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被吊销后购买其他公司的购买法人股会计分录应如何办理股权转让及托管事宜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股权转让...-名企动态-看准网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股权转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22.12%的国有法人股50,000,000股,无偿划转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和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12%。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22.12%的国有法人股50,000,000股,无偿划转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上述股权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本公司5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次股权划转协议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次报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生效。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研究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就该项收购事宜发表《董事会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日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浦东建设股票代码:600284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高桥镇兴学路160号309室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752号联系电话:(021)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日期:日特别提示(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二)报告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四)本次股份转让须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异议期内未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第一节释义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浦东新区高桥镇兴学路160号309室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壹拾柒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市政、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经营期限:日至日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沪字637号股东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讯方式:上海市浦东大道2752号二、信息披露业务人与控制人的产权关系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情况四、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一、报告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共持有浦东建设5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2.12%,为浦东建设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报告人将不再持有浦东建设的股份。二、股权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股权划出方:浦建集团股权划入方:浦发集团划转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浦建集团持有的浦东建设50,000,000股的国有法人股,占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2.12%。股份性质:国有法人股转让性质:无偿划转协议签订时间:日批准划转的机构及生效条件:本次收购需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实施。自国资委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之日起,该协议生效。三、报告人与浦东建设的债权债务情况截至日,报告人应付浦东建设工程款余额约121万元,待工程决算数确定后支付。除此之外,无其他应付款项。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报告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浦东建设股份的行为。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人无为避免对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依法要求报告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第六节备查文件3、报告人与浦发集团关于划转浦东建设5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之股份划转协议。法定代表人签字:蔡明桥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注日期:日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司名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浦东建设股票代码:600284收购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99号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88号联系电话:(021)签署日期:日收购人声明一、本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三、本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涉及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划转,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也不涉及其他法律义务。五、本次股份划转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释义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第二节收购人介绍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99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玖亿玖仟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业、农业、商业及农业实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投资与管理,经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期限:日至不约定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沪字194号股东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讯方式:上海市浦东大道288号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其关系三、收购人的违法违规情况收购人自成立以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两起:1、日,上海三林城开发有限公司诉浦发集团住宅收购款纠纷仲裁案,裁决结果:裁定浦发集团向上海三林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元((2003)沪贸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现已履行完毕。2、日,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浦发集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结果:由浦发集团支付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10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90540元,由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6658元,浦发集团负担1673882元((200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7号)。至2004年12月该案已履行完毕。四、浦发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五、浦发集团持有、控制其他公司股份情况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一、收购人持有浦东建设股份的情况2、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浦发集团将持有浦东建设50,000,000股,占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2.12%,成为浦东建设的第一大股东。二、本次收购概况股份划出方:浦建集团股份划入方:浦发集团划转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浦建集团持有的浦东建设50,000,000股的国有法人股,占浦东建设总股本的22.12%。股份性质:国有法人股转让性质:无偿划转协议签订时间:日协议生效条件与日期:本次收购需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实施。自国资委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之日起,该协议生效。第四节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一、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浦东建设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浦东建设股份的行为。第五节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一、本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浦发集团(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浦东建设、浦东建设的关联方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浦东建设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二、本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浦发集团(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三、本收购完成后暂无对浦东建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及补偿的安排四、浦发集团(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浦东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第六节收购人的资金来源本次股权收购采用行政无偿划拨的方式,收购人无需向浦建集团支付收购款。第七节后续计划一、在本次收购完成一年内,浦发集团没有转让本次受让股份、也无继续增持浦东建设股份的计划。二、在本次收购完成一年内,浦发集团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也无对浦东建设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三、在本次收购完成一年内,浦发集团将不对浦东建设组织结构、现任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做重大调整。四、浦发集团与其他股东之间就浦东建设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五、本次收购完成后,暂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草案。第八节备查文件4、浦发集团2002年-2004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04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6、报送材料6个月内,浦发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主要项目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买卖浦东建设股票的自查报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88号联系电话:(021)传真:(021)通讯地址:上海市浦电路489号5F联系电话:(021)8传真:(021)(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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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营经理/主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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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网官方微博:(G2)办理未上市公司法人股过户需证件和材料
登记业务指南( G 2 ) 咨询电话: 7 传真: 0
