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有男方公积金贷款,离婚后男方不遵守协议协议房产归女方,房产证可以去掉男方名字,但仍由男方还贷吗?

& 请问房产是女方婚前购买,有贷款,现男方想要提取公积金,是不是需要公证?如果公证对以后离婚有没有影响?
请问房产是女方婚前购买,有贷款,现男方想要提取公积金,是不是需要公证?如果公证对以后离婚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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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需要公证,如果有结婚证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如果结婚了,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部分。
全部6个回答
不需要公证的,有结婚证就可以了。
婚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建议去公证处公正!
你好,不需要公证,如果有结婚证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如果结婚了,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部分。
房本上没有男方的名字提不了公积金。您可以让男方已装修或租房为由提取公积金。
不需要公证,肯定有影响的
是这样的,婚前财产属于私有,如果男方介入,属共有,如果想保护自己的私有就去做公正.
你好,不需要公证,如果有结婚证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如果结婚了,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部分。
单身职工申请贷款,审核的是借款人本人相关信息,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详情请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部。
没看懂,你想了解什么问题?
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贷款主贷人不能变更。
就你说的情况,是无需公证的,只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楚 就可以了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实际上新婚姻法对你没有什么影响的。不知道现在还贷是否完成,如果婚后共同还贷的,就不是你的个人财产。所以你最好还是做一个财产公证。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新婚姻法关于婚内房产在离婚时分割的原则有哪些1个回答奇达托隆新婚姻法的房产分割原则: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2001年新婚姻法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此项原则的适用,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如果夫妻离婚,而法院可能判决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
在此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就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但是,无论是夫妻竞价支付房屋折价款,还是拍卖分割房屋拍卖款,夫妻双方关于房产价值的实际获得比例必须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关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应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其一,双方同意竞价;其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上海高院关于竞价规则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之所以设定夫妻双方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必须满足“双方同意竞价”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两个基本条件,原因在于竞价规则排斥了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即便竞价规则从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考虑到子女、女方及生活困难一方的法定利益,那么通过竞价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就显的不那么公平了。由此可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上海法院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巨大的司法指导意义。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终究是原则,落实到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上来,不同的法官对这一原则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审判尺度。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离婚房产分割应当照顾婚姻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原则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指导上海基层法院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不止一个。那么,这些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多项原则如何在同一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当事人在具体离婚案件中,如何才能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房产,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一定诉讼谋略,需要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专业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的指导下,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就事实理由和证据方面做足文章。
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考量的因素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应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房产登记、购房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婚姻过错、离婚后居住情况、小孩抚养情况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1、房产登记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意味着房子的实际权利人是谁。毫无疑问,只要夫妻离婚时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无论其中夫妻一方是否出资是否还贷,哪怕是该房产原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为了结婚才加上配偶的名字,也哪怕是夫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了夫妻双方结婚居住购买,我国法律统统不管,只要房产证有其名字那么他就享有房产份额。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那仅仅是挂名而已,并非实际产权人。然而,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虽然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房产应为登记者所有,但根据婚姻法规定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
2、购房时间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上海婚姻律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解答,无一例外的要询问购房时间。因为,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的比对可以初步判断诉争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为此,判断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具有决定意义。如果购房时间是婚前,房产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时间是婚后,无论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法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仍为其个人财产的除外。
3、出资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经常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这也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决定的。夫妻双方各自对购房的出资比例经常会对离婚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比例造成影响。由于夫妻婚后购房,无论是哪一方的出资,一般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此,购房时的出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影响较小。出资情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案例中。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4、还贷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购房还贷虽然是还银行的贷款,并非是直接支付买房款,严格的讲还贷情况并不能认定为对购房的出资。但是,毕竟夫妻一方参与还贷归还的住房抵押贷款,可以间接的认为是对房屋的贡献。还贷情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前购房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房子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配偶参与支付的银行贷款是应归还的。在一些法院离婚房产分割案例中,配偶参与支付的银行贷款的房产增值部分也是可以要求离婚分割的,虽然法学理论界对此观点有争议。
5、婚姻过错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婚姻过错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该意见指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6、离婚后居住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为此,离婚后居住情况不仅会对夫妻一方个人房产造成影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离婚后居住困难甚至会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分割造成影响。
7、小孩抚养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我国婚姻法51个法律条文,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那就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查看更多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2个回答初見专属2xOs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3个回答焦点网友《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5个回答天下雨人嫁人新婚姻法确实是这么规定的。但您名字要是加到了房产证里,房产就有您的份额。具体多少,房产证上会有注释。3个回答张屈铁十有八九不会再去专门修改现在的《婚姻法》了,因为这部法律正面临着废止问题,按照中国民法学会专家意见稿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立法工作计划,正在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就有专门有关...2个回答ytiza040十有八九不会再去专门修改现在的《婚姻法》了,因为这部法律正面临着废止问题,按照中国民法学会专家意见稿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立法工作计划,正在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就有专门有关...10个回答home风水先生斯蒂芬法规个哼哼唧唧可3个回答jalloea只有共同财产才会涉及到分割,男方父母的钱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PS:还没学会过日子就在想离了怎么分财产?还是安心过日子吧,一般只有骗婚之类的人才这么急切关心这种问题呢3个回答Forever小闹芯女方无残疾等情况下无义务为其支付金钱,房子应归男方所有,而车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2个回答研子98IG有没有房产都有必要,2017年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3个回答安生huZA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免费验房免费设计黄道吉日建材优惠家具定制夫妻离婚,如何将一方的公积金贷款取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来夫妻共同还贷款,离婚后房子归男方,男方是主贷,女方怎样取消贷款?
