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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津0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崔志勇,男,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研究生文化,曾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主席,住天津市南开区。因涉嫌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霖、付佳,天津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志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越、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志勇及其指定辩护人田霖、付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受贿罪2004年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崔志勇利用担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城建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邢某1和、邢某1声、李某1(均另案处理)及赵某1、曹某、徐某1、王某1、张羿等人财物,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土地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徐某2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邢某1和、邢某1声贿赂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润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邢某1和、天津荣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邢某1声以人民币626.0396万元购买的位于北京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5号楼6层1单元702室房产1套、现金人民币13.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购物卡,帮助该二人承揽河北制药厂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工程及河北区汽车配件七厂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工程。
(二)收受李某1贿赂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1给予的位于本市河东区万春花园9号楼3单元1101号价值人民币256万元的房产1套、现金人民币16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3万元的购物卡,帮助李某1协调河北区中山北路地块开发规划事项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述地块谈判中获取补偿款。
(三)收受赵某1贿赂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8.794426万元的黄金制品22件,帮助赵某1协调河北区君临天下项目税收返还及业主蓝印户口事项。
(四)收受曹某贿赂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4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6306万元),帮助曹某承揽河北区大天津商厦外檐装修工程及北辰区辽河园C地块公共出租住房项目建设工程。
(五)收受徐某1贿赂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3万元,帮助徐某1承揽河北区美泽大厦爆破工程及中铁国际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六)收受王某1贿赂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德亿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象牙3根,帮助王某1协调天津玉泉轩美食康体娱乐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事项。
(七)收受张羿贿赂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天津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羿以人民币5.1万元购买的黄金制品一件,帮助张羿协调河北区铜带厂地块经济适用房规划事项。
(八)索要徐某2贿赂2005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天津津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2以人民币3.73万元购买的劳力士手表一只。
二、贪污罪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担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河北区重点工程拆迁指挥部建设开发分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城建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车辆、房产等公共财物。
(一)贪污大众牌越野车2009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下属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使用公款人民币43.3万元购买大众途威越野车1辆,供崔志勇个人使用。2014年8月,被告人崔志勇指使张某4将该车过户至崔志勇之女崔某1名下。
(二)贪污昆石里公产房2006年1月,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下属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索要该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河北区昆石里2号楼9门307—310号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公产房1套。
综上,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3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5.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志勇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志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志勇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坦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崔志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邢某1和、邢某1声、李某1、赵某1、曹某、徐某1、王某1、张羿等人贿赂的七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
1.被告人崔志勇虽收受徐某2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73万元的一块劳力士牌手表,但崔志勇没有明确的索要行为,故不能认定崔志勇有索贿情节。
2.被告人崔志勇虽在2009年要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为其购买大众牌途威汽车,但崔志勇当时只是借用该车,而没有贪污该车的主观故意,故不能以该车的购车价格人民币43.3万元认定其贪污数额,而应以该车过户给崔某1时的车辆评估价格人民币8万元认定其贪污数额。
被告人崔志勇还提出辩解:其占有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大众牌途威汽车、昆石里公产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应认定为受贿罪。
被告人崔志勇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崔志勇收受赵某1给予的22件黄金制品的价值认定不准确,不应按价格鉴定机构确定的日的黄金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依据,而应以2006年至2014年间,崔志勇每次收受黄金制品时的黄金市场价格来确定价值。
2.崔志勇占有昆石里公产房的行为只是变相领取了人民币2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占有该房屋时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起诉指控该起贪污事实不能认定。
3.崔志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七起受贿事实及贪污事实,有坦白、自首情节;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全部追缴;综上,请求法庭对崔志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邢某1和、邢某1声、李某1、赵某1、曹某、徐某1、王某1、张羿、徐某2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日,被告人崔志勇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崔志勇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揭发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案发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查扣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万元,被告人崔志勇亲属代其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651.6306万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抵缴。
一、受贿事实2004年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崔志勇利用担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河北区政协主席期间,利用分管城市建设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邢某1和(另案处理)、邢某1声(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赵某1(另案处理)、曹某、徐某1、王某1、张羿、徐某2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土地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邢某1和、邢某1声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邢某1和、邢某1声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1.8396万元的事实。
