XX高新区白杨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被告的委托行为,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所组织对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被告确定的原告唐某某家庭人口5人,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原告唐某某及王某利、张某萍及王某云、王某雨。原告之子王某利、儿媳张某萍均是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对象。原告之子王某利在与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原告儿媳张某萍已足额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原告之子王某利已在《房屋拆除放弃移交表》上签字并接收安置房,因此,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诉请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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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以保护公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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