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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起,客户通过ATM自助柜员机的转账业务,除向本人在银行账户转账外,均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转出账户为某行卡的,在受理24小时之内,客户可以通过柜面或拨打客服电话向银行申请撤销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
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建议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就可以直接用现金汇款,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开通网上银行,自己到网上击活,就可以网上支付、转账。转账成功后,可以打电话确认一下,防止转错账户或者没有到帐,可以及时和银行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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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817号原告:陈开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欢,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12401室。法定代表人:苗子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系该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陈开剑诉被告陕西秦龙绿景置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64元,减半后为1358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立伟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76号 原告张昌梅。委托代理人徐庆杰,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胜男,律师。被告秦龙建。被告单学梅。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宇淦,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昌梅与被告秦龙建、单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昌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庆杰、汪胜男,被告秦龙建、单学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昌梅诉称:2010年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饲料,至日止,被告共结欠原告饲料款322180元。因两被告至今未给付所欠货款,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21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昌梅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张昌梅饲料款322180元正欠款人:秦龙建 号”,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秦龙建出具欠条时与被告单学梅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三、年的送货单,证明原告与两被告发生买卖关系的事实。针对原告张昌梅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及结婚登记信息查询单无异议。2、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2012年由单学梅签字的送货单系由被告单学梅负责,总额为1277415元,与被告秦龙建无关,因为该期间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3、对于2013年-2014年的送货单,说明两被告在此期间系合伙养猪。被告秦龙建、单学梅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没有原告主张的这么多,应当在总货款当中扣减已经给付的7万元。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猪饲料后从2012年到2014年上半年共损失1000多头猪,每只猪死亡后仅得到了几十元的补偿,损失总额达到30多万元,要求原告补偿损失。两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收条两份。其一为张昌梅于日出具,载明:“收条今收到秦龙建现金(30000元)
收款人:张昌梅”。证据二、案外人秦德兵于日出具,载明:“收条今收到秦龙建饲料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收款人秦德兵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秦龙建在写欠条之前没有将该5万元在总货款中予以扣减。证据三、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明案外人范从标向被告秦龙建借款2万元,后秦龙建指示范从标将该款直接还给原告张昌梅,范从标通过顾翠银的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至张昌梅的账户,该2万元亦未在总货款中扣除。证据四、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打印件),证明被告因饲养的猪死亡仅得到少量赔偿。证据五、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被告秦龙建于2014年农历正月十二日请其帮忙养猪,月份时死了2000多头猪。针对被告秦龙建、单学梅提供的证据,原告张昌梅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于两份收条以及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均在被告秦龙建出具欠条之前形成,在双方结算时已经将收条及银行汇款载明的钱款进行了扣减,故被告要求再行扣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对于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亦无法确认真实性,且被告购买了多家饲料。3、证人张某的证言,并未能说明猪死亡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昌梅系饲料销售经营者,自2011年开始向被告经营的养猪场送饲料,饲料款一般是先送后结。原、被告在2011年发生的饲料款均已结清,但2012年1月-2014年10月期间的饲料款双方仅仅结清一部分,每年均余部分款项未结。其中,2012年1月-9月的送货单的抬头为单学梅,由被告单学梅签收;2012年10月-2014年10月的送货单抬头为秦龙建,由被告秦龙建负责签收。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秦龙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昌梅饲料款322180元正欠款人:秦龙建 号”。因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所欠货款,原告遂于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被告秦龙建、单学梅原系夫妻关系。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位于(原)袁桥镇浦东村17组三上三下楼房一幢中(除底层西首房间一间及明间)坐西朝东厢房一间归单学梅所有:东朝西厢房两间及坐东朝西副业用房八间归秦龙建所有;厕所共用”。离婚后,被告单学梅继续在(原)袁桥镇浦东村17组房屋中居住生活。日,两被告再次登记结婚(复婚)。案涉养猪场位于两被告居住的原袁桥镇浦东村17组楼房南边,由被告单学梅负责养猪场的日常管理。再查,被告秦龙建于日给付3万元给原告告张昌梅,于日给付2万元给案外人秦德兵,于日给付通过他人给付原告张昌梅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结婚登记信息查询单、送货单、收条、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昌梅与被告秦龙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送货单、欠条,可以认定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秦龙建未偿还货款,有欠条为凭,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应当偿付欠款。关于被告单学梅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单学梅在2009年与被告秦龙建经调解离婚后仍继续在浦东村17组居住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结合2012年单学梅签字的收货单可以看出,两被告虽在法律意义上解除婚姻关系,但单学梅工作生活的重心仍在被告秦龙建处,且实际参与了养猪场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单学梅、秦龙建于日复婚,除了在法律意义上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也说明复婚前二人关系之密切。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养猪场实际系两被告共同经营管理,饲料欠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共同经营养猪场期间,货款的结算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讼争的货款应当由被告单学梅、秦龙建共同偿还。关于被告要求扣减相应货款的问题。被告秦龙建虽曾给付原告方7万元,但均发生在其出具欠条之前,而原告张昌梅所认可被告的已还款金额远超7万元。秦龙建所出具的欠条系对2012年至2014年双方饲料款的结算,按照结账的惯例,交易双方的结算系对结算日之前双方各自往来的清理、汇总,结果应以具有清算性质的单证如本案被告秦龙建出具的欠条作为凭。现被告所持收条、汇款回单等证据无法证实该7万元未在总货款中扣减,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使用原告提供的饲料导致其饲养的猪大量死亡,但对其中的因果关系未能举证证明,且相关损害赔偿与本案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对被告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学梅、秦龙建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昌梅货款322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秦龙建、单学梅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陈思航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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