2007年,邢某1和、邢某1声兄弟二人请求时任天津市河北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崔志勇介绍工程,崔志勇答应。同年,崔志勇向负责投资开发河北区制药厂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制药厂项目)的天津耀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中公司)总经理韩某推荐邢某1声承揽制药厂项目工程。2008年4月,邢某1声控制的天津市宁发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发龙祥公司)中标并承建制药厂项目三栋楼房的建设工程。2008年初,崔志勇向准备开发河北区汽配七厂经济适用房项目(以下简称汽配七厂项目)的河北区政府下属国有企业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金公司)金成安居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分公司)总经理张某1推荐邢某1声为汽配七厂项目的投资商,后在汽配七厂项目转让谈判过程中,让张某1降低价格将项目转让给邢某1声,使得邢某1和、邢某1声控制的海南康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购买了汽配七厂项目。而后,邢某1声控制的河南省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公司)中标并建设了汽配七厂项目建设工程。在上述项目买卖、建设过程中,邢某1和、邢某1声从中获取利益。
为感谢被告人崔志勇的帮助,邢某1和于日支付人民币626.0396万元为崔志勇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5号楼1单元702室的房屋一套,后崔志勇以其女儿崔某1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前,邢某1声先后七次在崔志勇的办公室给予崔志勇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邢某1和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润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董事长。2007年春天,邢某1和与弟弟邢某1声请崔志勇吃饭时,邢某1和表示希望崔志勇能给其介绍河北区的工程,崔志勇答应。过了没多久,崔志勇给邢某1声打电话说有个制药厂项目,还让邢某1和跟该项目投资方耀中公司的总经理韩某联系。邢某1声跟韩某联系后,通过招投标拿到了该工程。制药厂项目施工过程中,邢某1声还找崔志勇帮忙向投资方催过款,并托崔志勇再介绍点别的活。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崔志勇又给邢某1声打电话说河北区有个以环金公司名义开发的汽配七厂项目可以转让给邢某1和、邢某1声。崔志勇还让邢某1声跟负责开发汽配七厂项目的环金公司下属金成分公司经理张某1联系此事。之后,邢某1声就跟张某1具体谈这汽配七厂项目的转让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谈下来。期间,邢某1和与崔志勇在一次吃饭时,崔志勇说他女儿以后想留在北京工作想在北京买个房子。因汽配七厂项目迟迟谈不下来,邢某1和便向邢某1声说了崔志勇想在北京买房的事,邢某1声表示过过再说。之后,邢某1和与崔志勇又在一起吃饭时,崔志勇说他在北京看好了一套房子。过了几天,邢某1和给崔志勇电话说陪他去北京看房子,崔志勇同意,邢某1和让司机开车与崔志勇一起到了北京市东四环附近泛海国际小区,崔志勇要买该小区的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回到天津后,邢某1和告诉润和公司会计张某2说要在北京买房,让张某2从公司账户取人民币670万元,张某2将人民币670万元存在一张以张某2名字开的银行卡交给邢某1和。邢某1和给崔志勇打电话说陪他一起去北京交房款,崔志勇答应。邢某1和、崔志勇到了北京市泛海国际小区售楼处后,邢某1和刷卡交了人民币626万多元的房款,并在银行收款条上签了“张某2”的名字,崔志勇自己办理了购房手续。邢某1和给崔志勇买完房子后不久,崔志勇就给邢某1声打电话让他继续跟张某1谈汽配七厂项目。后来邢某1声与张某1就汽配七厂项目转让达成协议。邢某1和、邢某1声拿到该项目后,通过招投标手续用自己的施工队干了活。邢某1和给崔志勇在北京买房是为感谢崔志勇,因为他介绍了河北制药厂、汽配七厂两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且因为崔志勇打招呼,使得邢某1和、邢某1声的公司能够在招投标中容易拿到工程。
2.证人邢某1声的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邢某1声和哥哥邢某1和请崔志勇吃饭,目的主要是让崔志勇给介绍河北区工程。不久,崔志勇给邢某1声打电话说河北有个制药厂项目让邢某1声跟该项目的投资方耀中公司总经理韩某联系,邢某1声跟韩某联系后说自己是崔区长介绍的,韩某让邢某1声准备招投标手续。邢某1声找了宁某祥公司等三家公司一起帮忙投标,因投资方有权选择入围企业,最后邢某1声控制的宁某祥公司中标,并由邢某1声的施工队实际施工。在制药厂项目中,邢某1声曾给崔志勇打电话请他帮忙向投资方催款,另希望崔志勇再介绍点别的工程。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崔志勇给邢某1声打电话说河北区有个以环金公司名义开发的汽配七厂项目可以转让给邢某1声,还可以由邢某1声、邢某1和用自己的施工队建设。崔志勇让邢某1声跟环金公司的金成分公司经理张某1联系,邢某1声联系张某1说自己是崔志勇介绍的,并由张某1带着去看了现场,并要求买下汽配七厂项目。邢某1声和张某1就汽配七厂项目转让事宜谈了很长时间但没谈拢。其间,邢某1和对邢某1声说他花了600多万元在北京给崔志勇买了套房子。买完房子后不久,崔志勇就给邢某1声打电话让他继续和张某1谈汽配七厂项目转让事宜,邢某1声最后以人民币4500万元购买了汽配七厂项目,并以康乐公司的名义与金成分公司签订了该项目转让协议。汽配七厂项目的具体施工也是由邢某1声自己的施工队实施。2009年5月月份前后,为了感谢崔志勇,邢某1声到河北区政府崔志勇的办公室将装在纸袋内的人民币10万元给了崔志勇。此外,从2007年上半年至2012年,邢某1声给了崔志勇现金或卡共计人民币58000元,具体情况是:2007年中秋节前后,邢某1声在河北区政府崔志勇的办公室送给崔志勇一张3000元的友谊商厦提货卡和一张5000元的商联卡;2008年春节前,邢某1声在河北区政府崔志勇的办公室送给崔志勇4张5000元共计20000元的商联卡;2008年中秋节,邢某1声在河北区政府崔志勇的办公室送给崔志勇一张5000元的商联卡;2009年春节前,邢某1声在河北区政府崔志勇的办公室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春节前,邢某1声在吃饭时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春节前,邢某1声在河北区政协崔志勇的办公室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综上,为了感谢崔志勇介绍制药厂项目、汽配七厂项目,及在两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打招呼提供帮助,邢某1声送给崔志勇财物共计人民币15.8万元。
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耀中公司总经理。2008年至2010年,耀中公司在河北区开发制药厂项目。2007年下半年一天,邢某1声到韩某的办公室说“我是崔区长介绍来的,您现在负责河北制药厂经济适用房项目,您看看有什么建筑的活能给我干干”,韩某让邢某1声准备招投标手续。2007年年底,韩某向崔志勇汇报工作时,崔志勇问“邢某1声找过你了吗?”,韩某说“他找我了,我让他准备投标手续”,崔志勇说“龙祥公司的活干得不错,你考虑考虑”,韩某说行。2008年4月,邢某1声的宁某祥公司承揽了制药厂项目三标段7、8、9号楼4万多平米的建设工程,中标价为1.1个多亿。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环金公司是隶属于河北区政府的国有企业,金成分公司是环金公司的下属分公司。2008年至2011年,张某1任金成分公司总经理,时任河北区副区长的崔志勇是张某1的主要领导。2007年年中,金成分公司买下了破产企业汽配七厂约1.1万平米的土地,准备找投资方在该地块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2008年,张某1向崔志勇汇报说汽配七厂项目需要崔志勇帮忙找投资商,崔志勇同意。2008年,崔志勇给张某1打电话介绍了邢某1声。过了几天,邢某1声找张某1说想把汽配七厂项目买下来自己开发建设。过了几天,张某1向崔志勇汇报说他正与邢某1声谈转让汽配七厂项目的事,崔志勇说“行。邢总的活儿不错,能干就让他干去吧”。后张某1和邢某1声就土地价格展开谈判,但因张某1坚持要人民币4500万元的转让费,一直没谈拢,后张某1让了人民币200万元,双方才谈成。邢某1声以康乐公司的名义签署《汽配七厂项目转让协议》。
5.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崔志勇的女儿。2008年崔某1在北京读书时,崔志勇去北京看了几次房子。日,崔志勇到北京找崔某1说他在北京买了套房子,带着崔某1去北京东四环的泛海国际小区看了一套房子,售楼人员让崔某1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崔志勇说该房子以后就落在崔某1名下。过了几年,以崔某1为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证办好。崔某1没有出过购房款。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2008年时任润和公司会计。2008年4月,邢某1和对张某2说“河北区有个项目,还没谈成,人家就要求在北京买房,你给我取670万元现金,我明天要用。”后张某2开了一张转账支票并填了一张670万元的借款单,张某2还在借款单背面注上“北京购房”作为备注,其在银行用支票从润和公司账上转了670万元到张某2个人的银行卡(卡尾号:311515)上,张某2把存好钱的银行卡交给了邢某1和。当天下午,邢某1和把银行卡还给张某2时说花了600多万买了房子。
7.农业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借记卡明细等书证证明:日,润和公司账户向张某2农业银行卡(卡尾号:311515)转入人民币670万元。当日,该银行卡消费人民币626.0396元。
8.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证明: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5号楼1单元7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崔某1。日,用中国农业银行卡缴款人民币626.0396万元(含:房屋款人民币625.7267万元、印花税人民币3129元)购买该套房屋。同年4月20日,崔某1与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套房屋的预售合同。
9.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河北区制药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协议书等书证证明:2007年,耀中公司为制药厂项目的投资商,环金公司第三分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建单位,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该项目的牵头和监管单位。
10.河北制药厂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施工合同等材料证明:2008年4月,宁发龙祥公司中标并建设了由环金公司发包的河北区制药厂经济适用房三标段7、8、9号楼的建设工程。
1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区汽车配件七厂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汽配七厂项目转让协议书等书证证明:2008年4月,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由环金公司开发建设汽配七厂经济适用房项目。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该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工作。2009年6月,环金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康乐公司。
12.河北区汽车配件七厂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施工合同等书证证明:2008年1月,合立公司中标并建设了由环金公司发包的汽配件七厂项目。
