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年终奖计算问题,具体如图

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尽版)及新个税法 | 个税计算器2018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8
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尽版)及新个税法
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现行起征点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及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个税缴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适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月含税收入级距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部分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根据新税率算出来的无效年终奖区间(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升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各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8,001-19,283.3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54,001-60,187.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108,001-114,60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420,001-447,50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660,001-706,538.46
超过80,000元
960,001-1,120,000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不含税应纳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超过1.5万元到3万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每次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2万元的
不超过1.6万元的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超过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
超过1.6万元至3.7万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其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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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细版)
马上就要到年终了,又到了发年终奖的时候,年终奖拿到手大家乐开怀,不过年终奖也会要像发工资一样。
要交税费的哦。很多人不知道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这里小编居仁义就来为大家分享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仅供参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月在石油企业工作,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0)*20%-555=945元。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个税热点问题汇总」年终奖和13薪有什么区别?个税怎么算?
近期,发现很多宝宝对个税这块存在一些疑问,小编整理了6个关于个税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年终奖和13薪的区别是什么?如何计算?
13薪或者14薪等,一般是公司统一的政策,固定多发1个月或者几个月的工资,同时,如果写进了offer中或者劳动合同中,是有法律效率的。
年终奖则不同,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奖的考核评定,很多时候也是以员工的月薪为参考。公司直接约定,年底多发几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也是常见的年终奖发放方式。
如果是13薪或者几倍月薪作为年终奖,会考虑到的一些客观权重因素:
1.入职时间,公平起见,入职时间的早晚,对年终奖会有直接的影响。比如按月份权重,在职自然天数权重,在职计薪天数权重等。
2. 出勤情况,这个权重直接综合考虑了员工的请假等情况,权重=实际出勤计薪天数/应出勤计薪天数。
3. 工资权重,这个考虑的就更细了。第1点和第2点都考虑在内,同时加入了考勤扣款或者其他影响工资的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果公司有13薪而没有年终奖,一般会把第13薪拆分出来做按照年终奖进行计税。
如果既有13薪又有年终奖,那第13薪是放在工资中合并纳税,还是合并到年终奖中纳税,就要看哪个更适合啦。
划重点:年终奖按照公司规定,可发可不发;而13薪只要写进了合同就一定要发。
二、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房屋赠与在哪些情形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五、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餐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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