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2018年内蒙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工资发放方案豫人社【2018】3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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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函〔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号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精神,确保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正常发放,现就规范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条件的,所在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一次性退休补贴手续,报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二、按照文件要求,省直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需要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原件一式4份);
(二)退休手续材料:退休文件、退休审批表、在职时最后一次调整工资审批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材料: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享受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获得部队军及以上单位批准的一等功、特等功或荣誉称号奖励材料:立功受奖证书、奖章或勋章、《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材料:获奖证书、高级专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材料:西藏工作期间原始档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并上传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行政服务大厅(网址:http://218.28.8.38:7003/)。接到网上行政服务大厅短信通知后,各主管部门经办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服务大厅(地址:祥盛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二楼)报送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接收《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4份)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比对未通过的,材料退回。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接收的材料定期研究,符合政策规定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予以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材料退回。
五、日至文件下发前退休人员,已按原规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费待遇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在按规定全额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时,要及时结算此前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省社会保障局与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基金结算时,负责冲减扣回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
六、日前退休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政策但未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仍执行原按月加发退休费政策,由原审核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加发的退休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确保一次性退休补贴正常发放。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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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打点步伐》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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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网络整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以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习操作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创业培训主要是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通过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培训包括SIYB创业培训和网络(电商)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对象为《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类人员”,创业培训对象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培训补贴申请的受理与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与拨付。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二)具备培训相应专业(项目)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培训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范围内,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四)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五)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点管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可向省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定,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报送省辖市和省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创业培训机构也可向省人社部门提交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实资料并上报省人社部门。省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定,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具有3名以上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和计算机教室(不少于40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增加网络(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应按照人社部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选用网络教学平台。
第八条 知名的全国性或省属优质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可向省人社部门递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照前述程序申报确定为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 人社部门应将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在部门官网及时进行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定点培训专业(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培训人员根据需求可登陆人社部门官网,自选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项目)。
#p#分页标题#e#第十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予以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专业(项目)的培训技术能力。创业培训师资(含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应持有国家或省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优秀师资交流,优秀师资到本机构以外授课的,授课地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课时60-80元的标准支付课时费,并承担食宿和交通费用。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在本机构授课的,课时费标准参照前述标准的40%-60%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就业创业培训有关技术标准(附件1),加强培训学员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培训人员及时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凭以下材料报名:
(一)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其他在校学生、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 SIYB创业培训实行模块化教学,培训对象在1年内可分别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各一次,有互联网创业意愿的人员还可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在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驻马店市、兰考县先行开展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在全省推广。
各地新开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实训项目,经省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列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项目。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备案信息,按照定点专业(项目)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开班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结业考试时间和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应明确技能鉴定时间。
第十六条 依托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推行就业创业培训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培训过程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郑州市和在郑省属高校的创业培训先行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其他地区的就业创业培训应在1年内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基础知识+实习操作(或完成创业培训指定任务)结业考试制度。实习操作和基础知识结业考试由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相应专业(项目)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附件2,简称培训合格证)由省人社部门统一编号印制,免费发放,证书印制工本费由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探索推行电子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就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培训合格证的申领、使用、验印和监督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应由为其发放培训合格证的人社部门加盖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专用章(钢印),未经验印的培训合格证无效。创业培训合格证先行使用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系统打印,1年内实现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统一使用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打印。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参加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在平台成功开办网店,或者参加SIYB创业培训或互联网+创业培训完成培训模块相应任务,且基础知识结业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培训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和实习操作结业考试均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p#分页标题#e#第二十条 培训合格证实行分级申领,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各级人社部门和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培训合格证管理,建立培训合格证领用台账,确保培训合格证规范管理、安全使用。
第五章 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三)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四)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六)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或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社部门。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应按季申请拨付,对未按季申请拨付的责令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前实行开班信息备案,掌握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设施情况。培训中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系统监控,掌握培训实施情况。培训后对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通过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应按规定保护享受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质量管理。推进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监督指导定点培训机构严格落实结业考试制度,根据结业考试结果和考勤情况,确定有效培训人数。对结业考试不合格或出勤率低于80%的培训人员,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
定点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定点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属于本机构收入,具体用途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定期对培训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培训人员对培训机构的评价,掌握培训人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情况。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绩效评价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择优评定为优秀定点培训机构并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定点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重点核查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补贴金额,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2〕25号)同时废止。
2017年以来至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各地已经完成的就业创业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有关技术标准
2.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式样)
点击下载附件1: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有关技术标准点击下载附件2: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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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18〕6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3: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摘要:豫人社办〔2018〕6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机制
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提请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配合住建部门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行为
1.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相关负责人通讯方式,督促指导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布当地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健全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做好投诉举报接待工作,保证欠薪案件投诉举报登记率100%。
2.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巡查重点和台账管理,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长效制度。开展季度集中排查,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欠薪隐患,全面掌握并跟踪指导工资支付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开展专项检查,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
3.切实抓好欠薪案件办理。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投诉案件结案率96%以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犯罪行为。
4.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结案率90%以上;加强裁审衔接,提高裁决效率。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监管。在全省开展&建筑企业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引导辖区内用工的全部建筑企业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2.实行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落实重大欠薪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每季度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1批次重大欠薪违法案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次重大欠薪违法案件社会公布情况。实施欠薪&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将重大欠薪企业录入&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五)加强正面舆论宣传
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举办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班,依法公布典型欠薪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三、方法步骤
(一)梳理阶段(2018年4月)。按照河南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的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纳入&四大战役&范围的信访事项,逐一明确化解责任,建立动态台账。
(二)交办阶段(2018年5月至8月)。坚持集中交办与动态交办相结合,对纳入&四大战役&范围的信访事项进行筛选、交办。集中交办在5月上旬完成,对集中交办以后新排查出来的事项进行动态交办。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梳理的信访事项分市县和省直单位列出清单,以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进行交办,提出办理、时限、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对重大案件在 交办市县同时,抄送省信访工作联席办。市县对交办事项解决化解情况报告直接报送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化解阶段(2018年5月至11月)各地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下大功夫,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精准化解。加强日常统计、定期调度、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按照&谁登记、谁审核&的原则,严把结案关。对不符合解决化解标准的,进行督办、跟踪问效。建立月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坚持督查与调研相结合,对普遍性问题,在推动解决个案的同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解决同类问题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提升,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2018年12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对&四大战役&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包括具体做法、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在内的专项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四大战役&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加强对市县两级政策落实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指导,针对共性问题制定统一答复口径,完善政策流程,从源头上减少问题产生。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督导协调,确保工作实效。
(二)依法规范推进。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注重&情、理、法&相结合,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
(三)强化督导问责。省厅将&四大战役&中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综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工作的考核评价,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欠薪案件或案件发生后未及时妥善处理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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