13.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7年上半年,邢某1和、刑树声兄弟二人在请崔志勇吃饭时,邢某1和请求崔志勇给他介绍河北区的工程项目,崔志勇答应。大概2007年下半年,河北区准备在原河北制药厂地块建设经济适用房,崔志勇时任河北区主管城建的副区长,该项目在其主管范围。制药厂项目投资方耀中公司总经理韩某让崔志勇给介绍施工队,崔志勇给邢某1声打电话说“河北区有个还迁房工程,你能不能干?”邢某1声说可以干,崔志勇就让邢某1声跟韩某联系。过了一段时间,崔志勇去制药厂项目视察时,韩某跟崔志勇说邢某1声找过她,她已经让邢某1声准备投标手续了。后来邢某1声告诉崔志勇他们拿到制药厂项目的部分工程。2008年上半年,河北区政府组织在原汽车配件七厂地块建经济适用房,该项目是以环金公司名义开发,具体由环金公司下属金成分公司负责,因环金公司及金成分公司都是河北区区属国有企业,该项目选择投资商还是要听区领导的。在一次会上,金成分公司总经理张某1讲汽配七厂项目还没找到投资方,崔志勇得知该消息后就给邢某1声打电话说“有个还迁房项目可以转让给你们,由你们自己投资自己干。”邢某1声答应后,崔志勇便让邢某1声跟张某1联系,崔志勇又给张某1打招呼让他考虑让邢氏兄弟干汽配七厂项目。2009年初,崔志勇给张某1打电话问汽配七厂项目谈得怎样,张某1说转让价格还没谈拢,邢某1声也一直没联系他,崔志勇说“他们活干得不错,价格差不多就给他们吧”,张某1说行,崔志勇又给邢某1声打电话让他继续和张某1谈汽配七厂项目,后来邢某1声给崔志勇打电话说项目谈成了,该项目是由邢某1声的施工队实际施工。为了感谢崔志勇的帮忙,邢某1和、邢某1声曾向崔志勇提出要给他在天津换房子的事,但因为地点不合适崔志勇没同意。2008年上半年,崔志勇和邢某1和吃饭时,崔志勇提出他想在北京买套房子,邢某1和说他会陪崔志勇去北京看房子。后来,崔志勇自己先去北京看好了泛海国际小区的一套200多平米的三居室,在与邢某1和吃饭时提出自己在北京看好了房子的事。邢某1和说他改天陪崔志勇看房,崔志勇同意。过了几天,邢某1和陪崔志勇去北京泛海国际小区看了房子,售楼员说该套房子大概要630万元,邢某1和说他回去准备钱意思是帮崔志勇把房子买下来,崔志勇没有表态。从北京回来时间不长,邢某1和给崔志勇打电话说他把钱准备好了要跟崔志勇去买房,崔志勇同意后二人到了泛海国际小区。崔志勇跟售楼员办房屋买卖手续时,看见邢某1和刷卡交了人民币626万余元房款。崔志勇还让售楼人员在房款收据上写自己女儿崔某1的名字。办完手续后,崔志勇、邢某1和回到天津。后来,崔志勇和崔某1又去北京签了以崔某1为购房人的售房合同。因该套房子很贵,在邢某1和买完房子后,崔志勇就给张某1打招呼,帮助邢某1和拿到了汽配七厂项目,算是给邢某1和的补偿。2009年春节时,邢某1声带着一个纸袋到崔志勇办公室,二人先聊了聊工程上的事,邢某1声临走时把带来的纸袋放在了坐着的沙发上说这是他一点心意而后离开,崔志勇打开纸袋看见纸袋里放着一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现金。此外,2007年中秋至2012年春节,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邢某1声都会到崔志勇的办公室给崔志勇送钱或购物卡,共送给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3万元,现金人民币2.5万元。崔志勇将上述钱款都用于家庭日常花销。
(二)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李某1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5.3万元的事实。
2004年,李某1请求时任天津市河北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崔志勇在房地产项目中给予关照,崔志勇同意。2005年,李某1控制的天津市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购得河北区中山北路南侧地块,准备建设泽园大厦项目。因泽园大厦项目未被天津市规划局批准,崔志勇应李某1的请求协调河北区相关单位争取该项目的规划获批。2010年,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为建设地铁站,委托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内环公司)收购博达公司所有的中山北路南侧地块。因河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地铁站建设项目的拆迁事宜,即由崔志勇组织地铁公司、博达公司就土地买卖开展专题协调会。在地铁公司与博达公司就土地转让价格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李某1向崔志勇请托希望在定价上得到关照,崔志勇同意并在最后一次专题协调会上确定了偏向博达公司的土地出让价格,使得李某1及博达公司多获利约人民币2000万元。
为感谢被告人崔志勇的帮助,李某1于2010年12月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交给崔志勇弟弟崔某2,让转交给崔志勇。崔某2将收受李某1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告知崔志勇,崔志勇先让崔某2为其保管该笔钱款,后让崔某2用部分钱款购买中铁国际城房屋一套。2013年春节前,李某1将其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万春花园9-3-1101室(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56万元)的房屋钥匙及产权证让崔某2转交给了崔志勇。此外,2004年至2015年中秋节、春节前,李某1还二十二次送给崔志勇人民币63万元、购物卡人民币6.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投资成立天津万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春公司),开发了河北区万春花园项目。2004年年初,李某1为了让万春公司在河北区有靠山,便高薪聘请崔志勇的弟弟崔某2为万春公司的售后经理。崔某2带着李某1到崔志勇办公室,李某1说他想在河北区开发地产项目,崔志勇说“没问题,感谢你对我弟弟的照顾,一定给你帮忙”。崔志勇说河北区中山北路有个商业地块问李某1能不能干,李某1表示愿意干。崔志勇让李某1到天津市土地局土地交易中心报名参加该地块的招牌挂,并表示等项目在河北区落户后他再帮李某1。2005年4月,李某1的公司以人民币9693万元的价格将中山北路南侧地块买下。此后,李某1准备在该地块建泽园大厦项目,但在申请该地块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天津市规划局一直不批准,李某1请崔志勇协调,崔志勇多次找河北区相关单位协调无果后对李某1讲“这是市规划局的事,不是区里的事,我不好管”。2010年春节时,李某1到崔志勇办公室,跟崔志勇讲“在2009年年末,地铁公司两次派人来我的地面勘探,说要收购,这是怎么回事?”崔志勇说“这块地地铁公司可能要收购,你不行就多拿点钱,别干商业了”,李某1说“希望您费心,让我多拿点钱”,崔志勇同意。2010年5月底,河北区政府就中山北路南侧地块的收购事宜开现场办公会,崔志勇代表河北区政府负责主持谈判,地铁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代表收购方,李某1代表被收购方展开谈判。在开会之前,崔志勇偷偷告诉李某1“这块地你别想了,市里定了给地铁公司,现在就是谈价格问题”,还说“你先跟地铁公司的人谈,价格可以往高要”。李某1听了崔志勇的话后就坚持往高要价,提出地块价格是3.6亿元(实际估算成本2.95亿元),但王某2代表地铁公司报价是2.7亿元,双方没有谈拢。会后,李某1后找到崔志勇说“我要价3.6个亿,对方不认可,您给协调协调”,崔志勇表示同意。崔志勇代表河北区政府又召开第二次谈判会,但地铁公司一直坚持最多给3个亿,而李某1坚持要3.3个亿,双方依然没谈拢。2010年10月,崔志勇主持召开第三次现场办公会,在开会前,李某1偷偷跟崔志勇说“我这块地的成本是3个亿,这次您一定给我帮忙,不能让我吃亏。”崔志勇点头说知道,后崔志勇主持开会继续协商收购价格。期间,崔志勇借故离场,李某1和王某2就土地转让价格互不相让时,王某2跟李某1说“这样吧,我们让崔志勇区长拍一下,他代表政府,他拍多少价我就出多少,李总,你听不听。”李某1因知道崔志勇定价时会向着自己便马上表示“没问题,就让崔区长拍,他拍多少我都同意”。崔志勇被请进会场后,李某1、王某2都提议同意崔志勇定最后价格,崔志勇说“让我定价,你们同意吗?”。李某1、王某2都表示同意,崔志勇说“这样吧,就定3.2亿元”,地铁公司和李某1都表示接受该价格,李某1就这样多挣了2000万元。2010年11月,内环公司作为收购方与李某1的博达公司签订了中山北路南侧地块的土地收购协议,同年12月,李某1收到了先期给付的3亿元。为了感谢崔志勇,李某1让公司财务经理张某3从其个人尾号为1477的中国银行卡里取出现金人民币120万元,张某3在李某1的办公室将一个用大黑包装了10捆的12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1,李某1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用红色无纺布手提袋装好后约崔某2在水晶宫大饭店见面,在该饭店停车场,李某1将两提袋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交给崔某2让转交给崔志勇。2013年春节前,李某1和崔某2到崔志勇的政协办公室看望崔志勇时,崔志勇提出他女儿崔某1大学毕业后准备到天津市防疫总站工作,想就近买套房子,李某1当即说“我在万春花园还有一套跃层,您看是否用得上”,崔志勇说“好,我看看”。之后,李某1让崔某2将万春花园小区9-3-1101的房子的房产证和钥匙送给崔志勇。此外,从2004年中秋节开始到2015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李某1都会送给崔志勇现金或家乐福购物卡,一共送了二十二次,共送给崔志勇人民币63万元、购物卡6.3万元。具体情况是:2004年中秋节送3000元的购物卡;2005年春节至2007年中秋节6次,每次送1万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至2009年中秋节4次送钱,每次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共8万元;2010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11次送钱,每次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崔志勇的弟弟。2004年年初,崔某2求崔志勇给他换份工作,同年4月份,崔志勇让崔某2找万春公司老板李某1,后李某1让崔某2负责万春花园的售后工作。李某1想通过崔某2跟崔志勇拉近关系,每逢中秋节、春节时崔某2都带着李某1看崔志勇,李某1每次送给崔志勇一个装着钱或购物卡的信封,崔志勇也帮助李某1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困难。2012年12月底,李某1给崔某2打电话约在水晶宫饭店的停车场见面后,李某1从他汽车后座上拿出两个红色无纺布手提兜递给崔某2说“老崔,你把这个带给崔区(指崔志勇),里面一共是100个,感谢崔区对我的帮助”,崔某2将钱先放回自己家后,第二天在家中清点两个手提袋中装的是十捆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的现金。李某1送给崔志勇这人民币100万元是为了感谢崔志勇在地铁公司收购中山北路南侧地块为李某1提供的帮助。过了一两天,崔某2向崔志勇说了李某1给崔志勇100万元的事,崔志勇说“钱先放你这,回头再说”。日至3月份,崔某2陆续用该笔钱款的60万元炒股。当年清明节时,崔志勇让崔某2用该笔钱款给崔某2的儿子崔巍买房。月份,崔某2用该笔部分钱款给崔巍在中铁国际城购买了一套房产。2013年春节前,崔某2带着李某1给时任河北区任政协主席的崔志勇拜年,崔志勇说崔某1毕业后可能会去天津市防疫总站工作,还说他想在新开路附近买房子问李某1附近哪有合适的房子。李某1说新开路上的万春花园有一套200平米左右的跃层,并让崔某2去查看是否有该套房子。崔某2找到该房子的房产证后,李某1让崔某2将该套房子的房产证、钥匙交给了崔志勇。
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先后任某2成立的万春公司、博达公司的财务经理。2005年下半年,李某1投资成立了博达公司,专门负责开发中山北路南侧一块土地,后因资金出现困难该地块一直没建楼。2010年,地铁公司以3.2亿元购买了该地块,李某1赚了有人民币2000多万元。日,张某3用李某1尾号为041477的中国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20万元。张某3取完钱后用一个黑色提包将现金送到李某1办公室,李某1在办公桌上清点完后就把钱收好。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时任地铁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地铁建设的征地和拆迁工作。地铁公司要收购博达公司的中山北路南侧地块以建设天津市地铁6号线体育场站,河北区政府负责协调征地拆迁事宜,地铁公司委托的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内环公司与博达公司就该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进行谈判。日下午,崔志勇召开了该地块的第一次专题会议,地铁公司的报价是人民币2.7亿元,但博达公司要价是人民币3.6亿元,双方没有谈拢。第一次会后,王某2找到天津市中地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3咨询中山北路地块的估价,崔某3查阅资料后说该地块总价应在3亿以内。后地铁公司将土地收购价格涨到3亿元,但博达公司坚持要3.3亿元,双方多次谈判不成。日下午,崔志勇在河北区政府召开最后一次协调会,在双方就土地价格僵持不下时都同意由崔志勇最后决定价格,崔志勇说“让我定价,你们都同意吗?”王某2和李某1都表示同意后,崔志勇说“这样吧,就定3.2亿元”,王某2和李某1都表示接受。3.2亿元的价格很偏向博达公司,但考虑崔志勇是主管河北区城建的副区长,地铁公司为了今后工作只能接受。日,内环公司与博达公司签订了中山北路地块的土地买卖协议,地铁公司将人民币3.2亿元支付给了博达公司。该块土地的评估价格是按照双方协定的3.2亿元价格出具的相应评估报告。另有证人章某、崔某3、李某2的证言及王某2的工作记录佐证了王某2的证言。