办理未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过户手续所需证件及材料 :
加盖转让方、受让方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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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名称}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 &&&&&&&&&&&&&&&&&&&&&&&&&&&&&&&&股(外资股、国有股、一般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转让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过户郑重声明如下:
1、转让双方确保所提供的过户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因过户引起的所有法律纠纷,由转让、受让双方承担,与股权登记机构无涉。
2、转让合同中涉及的转让价格及资金交割方式由转让双方确定,与股权登记机构无涉。
3、若转让的股权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且受让方为自然人者,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含主管部门通知)限制自然人持有法人股,或者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对上述持股主体合理性有疑问或因此对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的上市、挂牌造成障碍时,受让方应须自行将持有的法人股过户到法人机构名下,若受让方不自行办理过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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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电话:7(营业时间:上午:8:4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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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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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9
证券简称:*ST大菲 项目:公司公告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公告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nbsp&nbsp&nbsp&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控股股东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集团)协议转让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bsp&nbsp&nbsp&nbsp一、股份转让概述:
&nbsp&nbsp&nbsp&nbsp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集团)将其持有的55,249,200股国有法人股权(占总股份的29.8%)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转让给菲菲集团。转让前菲菲集团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时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菲菲集团行使其受让的股份托管权,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于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企[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上述国有股权的转让,本公司已于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经司法裁定,盛道集团已向菲菲集团转让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34,000,000股。 本公司已于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nbsp&nbsp&nbsp&nbsp因菲菲集团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菲菲集团履行还款义务,因菲菲集团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菲菲集团所托管的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 18,000,000股股权。
&nbsp&nbsp&nbsp&nbsp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盛道集团与菲菲集团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由于上述经济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菲菲集团所持有的该18,000,000股股权。
&nbsp&nbsp&nbsp&nbsp除此之外,盛道集团与菲菲集团日前又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续。
&nbsp&nbsp&nbsp&nbsp该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盛道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份20,970,000股(占总股本的11.31%),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菲菲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份55,249,200股 (占总股本的29.80%),其中52,0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现被冻结,解除冻结后这部分股份性质可自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3,249,200 股的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此次受让后菲菲集团不存在受托行使本公司其它股东权利的事实,菲菲集团承诺此次受让的本公司21,249,200股股权自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nbsp&nbsp&nbsp&nbsp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主要股东及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总股本为18,540万股,截止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比例(%)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42,219,200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00
沈阳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862,140
沈阳市野森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或冻结
的股份数量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33,686,340股
国有法人股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00股
国有法人股
沈阳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50,000股
社会法人股
沈阳市野森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法人股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2、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8,540万股,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比例(%)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5,249,200
沈阳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862,140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20,970,000
沈阳市野森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或冻结
的股份数量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4,200,000
国有法人股
(52,000,000股)
社会法人股(3,
249,200股)
沈阳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法人股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14,470,000
国有法人股
沈阳市野森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法人股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3、股份转让前本公司股份结构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股份总额(%)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04,400,000
国家持有股份
76,219,200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8,180,80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81,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81,000,000
三、股份总数
185,400,000
4、股份转让后本公司股份结构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股份总额(%)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04,400,000
国家持有股份
72,970,000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1,430,00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81,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81,000,000
三、股份总数
185,400,000
&nbsp&nbsp&nbsp&nbsp三、该次股权过户完成后,菲菲集团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至此盛道集团于日与菲菲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转让的国有法人股股份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盛道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nbsp&nbsp&nbsp&nbsp四、菲菲集团与盛道集团于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每股2.40元的价格,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权的29.8%)。同时双方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菲菲集团行使相应的股份托管权,菲菲集团成为“菲菲农业”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度公司经历了重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日,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经大连市工商局核准,由原有的塑料软包装等经营范围变更为:绿化种苗产业化工程、园林开发改造、畜牧养殖、水产养殖、花卉及蔬菜种植、耕地改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旅游开发。公司于日召开的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赵也飞先生、王敏先生、卢茁女士、金红燕女士、刘新先生为公司新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推举高建峰先生、张丽华女士、张洋女士为公司新的监事会成员。公司已于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
&nbsp&nbsp&nbsp&nbsp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nbsp&nbsp&nbsp&nbsp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其他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nbsp&nbsp&nbsp&nbsp六、备查文件目录:
&nbsp&nbsp&nbsp&nbsp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nbsp&nbsp&nbsp&nbsp2、股权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3、股份托管协议;
&nbsp&nbsp&nbsp&nbsp4、财政部财企[号文件;
&nbsp&nbsp&nbsp&nbsp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nbsp&nbsp&nbsp&nbsp特此公告。
&nbsp&nbsp&nbsp&nbsp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nbsp&nbsp&nbsp&nbsp日