婚后买房,夫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刚审批下来,尚未开始还贷,离婚,房子协议归男方,女方的公积金如何转移出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我与前夫已办理离婚手续,我们有一套以他的名义用公积金贷款我参与还贷的房子,协议时房子归他。当时贷款三十万分十五年还清,已还贷三年共15万,剩下十二年的贷款由对方承担。办理房产证时是以两个人的名字办理的,所以房产证上我的名字是以房屋共有权人存在。现在该办理些什么手续才能使房子完全归他名下。目前他还没有能力提前还贷。是否能通过补充协议到公证处公正实现?如果可以通过公证,该如何措辞?谢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房,现在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想去掉名字,不再承担贷款债务,应该怎么办?(原因是女方想自己重新买一套房,如果原来的房产证上还有名字就属于第二套房,首付款就得付至少60%,如果去掉名字就相当于第一套房,首付可以付30%),注:因为目前还没办法把贷款还清,没办法卖房!谢谢!
结婚后买的房子,是共同共有性质。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共同贷款的,目前还没有还完。请问如要离婚,房子归男方,如何过户?公积金贷款如何处理?女方怎么撤出来?如男方个人贷款额度还不足现在总欠款额怎么办?
我与前夫已办理离婚手续,我们有一套以他的名义用公积金贷款的房子,协议时房子归我。当时贷款九万分十五年还清,以还贷五年,还剩下十年的贷款由我承担。办理房产证时是以两个人的名字办理的,所以房产证上他的名字是以房屋共有权人存在。现在我该办理些什么手续才能使房子真正到我名下,使我能独立对房子拥有所有权。 目前我还没有能力提前还贷。是否能通过补充协议到公证处公正实现?如果可以通过公证,该如何措辞?谢谢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20万多,贷款30多万 购置新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方父母又支付贷款20多万,剩余十万,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请问如果离婚(女方带小孩),房子如何分配!
注:夫妻共同还的10万贷款没有凭证,直接给男方父母,代还的。这样法律还会承认女方还的吗?
女方付了当时房价一半的首付款,由男方按月还贷,夫妻二人各占此房屋的50%。现妻子想要离婚,贷款仍未还清,依照法律该如何分配?若女方将男方已经偿还的部分金额如数还给男方,是否此房屋即可完全属于女方?求教,谢谢!