5.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北区中山北路地块挂牌出让工作的文件》、挂牌地块竞买申请书、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准予天津市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园大厦项目备案的决定》等材料证明:2005年4月,博达公司用人民币9693万元购得河北区中山北路南侧(原天津市换热装备总厂)地块(宗地编号:津北中(挂)号),后该公司拟在该地块建设泽园大厦项目。
6.地铁6号线体育场站地块委托协议证明:地铁公司委托内环公司、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中山北路南侧地块进行收购。
7.土地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整理协议证明:日,内环公司与博达公司就泽园大厦(博达房地产地块征收费)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5996.40米)予以收购整理,内环公司收购项目土地的补偿款总金额3.2亿元。
8.收入凭证、进账单、企业往来结算收据等材料证明:地铁公司将人民币3.2亿元的土地收购款拨给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将该款拨给内环公司后,内环公司将该款支付给博达公司。
9.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明:日,李某1尾号为041477的中国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20万元。
10.崔某2提供的银行、证劵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日至日,崔某2尾号069482的建设银行卡陆续存入人民币80万元,并相继转入其证券账户,后于日刷卡两笔消费共计人民币元。
11.崔某2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等材料证明:其子崔巍于2011年12月购买中铁国际城的房屋一套,交付首付款843304元。
12.房屋产权证证明:河东区万春花园9-3-11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李某1。
13.房产估价报告证明:天津市河东区万春花园9-3-1101室在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6万元。
14.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4年,李某1向崔志勇提出他想在河北区搞点房地产项目希望崔志勇给予支持和关照,崔志勇同意。当年,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收购了河北区中山北路换热设备厂地块准备招牌挂。崔志勇将该消息告诉了李某1。后来,李某1摘牌拿到中山北路南侧地块并成立了博达公司开发泽园大厦项目,但天津市规划局一直没有批准该项目的建设规划。2007年左右,李某1多次找崔志勇协调中山北路南侧地块规划的事,崔志勇给河北区建委、规划等部门开会,要求协调市里对口部门把中山北路地块规划赶紧批下来。2009年下半年,崔志勇通过河北区规划处得知天津市要在中山北路南侧地块建地铁站,崔志勇让李某1准备和地铁公司谈判。2010年上半年,地铁公司和李某1进行多次谈判但一直没就价格谈拢,后来天津市召开推动会让崔志勇负责中山北路南侧地块的谈判协调工作争取早日促成土地收购。之后,李某1找崔志勇说希望土地收购价格能高点,崔志勇召集地铁公司和李某1在河北区政府开了三四次协调会,地铁公司方面的负责人是副总经理王某2,李某1方面是他本人。在最后一次会前,李某1私下跟崔志勇说了他的底价并让崔志勇关照他,会上双方关于收购价格又陷入僵局,王某2和李某1让崔志勇定价并说尊重崔志勇的意见,崔志勇说“我出价你们双方都认可吗?”王某2、李某1都说认可,崔志勇说“那就定3.2个亿吧”,王某2、李某1当场表示认可,3.2亿元是在地铁公司和李某1出价之间偏向李某1的价格。2010年年底,崔某2到崔志勇的办公室说“李某1因为中山北路地块的事给你拿了100万元现金,现在这笔钱在我这里”,崔志勇让崔某2先保管该笔钱款。2011年清明节时,崔某2又提出要把该笔钱给崔志勇,崔志勇让崔某2先用该笔钱给崔巍买套房子。崔某2后用该笔钱在中铁国际城买了套房子。2013年年初,崔志勇任河北区政协主席后,李某1和崔某2到崔志勇的办公室,崔志勇向李某1提出自己女儿要到市防疫站工作,问附近有没有合适的房子。李某1说他开发的市防疫站附近的万春花园小区还有一套房子,如果崔志勇觉得合适他就把该房子送给崔志勇。过了几天,崔某2告诉崔志勇,说李某1让他把万春花园9-3-1101室的钥匙、房产证交给崔志勇,崔志勇看了下房产证记载的房子面积、楼层情况后,将钥匙、房产证放在了自己办公桌抽屉里。崔志勇也几次查看该套房子,但因自己每年向组织申报房产,崔志勇一直没有将该房子过户,想等到需要的时候再办理。此外,2005年至2015年初,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李某1都会带着崔某2到崔志勇办公室送给崔志勇现金或家乐福购物卡,共计现金人民币63万元、购物卡人民币6.3万元。综上,崔志勇共收受李某1万春花园房产一套、钱款人民币169.3万元。
(三)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赵某1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2.794426万元的事实。
2006年,赵某1控制的天津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因在河北区开发君临天下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君临天下项目),与时任河北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崔志勇结识。2008年,崔志勇应赵某1的请托,协调河北区财政局将君临天下项目的税收返还款及时拨给了星际公司。2009年,崔志勇应赵某1的请托,协调公安河北分局报请天津市公安局为君临天下大厦的业主办理蓝印户口。
为得到关照及感谢被告人崔志勇的帮助,2006年至2014年,赵某1或在与崔志勇吃饭、喝茶时给予崔志勇现金和黄金制品,或安排他人在中秋节、春节前送给崔志勇现金,先后三十次共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154万元、黄金制品22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79442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初,赵某1成立星际公司在河北区开发君临天下项目。赵某1与当时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崔志勇、河北区建委副主任杜某在一起吃饭时结识。赵某1认识杜某后不久,二人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或赵某1让杜某约崔志勇,或崔志勇让杜某约赵某1,吃过二三十次饭。每次吃饭前,赵某1通常是让公司副总苏某准备好现金,在吃饭后直接将装有现金的档案袋交给崔志勇,崔志勇都收下。2006年至2014年,赵某1一共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154万元。具体情况是:2006年,赵某1第一次与崔志勇在郑州道36号吃饭后,送给崔志勇人民币2万元;之后赵某1请崔志勇在郑州道36号、友谊路老苏浙酒楼、马场道新苏浙酒楼六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4万元、有两次各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有三次各给崔志勇人民币6万元,2006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34万元。2007年,赵某1在马场道新苏浙酒楼三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两次各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6万元,赵某1在当年春节还让员工给崔志勇送了人民币5万元,2007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16万元。2008年,赵某1在马场道新苏浙酒楼、怡乡春竹酒店六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五次各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6万元,2008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31万元。2009年,赵某1在河北区两仟坪酒店三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两次各给崔志勇人民币6万元、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4万元,2009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16万元。2010年,赵某1在河北区两仟坪酒店两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6万元,当年夏天,崔志勇约赵某1在五大道一茶馆喝茶后,赵某1送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2010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16万元。2011年,赵某1在海河风景饭店三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有两次各给崔志勇人民币4万元,当年中秋节,赵某1让公司员工送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2011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18万元。2012年,赵某1在海河风景饭店两次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有一次给崔志勇人民币4万元,2012年共给崔志勇人民币9万元。2013年国庆节前后,赵某1在海河风景饭店请崔志勇吃饭,赵某1送给崔志勇人民币4万元。2014年春节前,赵某1让苏某到崔志勇家中送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赵某1每次和崔志勇吃饭后,除了给崔志勇现金外,还会将一两件金摆件或金条连同现金一起用袋子封好后给崔志勇,这些金摆件多数是金某、也有金白菜,金条从几十克到上百克都有。这些金件,赵某1购买后放在苏某处保管。因君临天下项目在海河边,按照天津市的有关政策可以享受几千万元的税收返还,但该笔钱是先从天津市财政局拨给河北区财政局,再由河北区财政局拨给赵某1的公司。为了让河北区财政局不占用资金,在2010年前后,赵某1希望崔志勇帮忙给河北区财政局打招呼让区里尽快拨款。后来,崔志勇说他已经跟河北区财政局局长赵某2说过此事,河北区肯定不占用赵某1公司的资金。这样,该笔返税款到河北区财政局后,很快就拨给了赵某1的公司。君临天下房地产项目有很多业主购房是为办理天津市蓝印户口,该手续需要由公安河北分局报天津市公安局批准。为了加快公安河北区分局的上报速度,赵某1请崔志勇给公安河北分局打个招呼。后来,崔志勇说他已经跟公安河北分局局长邢某2说过此事,邢某2会尽快将手续报到天津市公安局。没过多长时间,君临天下项目的蓝印户口手续就从公安河北分局报到天津市公安局。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赵某1的女朋友。2006年初赵某1在河北区准备开发君临天下项目,杜某时任河北区建委副主任,副区长崔志勇是其领导。赵某1、崔志勇通过杜某约彼此吃饭。2006年初至2013年10月,赵某1和崔志勇一起吃过二十多次饭,一般是崔志勇、赵某1、杜某三人,吃饭地点是两仟坪酒店、怡乡春竹酒店、苏浙酒楼等地,吃饭时都是赵某1买单。每次吃完饭,赵某1都将包好的礼物送给崔志勇。2008年或2009年,赵某1在一次吃饭时跟崔志勇说君临天下项目可以享受退税政策,退税款由市财政局拨到河北区财政局,赵某1让崔志勇跟河北区财政局打招呼让快点退税。后来,崔志勇说他已经就此事跟赵某2打了招呼。河北区财政局将该笔退税款很快拨给了赵某1的公司。
