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中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会计处理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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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在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进行,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虽然随着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以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企业、、将、或、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按照规定改制为,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入账。
  对照规定,很显然贵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了,但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情况,因此你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办公用房评估一次,你调一次账,那同理你公司也可以评估,也可以调账,其他企业也可以不断地对自己的资产评估,调账,再评估,再调账,这样,会不断膨化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一、以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 会计上的处理
  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或)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
  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
  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具体公式如下:
  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
  对于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上的处理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的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三)举例分析
  例1:甲企业日以现金20万元和一台设备投资于乙企业,该设备的为260万元(原值30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400万元()换取乙企业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为说明简便,不考虑其他费用和除以外的其他税金。
  [分析与处理]
  1.会计处理:在办理手续后,应当先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为:支付的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本题中20÷420×100%=4.76%&25%,所以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因为甲企业的设备评估价格高于原值,故应缴纳增值税400×4%÷2=8万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20+260+8=288万元。
  据此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固定资产清理
  —— 80000
  2.税务处理:此项业务对于甲企业来说,虽然在处理上没有体现收益,但是在上,甲企业是销售了一项的同时又进行了。所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的和。(由于本题其他税费不考虑,所以只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按照税法规定,转让自用应税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前面已经计算出应当缴纳增值税80000元。所得税方面:
  虽然上没有将的收入计入收入,但是,在时,甲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设备的收益申报纳税,应确定的设备转让所得为400-260=140万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中规定:上述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定了转让收益,其长期投资虽然会计上按照288万元入账,但是取得股票的计税成本应为420万元(设备的评估价格400万元加上支付的补价20万元)。而乙企业接受投资而取得的设备可按照评估价格加税金408万元入账,并在所得税税前相应的。
  二、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会计上的处理
  对于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应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93]财会字第80号)文件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的增加额,贷记“——(清产核资评估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科目。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后,如果存在余额,转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就此可以看出,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了计入“资本公积”外,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益的。
  (二)税务上的处理
在所得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务的处理和会计上是基本一致的。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
  2.在、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举例分析
  例2:A企业于2005年度按照法定程序清查企业资产,涉及一项原值为1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10年,经过评估增值300万元。为考虑方便,假设残值不计,清产核资过程中未发生其他各项资产损失。该企业不享有任何的,当地计征房产税规定的房屋余值按照房屋原值的20%计算。
  [分析与处理]
  1.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3000000
  由于假设清产核资过程中未发生其他各项资产损失,所以评估完毕后按规定:
  借: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
  贷:实收资本
  2.税务处理:
  房产税方面:因评估增值的每年需多缴纳房产税300 ×(1-20%)×1.2%=2.88万元
  印花税方面:需缴纳印花税300×5‰=1.5万元
  三、因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会计上的处理
  企业因进行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并可以计提折旧。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二)税务上的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
  同时应当注意,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仅适用于,而对于因改组或与其他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的,税法规定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重估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举例分析
  例3:甲(内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6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60万元,为10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为33%。
  [分析与处理]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如下:
  1.根据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2.企业改制成功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借:等
   贷 : 累计折旧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 递延税款
   贷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贷 :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般认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转入“”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时转增原股东。
  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中补足。
  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该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当然要按评估重新建张了
  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当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
  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
  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
  讲义如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
  3.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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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学士学位,工程电子技术行业4年从业经验。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  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绿水青山006知道合伙人
绿水青山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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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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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の泪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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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增值不需要交费,卖出的话需要缴纳营业税...
热心网友知道合伙人
评估无形资产增值以后,不需要叫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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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切实摸清集体家底,保护用好资源性资产,盘活用好经营性资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在运行中的保值增值。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领导机构及办公室
  成立北蔡镇农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胡俊生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徐政伟,副镇长邱伟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域发展办公室、纪检监察、财政所、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各村、工作站、镇直属公司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清查核资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级集团公司(全资、控股)、村经济合作社、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五、清产核资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清产核资基准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6月开始,日结束。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一是制定北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北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镇、村、组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镇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二是组织培训,逐级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2、实施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一是全面清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核实农村集体资产,确认资产所有权,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填报各类报表。二是公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清产核资登记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确认;对公示期满的清产核资结果,提交镇清产核资办公室初审并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三是审核备查,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并逐级上报。
  3、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9月上旬完成)。上报数据、编写工作总结报告,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务问题进行调账处理,发现属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4、迎检验收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做好区农委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的迎检工作。
  六、组织保障和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村、直属公司等要成立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区域发展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镇直属公司的清产核资,村及工作站的清产核资工作由镇集资中心负责。
  (二)清查核实资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新形成的未纳入集体统一核算管理的集体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和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次进行登记。
  (三)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以有利于管理实际、保障集体及成员权益、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为出发点,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分别确权到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四)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地方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北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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