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万,能否替其他公司担保100万债务

担保公司跑路 湖北随州人做反担保惹300万元债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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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给担保公司做反担保300万元债务上身担保公司跑路频频发生,稍有不慎债务就上身【案例一】给担保公司反担保300万债务上身
在空白的担保函上签下姓名,给担保公司反担保,68岁的随州人黎汶陷入30
原标题:给担保公司做反担保300万元债务上身
担保公司跑路频频发生,稍有不慎债务就上身
【案例一】
给担保公司反担保300万债务上身
在空白的担保函上签下姓名,给担保公司反担保,68岁的随州人黎汶陷入300万元的债务中。虽经随州市、曾都区两级法院判决都败诉,但他坚持认为自己是上当受骗,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黎汶陷入的担保纠纷,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律师称,在诚信缺失的担保领域,借款人、担保公司跑路频频发生,稍有不慎债务就上身,建议慎做担保,签字前应反复审查,最好请专业人士把关。
随州市灵龙木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多年来发展平稳。
去年3月,一位要好的朋友引荐了随州市国强物资公司(简称国强公司)负责人,这位朋友曾在黎汶困难时给予过资金支持,黎汶一直心存感激。国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期限一年,由随州市银华融行投资担保公司(简称银华担保)提供担保,但银华担保要求国强公司找一家公司为其做反担保。
黎汶称,他对国强公司及银华担保未作了解,出于对朋友信任和感恩,满口答应了担保事宜,并在空白的《不可撤销反担保函》上签下姓名。
&反正只是个意向性文书,正式做担保还要签反担保合同的。&黎汶称,没想到,45天后,银行就向国强公司放贷了,自己并没有看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书,也未要自己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
去年6月7日,银行放贷第三天,国强公司就资不抵债,200余债权人找国强公司讨债。
当年7月3日,银行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国强公司还债,同时向银华担保催债。同月25日,国强公司通过自己的专用转款账户将300万本金及21250元利息打入银行。
当月底,银华担保向黎汶催债,并向曾都区法院起诉。银华担保称,国强公司偿还的贷款资金是银华担保提供的,是代偿的,银华担保通过员工梁某的个人账户将资金打入国强公司,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黎汶应向银华担保支付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经过随州市、曾都区两级法院审理,黎汶还是输了官司。黎汶对此不服,并投诉二审违反规定,仅有一名袁姓法官独立审判。黎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裁定,认为二审判决证据不足,指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随州中院近日将再审此案。
据了解,黎汶还向省检察院、随州市纪委、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二审违反规定之事。本月11日,随州中院宣传处邓姓负责人称,法院纪检组进行了初步调查,当事法官否认独立审判。不过,邓又称,不排除当事法官所述有假。
&商场摸爬滚打20多年了,自信也是风风雨雨中过来的,没想到还是上当受骗了。&尽管再审结果还需一段时间,黎汶已开始检讨自己的决策不谨慎。黎汶说,企业处在发展关键时期,一旦不能从300万元的纠纷中抽身,危险将会来临。
给私营企业担保贱卖豪宅代还债
【案例二】
外省来汉的方某夫妇在汉正街做布匹批发20年,小有积蓄,并在汉口中心地段买了一套140平米住房。方某夫妇耗资数十万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家具、地板全都是实木。但方某夫妇没想到,一次担保行为,将这个温馨富贵的家葬送了。
去年11月,好朋友刘某找方某帮忙,为其借款担保。刘某经营一家服装厂,接了一笔大订单,缺少资金进购材料,因为无房产抵押,银行不放贷,刘某找一家担保公司借款50万元,担保公司让刘某找人担保。
今年4月,方某突然接到担保公司催债电话,让其代刘某偿还50万元本金及40万元利息。原来,刘某在这桩生意中被骗了,无力还债,刘某失联了。
面对担保公司追命似的要债,方某头疼不已,东挪西凑了4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实在没办法。无奈,他只好将房子卖掉。
买者得知方某卖房是偿还担保公司&高利贷&,纷纷讨价还价,标价100万元,买者70万元都不愿出。方某急了,担保公司的债务可是每天都在涨,他哭着求买者&帮忙&,&您快点买了吧,再等下去,我怕70万元都不够还债。&
还了这笔债,方某夫妇心中的石头落了地,可20年的努力付之东流。
投资公司失联质押存单内的钱没了
【案例三】
李先生是一家上市高管,500万元积蓄存在一家银行。
去年底,客户经理向其推荐一款理财产品,收益高达12.5%,远高于银行定存。想到暂时不会动用这笔钱,李先生动心了。他没有详细阅读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合同,想到客户经理会为自己考虑,就爽快签完了字。
今年7月下旬,网上的一则消息引起李先生警觉,消息称,10多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变脸存单质押,数千万存款不翼而飞。李先生立即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也有同样遭遇。
李先生称,调查发现,客户经理向其推荐的并不是什么银行理财产品,而是银行为一家投资公司放贷,自己的存单为这一贷款质押担保。同样的是,这家投资公司负责人早在一个月前不知去向,因为存单未到期,银行并未告知自己。
李先生还了解到,在这家银行,跟他一样同时用存单质押为那家投资公司担保的有8位客户,资金近2000万元。李先生向银行提出支取存单,银行称暂时不能支取,如果投资公司倒闭,李先生的存单就要代偿银行贷款损失。
李先生坚持认为是银行客户经理误导自己的判断,决定通过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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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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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甲公司2011年因债务担保于当期确认了1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有关债务担保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则本期因该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
A . A、0B . B、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C . C、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D . D、不确定
人类对氮循环产生的影响。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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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天候救助的地点是()。 救助站。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甲公司2011年因债务担保于当期确认了1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有关债务担保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则本期因该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26位投资者1.85亿资金难兑付 中升德亿担保人去室空|担保公司|债务人|杨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126位投资者1.85亿资金难兑付 中升德亿担保公司原址人去室空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王可然
  在11月9日召集众多投资者宣布资金链断裂后,债务人王中魁将所运营公司北京中升德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德亿担保”)从原地址紧急搬离。
  紧急搬离背后,是一项涉及126位投资者、总额1.85亿元的债务出现兑付危机。11月24日一大早,在北京朝阳区经侦大队,近20位投资者相约前来提交材料。而在更早前,已有部分投资者在三里屯派出所报案。