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赵某1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春节前,赵某1不在天津,他让苏某给崔志勇送人民币5万元的过节费。苏某准备好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袋内,给崔志勇打电话说“崔区,我是赵某1公司的,姓苏,快过年了,赵总让我去看看您”,崔志勇让苏某直接去他家并用短信发了地址。当晚9时许,苏某自己开车到了崔志勇家附近,与崔志勇见面后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崔志勇,崔志勇收下钱就走了。
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时任河北区财政局局长。赵某1在河北区开发君临天下项目可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2008年至2010年,河北区财政局将1个多亿的返税款拨给了赵某1的星际公司。崔志勇时任河北区“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他可能在非正式场合向赵某2提出尽快将退税款返还赵某1公司的事。
5.证人邢某2的证言证明:其时任公安河北分局局长。2008年,崔志勇跟邢某2说“君临天下项目的蓝印户口办不下来,开发商的房子卖不动,你跟市公安局说一下,加快点进度。”邢某2后让公安河北分局户籍科跟天津市公安局户政处就此事沟通,天津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了君临天下房地产项目的蓝印户口申请。
6.物证照片、移送物品清单、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办案机关从崔志勇家中查扣金条15根、金摆件7件。经鉴定,上述金件均是千足金,重量共计1376.06克,价值为人民币元。
7.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文件证明:2007年,崔志勇任河北区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河北区财政局局长赵某2为该小组成员。
8.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机关下发的《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河北区财政局对星际公司税收返还预算拨款凭证、税收专用缴款书、星际公司记账凭证等材料证明:河北区财政局于2008年、2009年将税收返还款共计1.162625亿元返还给赵某1的星际公司。
9.公安河北分局《关于为君临大厦业主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请示》、天津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君临大厦适用蓝印户口政策的调查报告》等材料证明:2009年8月,公安河北分局户政科就君临大厦业主蓝印户口办理问题报请天津市公安局户政处,后天津市公安局户政处同意按相关规定给君临天下大厦业主办理蓝印户口。
10.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6年年初,赵某1在河北区开发君临天下项目,崔志勇去考察该项目时与赵某1结识。后来,崔志勇通过时任河北区建委副主任的杜某与赵某1一直保持联系。2008年或2009年,崔志勇和赵某1、杜某吃饭时,赵某1说君临天下项目在海河边上,可以享受天津市税收返还的相关政策,还说税收返还的资金要从河北区财政局返回他们公司,他希望崔志勇跟时任河北区财政局局长赵某2打招呼不要占压该笔款,崔志勇答应。后来,崔志勇对赵某2说“君临天下项目的税收返还资金,区财政局要是有钱赶紧给企业”,赵某2表示会尽快办此事。因崔志勇时任河北区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河北区财政局局长赵某2是组员与崔志勇是上下级关系,所以崔志勇让赵某2协调税收返还的事,赵某2是要听的。2009年左右,崔志勇和赵某1吃饭时,崔志勇说君临天下很多业主要办蓝印户口,需要公安河北分局报市公安局批准,赵某1希望崔志勇跟公安河北分局打招呼让赶紧上报此事,崔志勇答应。后来,崔志勇跟时任公安河北分局局长邢某2说“君临天下很多业主要办蓝印户口,你们跟市局报一下,赶紧办下来,别耽误人家卖房子。”邢某2说他回去问问尽快落实。崔志勇将向邢某2打招呼的情况告诉赵某1。因为蓝印户口的事牵涉到房地产项目销售问题直接影响区里税收,公安河北分局也有义务协助处理此事,所以崔志勇让邢某2协调蓝印户口的事,邢某2是要听的。2006年至2014年春节前,崔志勇跟赵某1吃了二十多次饭,每次吃饭都是崔志勇、赵某1、杜某三人,吃饭地点主要是在两仟坪饭店、苏浙酒楼、怡乡春竹饭店等地,崔志勇还和赵某1在五大道的茶馆喝过两次茶,每次吃完饭、喝完茶,赵某1都会给崔志勇拿礼物,这些礼品有现金、金条、金摆件。2014年,赵某1让其公司副总理苏某送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崔志勇共收到赵某1给的现金人民币154万元、15根金条及7个金摆件。崔志勇将钱款拿回家中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花销,一部分现金和全部金件放在家保险柜中。案发后,上述金件均被办案机关查扣。
(四)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曹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6306万元的事实。
2002年,曹某结识了时任天津市河北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崔志勇。2004年,崔志勇向曹某介绍河北区大天津商厦改造外檐工程,并向该项目的发包方内环公司总经理潘某推荐曹某。同年,曹某以天津华惠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该建设工程。2011年,付某得知河北区房管局代建北辰区辽河园C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辽河园公租房项目),便让曹某帮助自己承揽建设工程。曹某即向崔志勇请托,崔志勇要求时任河北区房管局局长的刘某1给曹某以关照,刘某1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优先考虑曹某所报名的公司。后付某以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公司)中标并承建了辽河园公租房项目四栋楼房的建设工程。上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曹某均从中获取利益。
为感谢被告人崔志勇的帮助,2006年春节前,曹某在崔志勇的家中给予崔志勇人民币30万元。2012年春节、中秋节前,曹某在崔志勇的办公室两次给予崔志勇共计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6306万元)。此外2006年至2015年中秋节、春节前,曹某还先后十六次给予崔志勇共计人民币4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曹某的证言、亲笔证词证明:2002年前后,曹某通过妻子郭红梅认识了崔志勇。2004年年中的一天,崔志勇给曹某打电话介绍河北大天津商厦有个外檐装修工程,并让曹某找内环公司的潘某具体联系此事。曹某找到潘某后,因崔志勇已经给潘某打好招呼,所以二人很快谈妥装修工程。2004年9月,曹某以安某公司的名义与内环公司签订了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装修合同。2006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崔志勇的帮助,曹某将现金人民币30万元装在一个蓝色布制提兜中送到崔志勇家。在崔志勇家的客厅里,曹某指着放在脚边装钱的提兜对崔志勇说“工程的事谢谢您了,这是一点心意”,将放钱的提兜留在崔志勇家中后离开。2011年下半年,付某找曹某让其在河北区房管局找关系看能否承建河北区的公租房项目,曹某去找崔志勇,希望崔志勇帮忙。崔志勇给河北区房管局局长刘某1打招呼后,让曹某去找刘某1办理此事。后来,曹某承揽到河北区公租房项目中的4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该工程是以付某的泉州公司名义完成招投标并实际承建的,曹某没有参与该项目建设。因为曹某帮付某谈成了河北区公租房的项目,付某给了曹某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春节前,曹某将装在信封里的美元1万元在政协办公室给了崔志勇。2012年中秋节前,曹某又将装在信封里的美元1万元在政协办公室给了崔志勇。此外,从2006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春节时,曹某都会给崔志勇送现金,具体情况是:2006年中秋节,曹某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7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2万元;2009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春节、中秋节,曹某各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春节前送给崔志勇人民币5万元。综上,曹某共送给崔志勇人民币74万元、美元2万元。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00年至2014年任内环公司的总经理,内环公司是河北区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2004年年中,内环公司有个大天津商厦外檐装修的工程,潘某向崔志勇提及该工程需要找装修队施工。过了几天,曹某到内环公司找潘某说“崔区长介绍我来谈大天津装修事情”,后来曹某承建了大天津商厦外檐装修的工程。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时任河北区房管局局长。2011年,河北区房管局为天津市代建辽河园公租房项目。2011年年底,崔志勇向刘某1介绍曹某说他想承揽辽河园公租房项目施工的活,看能不能给关照下,刘某1答应帮忙并让曹某先准备招投标的事。在曹某告诉刘某1投标企业的名称后,刘某1给下属的河北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陈某浜打招呼,让他们在具体组织招投标时优先考虑曹某说的公司。后来,曹某说的公司中标了辽河园公租房项目三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
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前后,付某与曹某认识。2011年下半年,付某听说河北区房管局代建辽河园公租房项目,便向曹某提出让他在河北区房管局找关系承揽工程。2011年年底,曹某向付某说他找了领导,有一个项目他已经拿下了,下面就是走形式把招投标的程序走完。2012年1月,辽河园C地块公租房项目公开招投标,付某另找了两家建筑公司与自己的泉州公司一起报名竞标,最后付某的泉州公司顺利中标了北辰区辽河园C地块的一个标段,承建了总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工程。付建成拿到该项目后,曹某没有参与工程的建设。事后,付某共给了曹某人民币100万元。
5.大天津食品商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内环公司出具的财会资料等材料证明:2004年,内环公司发包大天津食品商厦改造外檐工程,安某公司承建该项目,内环公司就该工程支付了人民币372万元。
6.天津市公共租赁房委托开发合同、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北辰区辽河园C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泉州公司承建了该项目中的普润家园1、2、3、7号楼的建设工程。2012年至2015年,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向泉州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万元。
7.人民币汇率表证明:2012年1月,100美元折合人民币最低价为630.01元;2012年8月,100美元折合人民币最低价为633.05元。
8.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2年崔志勇通过曹某的妻子郭红梅与曹某结识,后一直保持联系。大概在2004年,内环公司经理潘某向崔志勇汇报说河北区的大天津食品商厦外檐装修工程需要找一个公司装修,崔志勇便向曹某介绍该工程。崔志勇还给潘某打招呼让把大天津商厦装修工程给曹某。后来,曹某承建了该工程。2011年下半年,曹某到崔志勇的办公室说,他听说河北区房管局代建了一个市里的公租房项目,他想托崔志勇跟河北区房管局局长刘某1打招呼让他承建部分工程。崔志勇即跟刘某1打招呼,曹某也告诉崔志勇他承建了该公租房项目。因河北区房管局属于崔志勇的分管部门,崔志勇给刘某1打招呼,刘某1肯定会尊重他的意见。2006年春节的前一天,曹某到崔志勇家拜年后临走时,曹某给崔志勇一个兜子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崔志勇猜想兜子里是钱,明白曹某是为感谢崔志勇在大天津商厦项目的帮助便收下。曹某走后,崔志勇打开兜子看见里面有现金人民币30万元,崔志勇把钱收好后陆续花掉。2012年春节,曹某到崔志勇的政协办公室拜年后临走时给了崔志勇一个白色信封,崔志勇收下,后来崔志勇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有美元1万元。2012年中秋节,曹某到崔志勇的办公室聊天,临走时,曹某给了崔志勇一个白色信封,后来崔志勇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有美元1万元。崔志勇将该2万美元放在家中保险柜中。此外,2006年至2015年,每年的中秋节、春节,曹某都会在崔志勇办公室或在吃饭时送给崔志勇钱,共计人民币44万元。
