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出家人不打狂语的动物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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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266号原告:高映成。委托代理人:杨凡,特别授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君,一般授权,律师。被告:陈家松。委托代理人:陈科,特别授权,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邑县高堂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济重。委托代理人:卢恩阳,一般授权,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映成与被告陈家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被告陈家松向本院申请追加高堂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后,于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映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凡、张立君、被告陈家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科、第三人高堂寺的委托代理人卢恩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映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房产房屋购销合同》,并由被告退还给原告260,800.00元购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济堂(原名高仕琼,系原告亲生女儿)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产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大邑县桃源大道XX小区XX栋X单元X号房屋(面积70平方米)出售给济堂,双方还约定了付款金额、付款方式、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其中付款方式中约定了能办理房产过户才支付第二次房款,合同签订后,济堂支付了两次购房款共计260,800.00元。2014年5月,济堂让原告搬入该套房屋居住,为照顾年老的原告,原告儿子高仕文一家人也随后搬入该套房屋居住。2015年X月X日,济堂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原告在女儿去世后,就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证,但直至今日,被告都未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到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无法取得产权证,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原告作为济堂唯一继承人,请求贵院依照《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令解除《房产房屋购销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260,800.00元购房款。被告陈家松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更不存在违约之说。被告只收取过第三人的购房款,且是由高堂寺的两位僧人支付的(包括济堂)。此外,济堂系出家人,即使系济堂购买的,根据全国汉传佛教相关规定,僧侣的遗产应当归常驻寺庙所有。第三人述称,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不存在,至今未看到原件。第三人系与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即使合同相对人是济堂,济堂过世后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此外,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济堂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证明济堂生前未婚,未生育及抱养子女)、亲属证明(证明高映成系济堂父亲,济堂母亲已于X年X月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济堂于日因脑溢血死于高堂寺);2、房产房屋购销合同(手机截屏照片),证明济堂与被告陈家松签订了购房合同;3、证人高洪英、贺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高洪英系原告孙女、济堂的侄女。高洪英称是济堂购买的房子,交购房款时还在亲戚处借了钱。钥匙是济堂交给她的。提交的合同系济堂通过手机发给她看,她存下的,至今高映成及高洪英一家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贺明兴、陈文顺系高堂寺服务人员,称济堂在世时曾说起要在城里给他父亲买套房子。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陈家松、吴志华的签字不是当事人签的,高堂寺管委会认为这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已经把这份合同收回去了,后面又重新签的合同;对第3组证人证言,由于高洪英系原告的直系亲属,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贺明兴、陈文顺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没有直接证明力。第三人质证意见与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日,陈家松与高堂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高堂寺事后为了侵夺济堂财产与陈家松恶意串通伪造的。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地产买卖合同》,与被告提交的一致。证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为被告与第三人;2、收条,证明吴志华于日收到高堂寺购房款现金260,600.00元;3、《济堂师后事处理意见》,证明济堂亲属高洁(即证人高洪英)、高仕文,同意房子在原告百年归山后由高堂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高家。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2组证据不予认可,系高堂寺事后为了侵夺济堂财产与陈家松恶意串通伪造的。第3组证据,系由于高堂寺非法扣留了原告的身份证以及济堂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等,原告家属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下签的字。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第1、2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组证据不予质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当时一起购买房屋的僧人济辉进行了询问,济辉在询问笔录中称,买房当天是济堂、我、济重三个人一起去的。房子系以济堂的名义买的,系济堂出的钱。其本人借了40,000.00元给济堂,大师兄也借了40,000.00元给她。买房当天签订了《房产房屋购销合同》,“济堂”的名字跟电话号码都是济辉签的。房子是济堂的,但根据宗教遗产的相关规定,出家人逝世后,财产归寺庙。原被告对上述询问笔录无异议,第三人对上述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济堂在世时系高堂寺的负责人,买卖房屋的行为有履行职务行为的可能。通过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2、3组证据,虽然第2组证据无原件可比对,但从证人证言以及济辉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购买房屋的系济堂,该份证据系买卖房屋当天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条系被告与第三人事后补签,且合同中关于首付260,600.00元,余款20,000.00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约定,与事实不符,且签订时间年份上有涂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济堂师后事处理意见》系原告家属签订,无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在认定上述证据基础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济堂,曾用名高仕琼。于1986年12月在第三人高堂寺处出家为尼,于2015年X月X日死亡。生前无配偶子女,其母亲贺育英已于2008年X月死亡。济堂生前与被告陈家松签订了《房产房屋购销合同》,约定陈家松将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XX小区XX幢XX单元XX楼XX号房屋出售给济堂。济堂支付了260,600.00元房款,双方约定余款20,000.00元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支付。案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至今。日,第三人高堂寺与济堂家属高洁、高仕文达成《济堂师后事处理意见》,载明“1、高映成新农合医疗保险凭票报销;2、房子问题。如房子涨价就依原价优先卖给高家,如房子跌价就依市场价优先卖给高家,房子等高大爷百年归山后由高堂寺出面处理。”另查明,案涉房屋系政府安置房,被告陈家松从案外人万某处购得后再出卖给济堂。案涉安置小区的土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本院认为,济堂家属高洁、高仕文与第三人高堂寺达成的《济堂师后事处理意见》中关于房屋的处置约定,不能作为判定案涉房屋归属问题的依据。关于房屋归属问题,本案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济堂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在济堂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原告高映成,可以作为《房产房屋购销合同》的主体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诉称,该房无法取得产权证,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请求解除《房产房屋购销合同》。从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土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也未约定解除条件,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映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12.00元,减半收取2,606.00元,由原告高映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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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出家人,姥姥留给他的房子,到这出家人死了,房子由弟子处理还是兄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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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l7232***时间: 14:06:58地点:1个回答
如果出家人有遗嘱,按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姥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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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出家人去世后财产归谁所有?没有遗嘱
现在的出家人去世后财产归谁所有?没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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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真系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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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那死者有没有继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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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男孩子16岁父亲死了爷爷也死了奶奶是出家人母亲是聋哑人又结婚了不管他这样的能送孤儿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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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l0936***时间: 13:39:41地点:1个回答
你好,16周岁可以通过自己工作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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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打人可以报警,如果鉴定轻伤害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起诉离婚,婚内财产平分,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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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以
回答:你好,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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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律知识:问:出家人的钱可以给家人用吗?
学佛有问必答:出家人的钱首要目的维持自身必需开支和用来弘扬佛法利益众生,布施是利益众生的一种方式,也是很好的劝人学佛念佛的前方便,所谓“先以欲钩牵、后令入佛智”。
布施也要有方法有技巧,锦上添花的事情少做或不做,雪中送炭的事情多做,布施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对方来信佛、念佛,这才是究竟的布施,令对方解脱轮回永享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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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转发,劝人念佛,功德无量】经云:若人以四天下七宝,供养佛及菩萨、缘觉、声闻,得福甚多;不如劝人,念佛一声,其福胜彼。
佛经说:“其有众生,得闻彼佛名号,欢喜踊跃,乃至一念,当知此人,为得大利,则是具足无上功德”,又说“若念佛者,当知此人,是人中芬陀利花,观世音菩萨、大势至菩萨为其胜友,当坐道场,生诸佛家。”
善导大师云:“自余众行,虽名是善;若比念佛者,全非比较也”,又说“但能上尽一形,下至十念,以佛愿力,莫不皆往,故名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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