  一位女性投资人自述,这次投了900万元,债务人向其承诺年化收益率18%。她已记不清这是第几轮续投,自2012年投资该项目以来,此前每月都按时收到利息,但现在不仅利息落空,本金也难保。
  在签借款合同的同时,投资人也签了担保合同,这是对该项目产生信任的基础之一。事实上,担保方就是王中魁控股的中升德亿担保。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和律师认为,这一事件中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
  投资者:本月付息日没有再收到利息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债务人是以个人借款形式吸收资金。
  据了解,中升德亿担保属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而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投资人杨强(化名)与债务人王中魁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2017年5月出借资金200万元,2018年5月到期,借款期限为1年,基础月息为1.25%,年化收益率为15%。每月10日为利息支付日。债务人王中魁签字处留有指纹印。
  借款合同由中升德亿担保出具,合同封面下方正中显示有该公司名称,封面边缘留有一半该公司章印。
  这已是杨强第二次续投了。早在2014年,杨强通过朋友蒋玲(化名)了解到,这项投资收益率可观,而且蒋玲本人也投资了好几轮,都能按时足额拿到本息。但本月的付息日11月10日,杨强和蒋玲都没有再收到利息,而是收到“由于公司经营问题,本月息费暂停发放”的短信。
  工商资料显示,中升德亿担保成立于2009年,截至2017年注册资本1亿元,王中魁持股90%,为公司法人代表。
  债务人:月营收100万 付息超200万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现场录音及视频,11月11日,王中魁在位于北京三里屯的办公地点召集众多投资者,宣布资金链断裂。“即便员工留下,我也没有钱给他们支付工资。”
  在上述录音中,王中魁自述,公司每月需支付投资人利息超过200万元,每月营业收入则为100万元。“相当于每多干一个月,就多赔100万。办公场地月租还有19.6万元。”
  “如果每个月我挣150万,一年能够挣1800万,需要用10年的时间把大家的资金还清。”根据上述录音,王中魁当着多名投资者的面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利息,“公司下周一就可以运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11月24日找到公司原址,发现早已人去室空,写字间玻璃大门上除了贴有装修提示牌以外,未留下任何其他信息,公司招牌也不在了,透过门缝可见,室内一片狼藉。
  工商资料显示,中升德亿担保业务范围为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根据上述录音,王中魁介绍,公司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是代办银行贷款,收取中介费、咨询费;二是资金池业务。按每月1亿元的业务规模来估算,资金池业务每月可产生约100万元的收入。
  据该公司做资产端的前员工唐艺(化名)向记者介绍,他所做的业务之一是垫资。“比如你在银行的贷款快到期了,如果没有及时还款,会影响征信记录,公司先帮你还上,公司从中赚取服务费。”
  另一项业务是帮客户办银行贷款。“比如某阿姨要办贷款,实际上她有还款能力,但在银行体现的流水不够,然后我做的就是包装流水。”
  进展:投资者称债务人被警方控制
  中升德亿担保属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然而该公司却从事资金池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在126位投资人中,一部分是由公司业务员介绍来投资的,一部分是由被介绍来的投资者作为亲戚朋友向其介绍而投资的。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数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均表示,该事件中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
  令投资人产生信任的一点是,和借款合同一起签订的还有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显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下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不过保证人并非独立第三方,就是王中魁控股的中升德亿担保。
  “其实主要看到利率高,忽略了风险的存在,甚至合同都没有非常仔细地阅读。”前述投资人杨强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指出,公司法对关联担保并非一概禁止。但是从风控上来说,类似于此的关联担保对出借人特别不利。“即便合法,也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
  截至记者发稿前,据多位投资人介绍,债务人王中魁已被警方控制。不过这一消息记者未得到进一步证实。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担保债务的责任承担
日,被告陆某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沈某借款10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该笔借款。借款发生后,被告陆某陆续归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尚余60万元未还。日,原告沈某与被告陆某及徐某、陈某、甲宾馆补签《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此次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被告徐某、陈某、甲宾馆为陆某的该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被告甲宾馆原系由被告陈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日,被告陈某将该宾馆转让给了周某并进行了投资人变更登记,双方约定宾馆转让之前的债务全部由被告陈某承担。嗣后,被告陆某未归还该笔借款,原告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甲宾馆转让后对其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甲宾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现甲宾馆已经依法转让,且投资人已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被告陈某承担;而原告沈某与被告陆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转让之前。故应驳回原告沈某要求被告甲宾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甲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虽然该宾馆的投资人进行了变更且约定变更前的债务由陈某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被告甲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不影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变更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且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表现为原投资人的退出和新投资人的加入。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经营权从原投资人手中转移到新投资人手中,并不影响该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故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旧延续。
3.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的约定只对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加之个人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延续性,该企业以其财产对其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就不得免除。故本案中,甲宾馆仍应对被告陆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且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该案中被告甲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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