(五)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徐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9.3万元的事实。
2006年,徐某1请求时任天津市河北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崔志勇介绍工程,崔志勇答应。2008年,徐某1向崔志勇请托希望承揽由河北区房管局下属企业天津市华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发包的美泽大厦爆破拆除工程,崔志勇要求时任河北区房管局局长的刘某1给徐某1关照。在刘某1的帮助下,徐某1控制的天津市津皖房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皖公司)于2008年12月承揽了美泽大厦爆破拆除工程。2010年,徐某1向崔志勇请托希望承揽项目位于河北区的天津市中国铁建·国际城(以下简称中铁国际城)土方工程。崔志勇向该项目的发包方中铁房地产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任某1推荐徐某1。2011年,徐某1控制的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承建了中铁国际城项目二个标段土方工程。在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徐某1获取了利益。
为感谢被告人崔志勇的帮助,2009年下半年,徐某1在崔志勇居住的小区外给予崔志勇人民币20万元;2011年春节时,徐某1在崔志勇居住的小区外给予崔志勇人民币40万元。此外,2006年至2015年春节、中秋节时,徐某1先后十七次给予崔志勇共计人民币9.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1的证言、亲笔证词证明:2006年,徐某1在一次吃饭中认识了崔志勇后希望崔志勇给自己在河北区介绍工程,崔志勇同意。2008年,徐某1听说河北区的美泽大厦要爆破拆迁,就约崔志勇和河北区房管局局长刘某1吃饭。吃饭时,徐某1对崔志勇说希望参加美泽大厦爆破工程,崔志勇说“行啊,你找国强(刘某1)吧,这事他负责”,刘某1当时就说“那你们就跟着一块掺和吧。”事后,徐某1与区房管局下面的华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揽了美泽大厦的爆破工程。2009年下半年,为了感谢崔志勇,徐某1用一个茶叶盒子装好现金人民币20万元,在崔志勇住的天江格调花园小区西门外,把钱给了崔志勇。2010年,徐某1向崔志勇表示希望帮助他承揽河北区中铁国际城项目土方工程,崔志勇同意。过了一段时间,崔志勇给徐某1打电话说他约了中铁国际城的总经理任某1吃饭,让徐某1也去。吃饭时,崔志勇向任某1说“小徐是干土方的,你们要是有土方的活想着点他”,任某1答应。后来,任某1给徐某1打电话让徐某1跟项目总包公司联系,参与土方工程的招投标。经过招投标,徐某1拿到了中铁国际城一期三个标段中第一、第二两个标段的土方工程。为了感谢崔志勇的帮助,2011年春节,徐某1用一个茶叶盒子装了人民币40万元,在崔志勇住的天江格调花园小区西门外将钱给了崔志勇。此外,2006年的春节、中秋节,徐某1各给崔志勇人民币1万元,一共是人民币2万元;2007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徐某1每次都给崔志勇送人民币5000元,一共给了7万元;2015年春节,徐某1给崔志勇送了人民币3000元。综上,徐某1一共送给崔志勇现金人民币69.3万元。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河北区房管局负责对美泽大厦爆破拆迁工程,对外是以区房管局下属华某公司名义组织拆迁。崔志勇、徐某1、刘某1在一起吃饭时,徐某1跟崔志勇说“崔区,听说美泽大厦要爆破,这个活能交给我吗”,崔志勇说“你能干就干吧,这个活是刘局(刘某1)管,你回头跟刘局联系就行”,刘某1也说“崔区都点头了,我这没问题,我回头跟下面人说一下”。之后,刘某1打了招呼,华海公司代表河北区房管局跟徐某1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2009年6月,河北区房管局给徐某1结清了工程款。
3.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中铁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0年下半年,崔志勇带着徐某1约任某1吃饭时,崔志勇说“你们中铁国际城项目是不是有土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能不能优先考虑一下徐总(指徐某1)”,任某1考虑到中铁国际城的项目在河北区,很多事情要有求于崔志勇,就表示会推荐徐某1参与工程投标。之后,任某1分别给中铁国际城项目三个标段的总包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让优先考虑徐某1的公司。后来,徐某1的公司中标了中铁国际城项目两个标段的土方工程。
4.天津市华海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天津站交通枢纽重点工程拆迁计划及安置方案》的请示、美泽大厦爆破拆除合同、银行凭证等材料证明:津皖公司于2008年12月承揽了美泽大厦爆破拆除工程,于2009年6月收到华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4万元。
5.华某公司出具的文件证明: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河北区房管局。
6.中铁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土方施工合同、土方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证明:2011年至2012年,青龙公司承建了中铁国际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二标段的土方工程,且工程款已于2012年结清。
7.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6年,徐某1希望崔志勇帮助介绍河北区的工程项目,崔志勇同意。2008年年底,天津市要对美泽大厦进行爆破,整个拆迁工程由河北区房管局负责。徐某1给崔志勇打电话约崔志勇、河北区房管局局长刘某1吃饭。吃饭时,徐某1跟崔志勇说他想承揽美泽大厦爆破工程,崔志勇当场让刘某1安排此事,刘某1答应。后来,徐某1承揽了美泽大厦的爆破工程。2010年下半年,徐某1跟崔志勇说他想承揽河北区中铁国际城的土方工程,让崔志勇帮忙联系。崔志勇便叫上徐某1约中铁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任某1吃饭,崔志勇跟任某1说“听说你们项目有点土方的活,小徐是干工程的,如果他能干的话,你给照顾照顾”,任某1当场同意。后来徐某1告诉崔志勇他承揽了该项目的土方工程。2009年中秋节前后,美泽大厦爆破成功后的一天晚上,徐某1在崔志勇住的天江格调小区门口将两捆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放一个纸袋交给崔志勇说“崔区,这是一点心意,感谢您”。2011年春节前,徐某1给崔志勇拜年,二人在天江格调小区门口见面后,徐某1递给崔志勇一个纸袋说“中铁国际城的活干完了,这是一点心意,您收下”,崔志勇把纸袋拿回家看见里面有四捆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此外,从2006年至2015年春节、中秋节,徐某1每年都会给崔志勇钱,共计人民币9.3万元。
(六)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王某1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万元的事实。
2005年,因天津市在河北区志成道建设快速路项目对天津市玉泉轩美食康体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轩公司)的楼房进行拆迁。2008年,玉泉轩公司负责人王某1向时任河北区副区长的崔志勇请托希望尽快得到拆迁款,后在崔志勇协调下,内环公司将该笔拆迁款拨付给了王某1的天津德亿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亿达公司)。
为了得到崔志勇的帮助,王某1于2008年前后将三根象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万元)送给崔志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德亿达公司董事长。2005年,天津市建设快速路项目要对王某1在河北区志成道志康路2号的一栋办公楼拆迁,崔志勇主管此事。因崔志勇知道王某1是做工艺品的,就提出向王某1买两块象牙料。王某1从自己的收藏中找了一盒是雕刻好的单根象牙成品,另一盒是没有雕刻的两块象牙原料给了崔志勇。
2.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办案机关从崔志勇家中查扣了象牙两盒(雕刻图案象牙一根、象牙原料两根)。
3.《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明:从崔志勇家中查扣的三根象牙单根价值为人民币25万元,共计人民币75万元。
4.内环公司出具的玉泉轩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因志成道快速路建设项目涉及玉泉轩公司房屋拆迁,内环公司支付给德亿达公司拆迁款人民币4700万元。
5.被告人崔志勇供述:天津市建设快速路要对王某1公司在河北区志成道的一栋楼房进行拆迁,该拆迁款先由天津市划给内环公司,再由内环公司拨给王某1的公司。2008年或2009年时,王某1请崔志勇吃饭,希望崔志勇协调下能尽快给拆迁款。饭后,王某1从他汽车后备箱中拿了两盒象牙送给崔志勇,崔志勇客气了一下将两盒象牙放在自己车里。两盒象牙中一盒是雕刻的单根象牙,另一盒是没有雕刻的两根象牙。之后,崔志勇跟市里有关部门反映王某1拆迁款的情况后,该笔拆迁款陆续给了王某1。
(七)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为张羿及其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张羿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1万元的事实。
2009年,张羿控制的天津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腾公司)准备在河北区铜带厂地块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以下简称铜带厂项目)。因铜带厂项目规划未被天津市规划局批准,张羿向时任河北区副区长的崔志勇请托希望帮助规划获批。崔志勇要求时任河北区规划局局长单某就此事进行协调。
为了感谢崔志勇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张羿将一根金条(价值人民币5.1万元)在崔志勇办公室送给崔志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张羿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其成立的巨腾房地产公司曾在河北区三马路附近开发过一个住宅项目,张羿现去了加拿大居住。2010年初春节前,张羿让王某3帮他买一根200克的金条,后王某3在建设银行河北支行买了一根200克的建行金条交给张羿。
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其时任天津市河北区规划分局局长。2009年,在河北区的一次会议上,崔志勇问单某“铜带厂经济适用房的规划为什么没有批下来?”单某说该项目应由天津市规划局审批。崔志勇让单某和天津市规划局沟通下看能不能将该项目批下来。单某便就此事与天津市规划局沟通,但因该项目的容积率高于有关规定,天津市规划局没有同意,单某将情况告诉给崔志勇。崔志勇也曾介绍张羿和单某见面。
3.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办案机关从崔志勇家中查扣了200克建行龙鼎金条一根。
4.建设银行出具的实物黄金买入/卖出委托单、提取清单、买入/卖出凭证等单据证明:日,王某3购买了金额人民币51000元的投资金条(块号:TPC、重量200克)一根。经王某3确认,上述单据是自己替张羿购买金条时的凭证。