&nbsp&nbsp&nbsp&nbsp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公告
&nbsp&nbsp&nbsp&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向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集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bsp&nbsp&nbsp&nbsp一、本公司现持有“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42,219,200股,占总股本的22.77%,为“菲菲农业”第一大股东。日,本公司与菲菲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55,249,200股国有法人股权(占总股份的29.8%),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转让给菲菲集团,并同时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受让方行使相应股份托管权。该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财政部“财企[号”文《财政部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向菲菲集团转让了“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股权34,000,000股。
&nbsp&nbsp&nbsp&nbsp因菲菲集团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菲菲集团履行还款义务,因菲菲集团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菲菲集团所托管的本公司持有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 18,000,000股股权。
&nbsp&nbsp&nbsp&nbsp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完本公司与菲菲集团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nbsp&nbsp&nbsp&nbsp除此之外,本公司日前又与菲菲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续。
&nbsp&nbsp&nbsp&nbsp二、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 20,970,000股股权(占总股本的11.31%),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三大股东,菲菲集团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
&nbsp&nbsp&nbsp&nbsp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奋斗巷30号,法定代表人为刘丽春,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78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凹版彩印制品出口、玻璃制品出口、纸制品、印铁制品、塑料制品、机械加工、塑料技术咨询服务;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
&nbsp&nbsp&nbsp&nbsp四、本公司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nbsp&nbsp&nbsp&nbsp五、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永华于日出售了所持有的10,000股,公司关联企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蒋晓刚于日出售了所持有的1,000股“菲菲农业”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没有买卖“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nbsp&nbsp&nbsp&nbsp六、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菲菲农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nbsp&nbsp&nbsp&nbsp七、截止本公告刊登日止,此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本公司也没有签署过包含限制或禁止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nbsp&nbsp&nbsp&nbsp八、备查文件
&nbsp&nbsp&nbsp&nbsp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nbsp&nbsp&nbsp&nbsp2、股权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3、股份托管协议;
&nbsp&nbsp&nbsp&nbsp4、财政部财企[号文件;
&nbsp&nbsp&nbsp&nbsp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nbsp&nbsp&nbsp&nbsp特此公告。
&nbsp&nbsp&nbsp&nbsp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nbsp&nbsp&nbsp&nbsp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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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菲菲农业”股权的公告
&nbsp&nbsp&nbsp&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受让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集团)持有的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农业”)股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bsp&nbsp&nbsp&nbsp一、本公司与盛道集团于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每股2.40元的价格,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权的29.8%)。同时双方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本公司行使相应的股份托管权,因此本公司成为“菲菲农业”的实际控制人。该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财政部“财企[号”文《财政部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34,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
&nbsp&nbsp&nbsp&nbsp因本公司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因本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本公司所托管的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 18,000,000股股权。
&nbsp&nbsp&nbsp&nbsp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盛道集团与本公司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由于上述经济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该18,000,000股股权。
&nbsp&nbsp&nbsp&nbsp除此之外,日前本公司又与盛道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续。
&nbsp&nbsp&nbsp&nbsp二、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本的29.80%,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中52,0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现被冻结,解除冻结后这部分股份性质可自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3,249,200 股的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nbsp&nbsp&nbsp&nbsp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nbsp&nbsp&nbsp&nbsp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资本1.5亿元,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黑牛屯村,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房屋开发、餐饮;食品、调料、海鲜、副食品、民用建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木制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礼品、土特产品、水产品、现代办公用品批发、零售、食品连销。截止2002年末,公司资产总计为人民币1,217,152,023.28元,主营业务利润为人民币16,516,900.4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21,801.64元。
&nbsp&nbsp&nbsp&nbsp四、本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nbsp&nbsp&nbsp&nbsp公司股东为赵也飞先生(持股70%)、谢逸光女士(持股10%)、黄玲女士(持股10%)、赵翔先生(持股10%)。
&nbsp&nbsp&nbsp&nbsp赵也飞先生简介:赵也飞,男,1953年出生,曾任沈阳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nbsp&nbsp&nbsp&nbsp谢逸光女士简介: 谢逸光,女,1954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nbsp&nbsp&nbsp&nbsp黄玲女士简介:黄玲,女,1972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nbsp&nbsp&nbsp&nbsp赵翔先生简介:赵翔,男,1980年出生,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也飞先生之子。
&nbsp&nbsp&nbsp&nbsp五、本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nbsp&nbsp&nbsp&nbsp1、沈阳市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八一剧场大院4号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西餐餐饮服务;食品、调料、海鲜、蔬菜、日用百货、礼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礼品。
&nbsp&nbsp&nbsp&nbsp2、沈阳菲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7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及房屋相关的服务设施经营管理。
&nbsp&nbsp&nbsp&nbsp3、辽宁建科粉煤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小方士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销售。
&nbsp&nbsp&nbsp&nbsp六、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与出让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
&nbsp&nbsp&nbsp&nbsp七、本公司受让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nbsp&nbsp&nbsp&nbsp八、本公司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nbsp&nbsp&nbsp&nbsp九、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其他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也没有买卖“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nbsp&nbsp&nbsp&nbsp十、本公司承诺此次受让的菲菲农业21,249,200股股权,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nbsp&nbsp&nbsp&nbsp十一、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菲菲农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nbsp&nbsp&nbsp&nbsp十二、备查文件
&nbsp&nbsp&nbsp&nbsp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nbsp&nbsp&nbsp&nbsp2、股权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3、股权托管协议;
&nbsp&nbsp&nbsp&nbsp4、财政部财企[号文件。
&nbsp&nbsp&nbsp&nbsp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nbsp&nbsp&nbsp&nbsp特此公告。
&nbsp&nbsp&nbsp&nbsp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nbsp&nbsp&nbsp&nbsp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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