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药师上岗证证是去哪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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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中心负责。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概述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4年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8、19日)。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设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8、19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日   下午 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通过标准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题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题(配伍选择题)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A.乙胺丁醇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三、X型题(多项选择题)
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
答案:●●●D●
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
A.卡托普利
D.氢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通过标准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变化
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已发布,将大纲与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进行认真细致的比对,总结出以下几大新变化: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中药学部分
与旧大纲相比,新大纲增加了两项要求:
(1)中药功效的认定、表述与分类,主治病证。
(2)96种较常用中药的药性(包括有毒与无毒)、功效、特殊用量用法及使用注意。
此外,旧大纲要求掌握120种常用中药的药性(包括有毒与无毒)、功效、主治病证、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与功效相似药物的异同点。新大纲则要求掌握124种常用中药的药性(包括有毒与无毒)、功效、主治病证、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与功效相似药物的异同点。
2011年新大纲增加的药物如西河柳、浮萍、木贼、密蒙花、谷精草、半枝莲、草果、路路通等。
2.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学)部分
中药药剂学在主要方面的要求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细节上也有了很多改动,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的质量要求与检查。
中药炮制学的要求变为:
(1)中药制剂配伍变化的基本理论知识。
(2)中药炮制的基本理论知识,常用炮制方法、辅料及其应用要点。
(3)常用中药饮片质量要求、炮制作用及应用。
在具体的细节上有些说法进行了一些变更,但基本内容没有变化。
旧大纲:(七)水飞法 水飞的目的、方法及作用 朱砂的炮制方法、注意事项与炮制作用
新大纲:(七)水飞 朱砂 炮制方法、注意事项与炮制作用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鉴定学
(1)总论部分:2011年新大纲增加了研究和制定中药规范化质量标准、古代中药鉴定知识与本草著作、药材的品种、种植与栽培。尤其要注意的是,在2011年的考试大纲中,增加了2010年版《中药药典》中与药材鉴定相关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在2011年教材和大纲的总论部分占据一定的分值,不可忽视,新版教材和大纲,更重视中药真实性鉴定、安全性检测以及中药的质量评价。
(2)各论部分:增添了很多药物,注重了药材与药材,混淆药材之间的对比鉴定要点。每味药物的鉴别要点,均按照新版药典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比如新版大纲将性状鉴别更改为真实性鉴定,毒性成分更改为安全性检测,理化鉴定更改为质量评价,并更详细的区分了经验鉴别、吸光度、浸出物以及含量测定等。
新增加的药材有藏菖蒲、山麦冬、山药、川射干、合欢皮、鹤虱、铁皮石斛、香薷、艾片、冰片、鸡内金等等。有些药物更是要求除熟记本身的药材鉴别要点以外,还要对其伪品的鉴别要点进行熟记。性状相似易混淆中药的鉴别,是新增加的内容,亦是难点重点内容。
2.中药化学
2011年新版考试大纲与2010年相比,总论部分增加了色谱法和波谱联用法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各论部分按照章节的特点分别增加了新药典中的质量控制成分、中药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比如贮存保管等。根据新版大纲我们不难看出,中药化学考试中,更注重对药材实例的考核,按照新版药典,进行了一些更正,贴近我们日常的工作,增加常用中药材中所含有化学成分及其提取分离、结构测定和重点生物活性,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相关的质量控制成分的考核,新增加的内容,是难点重点内容。
★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部分
2011年新版考试大纲与2010年相比,中医基础理论部分,相对于体质、诊断基础以及常见病的辩证论治举例中均进行了更改并删减了三个常见病。
民族医药部分,藏医和七素与三根的关系,也有相应的变化。
检验部分,是整门中药综合中,变化最多和最大的,无论是数值、还是临床的检验结果都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尿淀粉酶、粪便细胞显微镜检查、血生化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的检验结果等等。
中药的调剂和药物服务,相对来说变化比较小,按照新版药典的要求,进行了简单的调整,但是在贮藏和养护中,新增加了贮藏项下对各名词术语的规定。
中药综合中,对于考试中占30分以上的非处方药,2011年新大纲完全依照2010版中国药典,进行了“换血性”大调整。
对于特殊人群的用药、中药的不良反应以及医疗器械基本知识,2011年新大纲则做了简要调整,常用有毒中药的反应和基本救治原则是变化最大的部分,考生应当尤其重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西药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一)
(1)将原大纲中第三单元“传出神经系统药物”与第四章“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合并为一个单元,命名为“神经系统药物”。