5.被告人崔志勇供述:张羿一直在河北区搞房地产开发,与崔志勇认识很久。2009年,张羿到崔志勇办公室说河北区铜带厂地块准备建两栋高层,希望崔志勇让河北区规划局协调天津市规划局审批该项目规划,还说他准备承建这个项目。崔志勇答应张羿的请求后,找到河北区规划局局长单某让他帮忙协调此事,单某说区规划局管不了这事。崔志勇将情况告诉张羿。为了感谢崔志勇的帮忙,2010年春节前,张羿到崔志勇的办公室将一根200克的建设银行金条送给崔志勇。
(八)被告人崔志勇收受徐某2财物折合人民币3.73万元的事实。
为了得到时任河北区副区长的崔志勇在房地产项目上的支持,2005年4月,徐某2将一块劳力士牌手表(价值人民币3.73万元)在崔志勇的办公室送给崔志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津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在河北区开发房地产项目。2005年,徐某2和崔志勇吃饭,崔志勇有意无意提到徐某2带的手表不错。徐某2觉得崔志勇对手表感兴趣,就想送给崔志勇一块手表。徐某2去友谊路附近的亨德利表行花人民币3万多元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并开具了发票。之后,徐某2在崔志勇的办公室将装在手表盒里的手表、发票给了崔志勇。徐某2送手表的目的是当时其正在河北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崔志勇是主管城建的副区长,送表为了和崔志勇搞好关系,以便有事找他帮忙。后来,徐某2的公司在河北区海河边上买了一块地准备建酒店,因合作方准备撤资,致使工程无法开工,崔志勇在河北区“促开工”活动中来工地视察时,徐某2向崔志勇反映过这个问题。
2.扣押物品清单、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物证照片证明:办案机关从崔志勇家中查扣了劳力士手表盒一个(绿色、正面镶有皇冠标志)及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一张。发票日期为日,商品名称为劳力士自动男表、金额为人民币37300元。经徐某2确认,上述物品系其送给崔志勇的手表包装。
3.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5年,崔志勇和徐某2在吃饭时,崔志勇有意无意向某山提及他手表不错。后来,徐某2到崔志勇办公室说“我去国外给您带了块表”将一块装在表盒里的劳力士手表送给崔志勇。徐某2在河北区有房地产项目,送给崔志勇手表是为了搞好关系,以便有事找他帮忙。该块手表现在找不到了。后来,徐某2在海河边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但因合作方要撤资,项目一直未开工,崔志勇陪同区领导协调过该问题。
二、贪污事实被告人崔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其占用的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大众牌途威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非法占有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所有的河北区昆石里2号楼9门307—310号公产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大众牌途威汽车2009年,被告人崔志勇任河北区向河里危改重点工程(以下简称向河里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其以外出方便为由,要求具体负责向河里拆迁工程的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开发公司)为自己购买一辆越野车。在征得崔志勇的同意后,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等人选定了一辆大众牌途威汽车。之后,张某4安排公司职工于某使用公款人民币43.3万元购买了该车,交由崔志勇实际使用。2014年,张某4向时任河北区政协主席的崔志勇请示如何处理该车,崔志勇提出将该车过户给女儿崔某1。2014年8月,于某与崔某1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汽车过户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其间,崔志勇、崔某1均没有支付过购车款及相应费用。至案发时,崔志勇一直将该汽车停放于其家车库并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建设开发公司是河北区的国有房地产企业,负责河北区的拆迁等工作,其自2005年任建设开发公司经理。2009年下半年,时任河北区向河里拆迁指挥部总指挥的崔志勇跟张某4说“你给我来一部越野车,以后下工地方便,用拆迁指挥部的拆迁款买”,张某4同意。之后,张某4跟自己的司机于某、崔志勇的司机赵某3一起到机动车市场选中了一辆价格人民币40多万元大众牌途威汽车。张某4问了一下崔志勇的意见,崔志勇表示同意后,张某4让于某具体办理付款和车辆落户手续,将该车落在了于某的名下,又让建设开发公司财务科长刘某2用拆迁指挥部的钱付了车款。用向河里拆迁指挥部的拆迁款买车是因为该项目是河北区的项目,动用该项目的拆迁款不需要天津市的审批,而且崔志勇当时是该项目的拆迁总指挥有权调动项目中的资金。刘某2付完车款后拿了一张购车发票,张某4在发票上签字后入账。之后,张某4将这辆大众牌途威汽车交给了崔志勇。2010年,张某4用拆迁厂房卖废品的人民币60万元将购买汽车的账平了。2014年,建设开发公司进行车改,但崔志勇占用的大众牌途威汽车没法处理。张某4就向时任河北区政协主席的崔志勇请示该部车怎么办,崔志勇当时说要退车。过了两天,崔志勇又给张某4打电话说“我女儿竞拍了一个牌照,要不把这部车过户给我女儿吧”,张某4同意后让于某跟崔志勇的女儿一起办了车辆过户手续,将该汽车过户到崔志勇女儿名下,崔志勇或他女儿没有给过购车款。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某4的司机。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于某开车带着张某4、崔志勇的司机赵伟到开发区进口车市场看了一辆价格约人民币43万元的进口大众牌途威汽车(灰色、牌照号:津K×××××),于某先从建设开发公司财会部门借了人民币2万元交了购车定金,后将卖车公司账户告诉了建设开发公司财会科长刘某2,刘某2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了购车款。于某还按照张某4的要求将该车落在了自己名下。于某购车后将车交给了崔志勇的司机,将购车发票交给了刘某2入账。2014年年初,建设开发公司进行车改,张某4到河北区政协找崔志勇问该部车怎样处理。后来,张某4说崔志勇的女儿拍了一个牌照号,让于某把大众牌途威汽车过户到崔志勇女儿崔某1名下。过了几天,于某和崔某1到河东区成林庄路附近的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二手车买卖的名义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车辆产权人变成了崔某1。过户中,将该车作了价格评估,价格大约10万元,后按该价格开的发票,崔某1没有支付车辆价款、过户税费等费用。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建设开发公司财务科科长。2009年,张某4告诉刘某2说公司要买车,让她用向河里拆迁指挥部的钱支付车款。之后,于某从财务科借了人民币2万元交购车定金。几天后,于某给刘某2一个账户让汇人民币41万多元的购车款,刘某2用向河里指挥部的账户汇了款,后用于某拿回的购车发票入账。2010年,张某4用建设开发公司卖废品的人民币60万元平了购车款的账。该部车在建设开发公司固定资产账上无反映。
4.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明:崔志勇有一辆大众牌越野车,他说是下面的企业给解决的,该车一直放在崔志勇家的车库里,偶尔才开。2014年,崔志勇让女儿崔某1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的该车的过户事宜,将车落在了崔某1名下。崔志勇家人没有支付购车款。
5.证人崔某1的书面证词证明:其名下有一部大众牌途威汽车(牌照号:津M×××××),2014年,该车从于某名下过户到崔某1名下。办理过户时,崔某1没有支付过购车款。
6.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开发公司的批复、建设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建设开发公司属于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7.建设开发公司出具的《向河里危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书证证明:因向河里危改重点工程,2003年建设开发公司请示成立了河北区重点工程拆迁指挥部建设开发分指挥部,崔志勇任总指挥,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动迁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
8.建设开发公司出具的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借款单、汇款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材料证明:日,于某从该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9月15日,向河里工程指挥部汇给天津宝胜泰国际贸易公司人民币41.3万元;天津宝胜泰国际贸易公司当日付给北京盛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43.3万元。9月17日,北京盛辉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由向河里工程指挥部为购货单位的购买一辆大众牌途威汽车的购车发票。9月30日,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批示同意后,以于某为经办人的购车发票入账,账目记载为购用品款。2010年4月,该公司以收回款的名义冲销了该笔购车款。
9.机动车登记书、车辆行驶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证明:日,于某将其名下的大众牌途威汽车过户到崔某1名下,该车牌照号由津K×××××变更为津M×××××。该车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
10.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9年,崔志勇跟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说“我家小区经常发大水,你们公司如果有越野车给我来一部,来回出入以及下工地开着方便”,张某4说他公司的车都有人用,但可以再买一部越野车,崔志勇同意。后来,崔志勇让自己的司机赵某3跟张某4联系选车。张某4买了一辆大众牌途威汽车,赵某3告诉崔志勇说花了人民币40多万元买的该车,崔志勇将该车留下自己使用。月份,崔志勇调任区政协后,张某4问崔志勇该车怎么处理,崔志勇考虑到该车虽然是自己一直用着,但毕竟是公家的车,想把这辆车自己留下觉得还是把车过户到女儿崔某1名下较稳妥。虽然崔志勇当时是河北区政协主席,但还是区领导,车的问题又是自己任副区长时遗留的,其提出把车过户到崔某1名下时张某4即同意。后来,张某4让他司机于某跟崔某1一起去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过户时的评估价是人民币8万元,崔志勇和崔某1都没有支付过购车款。因为崔志勇是张某4的分管领导,所以崔志勇提出要求,张某4肯定能答应。
(二)贪污昆石里公产房2006年1月,时任河北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崔志勇要求河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给其提供一套公产房。在崔志勇、张某4的安排下,崔志勇的亲属顾某2占有了河北区昆石里2号楼9门307—310号的公产房(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2万元)。为此,顾某2支付给崔志勇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06年年初,崔志勇叫张某4到他办公室后问“你们建设开发公司还有房子吗?我这有个困难户,你们给解决一套房子”。之后,张某4告诉崔志勇建设开发公司在昆石里有一套公产房,崔志勇说“房子可以,我让困难户跟你联系,你给办一下”,张某4答应。后来,一个女的给张某4打电话说是崔区长介绍来解决房子,张某4让她跟建设开发公司的相关人员联系办理手续,建设开发公司经营科给张某4报上来一张住房申请,张某4在该申请上签字后,给该女子在昆石里分了套公产房。