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并将房产证落到其子女名下,其余贷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女方承担大部分贷款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夫妻双方离婚,婚房是男方婚前买的,有贷款,离婚时女方对该房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主张权利,需要举哪些证据?衡阳律师文集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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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南京雨花台区多分财产离婚律师咨询成功离婚分割房产
南京雨花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而且双方起诉过离婚,后仍然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男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雨花台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雨花法院。
承办法官:陈从蓉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各持一套,相互给付房屋折价款。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1年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86年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与被告婚后产生矛盾,2 01 4年4月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原告后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被告曾努力挽回夫妻关系未成,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 5 0 0元/月。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 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 0 1 0年登记结婚,2 01 3年生一女C。原、被告于2 01 4年4月7日起因产生矛盾开始分居,原告搬离住所,女儿C随被告生活,居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原、被告曾于2 01 4年均起诉要求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都要求抚养孩子,并提出探望要求。原告提出的探望方式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五接、周日送,被告表示同意。双方认可原告年收入为1 00000元,被告的收入为32 00元/月,年终奖8 5 0 0元。但对被告主张2 5 0 0元/月的抚养费,原告以债务正在执行、生活困难为由不予同意,只同意1000元/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 2014)雨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原、被告名下均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个人养老保险金,双方同意各人名下的归各人所有。但对2 01 5年2月前的差额,原告补偿被告1 00 0 0元,2 01 5年3月起至本判决垒效之月止,原告A按1 300元/月补偿被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个人养老保险金的差额。2、原告A名下在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0. 0845%,购买价为6 0 0 0 0元。双方同意按60000元进行平均分割,但均不要求分得股份。3、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2 06室的房屋,双方认可现价值为8 6 0 0 0 0元,归被告所有,该房的银行贷款本息(以原告名义贷款)由被告偿还。双方亦同意被告补偿原告305000元。4、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房屋于2 0 0 8年1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以原告名义贷款的150000元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清。双方认可该房现价值6 5 0 0 0 0元,归原告所有,双方亦同意原告补偿被告1 5 0000元。5、关于上述两处房产内的财产,双方一致同意原告分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1.5米宽床一张,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6、欠被告姐姐的债务216195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在执行中(自2 01 4年9月起逐月在原、被告工资收入中扣留执行款),债务总额双方同意各负担一半。另双方也认可欠原告姨父的共同债务30000元用于还贷,尚有5000元余额计入存款中进行分割。7、双方认可原告于2 01 4年4月提取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04600元,原告陈述因其父亲曾给过50000元且家中有亲人生病,故将上逑款项全部给了原告父亲,后又返还原告499 00元。原告又自述到2 01 5年4月有工资收入3 7 8 0 0元,但因分居后租房、还贷等各项生活开销已将4 9 9 0 0元和37800元全部花费完毕。被告认可原告父亲确实曾打款5 0 0 0 0元,但性质为赠与,不应该返还。分居后租房系事实,但产生的花费应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只认可原告因退租房屋多花的2 5 0 0元,还贷44 0 0元,给女儿1 5 0 0元,礼金2 1 0 0元,生活费8100元,故要求分割原告处的其余存款(包括原告父亲赠与的5 0 0 0 0元)。8、原告提出欠其父亲的6 5 0 0元债务,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申报自己名下另有向其姐的借款2 3 9 0 0元,用于2 01 4年5月到1 0月的生活,原告亦不认可该笔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明细、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卡明细、南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及委托投资章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买卖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还款明细、个人贷款明细单、( 2014)雨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4)雨执字第9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借条、打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因孩子抚养、部分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均表示夫妻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所生女尚年幼,又长期随被告生活,故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原告收入每月支付抚养费2 000元。原告的探望权可按双方一致意见行使。原告提出因法院执行债务,抚养费计算基数应降低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双方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股份因在原告名下应归原告历有,原告l、偿被告3 00 00元;欠的共同债务2 1 6 1 9 5元双方各负担一半,因该笔债务已在法院执行阶段,待执行完毕后,双方可从执行开始就各自名下收入所付数额进行核算,其中本判决生效之月(包括当月)之前被扣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判决生效后次月起为个人财产还款,被执行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追偿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诉讼;关于原告处的存款,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曾于2 01 4年4月提取1 0 0 00 0余元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给原告父亲后又返还499 00元,至2 01 5年4月原告又有3 7 8 0 0元的收入,再加上原告向郭治平借款3 0 0 0 0元用于还贷,故原告自称上述费用已花费完毕,本院不予采信。酌情考虑原告租房、还贷、生活等开销,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出发,由原告补偿被告35 000元,被告同时承担原告姨父的债务12000元。被告提出原告父亲的5 0 0 0 0元应属赠与,要求分割。本院认为,即使赠与成立,该赠与的钱款已由原告移至其父亲名下,被告要求在本案中直接分割已不在原告处,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如认为原告返还不成立,可向案外人另行主张。原告提出的另欠其父债务65 00元,被告提出另欠其姐债务2 39 00元,因双方所称债权人都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双方的一致认可,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舰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抚养权略。
三、原、被告名下各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个人养老保险归各人所有,2 01 5年2月之前的差额由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补偿被告B1 0 0 0 0元。自2 01 5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差额,原告A按1 3 00元/月补偿被告B。
四、原告A名下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归原告A所有。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被告B30000元。
五、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菊花二村2 06室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自2 01 5年7月起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B负责偿还,原告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原告A305 000元。
六、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菊花4 01室的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补偿被告B150000元。
七、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2 06室、南京市雨花台区4 01室两套房屋内的家电、家具中,华硕笼记本电脑一台、1.5米宽床一张归原告A所有,其余财产均归被告B所有。
八、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补偿被告B存款35 00 0元。
九、双方欠被告姐姐的共同债务2 1 6 1 9 5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二分之一。原告A姨父的债务3 0 0 0 0元由被告B负担1 2 0 0 0元,余款由原告A承担。
如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8 9 6 0元(已由原告A预交),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44 8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 9 6 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 34 01 05 9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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