(2)将原大纲中“影响免疫功能药物”调整为“其他类药物”。
(3)部分章节的名称有所变动,比如:原“精神药物”变为“抗精神失常药”,原“心境稳定剂”变为“抗躁狂症药”等等。
(4)2011年考试大纲增加或删除了一些药物,但总体来说,实质性的变化不大,新增的内容是我们需要重点复习的。
2.药物分析
整体观之,《药物分析》除新增了两大内容以外,其他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考生应当重点掌握好前几章的基础内容。
(1)2011年考试大纲由原来的七个单元变更为九个单元,新增了两大内容,即“滴定分析法”与“体内药物分析法”。
(2)在旧大纲的基础上,新大纲增加了一些帮助考生理解的基础知识,比如“色谱法基础”。
(3)新增了几种药物的分析,比如“氟康唑”、“左旋糖酐40”等等。
★药学专业知识(二)
总体来说没有太大变化,某些章节变更。
(1)相对于其它科目来说,药剂学的变化要少些。有些章节新增了一些内容,例如第八章“注射剂部分”新增了“输液和分类与质量要求”、“葡萄糖输液的处方分析、制备工艺及操作要点”;第九章“液体制剂部分”新增了“液体制剂的矫味与着色”。
(2)绪论部分删除了对“不同分类方法所涉及到的剂型”的内容的介绍,“散剂”一章中删除了“影响筛分的因素及粉末分等”的介绍。
2.药物化学
《药物化学》重点考察的仍然是每类药物的分类、结构、作用机制,有些药物的作用特点和副作用也要重点把握。总体来讲,大纲变化比较大,考生应当注意一下。
(1)大纲中没有了对“总论”的要求。
(2)2011年的考试大纲尤其重视代表药物,每一章都增加了一系列代表药物。(变化较大,考生请参照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页面的大纲)。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有些章节的名称有所改变,但是介绍的内容没有变化,最大的变化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中“常见疾病的自我药疗”中的疾病数从12种增加到了14种,新增的2种分别是“过敏性鼻炎的药疗”和“阴道炎的药疗”;第五章中把旧大纲中10种疾病的药物治疗变更为12种疾病的药物治疗。删除了对脑卒中的介绍。而增加了痛风、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抑郁症的治疗介绍。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变化很大。从整体架构上来讲,2011年的考试大纲由原来的三大部分调整为两大部分,旧大纲中的第三大部分“药学职业道德”被放在“药事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下面。每一部分都新增了一些法条,例如中药管理部分增加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药管理的规定。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增加了基本药物的电子监管规定。法规中还增加了药品标准的内容。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要求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周期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参加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考规定
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年年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不可参考对象
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新要求
2013年国家执业药师考试的最新要求:
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要求: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②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
③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考试试题类型举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医学教育网[引用日期]
.医学教育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格证书开始领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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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9:10:46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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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2017年的执业药师考生,开始领取啦!是不是很激动呢?率先发布证书领取公告的是北京市,是6月1日起。其余省份正在陆续公布中......
注意事项:
1、证书须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2、领取时,须持网站上打印的凭条及身份证原件办理。现场复审时,将留存领证人员及拟交证件影像资料到考务管理系统中,永久存档。
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
部令第31号)第十条的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相应资格证书无效的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4、按照人社部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要求,北京市逐步推进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认证系统,取消《资格考试
登记表》纸质材料,适时开通网上自主查询接口,相关事宜请关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5、未按领取时间领取证书的人员,可登录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证书查询”栏目,查询“逾期未领证书”领取事宜。
领证之后,就要进行注册:
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网址:http://zyys.sfda.gov.cn/
查询方法:进入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点击执业药师注册信息查询,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书注册情况。
主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执业药师注册流程:
(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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