2.证人顾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崔志勇妻子顾某1的妹妹。2006年春节时,顾某2跟崔志勇说自己家的房子太小,让崔志勇帮忙找套房子。春节后,顾某1告诉顾某2说她有一套河北区昆石里的公产房,可以20万元卖给顾某2。顾某2看了房子后同意购买,并凑了人民币20万元交给顾某1。之后,顾某2跟建设开发公司签了公产房租赁合同,住在了昆石里2号楼9门307室。
3.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年底,顾某1听崔志勇说河北区的企业可以给他解决一套河北区昆石里的公产房。因妹妹顾某2家的房子小,顾某1和崔志勇商量后,将该套公产房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顾某2。
4.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2年12月至2011年12月,崔志勇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及区委常委、副区长期间,中共河北区区委、区人民政府未对崔志勇进行实物分房及发放房屋补贴。
5.住房申请书、房屋分配通知单、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日,顾某2以自己下岗,生活困难,且所住小屋要被拆迁为由要求政府为其解决一套住房。经张某4批示“请经营科给予解决不带产权偏单一套”(批示日期0621/1,底角注明:昆石里2#-9-307-310)后,顾某2以每月租金131.7元承租了昆石里2号楼9门307室。
6.房产估价报告证明:河北区昆石里2号楼9门307-310室在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万元。
7.被告人崔志勇供述:2004年下半年,崔志勇在天江格调小区买了房子,按河北区里政策,副局级领导买房可以享受补贴,但是享受补贴需要区主要领导批示,再由崔志勇具体落实。崔志勇考虑找区主要领导批示不合适,就想从下属公司要套房子再把房子卖了拿钱。2005年左右,崔志勇跟张某4说“我买套房子,按照区里政策可以享受补贴,但是得我自己批,不太好,你给我找套房子,我把房子卖了就算享受补贴了”,张某4同意。后来,张某4告诉崔志勇说建设开发公司在河北区昆石里的一套公产房可以给崔志勇。过了几天,张某4将昆石里的房屋钥匙交给崔志勇,崔志勇将该房子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妻子顾某1的妹妹顾某2,并让张某4和顾某2办理了房屋相关手续。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崔志勇自然身份情况。
2.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区委职务任免决定文件、河北区组织部出具履职材料、《干部任免表》、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出具的文件证明:被告人崔志勇于2002年12月年至2006年12月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天津市河北区区委常委、副区长;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河北区政协主席;日被免去河北区政协党组书记、成员职务;同年4月28日被免去河北区政协主席、常委职务,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被告人崔志勇作为副区长分管城市建设、供热、房管、环境保护和人防工作。
4.天津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崔志勇自首、立功、坦白情况的说明》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崔志勇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收受赵某1贿赂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邢某1和、李某1、曹某、徐某1、王某1、徐某2等人贿赂事实,以及贪污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公产房一套及大众牌途威汽车一辆的事实。此外,被告人崔志勇检举揭发了河北区原人大副主任贾凤鸣涉嫌受贿、挪用公款问题线索。
5.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贾凤鸣受贿罪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证明:犯罪嫌疑人贾凤鸣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已被审查起诉。
6.天津市纪委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赃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崔志勇家属向天津市纪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9万元(崔某2代缴人民币100万元、顾某1代缴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
7.扣押物品清单、房屋查封手续等材料证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崔某1名下大众牌途威汽车一辆、查封涉案房产三套、黄金制品二十三件。
针对被告人崔志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崔志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崔志勇没有明确地向某山索要手表,不能认定崔志勇有索贿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因崔志勇向某山提及其所戴手表不错,徐某2为了以后在河北区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能获得崔志勇的帮助,于2005年4月送给崔志勇价值人民币3.73万元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合议庭认为,证人徐某2证实其推测崔志勇向其提出手表不错是想让其送块手表,而崔志勇供述其并无此意,因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崔志勇有索要手表的意向,故不能认定崔志勇有索贿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崔志勇所提其占有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大众牌途威汽车、昆石里公产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解。
经查,崔志勇向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要求提供汽车、房产时,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没有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崔志勇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此情况下,崔志勇与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之间不具有受贿犯罪所体现权钱交易的主观认知的对应性和客观行为的互动性,故不属于受贿犯罪的性质。而崔志勇作为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区长,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向下属单位索要财物并侵吞或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崔志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崔志勇要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为其购买大众牌途威越野汽车时并没有贪污该车的主观故意,不能以该车的购车价格人民币43.3万元认定其贪污数额,而应以该车过户给崔某1时的车辆评估价格人民币8万元认定其贪污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2009年,时任河北区向河里拆迁指挥部总指挥的崔志勇以下工地方便为由要求负责该拆迁工作的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使用公款为其购买了汽车并长期占用。2014年8月,在崔志勇的要求下,该车过户给其女儿崔某1,过户时该车评估价值人民币8万元。证人张某4、刘某2、于某的证言与崔志勇的供述均证实:在崔志勇提出购买该车时,其并没明确提出要将该车归自己所有或不再归还,也没有要求张某4等人采用作假账或将该车不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等方式隐匿该车及购车款的去向,虽事后张某4等人用企业其他收入补齐了购车款并作平了财会账目,但崔志勇对此并不知情。2014年张某4等人因公车改革向崔志勇请示如何处理该辆汽车,以及崔志勇在侦查阶段所作虽由其一直占用大众途威牌汽车但因其认为该车毕竟是公家的车为了以后稳妥占有该车才将车辆过户到崔某1名下的供述,表明崔志勇在要求将该汽车过户给崔某1之前,张某4、崔志勇等人都认为该汽车仍是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的财产。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能以证明,崔志勇在2009年要求购买该汽车时即有以改变汽车所有权来永久占有汽车或不再归还汽车的贪污犯罪故意,故不能以人民币43.3万元的购车价格认定其贪污数额。
再查,崔志勇在2014年明确要求张某4等人将大众牌途威汽车过户到女儿崔某1名下时,其主观上存在改变汽车所有权的贪污故意,并实施了将占用的公共财产变为个人所有的行为,产生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法律后果,应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因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表明,大众牌途威汽车办理过户时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以该评估价值认定崔志勇贪污汽车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辩护人所提崔志勇占有昆石里公产房的行为只是变相领取了人民币2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占有该房屋时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该起贪污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崔志勇私下要求其分管的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张某4为其提供一套公产房,并让张某4配合其亲属顾某2以虚假的事由非法占有了该房屋,事后崔志勇获利人民币20万元。崔志勇所采用上述隐蔽行为表明,其显然不希望本单位的人员觉察其个人非法占有该套房屋的事实。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崔志勇有非法占有房屋的主观故意,其侵吞公产房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崔志勇辩解其要用昆石里的公产房折抵20万元住房补贴,但该折抵方法不符合住房补贴的领取规定,在崔志勇贪污公产房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其是否申领住房补贴,均不影响对其贪污犯罪的认定。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崔志勇收受赵某1给予的22件黄金制品的价值认定不准确的辩护意见。
经查,崔志勇自2006年至2014年先后收受赵某1送予的22件黄金制品,因时间跨度较大,赵某1、崔志勇均无法证明每件黄金制品给送时间。在难于确定受贿物品价格时,公诉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对22件黄金制品进行估价,并得到黄金价格价值总计人民币元的的鉴定结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对难以确定价格的22件黄金制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估价的方法并无不当,所评估的黄金制品价值数额也不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后果。故该黄金价格鉴定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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